书城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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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公共部门人事监督概述

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也存在风险,我们称之为人事风险。不同于保险学范畴的风险,人事风险是指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和制度缺陷而导致职员对组织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人事风险发生的原因有直接的和间接的,可能是来自内部的或外部的因素造成。因此对人事进行监控防止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害,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看,一个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该包括择优机制、激励机制、协调机制和监控机制等若干子系统。监控机制正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它是人事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不仅使其他机制得以有效运转,而且使人事行政活动合法化并合理运行。

所谓人事监控机制是指在公职人员人事管理的系统中,对管理活动具有监督、监察、督导、控制、制约功能的组织机构设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一系列相应的运作活动。它是人事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是强制性的保障。监控机制主要包括人事监督和人事立法。本节主要研究人事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人事监督的内涵

1.人事监督的涵义

“监督”一词,顾名思义,即检察督促的意思。监督的现代意义是指在一个多层次的网络组织体系中,人们运用权威使成员服从固定的法律和制度。监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对正常工作的督促,包括对工作中善意偏差的纠正,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对腐败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审査、处理,目的是为保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在干部管理中,监督是一种管理职能。它所体现的是人事管理的社会属性。

要理解人事监督,必须先清楚两个问题:

其一,人事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有观点认为,人事监督就是干部监督,因此对象就是所有干部以及与其工作有关的所有相关行为。这种理解过于笼统,容易把人事监督与政治监督、行政监督混为一谈,不能充分体现人事监督的特点。人事监督,简言之,即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它的监督对象应该是与人事工作有关的或涉及人事工作的部门及人员的活动砗我国主要是党政机关中的干部)。而实施监督的依据应该是党和国家的人事政策及法律、法规。

其二,人事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人事监督是党或政府内部的监督,它是来自上级对下级或党和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因此,人事监督的主体应该是组织内部的专门机关及其他机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事监督不仅包括组织内部的监督,还包括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因此监督的主体包括组织内外部的专门机关及其他机关。第二种理解比较符合实际,有利于破除监督系统的封闭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将人事监督定义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种监督主体对公共部门的人事活动及其管理人员的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控制。

具体而言,人事监督的含义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监督是人事管理的一种职能。这种职能表现为党和国家自上而下地检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干部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使国家干部保持人民公仆的性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这种意义上的监督是党和国家及人民凭借权力机关实行的监督,它体现为权力机关的一种管理职能。

其次,监督是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领导机关进行人事决策后,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或决策的领导者,要对执行机关或具体执行的干部,给予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以便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平衡和调节,确以保人事决策沿着正确的方向得以实施。

最后,监督还含有监察、考察的意味。表现在对人事管理干部或其他监督对象考察的过程中,发现其工作行为不当或出现不良倾向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予以纠正,以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2.人事监督与人事监察

“监察”与“监督”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同义词,两者都和对权力的监控有关。相比较而言,“监督”一词的使用范围更加宽泛,因为“监察”一词在现代意义上大多和特定机关与专门工作相关联。人事监察是人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事监督主要取义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监督的含义。

具体而言,两者具有以下区别:

(1)内容上

人事监察是指具有监察等相应权力职责的机关,根据已定的监察标准,并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领导干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的失职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察。而人事监督则是指对人事立法活动的合法性、人事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和人事干部行为的监督。

(2)主体范围上

人事监察的主体是具有监察权力的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而人事监督的主体可以是特定的监督机关,也可以是特定机关之外的机关、团体和普通公民,监督的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可以是内部监督,也可以是外部监督。

(3)客体范围上

一般而言,监察的对象是特定的,是指各级和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监督的对象可以是行使一定权力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不掌握国家权力的任何社会团体或普通个人。所以人事监督的客体范围更广泛。

二、人事监督的内容

一般而言,人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对人事活动的监督

对人事活动的监督包含两个内容:

(1)对人事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对人事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是指对人事管理部门制定人事管理法规和人事政策以及编制人事计划和进行人事管理活动的合宪性与合法性的监督。它是“依法行政”原则在人事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2)对人事活动合理性的监督

人事活动主要通过具体的人事管理实际操作来体现,实际操作中会有许多具体情况,有时难免会出现某种偏差。出现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由实际操作不当引起,也可能由于领导人员的素质不高引起。无论偏差是由何种原因引起,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发现对其进行纠正,使人事活动不但合法,同时合理。

2.对人事管理者进行监控

人事管理活动是由人事管理者进行实际操作的,人事管理者的素质状况会直接影响人事管理活动的运行效果。因此,为保证人事管理者具有优良品质,在选拔和培养中,必须关注德才兼备的优质人事管理人员。此外对人事管理者的管理活动要予以监督,要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避免或减少不利因素对人事管理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人事监督的原则与功能

(一)人事监督的原则

实施人事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有:

1.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进行人事监督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只有公正才能真正发现问题,并认真解决好问题。当前我国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虽然也有一定的人事监督机制,但常常运行无效,究其原因就在于实施监督者因为个人利益和人情面子,不能秉公办事。因此,实施监督者不公正,监督便无从谈起。

2.公开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是指,为了使人事监督能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使人事管理活动公开透明。只有公开透明,才谈得上有效监督,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公开监督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比如建立部门管理活动的参与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的代表机构等等。人事监督机构要在一定程度上公开自己的活动,使自己处于广大工作人员的监督之下。

3.民主原则

所谓民主原则,是指人事监督应该将政府机构自身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政府机构自身的监督是双向的和多线性的监督。双向监督既包含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包含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而多线性监督则是指监督机构、上级领导、下属机构、同事等,对国家公务员都有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主矣通过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新闻舆论工具,来保证广大民众行使监督权。

4.独立原则

所谓独立原则,是指公务员监督权的行使应当是独立不受外力干扰的。外力的干扰,不仅干扰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使监督流于形式,同时也会监督体系混乱,监督标准多重化。

5.有效原则

所谓有效原则,是指监督机制应当是健全的,监督措施是得力的,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做出的监督结论和处理决定具有不可违背的强制效力。只有在监督活动中周密考虑,采取正确的监督方法,确定准确的监督目的,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二)人事监督的功能

所谓人事监督的功能,即人事监督的效能与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监察功能

人事管理活动要想合理有效地进行,首先就需要对人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需要有关监督部门对相关人事执法部门和执法人的活动有所监督和制约。人事监督机制的监察功就在于此。它能够及时地控制人事活动中摩擦与冲突,和人事行政过程中的非程序化引起的相应问题,及时将背离组织目标的人事活动扭转回来,从而保证人事管理目标和组织目标的顺利完成。

2.参与功能

人事监督的有效性在于它不可能离开工作人员对人事管理活动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因而,其本身也是民主参与机制的体现。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管理活动的成效最有发言权。某项人事管理活动出现偏差,必然首先会在工作人员中产生反响。因而工作人员的广泛参与可以杜绝人事管理活动的偏差和漏洞。

3.信息反馈功能

有效的人事监督管理,会形成信息灵敏的有效的反馈机制,使各种有关人事活动的信息能够及时地、畅通无阻地得以反馈,从而方便监督系统对之做出判断,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使部门的人事工作得到改进。

4.防患与纠偏功能

有效的人事监督能够防患于未然,表现在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从而采取措施防止问题蔓延;同时又具有纠偏功能,表现在能够采取补救措施,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减少人事工作偏差带来的损失。

总之,人事监督作为一种制约机制,应该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使人事管理者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当然,人事监督工作最终应该成为人事工作的推动力,使人事工作更好地得以开展,而不是干扰正常的人事工作。有效的人事监督工作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作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推动公共部门工作的发展,而不是相反。

四、人事监督的形式

人事监督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

(一)从时间上

人事监督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

1.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是对人事立法、人事决策过程的监督。它要求在贯彻某项人事政策之前,对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进行事前的培训,讲明政策原则,并检查该项人事管理活动的准备状况和具体程序安排的情况;这种监督主要在于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来检查人事立法和人事决策活动的程序是否合适。但不宜过分强调预先监督,否则会造成对于人事立法、决策活动过程干预过多,反而影响人事立法和决策的进行。

2.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又称日常监督,是指对执法过程及人事管理干部日常行为的监督。它要求在人事管理活动进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力图将所发现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之中,防止造成不良的后果。事中监督有助于帮助公职人员更敬业地工作。

3.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一种最全面、最完备的监督,是对整个管理过程的评价。它要求在人事管理活动结束之后,用总结、检讨的方法,对整个执行中的人事管理活动、人事管理干部的行为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人事法规和其他人事决策的要求,妥善处理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申诉及各种遗留问题。虽然对已经过去的管理活动和个人的行为事后监督是无能为力的,但依靠它对于管理过程的整体评价,对于未来工作中完善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干部的素质有重要的作用。

(二)从渠道上

人事监督从监督渠道上可以划分为:

1.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指管理干部对于自身行为的检查和控制,以促使自己的一切活动符合人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规范。自我监督是分散地、自觉地进行的一种监督,它建立在工作人员对事业责任心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责任心越高,自我监督越好,反之,则越差。因此,不断增强管理干部的责任心,是搞好自我监督的前提。

2.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被监督者和监督者同属于一个组织系统的一种监督方式。比如:在人事管理部门内部设置一个监督机构,负责对人事管理部门活动的监督;人事行政机关对下属机关的监督等,都属于内部监督。公共部门内对于公务员的内部监督,则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对公务员的监督,包括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种。专门监督是相对于一般监督而言,就是设立专门监督委员会和其他监督机关行使对公务员的监督权。它涉及的是具体的人事管理活动。非专门监督,也即一般监督,是指本部门的行政首长、人事管理部门和公务员工会对公务员进行的监督。公务员内部监督中最为重要的是考核。考核主要是通过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和履行公务的表现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与评价,它是使用最多也是最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通过考核可以了解公务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端正,工作中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是否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等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对构成犯罪行为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危害性,给予必要的处分。

3.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在人事管理部门之外专设一个监督组织或社会组织来对人事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比如监察部,专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等。对于公共部门的公务员来说,外部监督是指在行政系统以外对公务员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形式。

立法监督,主要包括质询、听证、听取行政部门的工作报告,通过相应的监督法规设立专门的行政监察专员等。所谓质询,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时采用的一种监督方式。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对各级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的内容主要是政府各个方面的工作。对政府工作的质询,一般是用在政府的工作出现了失误、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乱纪行为时。质询本身带有批评和谴责的意思。通过质询,帮助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纠正违法失职的行政行为,甚至质询有时还会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产生另外的一些法律后果:比如撤销对违法失职行政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务员的职务等。通过质询权的运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进行有效监督。质询权会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形成一种经常性的压力,能有效地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系统通过两种方法对公务员进行的监督:第一,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来纠正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和偏差行动,第二,以司法条例来补充公务员的行为规则。其中审计是较为重要的司法监督方式之一。审计是指通过有关会计凭证来审查公务员的经济活动。通过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的审核、査账工作,审计可以查明公务员有无偷税漏税、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审计方面的法规。加强对经济执法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财务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有力地惩治了一些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这三种监督形式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只有高度自觉的自我监督为基础,其他监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忽视内部和外部监督,自我监督会因为缺少必要的权威而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必须把三者有效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才能达到加强人事监督的目的。

(三)从组织形式上

人事监督从组织形式上可以划分为:

1.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以国家权力形式进行的监督,包括监察部及其地方机构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等。

2.社会组织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合法存在的社会组织(如共青团组织、工会、妇女联合会、各民主党派等)对人事行政活动的监督。

3.党的监督

党的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对人事管理活动的监督。一直以来,我国干部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党管干部”。因此,人事部门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等方面,都应接受有关党组织的监督。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对人事管理活动的监督,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参与国家管理。这种监督方式包括:以来信和来访的方式督促并检查人事管理活动;通过选举或民意测验等方式来决定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升降等等。

5.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借助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以舆论的形式对人事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在这几种监督形式中,舆论监督是一种完全公开的、传播很广的,因而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最强有力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监督形式,只是在使用时也需要明辨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