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知识问答
15503300000023

第23章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严格遵守哪些规定?

2007年9月6日,女售票员江某所在的小客车在行至江津市内某路口时,乘客王某要下车。江某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示意王某下车。正在王某下车的同时,小客车凭着巨大的惯性仍在继续前进,王某站立不稳跌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问: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严格遵守哪些规定?

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面,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作短暂停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在本案中,江某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在车未停稳时就打开车门,致使乘客摔伤致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江津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江某拘役六个月。宣判后,江某追悔莫及:“错开一次车门,摔死一条人命,挨了半年拘役,真是不值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