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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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如何定罪量型?

2005年9月,某市程村乡农民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他行至该路段34公里处时,与迎面驶来的本乡王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并无大碍的李某从地上爬起来,推着自己的摩托车逃离了现场,致使王某失血过多而死亡。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问: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如何定罪量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对李某处七年以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