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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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怎样保护现场?

2006年5月2日晚,杨某驾车在从北京市某郊区回城里的途中,将一横穿公路的外地男子薛某撞伤。薛某当即流血不止,杨某见路上没有其他车辆经过,情急之下就用自己的车将薛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在移动自己车辆的时候,杨某由于心急,没有在地上标记自己车辆的位置,也没有标记薛某倒地位置。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机关经勘查,因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怎样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该拦截过往的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但应先标好停车位置,即各个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等。如果有他人,应该留下保护现场。驾驶员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立即返回现场,根据标记放好车辆。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双重义务,在抢救伤者的同时,也必须要保护好现场,以便今后的责任认定工作。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保护现场:

(1)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标围封闭,并注意看护,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2)若要在现场抢救伤员,应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3)遇到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

(4)现场如果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的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性,必要时应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

(5)要注意寻找证人,记下见证人的身份、住址等。

(6)在繁华或重要路段发生事故,要服从值勤民警的指挥,在做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能未经标记而移动车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注意重点保护以下事故现场痕迹:

(1)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轧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人鞋底与路面擦痕及油痕、水迹、血迹等。

(2)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尘擦痕等。

(3)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

因此,杨某在用自己的车辆送伤者去医院时,必须在地上准确标明伤者倒地的原始位置,而杨某破坏了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