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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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车主指使驾驶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汪某雇佣秦某为其开车。汪某明知自己的大货车已报废,车轮存在严重问题,但仍要求货车“带病”上路,秦某多次提醒,汪某都不予理睬。2008年4月,汪某又让秦某驾驶该报废车前去拉货,车上另外还有两人。当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西三环路某路口时,货车左前轮爆裂失控,驶过路中心隔离带与对面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一人受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问: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汪某明知大货车是报废车辆且轮胎已严重磨损,经司机提醒后仍置之不理,指使司机在夜里出车,逃避检查,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故汪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