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天平与杠杆:欧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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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司法审判的特点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把欧盟的司法审判区分为两种形式。其中,欧盟司法审判的主要形式无疑是欧盟司法审判的典型表现。此类诉讼必须经过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欧委会需要就有关成员国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而后起诉到欧洲法院,目的在于尽可能维护欧盟与其成员国间融洽的合作关系。这种现象是由欧盟法的性质决定的,归根到底又体现了欧盟作为主权国家联合体的特殊性。下面,就两种形式的特点作一个概略的分析。

1.欧盟司法审判主要形式的特点

欧委会对有关成员国提起诉讼的特点

欧委会对有关成员国提起的诉讼具有很多一般性的特点,例如:就诉讼范围来说,指有关成员国没有履行基础条约规定的义务,即成员国违反了欧盟法;就诉讼理由来说,指有关成员国没有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就诉讼主体来说,包括欧委会和成员国;就诉讼期限来说,条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此类诉讼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下两点:

欧委会享有提起诉讼的裁量权。对于被欧委会所认定的成员国未履行条约义务的行为,欧委会必须首先用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只是在条约所规定的行政措施均无效时,欧委会才可将有关事项诉诸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行驶司法审判权的对象是成员国。欧盟成员国大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尽管在欧洲法院出庭的是成员国政府,实际上政府只是代表国家参加诉讼,被告应是国家。在第77/69号案和第8/70号案中,两被告国政府都声称,它们向本国立法机关提出过旨在履行条约义务的议案,故应不承担违反欧盟法的责任。欧洲法院驳回了这种辩解,其理由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是成员国的国家机关,成员国国家应对它们的行为负责。

成员国对有关成员国提起诉讼的特点

同欧委会对有关成员国提起的诉讼特点相比,成员国对有关成员国提起的诉讼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两者的诉讼范围、诉讼主体和诉讼理由大体一致。不同之处有两点:

在成员国对有关成员国提起的诉讼中,成员国要提起此类诉讼,必须首先将争端提交欧委会。委员会在指控国和被指控国发表意见后,再提出说明理由的意见。不过,委员会的意见仅表明它对争议事项的看法,指控国可以不同意委员会的意见为由,或者以被指控国不服从为由,而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在成员国对有关成员国提起的诉讼中,诉讼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在接到指控国的申请之日起的3个月内,欧委会应通知有关国家(指控国和被指控国)发表意见,并随后提出自己的意见。超过此期限,指控国便可直接向欧洲法院起诉。

2.欧盟司法审判次要形式的特点

在此类诉讼中,诉讼范围和诉讼理由均在不同的条款中有明确的具体限制,诉讼主体包括欧委会和有关成员国,诉讼期限没有规定。此类诉讼最大的特点是不必经过司法阶段和行政阶段,而有欧委会和有关成员国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欧洲法院对欧盟具有立法权的机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欧洲法院对欧盟机构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对欧盟机构立法的合法性的审查。如果欧盟机构的立法违反了条约或其他法律规定(Infringement of the Treat or Any Rule of Law),成员国、欧盟机构、有关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欧洲法院审查该项立法的合法性。如果欧洲法院认为该立法违反条约的精神,可以宣告该项立法无效,即通称的撤销之诉(Action for Annul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