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天平与杠杆:欧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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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司法审查的法律效力

对于欧洲法院宣告欧盟机构法令无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基础条约如《欧共体条约》第176条作了规定,即制定该法令的欧盟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执行欧洲法院的判决。在理论上,执行欧洲法院此种判决的结果,应该是使有关的事项回复到假使根本就从未存在过被宣布为无效的二级立法时的状况。但是,事实上有时这是不可能的,在被宣布为无效的二级立法是欧盟机构的规则时,情况就更是如此。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欧洲法院申请临时性救济措施。

1.宣告无效的后果

如果根据规定提起的诉讼能够成立,欧洲法院将宣布有关欧盟机构的立法行为无效,但是,这并不表明对有关次级立法的彻底否定。欧洲法院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出于法律确定性这个基本原则的需要。实践中,宣告无效的法令存在几种法律后果:

欧洲法院裁定有关法令只有部分无效,指出应与承认的有效部分。

例如,在西门塔(Simmenthal)诉欧委会一案中,欧委会的一项决定被宣告无效,但是,欧洲法院保留了该项决定对申请人以外的人所具有的效力,因为,遵守该项决定并以决定中所定的价位为依据成功地进行了投标的人,不应当受到损害。

在新的法令通过以前,原有法令仍然有效。

欧洲法院在两个著名的案件中使用了这个规定。在这两个案件中,欧洲法院宣布一项确定欧委会工作人员薪金增长的法令无效,但是又指出,在欧盟理事会于本判决作出之后新的立法通过之前,这些法令仍然有效。在欧盟理事会诉欧洲议会一案中,欧洲议会议长所作的1987年预算已经最后获得通过的宣言也被宣告无效,但是欧洲法院维持在欧洲法院判决之日前作出的所有预算的效力。

2.司法审查中的临时性措施

根据基础条约如《欧共体条约》第173条提起的宣告无效的申请,可以同时附带根据第186条提起的采取临时性措施的申请。尽管第185条规定得很清楚:向欧洲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不具有暂时搁置有关次级立法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阻止申请人在根据第173条提起主要诉讼的同时,根据第186条要求宣告暂时中止欧盟机构次级立法的效力。

申请者必须遵守《欧洲法院的程序规则》第83(2)条,说明产生紧急状态的情况,同时为所申请的临时措施提供一个有法律和初步证据方面的事实。欧洲法院及其院长一般不会考虑,根据第173条提起的主要诉讼是否可以受理。然而,如果这个主要诉讼被认为是明显不可受理时,那么,欧洲法院只有在可以初步判定这个主要的申请是可以受理的时候,才会考虑要求临时性措施的申请。

在Federation europeenne de la sante animaand others诉欧盟理事会一案中,申请者要求暂时中止欧盟理事会关于禁止在饲养家畜中使用有荷尔蒙反应的某些物质的第88/146号指令。欧洲法院院长注意到,这项指令是一项一般适用的措施,一个无特权的申请人根据第173条是不能对其提起诉讼的。而且,在这个案件中,很清楚,该项措施要以普遍而抽象的方式适用于几种人:所有含有荷尔蒙反应的物质生产商和批发者以及所有的家畜饲养者。因此,透过该项立法的形式来看,这个贴着指令标签的措施不具有直接涉及申请人个人利益的性质。最后,欧洲法院院长认为,本案件中没有理由可以初步判定主要申请是可以受理的,因此,撤销了申请暂停措施的要求。

如果申请者可以说明,根据表面证据,该项申请是可以接受的,那么,申请者下一步就要证明临时措施的申请是“紧急的”,这种暂时救济对于阻止“对申请暂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并且无法挽回的损失”是必要的。如果提出的损失只是经济损失,那么就不会被视为是严重并且无法挽回的,除非申请人在主要诉讼中胜诉,否则它就不能被全部补偿。从原则上说,这些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根据基础条约如《欧共体条约》第178条和第215(2)条的诉讼而得到补偿。

出版者协会诉欧委会一案是申请暂停措施的一个成功案例。

1957年,出版者协会在英国签订了一个图书联网协定(the Net Book Agreemmt),该图书联网协定适用于英国的大部分出版者,它确保图书不会在协定的网价之下出售。1973年6月,也就是英国刚刚加入欧洲共同体时,出版者协会把该协定告知了欧委会。在1989年之前,欧委会并没有对它与《欧共体条约》第85条的不一致之处作出裁判。但是,欧委会的第89/44号决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5(3)条,拒绝把豁免权授予图书联网协定,并且要求该协会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停止对第85条的违反。出版者协会根据第 173条对欧委会的决定提起要求宣告无效的诉讼,并要求在欧洲法院对主要诉讼作出裁决之前,欧洲法院暂停欧委会第89/44号决定的实施。

欧洲法院院长首先确定了申请人在主要诉讼中是否具有表面证据。他注意到,在1962年与1969年,英国限制性业务法院(the United Kingdom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已经支持了图书联网协定,因为它对公众来说有可观的利益,尽管确定售价的做法在原则上是被国内立法所禁止的。其次,欧洲法院院长也同意,暂时救济对于阻止造成出版者协会严重且无法挽回的损失是紧急的和必要的。即使是临时中止图书联网协定,也将“造成相当大的商业损失,导致英国和爱尔兰图书市场实质性的倒退”。

一方面,如果不能获得图书销售的豁免权,出版者协会必定遭受很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出版者协会获得图书销售的豁免权,欧委会就认为它危害了竞争政策,并且要求出版者协会立即终止这种危害。在权衡了出版者协会的风险与欧委会主张的危害性后,欧洲法院院长指出,欧委会在即刻终止图书联网协定的利益方面的利益,不能超出出版者协会在保持该项协定方面的利益,后者会给公众带来许多好处,例如保证足够的和多种书籍的供应。但是,这一切都可能会因为立即实施欧委会的决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欧洲法院裁定,欧委会的决定没有显示出其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