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方式的频繁变化可以被看作增发新股公司和其增发承销商在增发新股方面不断地进行着“市场化”探索,也显示出增发公司和承销商在增发新股中拥有着相当多的自主权。但是,这种变化多端的增发形式在投资者中造成了一定的隔膜,过于专业与繁琐的增发形式使投资者难以对它进行透彻的了解。事实上,增发新股要想成功,必须广泛听取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意见,认真平衡新老股东的利益。不少增发新股公司所进行的询价,往往只面向基金与一些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根本无权参与,只能在机构投资者确定发行价后被动地决定买或者不买。这种情况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并不是很公平的,也加剧了市场内部的隐性违规现象,一些基金在获配增发新股后,便大量抛售原来持有的同一公司老股票,使增发公司的二级市场价格很快走低,最终是损害了老股东的利益。
二、增发新股
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一种手段,增发新股最初出现于市场是在1998年,但那个时候是作为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一种非常手段,龙头股份、四药股份(现上海医药)等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顺利地实现了资产重组。从1999年开始,增发新股进一步得到了上市公司的重视,从2000年开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突破了原来只有在进行资产重组时才能增发的局限。增发新股为上市公司的再筹资打开了前所未有的空间,由于正值二级市场行情走牛,因此获得增发机会的上市公司都可以比照其二级市场上已经很高的交易价定出发行价,从而使其一次募集的资金就可以超过公司上市以后多年来所筹资金的总和,如2000年3月增发新股的风华高科,通过历史上首次发行和上市以后的配股所筹资金不过2亿多元,但它通过这一次增发,却筹集到了11.4亿元资金。另一方面,增发放宽了如首次发行和配股那样对公司以往业绩的审核,使更多有一定困难的公司获得了机会,若以配股的条件来衡量2000年的增发公司,有一半左右的公司是不合格的,像纵横国际、托普软件等经过资产重组的公司,若按配股的条件来核批,必须再等两年才能再筹资。这样宽松的环境无疑促使上市公司以很高的积极性投入到增发的队伍中去。
但是,在中国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的增发新股却不像首发新股和配股那样,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规章制度,而是表现出了相当的随意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一种失控的状态。2000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增发新股被作为已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种主要手段得到了肯定,虽然其中也对增发设置了一些规定,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其中的一条“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判断起来就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任何公司都可以认为自己具有这样的特点。2000年8月,当上证指数第一次突破2000点大关,沪深两地股市出现前所未有的高涨人气的时候,在上市公司的首发新股呈现出热潮的同时,增发新股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潮,半个月里就有近20家公司披露了准备增发新股的公开信息。而从这些准备增发新股的公司来看,一个显而易见的趋势是,对增发新股的选择标准处于模糊之中,任何上市公司都可以进行增发。不仅不符合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对增发新股趋之若鹜,而且一些原本符合配股条件的公司也舍配股而选择了增发新股,它们中既有长期筹资困难的B股公司,也有1998年才上市、拿到的大量资金尚未消化的公司,既有高科技高成长企业,也有还属于传统行业的公司。
增发条件越来越宽松,单个公司通过增发筹到的资金也迭创“天量”,一时之间,增发新股似乎成了每个公司都可得而尝之的“免费资本大餐”。其时,中国证监会领导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讲话鼓励发行市场的“市场化”,对上市公司的募资,不管是首发还是增发抑或配股,都不再对其定价进行什么行政干预。新股增发的这种失去控制的自由度,自然诱发了上市公司“圈钱”心理的高度膨胀。显然,在推广增发这种具有鲜明市场化特征的再筹资手段时,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监管机制显得十分重要。中国股市多年来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要想让增发新股的市场化探索走好,仅仅靠圈定一个原则性的限制范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软约束”无法规范上市公司和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行为,监管部门更应该对增发新股实行“硬控制”。市场人士认为,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对增发新股全过程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增发新股的认购者“知根知底”,充分了解增发新股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市场前景等,以此来体现由市场决定融资额度和增发价的思想;二是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事后监管,如增发后的资金运用及其项目进展等情况的信息披露,让市场充分了解增发新股上市公司的有效信息。
确实,增发新股已经到了不能不认真进行规范的时候了。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向一些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增发新股的尽职调查工作,重视对上市公司的辅导,证券公司的内核小组要切实负责,把好质量关,做好增发工作。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为促使证券公司提高推荐工作质量,推荐优质公司进行增发,在今后的增发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特别是主承销商的责任,严格执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度。证券公司应对所推荐的公司进行严格筛选,选择真正优质的公司推向市场进行增发。200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增发新股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硬条件,要求公司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显然,增发新股的这种规定,将对一些上市公司在不符合配股条件的情况下钻增发新股的空子起到遏制作用,有利于增发新股的规范化。
三、跌进增、配价的股票
从2000年开始,“市场化”原则在中国股票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这种原则首先在股票发行市场上显出了特色,在上市公司再筹资中,无论是增发新股还是配股,也都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亦即其增发价和配股价都可以由筹资公司自己随意确定。当然,为了确定这个价格,上市公司与其再筹资的承销商都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如网上路演询价等。但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市场,在这种询价中,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根本没有发言权,而机构投资者在询价中由于投机的需要,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把发行价往高里拉抬,这样做一方面迎合了上市公司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它们的股票炒作创造更好的条件。因此,在2000年里,无论是增发新股还是配股,上市公司最终定下的增发价和配股价都比往年高出了很多。以配股来说,2000年上半年实施配股的57家上市公司,其平均配股价达到9元左右,比1999年上半年提高20%,比1998年全年更是提高了30%。进入下半年,随着沪深两地股票二级市场的不断走高,配股价也呈现出水涨船高的局面,有多家公司在其董事会上通过的配股预案中,都将其配股价的上限定在超过20元的位置上。在增发新股上,由于实行了以“市场化”原则来确定增发价的方法,最后定下的增发价更是远远高出配股价,如清华同方的增发价达到46元,电广传媒达到30元,东大阿派达到30.50元,其它如风华高科、托普软件、东方通信等公司的增发价都与其进行增发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差不足10%。
增发价与配股价的不断走高,自然与2000年以来沪深两地股市二级市场的走势有着很大的关系。不断走高的二级市场使其市盈率越推越高,不仅对上市公司新股首发的发行价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对上市公司再筹资价格的确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一家公司配股价的市盈率按其1999年度实现盈利来计算,竟然已高达100多倍。自然,这种过高市盈率的增发价和配股价对其增发股份和配股工作的顺利完成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在上市公司的配股中,由于筹资对象限制在老股东之中,一旦老股东放弃配股权,承销商就只能以余额包销的形式全部兜进,被动地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配股价普遍与二级市场价格过于接近,老股东对参与配股缺乏积极性,因此几乎每一家配股公司都留下了大量的股份等着承销商包销。而更多的情况则是,由于增发价与配股价定得过高,其增资部分在上市以后很快便跌进了发行价之内,有的甚至在增发、配股期间就已跌进其定价,使参与再筹资的投资者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有些上市公司还演出了“一配就死”的丑剧、如在2000年4月刚刚完成配股的襄阳轴承和福建三农两家公司,竟然在当年中期即出现了亏损,这对投资者参与配股和增发新股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使他们对此的兴趣也逐渐冷淡了下来。2004年初,不少公司刚刚开始进行配股,其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就迅速下跌,使配股价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迅速缩小,对其完成配股造成了致命的威胁。
比起配股所受到的冷遇来,增发新股在销售上由于面向整个市场,发行受阻的问题还不算很严重,但它在上市以后跌进发行价却表现得更为普遍。2000年10月中旬,东方通信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首先跌进了增发价之下,两个月以后的12月中旬,增发新股的这种下跌更在市场上蔓延开来,晨鸣纸业、清华同方、电广传媒等无一幸免,12月25日上市的鲁泰增发股份,上市第一天就跌破了增发价,并带动整个增发板块集体性走软。据统计,在2000年1年中,有46%进行增发的个股套住了一级市场投资者。进入2004年后,虽然上市公司对增发新股仍抱着很大的兴趣,但市场反应已日趋冷淡。
上市公司再筹资出现困难,配股跌进定价,在90年代中期的中国股票市场曾经出现过,但那个时候的市场条件很差,长期出现的大熊市使投资者对股市投资的热情减退。而世纪之交时的市场条件与昔日已不可同日而语,二级市场人气旺盛,按理来说不管是增发还是配股都能给投资者以实惠,上市公司的再筹资应当能够轻松完成。增发新股和配股这种尴尬局面本来是不应该出现的,要寻找其中原因也很简单。在“圈钱”心理的支配下,上市公司竭泽而渔的心态仍很严重,发行定价过高是其根本原因,而其业绩增长却跟不上股本扩张,至于有些公司刚刚完成再筹资就出现亏损,更是有欺诈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