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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市场走过的10多年道路,是一条规范与反规范不断较量的道路。从市场建立初期发生的原野事件,一直到近期还没有定论的黎明事件,这一系列的违规、违法事件给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对不断出现的违规违法事件,中国证监会作为市场监管的权力部门,进行了严肃的查处,有的当事人还被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在整个90年代中国股市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问题,到了世纪之交,这些问题开始集中地暴露出来,许多上市公司因在前几年的招股上市过程中和公司日常经营中有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欺诈上市的红光还破天荒地受到了司法审判。一些没有尽到责任的中介机构也一起被端上了曝光台,受到了严肃处理。
上市公司不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使中国股市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人为地被拉大,他们进入市场,不仅要承受股价下跌的市场风险,还要额外地承受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给他们带来的“无妄之灾”,而由于市场法律制度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他们遭受的这种损失也根本得不到补偿。不过,管理部门已开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责任的查处,虽然对这些个人的处理难以弥补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但无疑是有助于弘扬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一、被处罚的上市公司
我国股票市场上的违规违法事件,大量地集中在上市公司之中。上市公司作为股票市场的“商品”,是市场买卖的主体。对于上市公司运作的各个层次和程序,中央政府和中国证监会都曾制订了严格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证券法》迟至1999年7月才开始实施,但在这之前的股市并不存在法纪的空白。比如1993年由国务院颁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就是一个相当于证券法的法规性文件,多年来它成为鉴定我国股票市场一些行为是非的一个法律准绳。但是,尽管已经有了这样的法律框架,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一己之私利,还是要以身试法,严重侵犯投资者的利益,对市场造成了不稳定因素。这些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暴露以后,都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严惩。仅在1999年,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从2000年以来,继续有不少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列入了接受处罚的“黑名单”。
2000年2月22日,综艺股份董事会发布公告,披露了它在发行上市期间的重大违规行为。综艺股份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因改制时间不满3年,于1995年底通过有关部门将公司前身南通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日期从1993年12月30日提前到1992年10月3日,并通过有关机构倒做了1992年的有关资金验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在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公告书中分别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高管人员结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2000年3月14日,前吉诺尔公告了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公司设立真相和披露虚假信息的重大违规行为。吉诺尔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1992年吉林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与深圳金圣实业有限公司和万宝集团冷机制作工业公司共同发起,并以定向募集方式组建了吉诺尔公司,全部股本截至1992年11月30日已全部到位。经查,深圳金圣实业公司1992年并未投资吉诺尔公司,其投入资本的真实时间是1996年7月。1996年,吉诺尔公司为了取得上市资格,用含有这种虚假设立内容的文件申报了上市材料,并获准于1996年12月10日上市。吉诺尔公司的这一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项所述“以欺骗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其披露虚假信息的重大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2000年5月31日,ST粤海发发布公告称其接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粤海发展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8年7月,该公司在一则资产置换公告中披露,其与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协商,前者将拥有的上海正大新亚餐饮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价4000万元与后者拥有的深圳市海峰电子有限公司95%的股权作价7000万元进行置换。双方股权置换后,前者尚欠后者差价3000万元。注入粤海发的主要资产为海峰电子拥有的苏州粤海广场泰园之全部物业。经查,海峰电子不具有泰园物业的产权,深圳粤海未按照协议代海峰电子支付购买泰园物业的贷款,并不拥有对海峰电子的债权。ST粤海发披露的虚假的资产置换公告,造成该公司在1998年中期及该年度财务报告中含有虚假利润。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对该公司高管人员给以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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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一系列违规案件来看,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了各个方面,有的是在上市时伪造有关凭证,有的是在上市时隐瞒重大事实,有的是披露虚假的财务信息,有的是虚增利润,有的是进行虚假的资产置换,有的是利用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有的是买卖本公司股票。虽然中国证监会作出这些处罚行为的时候《证券法》已经开始施行,但由于这些违规行为都是在《证券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因此证监会对其处罚的依据还是采用了原来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
二、被通报批评的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中,有更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能与《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号,即使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来衡量,也难以完全找到对应的条文,但是,它们还是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政策性规定。对于此类行为,中国证监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涉事上市公司进行了严肃的通报批评,并公布于众,使其受到一定的惩诫。
2000年7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对十几家在1999年度发行新股的新上市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这十几家上市公司的1999年年报显示,它们当年的经营业绩与其在同一年度进行招股时的盈利预测都出现了20%以上的差距。在这十几家公司中,完成全年盈利预测最低的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957.6万元,仅是招股预测数3890万元的24.63%,而在这十几家公司中完成得最好的,也只是预测数的78.59%。盈利预测是新上市公司在发行定价时的一个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票发行募资收入和投资者的权益。多年来,总有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拔高盈利预测的手段来抬高其新股发行定价,对此市场上一直有很大的意见。从200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在新股发行中开始倡导“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发行价可以由上市公司和承销商自行协商产生,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的准确性一直非常重视。1997年证监会已经明确要对盈利预测与其业绩差距在20%以上的公司进行批评和处罚,并在1998年对一些在这方面犯有过失的上市公司首次进行了公开的通报批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有关人士表示,通报批评的意义在于,一是表明监管部门的态度,不能听任上市公司随意预测利润,损害投资者利益;二是有利于舆论监督,让那些故意作假的上市公司受到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各方面的谴责。中国证监会还表示,将对这十几家公司盈利预测误差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2000年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新股发行呈现出空前的活跃气氛,但违规现象也随之出现。2000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公开发行股票时隐瞒重要信息的新中基董事长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据介绍,在证监会审核新中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过程中,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曾明确要求该公司披露董事长本人在其它企业兼职及其近亲属在本公司任职的情况,而该公司在招股书中未予以披露,并承诺未隐瞒任何重要信息。但是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反映,事实上该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股东三木公司50%的股份,相当于间接持有新中基6.9%的股份,并且新中基与三木公司存在着大笔关联交易。另外,董事长的亲属担任新中基财务总监,尽管股票发行前已经免除,但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仍然由其签字,直到证监会调查后要求其整改,新中基才任命了新的总会计师。根据调查所得事实,中国证监会断定,对于隐瞒近亲属任职和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等事实,董事长负有直接责任,因而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新中基在受到了这一通报批评以后才得以获准上市。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支持其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使资产重组纳入到有序的轨道中,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7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但是,在证监会这个通知发布以后,仍然有一些上市公司未能按其要求规范自己的资产重组行为。2004年3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12家在重大购买、出售资产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通报说,这12家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备程序,其中多家公司直到股东大会结束后才报送有关备案材料,还有两家公司甚至未按规定披露中介机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意见。这12家公司占2000年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上市公司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中国证监会对它们作出通报批评的目的,在于提高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的规范运作意识,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信息,以利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
在我国管制股票市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除了《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由中央部门制订的法规外,上海与深圳两家交易所也都制订了内容大致相同的《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在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遵守这个上市规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有一些公司的行为却触犯了上市规则的内容。对此,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了监管责任,对一些违反上市规则的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早在1999年,上海证交所就对棱光实业长期没有披露大股东利用其股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事实进行了公开谴责。从此,公开谴责这一形式开始成为由交易所出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理的一种常规性方式。这种方式在2000年以来已经被沪深两地交易所广泛采用,一批存有劣迹的上市公司受到了证交所的严厉谴责。公开谴责制度的实施,使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出现了层次,监管工作也显得更有条理性。
2000年4月29日,康赛集团受到上海证交所的公开谴责。康赛集团1999年年报的审计报告中指出,在1998年配股过程中,该公司“有关其它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规定。
2000年6月14日,因前高级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原董事会未对有关信息如实披露,ST琼华侨受到上海证交所的公开谴责。上交所的谴责公告指出,ST琼华侨重大事项公告显示,该公司以往存在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况主要有:股本金长期不到位,原高管人员制造了大量虚假账目等,该公司董事会一直未对这些情况进行如实披露。上海证交所在对其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还将此情况上报给中国证监会。琼华侨已经是第二次受到上海证交所的公开谴责,1999年10月11日,琼华侨以董事会存在重大分歧为理由拒绝履行中期报告披露义务,曾经受到上交所的公开谴责。
2000年6月20日,深圳证交所对猴王公司发布公开谴责公告。猴王公司在当年6月15日发布的一份公告中显示,公司有8.91亿元巨款长期借给大股东使用;为大股东提供巨额担保达2.44亿元;有3.3亿元的银行借款未入账;涉诉事项共32项,金额达3.5亿元。以上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但公司董事会一直没有进行及时披露。深交所根据上市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将公司的违规行为报中国证监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