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五五普法(小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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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父母离异,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萍萍今年刚满12周岁,半年前萍萍的爸爸妈妈离婚了,萍萍被判给爸爸,爸爸很疼她,既当爹又当妈,每天早早起床给萍萍做早餐,送萍萍上学去了之后再上班。但是爸爸的疼爱还是没有办法让萍萍完全忘记妈妈,萍萍还是很想妈妈。爸爸很生气,说:“我这么疼你,为什么你还是想跟你妈在一起呢?”萍萍说:“妈妈走了那么久,我真的很想妈妈,想跟她住几天。”爸爸不同意:“既然我和你妈已经离了婚,你判给了我,你妈就再也不能来找你了,就算她来了我也不会让她看见你的。她别想把你抢走,叫她死了这个心吧!”萍萍很伤心,自己只是想见妈妈而已,这也有错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父母离婚后,萍萍被判给爸爸,萍萍的妈妈有权要求看望萍萍,这是她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而萍萍的爸爸则负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他应该体谅萍萍的心情,予以适当的配合,而不能横加阻挠。本案中萍萍可以通过妈妈向爸爸要求适当的探望时间。如果爸爸仍然坚决不同意的话,可以由妈妈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来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交流苑

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法律上规定的探视权。

1.海海的父母离婚了,虽然他跟随爸爸生活,但他也非常想念妈妈。可是,爸爸就是不让妈妈来探望他。

请问:海海爸爸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豆豆6岁的时候,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当时,法院判决豆豆由父亲抚养,母亲隔一段时间去看他一次。但由于不在一起生活,母子的感情非常淡漠。一晃6年过去了,豆豆也小学毕业了。可是不知为何,大约有半年的时间豆豆不愿见妈妈了。爱子心切的母亲万般无奈,到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但是没想到,豆豆情绪非常激动,坚决拒绝与母亲相见,甚至扬言:“你们要再逼我见她,我就死给你们看。”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无济于事,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在孩子(豆豆)允许的情况下,母亲才可以行使探视权。

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为什么豆豆妈妈探视孩子还须征得豆豆的意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