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五五普法(小学版)
15527700000017

第17章 老师不能随意停止学生上课

2005年9月赵某进入某小学五年级(6)班学习,赵某比较调皮,曾因违反学校纪律而被班主任批评教育。2005年11月20日上数学课时,赵某又因不遵守课堂秩序与数学老师顶撞,数学老师将赵某交与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将赵某交党支部书记处理,支部书记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赵某被班主任送回家中,其后一连几天,赵某多次找学校,要求返回学校上学,而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赵某上学,但也未明确表示同意赵某立即返回学校上学,而是把要求赵某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其返校的一个前提条件,赵某则认为数学课上与老师顶撞,并非全部是自己的过错,双方因此形成分歧。赵某返校上学的问题不能马上得到解决,后诉至法院。

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同学生的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和感情因素。具体说,确定停止学生上课是否合理恰当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学生的年龄状况、学生在校的一贯表现、该违法乱纪行为的严重程度、频率及再发的可能性、认错悔改的态度等。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课堂秩序,为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其与其他学生隔离,对其进行教育。这种情况下停止学生上课是恰当的,不能认为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否则,不应停止学生上课,可通过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以保障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案例中赵某是未成年人,尚在校接受义务教育,且其在课堂上与数学老师顶撞的行为也未达到侵犯大多数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程度。因此教师不应将赵某赶回家中,不让其上课,而应在适当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对其耐心教育、帮助,使其改正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交流苑

为了迎接上级教育部门的教学检查,某小学五年级(3)班班主任李老师受校长委托,通知小军同学不准到校上课。理由是小军同学平时调皮捣蛋,不遵守课堂纪律,成绩很差。为了让教育部门对学校留下好印象,故勒令该生停课一周。

请问:

(1)该学校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如果对学校的处罚决定不服,你知道怎么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