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五五普法(小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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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老师体罚学生也违法

三年级(2)班调来了新的班主任——陈老师,这个班主任很厉害。为了提高班级的学习成绩,突出自己的能力,陈老师讲课总是拖堂,占用了学生的课间活动时间。

一次周末,他又给学生布置了大量的家庭作业。由于几个同学贪玩,周一都没有按时交上作业,陈老师非常生气,中午放学后,就把这几个同学留在教室补作业,为了惩罚他们,陈老师还要求他们把作业做两遍,做不完不允许回家。学生们都饿得无精打采的,到下午上课时间也没补完作业。学生的家长找到了学校,并向校长反映了班主任陈老师的行为。校长及时处理了这件事情,陈老师受到了学校的批评,并向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

小学生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陈老师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学生的人身自由,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教职员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陈老师留学生在教室做作业,不让吃饭,损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只不过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力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交流苑

看图回答问题:

你在学校碰到这些事情吗?老师的做法对吗?

你们班里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吗?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你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