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五五普法(小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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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课商场购物受伤,商家得赔偿

2002年7月的一天,7岁的小麟在姥姥的带领下,来到某商场购物。在乘坐滚动电梯时,小麟突然感到脸部左侧被什么东西狠狠地刮了一下,接着就是一阵钻心的疼痛,他下意识地摸了一下脸,见小手上沾满了血。小麟被商场保安人员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发现,小麟的左嘴角至颊部大面积软组织缺损。于是,医院为小麟实施了脸部修复手术,商场预先垫付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尽管如此,小麟的左嘴角目前仍然漏口水、漏风。经法医鉴定:遗留在小麟面部左侧的植皮术后改变区面积约有44平方厘米,口唇左侧变形,已构成六级伤残。

小麟的父亲以儿子的名义将该商场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费总计39万余元。但商场解释说,事发后商场曾接到一个未透露姓名的男子的电话,称小麟的父亲以前给老板打工时,因老板与他有过节,老板曾撂下一句话,让他小心点儿,否则会对他的儿子不利,小麟这次受伤一定与此事有关。并且,小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时也没有成年家属在场,因此事故的发生纯属家长监护不力造成。

所以,商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小麟的父母还应退还商场出于人道主义为小麟垫付的一万余元医疗费。那么,小麟到底是被谁“咬”伤的呢?对此,小麟的家长与商场方面的回答是一致的,即缺损组织是在商场一至二楼上行滚动电梯与墙面相接处的铝合金金属条上剐的。

2003年4月1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伤害小麟的“真凶”就是商场的电梯,并因此判决商场赔偿小麟各项损失约35万元。商场方面不服,当即表示要上诉。

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所谓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换句话说,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麟的悲剧正是由于商场提供的配套服务设施——电梯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要求所造成的,因此商场对小麟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判令其赔偿小麟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交流苑

1.生活中你遇到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问题,你知道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问题吗?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生活中遇到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消费者一般会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投诉时,请你注意“六个要素”。

(1)要先交涉;

(2)要动作快;

(3)要实事求是;

(4)要合理合法;

(5)要材料完备;

(6)要进行测定。

3.请给王先生出出主意,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王先生从家具店购买了一套真皮沙发,一个月后,发现了数十条蛀虫咬穿了沙发的真皮,王先生拆开沙发,发现木架已有多个虫孔,于是王先生找到家具店要求索赔。

家具店负责人坚持沙发售出已久,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