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学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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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守法才是好公民

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要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和规范自我的行为,绝不做违法、损害社会和他人的事;要用自己的行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做有利于社会的事;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12.5美元”的教训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任何人都要学习法律,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尤其要从小树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的意识。

里根总统

20世纪20年代,一个少年因燃放爆竹违反了美国的法律法规,被警察罚了12.5美元。那个时候,1美元能买10只生蛋的母鸡,这相当于125只母鸡的价钱;如果折合成现在的人民币,大约是3000元。

少年的父亲替他交了罚款,但是事先约定,这些罚款是要少年今后归还的。这位少年就是后来成为美国总统的里根,他父亲这样要求他,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里根在自传中写道:“这件事迫使我到处打零工偿还我欠杰克(里根父亲)

的债。”最终里根把钱还上了。虽然他尝到了许多艰辛,但是通过这件事情,里根也牢牢地记住了:要遵守社会秩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用它们来引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不留情面的父亲为美国培养了一个不仅富有责任心,而且遵守社会秩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优秀公民。里根后来能够参加竞选成为美国总统,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他父亲早年对他的家庭教育。

实际上,知法和守法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不仅外国如此,中国也是这样。它要求公民不仅要自觉地树立起法律意识,还要求公民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和矛盾,我们不能按照自己随意制订的标准进行处理,而一定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的用途。通过学习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哪些是权利,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哪些是义务,什么行为是我们必须做的。同时,我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减少行为的盲目性、随意性,防止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

此外,知法和守法也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知法,才能守法,才有可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所以说,知法和守法是一个公民的立身之本,也是处世之本。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他的任何行为都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换一个角度而言,社会能够有秩序的运行,法律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我们要遵守法律。然而遵守法律的前提是必须知道法律,懂得法律,严格要求自己,时时提醒自己:“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努力学习法律法规,成为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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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就是尊重生命

据报载,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机动车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读到这则报道,再看看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我忽然想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在“畏法”和“违法”之间选择后者呢?答案可能是多元的,但人们追求幸福平安的愿望应是一致的。笔走至此,一个故事涌上心头,明朝皇帝朱元璋曾向群臣问:“何人最快活?”文武百官众说纷纭,有说金榜题名的,有说富甲天下的……但最让朱元璋赞赏的是一位叫万钢的大臣的回答——畏法度者最快活!细细想来,这话说的真是简练而富有哲理,畏法者既无非分之想以劳神,又无皮肉之苦以伤身,心坦神怡,吃饭也香,睡眠亦甜,何不快活?相反,违法者连“安身立命”的自由都没有了,何谈快活?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个人的幸福平安必须建立在“社会规矩”之内,有些人不畏法而违法,并不是不晓得这点常理,而是对“法”存在着错误的心态和认识。

首先,对“违法”存在着逃避和侥幸心理。有些人的内心根本就不存在怎样去守法的念头,满脑子考虑的尽是“法有新政策,我出新对策”,想尽办法进行违法运输,挖空心思逃避依法管理。同时,对违法心存侥幸,不相信违法行为恰巧被执法部门碰上,甚至懒得去想车祸会让自己摊上,这样在一次次放纵自己侥幸心理的量变中,无疑加速了“质变”的进程,当偶然为必然铺平道路的时候,“巧事”自然就不期而遇。据国际有关学术界研究,每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平均都有1000次的隐患,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楚虽三户足以亡秦,血的事实一再告诉人们避免事故重在预防,关键是把众多的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古人荀况早就说“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就像人在酒后驾车时不一定都会发生车祸,但这总是潜在的危险,若杜绝隐患,重大事故就不会发生。

其次,在“畏法”的问题上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法律缺乏真正的敬畏感,说的直白一点就是怕“人”而不畏“法”。现在,很多人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受处罚时,不是自责和反省自己的错误,想办法改正,而是埋怨自己“倒霉”,心里盘算的主要是“上面”是否有“人”,这种观念已根深蒂固的融入很多人的脑海,危害很大。如此漠视法律,不但不能消除事故隐患,反而会给以后的安全再次埋下“地雷”,这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在生命的天平上,孰轻孰重?有句话说的好:态度决定生命的质量,行为制约命运的好坏。“畏法”和“违法”,音同而义存天壤之别,为人处事不可不思辨!试想,在我国平均每天有近300个生命毁于车祸的惨痛教训中,哪一起事故不与“违法”二字相连呢?看来,敬畏法律,就是尊重生命!其实也是崇敬文明!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无不体现在法制化的进程上,表现在人人“畏法”不“违法”上。

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下面是一些我们身边的保护青少年权利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该法于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法规共有八章五十七条,部分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名言古训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

——《吕氏春秋·察今》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宋]苏辙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

“法”的意义

中文里,“法”字的古体是“灋”。东汉《说文解字》的作者许慎认为,“法”的含义是这样的:“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律如水那样公平,所以偏旁为“水”。而“法”字里还有个“”是什么意思呢?原来“”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它见到不公平的事,这种神兽就会用角去顶,把它顶开去,因此也就有了“去”。也就是说,“法”就是像神兽一样明断是非、公平如水。

《汉谟拉比法典》

公元前1790年,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为了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制定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典,即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的全部内容刻在一根黑色的大石柱上。

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所发现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比较

完备的成文法典。

《唐律》

《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公元637年,唐太宗颁布《贞观律》,651年,唐高宗颁布了《永徽律》,两者合称唐律。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法典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