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世界教育艺术大观·百年教育人物传记第3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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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陈独秀与人权思想(1)

陈独秀对人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其中促成这一过程变化和演进的催化剂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瓜分以及洞开国门后鲜明对照下的愚昧和落后。从1897年纵论扬子江形势以图抵御外侮开始,在爱国主义思想的推动下他逐步为国人丧失权利痛心疾首,不断揭露凌辱,鞭挞旧俗。

1914年《爱国心与自觉心》一文标志着陈独秀人权思想的形成。通过接触西方文化,他的思想认识产生了一个重大飞跃。此时的爱国心不再是盲目的,而是自觉的。从爱国家开始走向爱宪政爱权利。他为国人在封建专制政体下无丝毫自由权利与幸福而愤怒而哀怨;他对西方国家人民权利载诸宪章以及日本确立宪政人权日进国势日强而赞叹而沉思。答案是必须追求“人权自由主义”,破除帝国主义,走以宪政保要权的道路。从1915年《新青年》创刊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这一时期陈独秀的人权思想逐渐走向成熟。他在这一时期关于人权的论述最富有创造性和感召力。他的人权思想的成熟是在各种因素的对立和矛盾中完成的。他的人权理论的基调依旧是个人本位主义人权观。

陈独秀他将人权说、生物进化论和社会主义学说视为近代文明最足以使人类社会焕然一新的三件大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得到陈独秀的高度称赞,认为宣言的宣布使欧洲人“晓然于人权之可贵”,群起抗君,走向宪政。值得注意的是,陈独秀所倡导的人权说实际上已不同于法国的人权说。陈独秀已经将人权说与社会主义学说相结合,从主张政治平等进而主张社会平等。法国的人权宣言保障的是私有财产制度。陈独秀所倡导的人权说从一开始就受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等人的影响,主张废除私有权制度。他指出德国的拉萨尔和马克思继承了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学说“发挥而光大之”。陈独秀所要发挥和光大的人权学说已经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仅就其人权主张的社会主义性质而言,也应该说陈独秀是现代中国人权主义第一人。

陈独秀在人权探讨中所体现出来的讲求科学法则的科学精神还表现为他对人性、人道的执著追求。他的人权理论在具有社会主义精神的同时,充满了人道主义和人性主义的精神。他对个人主义人权的热烈宣传是与他对人性的深刻理解是分不开的。他将人权视为人的主体性的必然要求。他宣称:“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也。”他认为人是性灵、意思和权利的主体。人权便是这些主体性的表现。他说:“自唯心论言之,人间者,性灵之主体也;自由者,性灵之活动力也。自心理学言之,人间者,意思之主体也;自由者,意思之实现力也。”“自法律言之,人间者,权利之主体;自由者,权利之实行力也。”可见,人权的本质在于人的主体性所要求的自由。自由作为活动力、实现力和实行力是主体一日不可或缺的。无自由则主体性无从表现。从这一点看,人权的本质在于自由;自由的本质在于个人主义;因为性灵、意思和权利“皆非个人以外之物”。

陈独秀的个人本位主义的人权理论是对社会主义学说的重要补充。他对社会主义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精神的理解与科学家梅特尼科夫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分不开的。梅氏通过对生物组织的科学研究得出结论:“故为社会组织之便利计,未可强人以牺牲,敢断言曰:人类社会生活之组织,当以个性之研究为第一义。”这一科学研究成果受到陈独秀的高度重视。陈独秀称赞他“设词缓而树义坚”,虽专主张个人主义,而生平行事多博爱利他之事。梅氏的研究成果经过陈独秀加工和吸收并运用于人权理论研究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个人本位主义的人权说。强调个人自由、个性发展、个人平等、个人本因,这是陈独秀个人本位主义人权观的基本特征。

倡导思想言论自由

陈独秀人权思想的彻底性还表现在他关于思想言论自由的主张上。他对思想言论自由的倡导和论证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陈独秀对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将思想言论自由视为“文明进化的第一重要条件”。没有思想言论自由,社会就难以进步。所谓“第一重要”,也就是相当于今人所讲的“首要人权”。在各项基本人权中,如果还要进一步强调其中的第一重要权利的话,那便是思想言论自由。“首要”或“第一重要”的提法反映出20世纪中国改善人权状况的现实需要。

陈独秀主张的言论自由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言论自由。他在《法律与言论自由》一文中明确提出,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论若是不自由,言论若是没有违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决不能够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比现在更好的法律。”“原本受到专制主义迫害的人们在掌握政权以后,却反过来又以专制主义压迫别人,唯我真理,唯我独尊,实行思想文化专制。一幕又一幕的人间悲剧就这样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无休止地演下去。”在言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陈独秀已经讲得再明白不过了。他的通俗说法是:言论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儿子。现在的法律文明不过是过去的言论自由的产物。将来要创造新的法律文明,就必须首先允许新的言论自由。中国历史表明,过去受压迫的人们在没有掌握政权以前呼吁言论自由,而一旦掌握政权后便将自己的言论固定在法律上,不允许新的言论自由。这样可悲可恶的现象不断延续重复,令陈独秀愤恨感叹不已。他表示“最奇怪的是旧言论自由造成了现在的法律文明,每每不喜欢想创造将来法律文明的新言论自由出现。”

陈独秀还认为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政治言论自由,而政治言论自由首先是对政府、法律的言论自由。如果人们对政府和法律不能发表批评或反对的意见,只能发表拥护和赞成的意见,也就无所谓言论自由。“若认为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一个人,即为有罪,则只远在两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罪,彼时固无所谓言论自由也。而二十世纪之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在此怪现象。”陈独秀对国民党政府迫害不同政见者的罪恶的批判具有普遍的深远的历史意义。一个政府如果不允许宣传与自己的主义“不相容之主义”,那么在实质上便同封建专制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无二。

言论自由不仅包括政治言论自由,而且包括其他言论自由。在其他言论自由中,陈独秀针对中国社会假话空话流行的弊端,提倡说老实话的自由。他指出:“个人不说老实话,其事还小;政府使人不敢说老实话,事情已经够严重了;社会不容许人说老实话,则更糟。”中国社会中说老实话的人之所以少于说谎话的人,其根本原因不在于中国人种的低下和卑劣。政府使人不敢说老实话,这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千年不易的传统。动辄以思想入罪以言论入罪,说老实话的人自然一天少于一天,说谎话的风气便一天盛似一天。人心不诚,世风日下,便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的不治之症。时至今日,说谎者阵容之庞大当属世界之最。势利小人说假话,自然不奇怪。然而读书人乃至科学家也都跟着说假话,诚然可悲了。

抵抗力与抵抗权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由于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不断加剧,抵御外侮反抗专制的抵抗权意识在社会上广为流行。特别是在思想界,抵抗权意识尤为浓厚。陈独秀的抵抗权理论代表了当时激进的革命派的抵抗权思想。他反对采用和平派的非暴力反抗或不合作主义的态度,而积极主张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