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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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财产诉讼理还乱(6)

2002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二,当人们还沉浸在合家欢乐的气氛中时,上海一位刚过40岁的梁女士因病静静地离开了她的亲人。而梁女士生前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她年仅7岁的女儿小英——为了孩子今后的生活多少有些依靠,她给孩子留下了一些金银首饰。可一提起这些首饰,梁女士的父亲就很气愤,这全是因为一个叫汤桂娣的女人。临终托付

事情还要从梁女士生病住院说起。1998年,梁女士被诊断为癌症。此时,梁女士只有一个年仅3岁的女儿小英和她年过7旬的老父亲两位亲人。梁女士的母亲在几年就去世了,梁女士的男友也早已不知去向,留给她的是他们的私生女小英。在这个3人组成的家庭中,老的老,小的小,病的病。这一切让他们的邻居、朋友很是同情,大家有空时都会过来帮帮忙,照顾照顾。这其中就有梁女士的同事汤桂娣。那时,汤桂娣不仅精心照顾着病床上的梁女士,还主动承担起了照看孩子的义务,并保证会将小英抚养长大。汤桂娣的热情相助让梁女士父女俩很感动,梁女士也觉得终于为孩子找到了一个最可信赖、最为放心的归宿,自己也可以安心地走了。

随着病情一天天加重,梁女士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这天,她向汤桂娣说出了一个未了的心愿。在医院里,梁女士交给前来探望的汤桂娣几包东西,一包是她生前用过的想送给女儿的,一包是送给汤桂娣的一些纪念品。就这样,梁女士不仅把孩子托付给了汤桂娣,还把留给孩子的金银首饰交给她代为保管。同时,也给了汤桂娣一些首饰作为纪念。正是因为对汤桂娣的充分信任,梁女士把已经交给由另外一位同事保管的金银首饰品转交给了汤桂娣,而且也没有写下任何的委托协议。

梁女士的病情日益加重,可这些天,一直跑前跑后的汤桂娣却不见了。梁女士的父亲突然意识到事情并不像他所想象的那样简单,他认为汤桂娣先前的所作所为都是假的,主要是想骗取梁女士的首饰。2002年2月13日,梁女士带着深深的遗憾走了。在她生命最后的日子里,梁女士还支撑着为孩子织下了满满一箱毛衣。这些毛衣是梁女士在身体稍好一些的时候一针针织出来的,已经织到了女儿15岁时候穿的。

录像带成为重要证据

女儿的离去,让老人下定决心要回保管在汤桂娣处的金银首饰,由自己来代为小英保管以完成女儿的遗愿。可当老人打电话向汤桂娣索要时,汤桂娣的做法让老人万万没有想到,她不仅一直不接电话,还让她一个男友在电话里对老人说,如果想拿回首饰就要通过法院。

老人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家人曾如此信赖,自己甚至视为亲生女儿的汤桂娣竟然完全像变了一个人,这让他既气愤又伤心。那么梁女士生前为什么没有把这些东西直接交给自己的父亲来保管呢?据汤桂娣说,梁女士跟她爸爸关系不好。主要是因为她妈妈60岁去世的时候,70岁的老人又和一个40岁的女人结婚了。梁女士甚至分不清该管那个女人叫妈,还是那个女人管自己叫姐。老人的第二次婚姻使他们的父女关系很不融洽,也正是这样,梁女士没有把首饰交给父亲保管。对女儿当时的做法老人表示理解。可如今,怎么才能要回这些东西呢?一辈子与笔墨打交道、本该安享晚年的老人,无奈之下作为小英的法定代理人将汤桂娣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汤桂娣始终说自己只是受梁女士之托,保管一些留给小英的东西,等到小英长大了还会还给她的。可当汤桂娣当场展示由自己保管的这些首饰时,老人却发现女儿让她保管的绝不止是这些,值钱的东西也就是一些黄金首饰都没拿出来。老人说那些首饰加起来有100多克。为证实自己的说法,老人拿出了一份女儿生前留下的物品清单,上面详细记录着一些首饰的名称、数量,但它真的能够证明其中所列饰品就是保管在汤桂娣处的那些吗?汤桂娣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说法。她认为当初梁女士自知将不久于人世时,就拿出了一些纪念品赠给了汤桂娣。但是这些物品并非今天如原告所说清单中所列的物品。那么,这份清单又从何而来呢?老人说这份清单是梁女士昏迷的时候从她抽屉里找到的。

对这份清单的真实性,法庭经过了多次调查核实,最终认定这份清单是梁女士把饰品交给第一位保管人时所写,而且第一位保管人也确实将东西原封不动地交给了汤桂娣。这也就是说,汤桂娣所拿出的这些饰品与清单上所列内容相比少了100多克黄金首饰。而对于是否保管了这些黄金首饰,汤桂娣予以否认,说自己并不知情。汤桂娣说,当时除了这只手表和这条项链是梁女士送给自己的纪念品外,留给孩子的也只有少量东西,根本就没有什么黄金首饰。而梁女士的父亲却坚持认为,这100多克黄金首饰就是在汤桂娣那里,只是她想要抵赖而已。

正当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时,老先生当庭拿出了一份录音带。这份录音带中究竟有什么内容,它又是怎么录制的呢?老人说,为了能够掌握确凿的证据以防汤桂娣当场抵赖,2002年3月1日,汤桂娣把小英送回来时他悄悄录制的。法官反复听取了这份录音带后,认为在录音中,汤桂娣提到了曾与梁女士对这100克黄金首饰的价格发生过争执。据此,法院推理认定这份录音能够成为证明黄金首饰曾由汤桂娣保管的一个重要证据。但对这份录音的内容,汤桂娣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录音当中只是谈到了100克黄金,这可能是两人在争吵中汤桂娣一时冲动说出口的。那么,这100克黄金首饰究竟是不是在汤桂娣处,法院又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2002年11月20日,在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就引起争议的100克黄金首饰汤桂娣同意折价6000元返还给老先生。老人没有提出异议。现在,老人从法院取回了汤桂娣曾在法庭上展示的这些首饰,而汤桂娣同意返还的6000元折价款一直没有音讯,法院表示将于近日强制执行。

【法眼点评】吞食“友情”的女人坏透顶

梁女士作为一个即将辞世的女人,因为相信同事汤桂娣的热情相助,竟将留给孩子的珍贵遗产交给这位同事保管。然而,在其辞世后,汤桂娣却再未露面。梁女士的老父亲觉得此人很不可靠,便决定将女儿留下的遗物从汤桂娣那里要回来,由自己替孙女保管。但是,汤桂娣矢口否认。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人和录音带帮了梁老先生的忙。法院根据间接证人的证词、录音带作出调解,由汤桂娣将100克黄金折价6000元返还梁老先生。笔者认为,这个女人不仅想独吞朋友留给孩子的黄金首饰,而是想吞食友情,吞食良知,吞食母爱,吞食孩子的未来。这样的女人不仅坏、而且贪。如果苍天有眼的话,她肯定会遭受报应的。

我们拭目以待。

(秦如山)

说不清理还乱的“黄金失窃”诉讼文/张彦斌

40多岁的张桂青是北京市东青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这家加工金银首饰、工艺品的企业过去效益很好,但从2000年7月以后,这个曾经红红火火的民营企业一下子“瘫”了,甚至连职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现在,这家公司三层厂房已人去楼空,一派破败的景象。这是为什么呢?

2003年4月2日,张桂青从法院接过一份民事调解书,他在调解书上写明在7月30日前付清欠曹玉静的工资款32210元。张桂青告诉记者,像这样的调解书他已经收到4份了,跟他打官司的都是以前公司的职工。“还有3个类似的官司没打完,都是我欠别人的钱,我都认账,我现在没钱还啊!”张桂青叹了口气。

40多岁的张桂青是通州区一家民营企业——北京市东青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这家开办于1996年的金银首饰、工艺品加工企业过去效益很好,年销售额曾达到过70多万元,职工最多的时候有130多人。但从2000年7月以后,这个红红火火的民营企业一下子“瘫”了,销售收入锐减,甚至有很长一段时间根本就没有收入,连职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现在,东青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三层厂房已是人去楼空,一派破坏的景象。据张桂青说,公司到今天这个地步与一个谁都不管的案件有关。

金料不翼而飞

2001年2月25日,张桂青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的金库保管佟某做假账,侵占了黄金3000余克,价值30万元。

据张桂青介绍,在2000年4月间,他无意中发现公司的金料保管有问题,购进许多加工首饰的黄金不明不白就“损耗”完了。经过审查账目,张桂青发现保管金库的佟某有重复计算金料损耗和结余金料不记账的情况。于是,张桂青在7月份停止了佟某金库保管员的工作,让其回家听侯公司处理。过了一个月,张桂青让佟某把私扣公司的金料还回来,但佟某一直未退还,并称自己根本没有侵占公司的金料。后来,张桂青又让佟某把自己记的账目重新结算了一遍,结果表明佟某重复计算了830.73克金料损耗,折合人民币83073元。

由于张桂青与佟某是表亲关系,所以他一开始没想把佟某的事“告官”,只是多次给佟某做工作,让她把公司的金料退回来,但佟某迟迟不退。这期间,张桂青又仔细审核了一遍佟某记的账本和她上报给经理的“老板账本”,算出的结果吓了他一大跳,从1996年5月至2000年7月,佟某共在账上扣了公司6641.84克黄金,每克按100元计算,共折合人民币664184元!这对于一个刚刚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来说无异于是个天文数字。

张桂青沉不住气了,于是他把佟某侵占公司金料的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申请审计

对于账目问题,佟某指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对于库管账目出入等登记,都是按照张桂青的要求做的。2000年8月1日,在她停职近一个月后,张桂青把她叫回公司,由张报数字,其将原始账本上的数字记到另一个本上。她认为张桂青提供的数据与事实不符,是诬陷自己。2001年7月30日,某区公安分局经侦队通知张桂青,把公司的金库保管账目送到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司法审计鉴定。正在跑业务的张桂青立即将账目送到了会计师事务所。但是,材料送去后结果却怎么也等不来,一拖就是8个多月。

2002年4月3日,中实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姓高的会计师给张桂青写了一张便条,称“很抱歉,经与事务所协商,报告不能出具了,我也没办法,再找别的事务所看能否出报告”。至于什么原因导致8个多月还不能出具一个审计报告,高会计师没有解释,张桂青也不得而知。之后,张桂青在通州区又找了几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审计,但这几家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接。无奈之下,他在顺义区找到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6月,这家北京明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指出从1996年5月至2000年7月23日,东青工艺品有限公司金库金料亏损了3933.31克。这份审计报告被张桂青送到了公安分局经侦队,他想,这下公安机关能为自己讨个公道了。但是,2002年7月25日,一盆冷水又浇在张桂青的脑袋上:某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侦查、搜集证据的情况,认为不存在佟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故决定撤销此案。

诉讼一波三折

难道公司的损失就白白扔了?经过咨询律师,张桂青想通过打民事官司把钱要回来。但是,打民事官司得有案由,是借贷关系还是有购销合同,纠纷的原因必须清楚。张聘请的律师经过分析,决定从劳动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入手。原来,东青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职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亏损1克金料赔偿损失费100元。

2002年7月,东青工艺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佟某作为被告,某区人民法院把这个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立案了。原告起诉称,被告在保管金料期间,采用重复计算损耗的方法,欺骗原告,原告共有3933.31克黄金在被告保管期间受到损失(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亏损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佟某提交的答辩状则称,原告起诉书所陈述与事实不符,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张桂青每次都要看账目的金料入库情况,每笔款项并无差错,有原始账目为凭。并称,她对库房金料的管理是严格按照张桂青的要求,每次金料入库都有记账,从未有过重复计算,工作中从未出现过失误。

2002年10月8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东青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这份民事裁定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写道:“被告自1996年5月至2000年7月23日期间是原告的职工,曾经任金库保管员职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张桂青不服这个民事裁定,遂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书中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佟某与东青工艺品有限公司是保管合同关系,公司对佟某没有处置权;佟某在担任保管员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存在的;双方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对方在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应予赔偿,故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法院应当受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佟某原系东青公司的职工,其与东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东青公司有权依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解决和处理职工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东青公司认为佟某在工作期间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佟某予以赔偿的诉讼,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东青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于2002年11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企业经营受损

公、检、法三家就剩下检察院没跑了,2002年11月26日,张桂青抱着一丝希望把一封举报信交到了某区检察院,请求对被举报人佟某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举报人如数退回被其侵占的财产。但是,4个多月过去了,交给检察院的举报信也是没有回音。

2003年3月26日,张桂青又跑到某区公安局法制处,想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提出复议,但被告之,这个案子就这样了,不用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