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15561200000009

第9章 财产诉讼理还乱(5)

14次开庭、诉状材料高达1米、花费50万元……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案就这样打了整整10年。此案几乎经过了所有法律程序,甚至惊动了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

黄金铺面引来经济纠纷

如果时光回溯10年,如果没有这场经济纠纷,赵大成、赵学成兄弟或许春风得意、生意兴旺;而如今他俩早已被官司拖得筋疲力尽、心灰意冷,双鬓斑白……10多年前的汉正街,赵氏兄弟是服装批发行业响当当的“大腕”。按他们的规划,未来的10年:办自己的服装厂,创武汉服装品牌,成为富甲一方的千万富翁。1991年,汉正街小商品市场第二期改造工程展开,改造后公开出售一批铺面房产,长期租房经营的赵氏兄弟看到了实现梦想的希望。他们打算先买门面房,再开服装厂。但现实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由于当时旧有观念的束缚,这批铺面房只卖给企事业单位,不卖予个人。就在赵氏兄弟一筹莫展之际,一位姓方的黄陂老乡找到了他们,自称是集体企业所有制黄陂时代服装厂某门市部的经理,他表示愿意以该门市部的名义购买铺面。双方一拍即合,以门市部的名义向汉正街二期改造工程指挥部购买了一套267平方米、总价值119万元的门面房,赵氏兄弟交付总房款的90%,方某交付房款10%。1992年底,铺面房竣工交付使用。同年,黄陂时代服装厂某门市部在该区工商局办理手续,成为独立法人企业,新任经理是方某的女儿。

汉正街改造很成功,房租骤然成倍上涨,而赵家和方家也开始出现矛盾。赵家认为房租的收益应按当时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方家则提出之所以以低廉价格买到黄金铺面,主要得益于方家的集体企业执照,分配比例理应上调。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1993年3月,方家以门市部的名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赵家强占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他们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据市中院当时的办案人员介绍,他们在审案时发现,该区门市部资格有水分,其主管部门因经营不善,于1989年便注销了企业法人资格。但方家为门市部办理工商登记时,却隐瞒了这一事实,领取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商执照。由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名为集体购房,实为个人购房,双方当事人欺骗了汉正街二期工程指挥部,因此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法院判决当事双方应将房屋退还给指挥部,指挥部分别退还购房款。

方家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省高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铺面房归门市部所有,门市部应退还赵家购房款和相关利息。赵家对终审结果不满意,向省高法提起申诉。1999年省高法审判监督庭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门市部与指挥部协议有效,判决门市部享有40%房屋产权,赵家享有60%。对此结果,赵家仍然不服,并致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转函省高法,要求审查处理,经过审核后省高法驳回赵氏兄弟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应该说,从程序而言,这场民事官司算是走到了头。就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之际,律师指点赵家将目光转向行政诉讼,希望能“柳暗花明又一村”。

11场行政官司全输了

2000年11月,赵家将工商局告上了法院。他们之所以状告工商局,是认为法院判决6:4的分配比例,关键依据是认定门市部与指挥部协议有效。如果找到门市部用欺骗手段得到工商执照的证据,就可推定协议无效,从而推翻民事官司的判决。

为此赵家两兄弟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消门市部的营业执照。

法官们在审理中,发现赵家诉讼的致命伤——行政诉讼时效已过。按法律规定,公民对行政机构行政行为不服,在行政行为生效后两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法官们如是认定。

工商局给门市部颁发执照的时间是1992年,其行政诉讼时效已大大超过,据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赵家并不服,又多次起诉、驳回,再起诉、再驳回,兄弟俩打输了,又换上该案中的其他相关人物再打。整整3年里,赵家11次上庭,至2003年4月,这起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案终于结束,最终结果是赵家全部败诉。输掉的何止50万元两项诉讼持续了10年,赵家仅复印材料就花费了1万多元。如果再将10年来的律师费、车马费等开销算起来,这笔官司起码花了赵家和方家共计不下50万元。同这笔花费相比,赵家生意上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为了打官司,10年来,两人几乎放弃了服装生意。当初比他们规模小得多的人,很多成了千万富翁,有了自己的工厂和品牌。

这些都是赵氏兄弟最想得到的。回首10年的一场空,赵氏兄弟痛心不已:“我们输掉的何止这50万元。若是我们的孩子遇到这种事,我会劝他们不要打这种马拉松官司,人生有几个10年?不如把这份精力放在做事上。”司法资源当有效利用这笔简单的经济纠纷,演变为10年纠缠不清的麻烦事。这期间不仅是当事人身心疲惫,一些因诉讼牵扯进来的人员也烦心不已。

当地工商局法规科科长听说笔者为赵家行政诉讼案而来,一脸无奈道:“我到任3年,就被这个案子缠了3年。赵家四处投诉,光是专题汇报和回告,我都起草了一大摞。”他称,赵家以同一理由起诉3次,法院都以同一理由驳回。而作为被告方的工商局,却不得不一次次地出庭。期间牵扯的精力,是难以计算的。

赵家为何要重复起诉?赵家聘请的律师解释说,他认为工商局发放执照有明显错误,证据充分,所以必须纠正,不应受到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不然一些行政机构就会以行政诉讼时效已过为借口,不履行职责。

当地法院行政诉讼庭负责人反驳这种观点。他认为,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时效,关键是为限制重复起诉和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案中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已过去10年,赵氏兄弟先后以3人名义上诉,就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而且这样做会给执法机关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权衡法律公平和效益的关系,关键是法律程序必须合法。”市中院行政诉讼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在学术界有一部分学者对行政诉讼两年的时效期规定有质疑,但它只能算是法律研讨,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若是赵氏兄弟在当年提起诉讼,那就既合理又合法,但在现在,只能是合理而不合法了。”这位负责人不无遗憾地说。

【法眼点评】“马拉松”官司误了赵氏兄弟前程

一起经营场地纷争,足足耗时10年,似乎让人难以理喻。但是,此案带给我们的思考,的确有些意味深长。20世纪90年代初期,市场经济正处在新旧体制变革的萌芽期。旧有的观念尚未完全打破,私有经济依然让位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于是才有了小商品市场的房产,只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规定。赵家兄弟无奈之时,方家集体企业的招牌最终促成了双方联手购买“黄金铺面”。在当时,这种方式或许是赵氏兄弟唯一的解决方法。然而,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利润分配比例的纷争,最后成了这场耗时、损财、费心的“马拉松”官司的导火索。

黄金铺面纠纷,在经历了几乎所有的法律程序后仍无结果,但是却耽误了赵家兄弟“创办自己的服装厂、创当地品牌、成为富甲一方的千万富翁”的大好前程。试想,如果没有当时市场建设部门的“硬性”规定,如果买下的经营场地属于赵氏兄弟,那么也许是另外一种结果。赵氏兄弟不服输、不言败的执著;的确让人耳目一新。但是,他们最终失去了10年大好时光和经营发展的机会,这种结局不能不让人扼腕。如果你遇到与赵氏兄弟类似的经济纠纷,你会如何做?

(林雨)

为姑姑修房垫费姑姑却将房产送人文/石梅

为姑姑修房垫付修房款1000元,姑姑却将房产送给他人。姑姑死后,侄子将房屋受让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替姑姑垫付的房屋修缮费和丧葬费。法院支持侄子的诉讼请求吗?

赵老太太是赵先生的姑姑,有2间房屋,自己居住使用。1995年8月,赵老太太在某法律事务所的见证下与赵先生签订了《修房协议》。双方约定,赵先生为赵老太太先行垫付修房的款项,等赵老太太住房拆迁或变卖房屋有钱时再归还应付的工料费1000余元。1996年9月,经公证,赵老太太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自己的堂弟阿文。阿文于1999年领取了房屋的产权证。2001年7月,赵老太太去世。赵先生将赵老太太火化,并出资办理了后事。赵老太太留有一些旧家具,赵先生与阿文都认为也就值40元。此后房屋拆迁,阿文将赵老太太原居住房屋交与拆迁部门。赵先生因与阿文就房屋修缮费用的返还以及丧葬费用的支付达不成协议,起诉至法院。赵先生认为,自己垫资为赵老太太修房,商定待房屋拆迁或变卖时赵老太太偿还自己修房工料费1000余元。赵老太太瘫痪在床自己照顾她时,才知道赵老太太在没有还钱的情况下就将房屋赠与阿文,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赵老太太死后,赵先生又出资为赵老太太办理丧事,支付了4000余元的丧葬费。赵老太太生前仅留有几件旧家具,没有存款。阿文接受了赵老太太的赠与,应偿还赵老太太生前所欠的债务及支付其丧葬费用。阿文则认为,赵老太太将房产赠给他时,赵先生知道此事。赵先生和赵老太太都没有告诉自己赵先生修房垫资的事。自己受赠房屋后经常看望赵老太太。赵老太太生前曾表示有8000元积蓄。现在赵老太太去世,赵先生得到了赵老太太的财产,不应再让自己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赵老太太死亡后,其生前债务、办理后事的丧葬费应从其遗产中扣除。赵老太太生前的遗产是价值仅40元的家具,生前的债务是欠赵先生的1000余元,丧葬费用是4000余元。阿文虽认为赵老太太有8000元存款,但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能认定。至于阿文受赠取得赵老太太的房屋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丧葬费用。

赵先生为赵老太太垫付修房费及双方订立修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设立的条件成立,行为就生效,而在条件成就之前,尚待生效的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赵老太太对其所欠债务附设的条件是待房屋拆迁或变卖时归还,但其在债务没有清偿的状况下,就将房屋无条件赠与阿文,违反了与赵先生的约定,损害了赵先生的债权,使赵先生在条件成立时,债权难以实现甚至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法中作为权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的撤销权制度。撤销权的行使须按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即行使撤销权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不能径直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此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债权的,撤销权就消失。本案中,赵老太太将房产赠与阿文,无偿转让了财产,由于其没有其他财产,这一处置行为损害了赵先生的权益。赵先生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向赵老太太行使撤销权,撤销赵老太太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诉讼时赵老太太已经去世。

从法理和法律规定上说,债权人对受让人并没有直接追偿债权,且由受让人支付债务人债务的权利。也就是说,赵先生没有直接向阿文追偿债务的权利。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3个方面:即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要求民事交往特别是财产交往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院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应遵循公平精神做出判决,以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债务人赵老太太已经死亡,赵老太太生前无偿将房产赠与阿文,阿文对此没有过错,但是赵先生债权的受损却与阿文无偿取得房产的行为存在着关联。赵老太太的无偿赠与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赵先生的债权,另一方面使阿文受益,产生了两者利益的不平衡。同时由于赵老太太的死亡使赵先生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赵先生的权利不能实现。对此,基于公平,阿文应承担返还赵先生垫付修房费用的责任。

至于丧葬费的负担是否也适用公平原则,法院认为,赵先生的行为是基于道德的自愿支付行为,此时的房产早已属于阿文,让阿文承担丧葬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阿文给付赵先生1000余元,驳回了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眼点评】公平原则使赵先生挽回部分损失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是:(1)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2)要求民事交往特别是财产交往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力;(3)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赵老太太的无偿赠与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赵先生的债权,另一方面使阿文受益,产生了两者利益的不平衡。同时,由于赵老太太的突然死亡,使赵先生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导致赵先生的利益不能实现。

法院认为,基于公平原则,阿文应承担返还赵先生垫付修房费用的责任。因而,法院判决阿文给付赵先生1000元人民币。

总之,公平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必须充分体现这一法律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石龙)

录音带帮助老人索回女儿留下的黄金首饰文/佚名

身患癌症的梁女士在去世前交给一直照顾自己的好友汤桂娣一些首饰要其保管。当梁女士去世后,梁女士的父亲向汤桂娣要回首饰时,没想到汤桂娣只拿出一部分首饰,却否认还有真正值钱的黄金首饰。为此梁女士的父亲将汤桂娣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