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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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企业行为应规范(7)

因为没有别的去处,在已经停水、停电,成为废墟的曾经的“家”里,耿明等几家人还坚守着,但他们的生活状态已经非常原始。因为没电,上学的孩子得在学校做完作业回家;因为没水,吃饭已经成了最大的难题。在这起野蛮拆迁事件发生前的20多个小时,海淀区长春桥32号的王某一家也同样经历了令人触目惊心的一幕。9月19日晚11时左右,王某一家三口已经睡下了。突然,屋外传来一阵玻璃破碎的声音,紧接着五六名男子手持强光电筒,破门闯入王的家中,将熟睡中的王某夫妻嘴里塞上毛巾、蒙住眼睛、捆住手脚,几个人七手八脚地将夫妻二人连同其家人强行抬到院子里。随后,早已准备好的推土机轰鸣而来,将王家房屋推倒,王家所有的家居用品全部被埋在瓦砾中。20多分钟后,一个过路人帮他们松了绑,受到惊吓的夫妇俩赶紧报警。

据了解,海淀区长春桥一带的几个拆迁工地此前曾发生过不止一起野蛮拆迁事件。其中,发生在海淀区万泉庄巴沟村甲1号院和海淀区四季青蓝靓厂厂北街61号院的两起野蛮拆迁事件,曾有过报道。

警方介入迅速破案

从事件的共性来分析,这几起暴力野蛮拆迁都发生在“钉子户”身上,而这几家“钉子户”又都是因为没有与有关部门达成拆迁协议才“引祸上身”。

据了解,王家在海淀区长春桥32号的住房共有12间,其中北房5间,南房5间,西房2间。2001年6月,海淀区拆迁事务所对王家测量房屋面积为144.79平方米,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其补偿661853.4元。但是,王某认为除面积不符外,他家所处的拆迁范围属绿化隔离带地区,应按照《北京市政府批准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对其进行回迁安置。由于对测量面积和政策适用问题双方存在异议,王某与拆迁方始终未达成协议。在此期间,该地区仅剩王某和长春桥56号两家,其余住户均已拆迁。2003年8月1日,海淀区国土局对长春桥32号和56做出拆迁裁决,两户均表示不服,并于8月4日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9月19日,市国土局向两户发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决定延期至2003年11月1日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王某称:“我们9月19号中午刚从有关部门得到拆迁问题延期复议的通知,哪料想当天晚上房子和家就没了。”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抓紧破案,严惩凶手,规范拆迁秩序,并要求将此事公开曝光。

市公安局立即要求海淀公安分局迅速侦破此案。海淀公安分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由刑侦支队、治安处及海淀派出所联合组成专案组,治安处负责案件调查,刑侦支队负责对现场进行勘查和技术取证,各部门相互协作依法认真查处此案。同时,由分局出面,协调海淀乡政府对王某一家进行了妥善安置。

侦查员很快查明,王某家所在的长春桥地区,从2000年开始,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该公司拆迁部委托某拆迁事务所和某建筑拆除公司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由于此案发生时值深夜,且当事人眼睛被蒙住,无法提供暴力拆除房屋人员详细情况和有价值的线索,调查工作遇到了很大的难度。专案组调查人员逐一走访了海淀乡政府、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取得了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中,侦查员了解到一条重要线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部经理孟乙曾对人讲拆迁是他负责,听说他还找过几个哥们儿商量过此事。

孟乙被列为了重点调查对象。根据调查和侦查获得的证据,专案组初步认定该公司拆迁部经理孟乙有组织暴力拆迁活动的重大嫌疑,而合作开发此项目的乙方——某房地产工程经理张卫民和土建工程师秦明祥等人很可能是知情人员。9月21日,海淀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依法将孟乙、张卫民和秦明祥刑事拘留。在审查初期,孟乙等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还百般推卸责任,给审讯工作一度带来很大难度。但专案组人员及分局预审人员丝毫没有被假象迷惑,经过进一步取证和连续的政策攻心,在证据面前,孟乙等人终于分别供认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原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对长春桥地区开发过程中,由拆迁部经理孟乙负责该地区的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协议规定,要在2003年3月前将该地区达到三通一平交与乙方。因为王某一户不同意拆迁协议,时至2003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的合同已超期数月,并因此要支付大量违约金。而作为乙方工程部经理的张卫民,也多次督促孟乙尽快完成拆迁工作。

2003年9月初,孟乙找到杨正明(男,47岁,北京某拆迁公司项目负责人,在逃),让杨帮忙“想办法”,拔掉王某这个“钉子户”。不久,双方谋划出了夜间捆人、挖沟推房的“拆除方案”。所用人员及大型作业车辆由杨办理,孟乙为杨提供便利。

9月17日,孟乙又找到张卫民和秦明祥,商定在王家房屋东侧挖一条沟,可以将被拆除的房屋推倒在沟里。9月18日,秦明祥指使人在王家东侧挖了一条5米长的沟,张卫民看后,电话告知孟乙。9月19日晚,张卫民再次催促孟乙加快进度。当晚,杨正明组织人员将王家暴力拆除。9月20日,孟乙电话通知张卫民,王的房屋已被拆除。涉嫌组织和实施这起暴力拆迁事件的孟乙、张卫民、秦明祥3人先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批准逮捕。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正明的工作即刻展开。与此同时,石榴庄一案也有了进展。经调查,石榴庄西街241号院属于某食品公司宿舍,因为开发占地的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开发公司经理王丽娜、员工李玉军便以20万元的“委托费”,让河南省光山县人曹远林负责该院的“拆迁”。当日凌晨,由曹远林坐镇指挥,带领数十人将该院13户居民共20余人从睡梦中叫醒,强行赶至院内,采取捆绑、殴打等手段,强行拆毁房屋4间,并有6名居民被打伤,直到民警赶到制止。几天后,王丽娜、李玉军二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王丽娜涉嫌故意伤害罪、李玉军涉嫌包庇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曹远林负案在逃,警方正全力组织抓捕。

【法眼点评】“阳光拆迁”势在必行

房屋拆迁,时下里是一个热门话题。从“拆迁拆迁,一步登天”到“盼拆迁、怕拆迁”的变化中,不难看出被拆迁人对拆迁从最初的“美好期盼”到“面对现实”过程中的心里落差。

拆迁为城市建设中的必然之举,其本意是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是一项“利民工程”。然而,各地的不少事实表明,拆迁带来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国家信访局统计显示,从因拆迁纠纷群众上访人数方面看,2001年共1763批次、5189人次;2002年共2081批次、6998人次,同比分别上升了18.04%和64.86%;到2003年8月31日为止,共1473批次、5360人次,同比分别上升了14.1%和47.19%。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上半年受我国遭遇非典疫情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集体入京人员的情况下,上访量有所下降,但是也比同期增长了3.49%。据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日前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上访者们普遍反映,在拆迁公司没有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房屋,致使其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严重破坏。

无论是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还是被拆迁户无理纠缠,愈演愈烈且不断升级的拆迁纠纷,无疑已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对此,北京所采取的态度不是回避,而是直面现实。《关于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拆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因为一些单位拆迁工作不细、方法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本市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拆迁纠纷突出,拆迁上访增加,影响了首都安定团结的局面。

北京市清理整顿房屋拆迁市场秩序近期取得初步成效,依法取缔了数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坚决打击野蛮拆迁,查处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深入推进拆迁“阳光工程”。同时,司法机关也表示,将严厉打击暴力拆迁的不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涉及严重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将被列入刑事案件严肃处理。

(郭安民)

银行为失信付出代价

文/高志海李淑英

现在持卡消费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储蓄卡持卡人和储户与银行发生的纠纷也在增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储蓄卡内钱款不明丢失,继而引发的储蓄卡使用合同纠纷案。

卡中30余万元莫名丢失储户为失款状告银行某住宅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刘女士,为安全方便起见,2001年11月7日到某银行北京支行的一储蓄所开立账户,存入60万元现金办理了储蓄卡。

三天后,即2001年11月10日,准备过几天出差的女士,为确认自己卡中的款项,拨打了银行的服务业务电话。然而,打完电话她大吃一惊!经电话查询,得知自己存入银行的60万元,仅剩下29.9500万元,其余的30余万元已不翼而飞。想不出原因的刘女士,急忙赶到该银行一支行,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储蓄卡及存折,支行经核实,该存款中的30万元已被他人持身份和与刘女士同样卡号的储蓄卡,凭密码在2小时前从该银行深圳分行某支行一储蓄所取走,并支付了500元手续费。知道这个信息后,刘女士当日便申请挂失,并于2001年11月14日将余款全部取走。2002年8月,一直追寻失款无望的刘女士,将当初存款储蓄所的上级银行北京某支行告上了法庭。刘女士称,支行存单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自己一直将卡妥善保管从未转借他人,根据银行存单显示,资金是被异地取走;她认为自己在银行设立账户,存入现金办理了储蓄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卡使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银行偿还30余万元存款及利息。

北京某支行则认为,卡中的30余万元款是取款人持身份证、刘女士自己的储蓄卡、密码到银行深圳支行一储蓄所提取的,密码是刘女士自己设立的,储蓄卡也是由刘女士保管的,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与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有牵连的第三人——银行深圳某支行认为,刘女士应承担对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银行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无过错,故不同意刘女士诉讼请求。储户一审败诉寻找证据继续上诉一审法院审理中,某银行深圳支行储蓄所工作人员证实,取款人持其本人身份证及与刘女士相同卡号的储蓄卡,凭密码从该储蓄所提取30万元现金,支付500元手续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在银行存款,设立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均由其自行保管,密码亦由其自行设立。某银行深圳支行储蓄所工作人员依规定办理了该笔取款业务,对刘女士的损失,某银行深圳支行储蓄所及银行北京支行均不存在过错。刘女士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提款人时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仍持一审诉讼请求及理由上诉。

二审过程中,刘女士提出,银行在对外公布的声讯电话中,对异地柜台取款操作程序明确解答为:“须本人拿本人身份证方可取款”。为确认刘女士说法的真伪,二审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当庭查询了银行对外公布的声讯电话,结果答复为:异地柜台取款必须提交储蓄卡,输入密码,存款人拿本人身份证办理取款,他人不得代取。然而,某银行北京支行、深圳某支行对此答复均不予认可。

为此,法院就储蓄卡在异地柜台取款的操作程序上的内容,及北京对外公布的声讯电话的解答是否按银行总行规定等问题,向银行总行进行了查询。总行答复为:对外公布的声讯电话,分属自己各分支机构。北京地区对外解答依据的资料为总行及北京分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北京地区声讯电话的答复仅适用于北京。于是,二审法院又查询了某银行深圳地区的声讯电话,结果解答与北京地区相同。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违规操作承担赔偿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该银行“凡自愿遵守《银行储蓄卡章程》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储蓄所申领磁卡。”的储蓄卡章程及使用规定,刘女士依照正常手续,在该银行北京支行开办了储蓄卡,并存入60万元现金与该行建立了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按储蓄卡的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刘女士虽然是与某银行北京支行建立的合同关系,但某银行北京支行与深圳某支行同属一银行系统,具有通存通兑业务,因此,某银行深圳支行亦为刘女士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方。深圳某支行在他人支取刘女士卡中钱款时,虽登记了取款人身份证号码,亦核实了储蓄卡密码,但未按银行对外公示的关于异地柜台取款的规定,审查取款人是否为存款人本人,亦未审查存款人本人身份证件,就将该笔款项支付,违反了该银行规定的操作程序,系违规操作。银行方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做出了某银行深圳支行赔偿刘女士300500元存款及利息,并承担14000余元案件一、二审受理费的终审判决。

【法眼点评】银行应该对失信负责

从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结果来看,案中取款人如何拥有与刘女士储蓄卡号相同的储蓄卡,如何得知储蓄卡密码,因该行为与此起纠纷不可混为一谈,因此暂且不究(应另案追究)。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支持、银行败诉的关键在于,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自己的操作程序办事。既然银行订出了规章制度,就一定要照章行事;如果违反规定,出现纠纷,银行就应承担责任,即必须为自己向储户做出的承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