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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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公民维权受保护(4)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黄锫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关怀了受害者本人,还充分地考虑到了其近亲属的利益。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系到众多社会利益,这一制度旨在协调这些由损害而引起的精神利益失衡。除了以金钱赔偿精神损害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在内的其他形式。专家指出,国家规定这些责任方式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在价值取向不同的情况下提供多种方式以供选择。黄锫认为,法律提出“精神损害”的目的就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包括金钱赔偿在内的各种方式都必须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不能单纯地认定哪一种方式就是最好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使用何种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伤害。

(郭辛然)

丢失婚礼录像带法院判赔五千元文/孙慧丽赵成杰

因不慎将王某夫妇的婚庆录像带丢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某婚庆服务中心被告上法庭。这起民事纠纷的结果如何?请看——2003年9月19日,王某同某婚庆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由婚庆服务中心承办王某的结婚录像服务,录像费用260元。后王某预付了录像定金100元。同月25日,婚庆服务中心为王某夫妇提供了全程婚庆录像服务。当夫妻二人到服务中心领取录像带光盘时,却被告知录像带丢失。王某认为,婚庆服务中心给二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所以起诉要求对方退还录像定金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在法庭上,某婚庆服务中心称,由于他们一名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将带子遗失。对此,他们表示歉意并同意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但对方的请求数额过高,只同意赔偿全程服务费的10倍损失2600元。

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婚庆服务中心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记录人生重要时刻的婚礼录像带丢失,其行为已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除应返还原告的录像定金100元外,某婚庆服务中心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于2003年11月10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婚庆服务中心给付王某夫妇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眼点评】婚庆服务中心冤枉吗

某婚庆服务中心因为丢失了王某夫妇的婚庆录像带,因而被起诉;婚庆服务中心同意赔偿全程服务费的10倍损失2600元,与原告的请求赔偿数额相差甚远。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婚庆服务中心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记录人生重要时刻的婚礼录像带丢失,已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某婚庆服务中心给付王某夫妇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婚庆服务中心冤枉吗?

笔者认为,这家婚庆服务中心并不冤枉。原因有三:一是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对服务对象负责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婚庆服务中心将客户的婚庆录像带遗失,显然有违诚信原则。二是作为人生中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婚庆时刻是弥足珍贵的,大多数人一生中也只能有这么一次,所以才要录下来。但是,婚庆服务中心不仅未能将客户的这一重要时刻纪录下来,反而将录像带遗失,有可能将王某夫妇的个人隐私曝光。三是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些东西是无价的,比如爱情、婚姻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它们不仅具有不可重复性,而且还具有无法模拟、无法比较的特性。因而精神赔偿决不可能做到完全等价,只能是对受损害者的一种安慰。

(田欣慰)

道士上法庭维护肖像权

文/李宝芳马铁

一家公司擅用道士姓名及肖像为产品做宣传,被当事人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和光珠宝公司为达到促销商品的赢利目的,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已经构成侵权,并判决珠宝公司赔偿3万元。

这是国内首例被媒体披露的宗教界人士因肖像权受侵犯而走上法庭的案件——2003年12月9日,在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北京某国际珠宝有限公司因未经对方明示许可,擅自使用了白云观高功法师马诚仁道士的姓名及肖像为该公司销售银制财神像做宣传系侵权行为,赔偿马道士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3万元。据原告及其代理人介绍,马诚仁道士系中国道教协会所属北京白云观的法师,曾多次应邀去国外作法。2000年北京某珠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观内请马道士为一尊财神像做了普通的开光法事,并收取了200元公德钱为开光费,按照观规马道士已将钱款全部上缴白云观相关负责人员。2001年12月却发现某珠宝公司在长安商场神像销售柜台前竖立广告宣传画,上面不但印有马道士为神像开光时的照片,还注明“北京白云观马诚仁大法师为此批神像开光”字样,在其神像证书中也明确写明限量制作180尊,已由北京白云观马诚仁大法师统一开光。

因为按照国家宗教政策和白云观有关教规的规定,观内法师是不允许私自出外做事的,特别是利用宗教之名进行营销活动,更是属于玷污宗教圣洁的污言秽行,白云观有关负责人闻听此事后曾责成专人对事件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明真相。由于该事件引起各方关注而产生诸多负面影响,白云观决定自2002年1月起停止马诚仁的高功及法师工作。马道士在停职两年的时间内可在白云观内共举行道场205次,按每场得200元计算,马诚仁道士的经济损失共计41000元。他要求除对自己的经济损失赔偿外,还要求某珠宝公司赔偿其因此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认为,某珠宝公司为达到促销商品的赢利目的,擅自使用马诚仁道士的姓名和肖像已经构成侵权,但马道士在被停职的两年时间里未能及时通过各种途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减少损失的发生,对损失扩大的部分负有一定责任。故法庭判定某珠宝公司赔偿马诚仁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并要向马诚仁书面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眼点评】社会进步的生动例证

也许是本人太孤陋寡闻了,马诚仁道士上法庭维权,还是国内首例被媒体披露的宗教界人士因肖像权受侵犯而走上法庭的案件。

北京某珠宝公司未经马道士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及肖像,目的是为企业赢利。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马道士的声誉,致使他被白云观停职两年。因而,不仅给他造成经济损失41000元,还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马道士终于想到了法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清白,挽回经济损失。所以他来到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接受法庭调查和审理。最终他获得了这场诉讼的胜利。这是一件比较小的民事纠纷,但是因牵涉到宗教人士所以变得更为人们关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空前提高,国家正在向法治社会的目标迈进。这一案件的圆满解决,真是令人欣慰。

(郭邦新)

贵州医疗事故鉴定半数“翻案”

文/秦亚洲

99例被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中,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后得以“翻案”。人命关天,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贵州省医学会根据新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得出的这一结果,令人震惊、发人深省。睾丸竟变成了囊肿

1999年5月,贵州省清镇市68岁的农民万大华在站街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右腹股沟疝修补术。手术后,医生赵鸣扬把一个被切除了的囊性肿块交给他。万大华的儿子将切除物拿回家用白酒浸泡起来。随着手术部位逐渐消肿,万大华发现了一个令他万分吃惊的情况,自己的右侧睾丸不见了。

万大华认为,手术中切下的囊肿就是自己身上不翼而飞的睾丸。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他向清镇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标本拿到贵阳医学院法医教研室,鉴定为哺乳睾丸。于是,清镇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站街医院认为,这个由患者单方面保存了半年多的标本缺乏可信度。随即向上一级单位——贵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万大华的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中运用了超声检查,结果,一致投票认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万大华表示不服,他认为这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结果不可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此案成为贵州省医学会鉴定的第一例医疗事故。在举证中,医院不能证明睾丸不存在与手术没有因果关系,而患方却出示了手术前后的B超图片。贵州省医学会做出了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结论。不对症枉死两条命

2000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第二医院一名38岁的女护士,因腹部疼痛到本医院内科室看病,内科主任建议并托关系向她推荐去条件更好的贵航集团302医院做胃镜检查。因为有熟人介绍,302医院胃镜室的一名医生,在患者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按患者要求做了胃镜。做完胃镜后医生认为一切正常,但是患者却感到越来越疼痛,医生随即注射两支“杜冷丁”止疼,两小时后,患者死于内科病房。

首次鉴定以患者没有挂号、交费,不存在医患关系;医生属于内科,事故原因属于妇产科为由鉴定为非医疗事故。尸检发现死者腹内积血达4000多毫升,贵州省医学会鉴定的结论为:患者死于宫外孕,右侧输卵管破裂,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认为:对于38岁的育龄妇女,腹痛应当立即做B超检查,并由外科和妇产科医生会诊,而内科医生没有正确及时诊疗,延误了病情。病人接受了医生的治疗,死在医院内科病房,医患关系成立。双胞胎只接生一个

贵阳轮胎厂职工龙琴去贵阳某医院准备生产时,带上了她在厂内医院做的B超图,图上清晰地显示只有一个胎儿。生产前的近20个小时里,医院没有医生要求她再做必要的产前B超检查。当医务人员接生出了一个孩子后,才发现产妇肚子里还有一个孩子,慌忙接生,第二个孩子不幸因窒息死亡。医院发出死亡通知,称孩子死于难产。贵阳市医学会首次鉴定为非事故,认为孩子是死胎,与接生手术无关。贵州省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由医院和轮胎厂分担。专家认为,接产医生漏诊,准备不足,导致正常胎儿死亡。在孕妇待产的近20个小时里,医生没有对孕妇做必要的检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法眼点评】患者不应该是弱者

有关专家在分析这些医疗事故的安全时认为: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足,没有遵守医疗规程,而不是他们的医学水平低。

当地医疗鉴定办公室一位领导说:“即便是被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例中,也分别存在诊疗欠规范、并发症防范处理不力、用药不适当和病历不全问题。这反映出各级医院普遍存在的事故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也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举证倒置”。这也充分表明,国家决心用法律手段挑破医疗行业普遍存在的“医德缺失症”这个脓包。贵州省医疗事故鉴定50例“翻案”的事实,应该引起医疗行业从业人员足够的重视。患者需要得到医疗安全保障。而有些医护人员则抱怨“举证倒置”使自己在面对患者“谨小慎微,如履薄冰”的同时,并没有从内心深处反省长期懒散所形成的痼疾。

医生工作时“谨小慎微,如履薄冰”正是患者的福祉所在。举证倒置是医生的“安全帽”,而不是“紧箍咒”。新规则的目的既是约束医生规范行医,同时也是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宗旨是维持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长期以来,行业监管不力和法制的不健全,使一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医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对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当地一些医院已开始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如贵州省某敬老院采用了民事赔偿分担和延缓职称晋级的方法,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位医生受到处罚。

愿今后的医疗事故鉴定件件“板上钉钉”。(辛然)

开颅手术遭遇停电事故

文/孙慧丽

2003年12月2日,河南患者侯照坤的律师从丰台法院的法官手里接过了一份获赔65万余元的判决书,而此时侯照坤正躺在家乡的床上无法动弹,一根导管不断从他颅内导流出积水。之所以导致这样的结果,缘于侯照坤寻医问药过程中的一次错误选择……2000年3月,被确诊为第四脑室胆脂瘤的侯照坤来到北京寻求手术治疗,他慕名找到某医院的副主任医师薛大夫。侯照坤在起诉书上说,让薛大夫检查过病情后,侯照坤恳请薛为他主刀。可薛大夫却说,在这里做手术要等很长时间,如果住进北京市某投资管理公司丽泽医院(当时为丰台区长安医院),他就可以亲自做这个手术。一心求医的侯照坤想也没想,就住进了丽泽医院。

3月11日下午,侯照坤进了手术室。晚上9时,下了手术台的侯照坤处于昏迷之中。侯的家属说,他们当晚多次要求值班医生查明侯照坤的昏迷原因。值班医生第一次不耐烦地看了看说了句“没事”,就去休息了;家属感觉病人的病情恶化,第二次找到值班医生,可这次值班医生干脆不起来,看也不看就说:“没事。”而这时候照坤的瞳孔已经散大了。直到次日早上医师上班查房时,才用救护车将侯照坤送到另一家大医院作CT检查。上午9时检查结果出来:侯照坤已大面积颅内出血,必须立即做开颅手术。侯照坤被送回丽泽医院后,院方临时请来麻醉师并通知薛大夫为病人做二次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