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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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千奇百怪世人惊(1)

“官选”与“民选”哪家说了算

文/孙慧朱明哲

南京市美林苑小区的一些业主意识到,要想维护居民的权利和经济利益一定要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不料物业公司却抢先一步,在玄武区房管局的支持下取得了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权。于是,一个是“官选”,一个是“民选”,两个业委会就这样应运而生了,导致的结果是:一旦出现了问题,业主也不知道到底找哪个业主委员会去解决问题……缘起水费纷争

美林苑是南京市玄武区的一个新建小区,环境优美,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的价格也不算太贵。戴培忠一家人在这里入住后很是高兴了一阵子。但是,在2002年5月的一天,老戴却突然在小区的公示栏里贴出了一份关于自来水问题的告示。原来,在买房时戴培忠等住户和开发商在合同上约定,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按每户水表上的用水量来收费,但入住后才发现除了要交自家水表上的水费外,开发商还让他们一起公摊小区里公共用水等费用,这样每一户居民每月要多交3至4元钱。

戴培忠多次就这个问题去找开发商和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方都不予理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戴培忠就把那份买房合同在小区的公示栏张贴了出来,让大家评评这个理。老戴的举动不仅引来了一些住户的围观,也惊动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到1分钟,只见物业公司的一位保安冲上去撕掉了张贴的资料。

这家物业公司是小区开发商成立的。对于老戴提出的自来水收费问题,他们不愿正面解答,而是强调不许老戴在公示栏随便张贴,但是老戴的行为却引起不少居民的注意。一些居民认为,他们作为小区的主人应该有权利在自家门口谈谈家事。很快,在一些居民自发建立的“美林苑美邻缘”网站上出现了有关此事的漫画。而老戴在公示栏张贴资料受阻后也开始琢磨别的办法。他把公告贴在了一块自制的小黑板上,不久后在小区中心花园广场地方就多了一块流动的小黑板。老戴的行为也使得小区里更多的居民聚在了一起,开始关注小区里大大小小的事情。

与此同时,车库的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原来,在小区楼房的地下一层有一些车库,既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土地证,居民们认为车库建在了他们的土地上就应该属于小区全体业主。而开发商却认为车库的建设成本和建筑面积并没有分摊给业主,那么谁投资谁受益,车库该属于他,车库的各种成本没有进入商品房销售的价格体系里面。虽然双方为车库的权属问题争论不休,但开发商照样把它们以每间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些车主。如果全部卖出的话,这110间车库折算起来价值达600多万元。而这些问题要靠业主委员会来解决。

业主联名上告

在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他们行使权利的一个机构。老戴觉得有了业主委员会之后,小区的很多大事,像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公共财产等这类事情就有人做主了。老戴的想法得到了不少业主的支持。

于是在2002年5月,老戴等居民向物业主管部门南京市玄武区房管局提出了这一申请,物业科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先等一等。老戴觉得物业科工作人员的话实际上是推脱之辞,其真实用意是让现有的小区物业公司来成立业主委员会。果然,不久后,物业公司就紧锣密鼓地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忙碌起来,并开始向每一户发了征求意见表。老戴满以为现有的银翔物业公司仅仅是在为广大业主服务就表示同意,然而当征集活动快要结束的时候,小区的一位居民发现征求意见表上有这么一句话:“是否同意委托XX物业公司做好各项配合工作。”这就等于是把筹备的权利交给物业公司了。

有位居民叫朱宪辰,是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系教授。他认为,小区现有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成立的,他们是一家人,如果让现有的物业公司来插手成立业主委员会,那这个业主委员会将有可能站在居民的对立面。朱教授的观点业主们觉得有道理,一些住户认为现有的物业公司连业主在自家门口公示栏贴一张公告都要粗暴干涉,还怎么指望它今后为小区的居民们办事呢?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导致大家对物业公司更加不信任。

此后,美林苑110名业主联名向房管局物业科提出收回业主们已授权给现有物业公司的委托,要求自己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区物业科的工作人员却不同意,认为居民们不守信用。据此,在2002年12月,区物业科还是成立了一个由物业科、开发商、物业公司、当地派出所代表及4名业主组成的美林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对于这个筹备组,居民们觉得无法认可,他们不明白这个筹备组中的4名业主代表究竟是怎么产生的。这4名业主代表并没有经过居民们公开选举,就由物业公司指定进入了筹备组。居民们觉得物业公司的这种遮遮掩掩的做法,让人对选举的公正性表示怀疑。然而,物业公司却认为《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筹备组的业主成员该如何选举产生,因此他们的做法并没有不合法的地方。选举工作还没有开始,就有了不和谐的音符,而在选举的过程中业主们又相继发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

一些地下车库卖了出去,居民们认为这些车库应该属于全体业主,而开发商却认为车库该属于他。一些业主意识到要想维护居民权利一定要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不料物业公司却抢先一步,在玄武区房管局的支持下取得了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权。一些业主对这个筹备组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而且在物业公司组织选举的过程中,一些业主还发现其中有作弊现象:公司经常让一些眼神不好的老年人或者不是业主的居民参加选举。

对于诱选的说法,物业公司却不予认可。他们认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向业主介绍合适的人选,而至于选谁最终还是业主自己拿主意。但是业主们发现,在准备选出的36名代表中,物业公司介绍的代表至少有4人很难代表大家去办事。这其中,黄某并非业主,业主是他的父母,他本人根本没有权利参加选举;而其他3人虽然是业主,但很难胜任业主代表工作:戎某是个海员,常年在外工作。王某虽然是业主,但本人并不住在小区。丁某常年卧病在床行动不便。那么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指定这样一些人呢?因为在物业公司看来,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不仅不需要热心为小区办事,更重要的是不能给他们自己的工作带来不便。这样一来,居民们更加怀疑物业公司组织这样的选举是为自己谋利,于是纷纷向指导此次选举的南京市玄武区房管局物业科作了反映。

选出两个业委会

10多天后,物业科的工作人员来到了美林苑,对物业公司的选举情况进行调查,当场气氛搞得很尴尬。有业主当场指出物业公司某某同志在发选票的时候建议选谁。物业科断定,物业公司在挨户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违规操作的行为,因此同意对选举有疑义的单元可安排一次重选,同时决定选举必须由物业公司对业主资格进行确认,必须有筹备组到场,而这个条件被业主们拒绝了,大家认为这是属于自己的事,不需要别人来监督。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居民们开始考虑用什么方法合理地选出业主代表。经大部分业主同意,最后决定采取以楼为单位进行业主代表选举。选举在默契的气氛中进行着,没有经过筹备组的监督,也没有物业公司到场,大家自发地集合在一起。在互相认识之后,以无记名的方式选出了本楼栋代表。短短几天,小区36个单元中有31个单元进行了重选。楼栋代表选举结束后,选出的代表召开了首届美林苑业主代表大会,大会选出了由7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在某房产公司任经理的业主张晓明以最高得票22票当选为本届业委会主任。记者在此次选举的选票上发现每一个楼栋都是过半数的业主到场选举,如果有业主临时有事缺席则会有一份委托他人参加选举的委托书。选举结束后,业主们还签署了选举结果确认书,本单元业主代表选举以本次为准。

看到居民们选出了自己的业主委员会,现有的物业公司也马上推出了36名业主代表。尽管这些代表被居民们指责为是诱导选举出来的,但是选举的结果还是得到了区房管局物业科的承认。2003年2月,这些代表也召开了业主代表大会。南京市奶业集团退休职工牛渝珠当选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这样,一个小区一下子就出现了两个业主委员会。由于它们一个由居民自发选举产生,居民们把它叫做“民选”的业主委员会,一个是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组织成立的,因此被称为“官方推荐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此后,本来友好的邻居们似乎也分成了两派,有时还互相攻击。“官选”代表指责“民选”代表的种种做法不合理,而“民选”业委会的支持者也毫不示弱,在自发成立的“美林苑美邻缘”网站上进行反击,有人把矛头指向了对方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小区里出现了这样混乱的局面,居民们觉得区房管局物业科逃脱不了干系,他们明明知道现有的物业公司有诱导选举的做法,却不仅不予制止,反而还支持这样的选举,认为是背后的经济利益促使物业科这样做的。主管部门如此表态

区物业科解释说,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民选”业委会的选举没有经物业科的指导,这让他们感到很恼火。而业主们却提出《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必须要在区物业科的指导下进行,条例上面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上面也没有这个细则。2003年3月,区房管局物业科同意对两个业主委员会都予以备案审查。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由居民自发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这两个业主委员会到底该承认哪一个呢?物业科决定把两个业主委员会的名单在小区都公示出来,干脆让小区居民来当裁判。

但是,两个业主委员会都认为物业科这样做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容易挑起业主之间的矛盾。

公示在小区张贴两个月后,两个业委会仍没分出个胜负来。植树节那一天,老戴等人早早运来一批花木,号召邻居们自己动手,改善小区的环境。小院里到处是一片浓浓的亲情。居民们说,通过这次选举,不但拉近了邻里之间的距离,还让大家深切地体会到,其实居民的心是一致的,都想把共同的家园建设得更好。他们期待着小区早日结束两个业委会共存的混乱局面,过上宁静的日子。

【法眼点评】让“民选”业委会当家作主

南京市美林苑小区出现了两个业委员会:一个是民选的,一个是官选的,于是双方公开论战、暗里争斗,搞得小区居民无法安宁。

那么,哪一个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为小区住户服务的,理应由业主自己选举业主代表,成立业主委员会,让“民选”业委会当家作主,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场权利之争,实际上是经济利益之争,是一种由经济纠纷引起的政治矛盾。从水费的收取到业主联名上告,从车库的所有权之争到民选业主委员会,小区居民逐渐觉醒,从维护点滴经济利益上升到了维护管理权、发言权、人权的程序。任何一次体现民意的活动的胜利都是可喜的,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胜利。社会属于人民,不属于某一个组织、某一个人。

(郭欣然)

“黑脸包公”缘何成被告

文/李欣锐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起因中央政府部门纠正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告的案件。此案缘起上亿元的巨额股权变更纠纷从而引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商务部提出上诉。请看——2004年1月6日,国家商务部(原国家外经贸部)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国家外经贸部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据悉,这是商务部首次当被告,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起因中央政府部门纠正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而成被告的案件。而此案的背后,则是涉及上亿元人民币的股权变更纠纷。国家商务部的代理人湛中乐教授说,商务部这次是“光荣”的被告,扮演了“黑脸包公”的角色,这是监督、纠正本部门下级机关行政行为一个难得的实例。香港嘉利来投巨资成了局外人1995年,香港嘉利来公司、北京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原告: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前身)和北京恒业房地产公司共同成立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开发坐落于亮马河涉外商圈中心的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

北京市政府对该公司的“批准证书”上标明,在3家投资者中,香港嘉利来公司的出资额为1200万美元,拥有合作项目60%的权益。1996年11月21日,嘉利来公司1200万美元入资到位。另外嘉利来还从韩国大宇公司筹措了3500万美元的贷款。

这个项目启动后,嘉利来公司的现金注册资本及合作公司筹集的3500万美元贷款很快用尽。由于后续资金不能到位,合作项目于1997年11月停工。此后,嘉利来公司一步步丧失了自己的股权。

2001年8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合作公司和嘉利来公司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否则在30日内要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当年8月27日至29日,合作公司在5年前提交的3份《验资报告》,被相关单位分别以“约定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至今未提供”、“资金来源不清”、“入资款在境外直接支付”为由予以撤销。因此,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北京商务局)发出手写便函,称该局未收到嘉利来公司的任何验证材料。

9月25日和26日,二商集团先后向原北京市外经贸委提交变更外方股东以及与新股东成立新公司的请示;9月27日,原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这个《批复》将合作公司的合作方变更为二商集团、安华公司和美邦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时,北京市工商局于9月30日为新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嘉利来公司的朱先生称:“我们为项目投入了那么多钱,五证全都拿到,甚至可以开始卖房子了,怎么突然成了局外人?”于是,嘉利来公司向原外经贸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外经贸部扮“黑脸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