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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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公民维权受保护(6)

其次,魏律师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提出诉讼请求。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医疗事故赔偿,如果仅存在医疗过错,就只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有告知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如果由于医疗机构没有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并由此导致患者发生、加重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由医疗机构举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眼点评】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应赔偿损失

王强夫妇因婴儿胎死腹中起诉妇幼保健院赔偿114276余元,但法院最终判决赔偿2万余元。根据是什么?婴儿胎死腹中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妇幼保健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官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判决妇幼保健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中明确界定了怀孕费用、医疗费用,判决妇幼保健院只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是公正的。

(吴仲裁)

医院“改动病历”引发患者知情权之争文/鲍盛华王强

患者张玉芬在同一家医院却有两本病历:一本是原始的,一本是医院“按病历管理需要”修改过的,由此引发了全国罕见的“改动病历案”。然而,历时两年,正当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医院的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病历”、上诉看到一丝曙光的时候,张玉芬却在8月中旬离世……

患者:“医院对患者生命怎能如此儿戏?”2000年2月25日,59岁的张玉芬住进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某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延边某附院”),被初诊为支气管哮喘和双侧肺炎。在随后的治疗期间,病情未见好转,4月10日前后病危,11日转至长春市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一院”),确诊为右肺脓肿、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等。用新的方法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好转,66天后出院。

张玉芬的三儿子姜文儒说,延边某附院医生根据诊断制定了激素平喘、抗生素消炎的治疗方案。可不论能不能这样治,或治得怎么样,医院竟在患者入院18天内没做胸片、透视等检查。

医大一院原呼吸科主任卢连根的治疗使患者脱离了生命危险,他被患者一家称为救命恩人。卢连根说,单就患者身上的一种病,使用激素类药物并没有什么错误。可由于没有综合考虑病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又没有在第一时间做透视等检查,结果导致右肺出现罕见的巨大溃烂性空洞,取消了激素类药物后,患者才有所康复。

“怎么对待生命如同儿戏?更要命的是,延边某附院的误治,使我母亲的治疗费用超过了20万元。”姜文儒说。2001年8月,张玉芬向延边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延边某附院赔偿误治带给她的损失。

可就在原告与被告交换证据时,张玉芬发现,医院提供的病历与自己出院前两天家人复印的病历不一样,有长达十几天的病情记录是后填的。“我们就怕有一天医院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所以在出院前两天设法把病历复印了一份。”姜文儒说。

张玉芬认为病历已被篡改,向法院提出对病历“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并没有这样做。审判长李延峰说,关键不在于鉴定病历是真是假,而在于修改过的病历是否对患者的病情诊断造成影响。

延边某附院承认张玉芬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与原始病历相符,同时承认因病案管理的需要对病历进行了修改。“这两份病历都可以说是真的。”延边某附院委托代理人、医政处副处长郑培芬说。

依据延边某附院提供的“改动病历”以及延边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改动病历”所做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延边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玉芬的诉讼请求。

败诉让张玉芬一家无法接受。2002年12月,张玉芬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2月25日,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核心问题是:“原医疗事故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是修改过的,又无证据证实经过修改的病历对鉴定结论无影响,应经鉴定确认。”

2003年6月,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改动病历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为伪造篡改病历进行司法鉴定。最终认定:医院对“原始病历修改和后加的内容是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伪造的病历“改变了张玉芬真实的诊断治疗过程”。

然而,没有等到延边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张玉芬就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医院:“要是哪页病历不合格,撕掉重写,这在医院很正常。”

延边某附院是有着50多年历史的吉林省三级甲等医院。医院代理人郑培芬说,如果发现病历不合格,撕掉重写是常事,不必大惊小怪。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病历?

郑培芬:我们是三甲医院,病历书写合格率要在90%以上。我们对病历定期检查、随时抽查,上级医生有责任修改下级医生的病历。

记者:允许这么大面积的修改吗?修改与重写有什么区别?

郑培芬:一般要求是每页修改不得超过三处,也就是说,修改多了就得重写,所以修改与重写没啥区别。这也体现医生看病的深入,过了几天,突然想起来哪天病历写得不对,就得重新补一下,这都是正常工作范畴内的。你去别的医院看看,哪家不是这样?

记者:这次张玉芬的病历共被修改了多少处?郑培芬:说不清楚。

记者:你觉得这件事对医院有什么教训?

郑培芬: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老百姓对病历特别敏感。老百姓最能抓住这个大做文章。我看医院的病历一定要管住,在治病期间,病历是不能公开的。

在患者手中,记者看到了这两本不同的病历。在改动病历上,很多内容是后加的,并有刮擦痕迹。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芬的四儿子姜何儒告诉记者,整个病历只有一页没有改动,剩下全都改了。

“我是在母亲出院前两天,也就是4月10日前后复印的病历,当时全部病历只记到3月19日。”姜文儒说,“一审中医院提供的修改过的病历一直记到患者出院。3月19日到4月10日,这么长的时间,都是后补上的,他们根据什么,原始检查单据?记忆力?”

比照两本不同的病历可以发现,从入院的2月25日到3月19日,有多达12处不同。其中2月28日、3月7日两天,在原始病历中没有记录,在改动病历中却大篇幅出现。我国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关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在这起“改动病历案”中,改动病历中并没有发现关于病历修改的说明。

从延边某附院出院时,张玉芬已经病危,但让她一家无法接受的是,在改动病历的“出院诊断”一栏里,所有的病后面都写着同样的两个字:“好转。”

百姓看病“知情权”依旧任重道远“打这个官司,就是要得到我们应得的赔偿,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为老百姓看病获得‘知情权’讨个公道。”姜文儒说,“这也与我家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系,换成普通的老百姓,这个官司根本打不了。”据了解,张玉芬的大儿子姜大儒是法学教授、律师,二儿子是司法警察,四儿子是法院法警,只有三儿子的工作与法律无关。

吉林省常春律师事务所张维平律师说,一个懂法的家庭都把官司打成这样,一般家庭更是可想而知。医院大面积修改病历的行为伤害了患者对医院的信任。所有这些说明,患者看病的知情权任重道远。

医大一院原呼吸科主任卢连根教授认为,患者张玉芬的原始病历与修改后的病历都欠妥,与医疗质量的要求相差甚远。两个病历都没有什么分析,用什么药也没有讲清道理,比如用激素治疗哮喘,有何影响,有何副作用,一点都没有说。这也影响了患者的知情权。

【法眼点评】让患者获得充分的知情权

张玉芳生病住院,因用药不当病情加重;奇怪的是这家医院有两个张玉芳的病历:一个是原始的,一个是修改过的,并且在“出院诊断”一栏里都填写了“好转”。患者有没有知情权?笔者认为,医院治病是给患者治,患者对自己患什么病、医生的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享有知情权。如何保障患者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呢?业内人士呼吁,要使患者获得充分的知情权,病历管理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加强:第一,医生要有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地书写病历;第二,要加强基本功训练,提高书写病历的能力;第三,对医生要加强法制教育,并对臆造、涂改病历的行为严格处理。

(唐大成)

出版权受侵犯获赔人民币二十万文/臧娜杨金志

一台小小的掌上电脑竟盗用了《新德汉词典》12万词条,被侵权方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版权人20万元。请看——福州恒一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恒一HI—1600型”掌上电脑时,竟擅自将整部《新德汉词典》的12万条词条置入存储卡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恒一公司和经销商上海德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向原告上海译文出版社赔偿损失并道歉。1999年5月,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译文出版社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潘再平教授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由潘再平教授代表《新德汉词典》修订者将《新德汉词典》的中文专有出版权、翻译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权授予译文出版社。同年9月,《新德汉词典》由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2002年12月,译文出版社从上海德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购得“恒一HI—1600型”掌上电脑1台。电脑中设置了拥有12万条词的“德汉字典”。经译文出版社的委托,上海外国语大学选择了“恒一”电脑“德汉字典”中的1万条词条与1999年上海译文出版社发行的《新德汉词典》进行对比,发现两者相同率为99%。同时还发现,电脑网络页面上刊登了有关“德汉字典”的宣传广告。

上海译文出版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恒一公司和德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新德汉词典》内容,并刊登广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恒一公司辩称,电脑中设置的是比较简单的“德汉字典”,全部词条仅9200条,并未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用户可以自行增添词条,重新编制字典。因此,原告所购电脑中所含12万条词条的“德汉词典”是经他人增添后形成的,与恒一公司无关。德姆公司则辩称自己并非生产厂家,也未实施在该电脑中复制原告作品的行为,且自原告起诉后已经停止销售这种掌上电脑,因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恒一”电脑中输入的“德汉字典”,其内容与《新德汉词典》几乎相同。恒一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恒一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德汉字典”遭到他人增添词条,其辩称不能成立。而德姆公司对恒一公司输入电脑字典的来源及版权未尽审查义务就予以销售,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此,法院判决恒一公司和德姆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法眼点评】“词典”获得赔偿令人欣喜

《新德汉词典》由上海译文出版社发行后,遭受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侵权,上海译文出版社将二者推上被告席,尽管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互相推诿,拒不承认侵权,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宣判:恒一公司、德姆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

曾几何时,无论什么人都可以编纂、出版词典,粗制滥造,错误百出。而且,有一些词典编纂、出版者很不负责任,不仅存在疏漏、错误,还存在互相抄袭行为,其恶劣程度罄竹难书。

这一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同时也为那些胆敢抄袭、盗用者敲响了警钟。出版权也受法律保护,那个任人宰割的时代结束了。(王欣悦)

输血感染丙肝获赔巨款

文/李奎

一名患者两次在某医院输血治疗,谁曾想两周后却得了丙肝和急性黄疸。因怀疑在输血中感染上丙肝的患者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某血液中心赔偿被感染者何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6.8万元。

何先生曾在北京某医院两次输血治疗,共输血800毫升。输血2周后,何先生全身出现黄紫,经诊断其患有丙肝、急性黄疸。2002年8月,何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血液中心连带赔偿其因输血感染丙肝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33万余元。

医院认为,其所输血液来源合法,操作行为无过错,何先生患丙肝感染途径不明。血液中心辩称,何先生未能提交输血前肝功检验为阴性的证据,具有未住院前已感染丙肝的可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血液中心提供给医院的血浆,在采血中未违反规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亦未违反规定,两单位在采血与输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何先生所患丙肝不能排除其他感染因素。为此,法院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以血液中心不能提交血液来源档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患者为弱势群体,不应承担因输血导致感染丙肝所产生的严重经济后果等理由,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而患者只需证明自身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即可。法院认为,何先生入院时所做肝功能检查未见异常,而出院前所做肝功能检查已出异常,并于此后诊断患有丙肝,至此何先生已完成其相应举证责任。北京某医院于输血操作中未有违背操作规程情形,所使用的一次性输血器械具有正常进货渠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血液中心未能保留献血员的个人健康资料、血液标本检验结果的档案材料。血液中心的采血虽未违反国家采血检查规定,却不能提供血源检查的档案材料,不能对何先生系由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血液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其所供血液与何先生感染丙肝具有因果关系。法院为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眼点评】举证不能也应承担责任

何先生在某医院输血后患丙肝。究竟应由谁来负责?何先生入院时所做肝功能检查未见异常,而出院前所做肝功能检查已出异常,并于此后诊断患有丙肝,至此何先生已完成其相应举证责任。

然而,血液中心的采血虽未违反国家采血检查规定,却不能提供血源检查的档案材料,不能对何先生系由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血液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方完成相应举证责任,就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另一方举证不能,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