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15561200000007

第7章 财产诉讼理还乱(3)

虽然李远湖的豆腐坊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但本案只涉及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经过审理,大治市法院认为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强制拆除豆腐坊是违法的。法庭上,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也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明在他们实施强制拆除前告知了李远湖,因此执法程序也不合法,属于越权行政,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要给予赔偿。

城建监察大队败诉

2002年8月23日,大治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豆腐坊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该大队赔偿李远湖豆腐坊及财产损失12000元。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对法院的裁定颇有看法,由于城区发展迅速,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每年都有大量的拆除任务,执法人员被围攻殴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这次因为执行强制拆除不仅被推上了被告席,而且输了官司,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难以接受这样一个结果。

可是,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却没有提出上诉,他们也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一个月过去了,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李远湖又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大治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该大队在银行的账户。但是法院却发现大队的账户上竟然长期没有钱,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和其它经济来源都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转移了。大治法院认为,被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根据规定又对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作出罚款决定。从权利人李远湖申请之日起,每天罚款100元,直到完全履行为止。但是监察大队仍以账上没钱为由不执行判决。对于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的抗拒行为,大治法院表示此案一定要执行到底,不会让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打赢了官司的李远湖心中仍然充满了焦虑,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真正拿到赔偿款。

据了解,到2003年2月,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仅付给李远湖赔偿金2000元。

【法眼点评】违章建筑也不能无条件拆除

在案件当中看到的这个所谓违章建筑的豆腐房,看来还是有历史年代的一个建筑。那是在1989年的时候,经过了水产部门的批准,在一片水塘上李远湖夫妇辛辛苦苦盖起来的一个建筑,像这样的建筑,它到底算不算违章建筑?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湛中乐认为,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机关单位要盖房,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去申请或者有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那就是合法建筑。如果没有经过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的话,那就是一个违章建筑。从案子里面提供的材料来看,豆腐坊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从法律上讲是违章建筑,即使当时有些该做的程序没有做,豆腐坊就是违章建筑,或者影响交通、影响市容,它确实要拆除。那么是不是像城建监察大队所说的那样就要无条件地拆除呢?

湛中乐教授认为,不是的。本案中的当事人当时是经过水产局的批准同意,在水塘、填塘的基础上盖起的房子,跟一般的违章建筑还不一样,像豆腐坊这种情况如果认定这是违章建筑要执行的话,实际上对当年的劳动付出应该予以合理的补偿。

如果有的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强行拆除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是谁有权力来强行拆除?在拆除之前,他还要做哪些工作?

湛中乐教授说,认定是违章建筑,首先它应该有一个由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也就是法定职权部门来对当事人发一个违章建筑通知书,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对这个认定不服的话,还可以复议和诉讼。另外,认定完违章建筑以后要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要自行拆除;如果不拆除的话,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这个时候按照相关法律,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决定还要予以司法审查,然后才决定拆除还是不拆除。所以本案中城建监察大队就没有走这样的法定程序。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家夫妇的部分诉讼请求,让城建大队赔偿他们12000元。但到2003年2月,李家也没有全部拿到赔偿款。城建大队也是一个行政权力部门,两种权力在打架的话该怎么办?

湛中乐教授说,对这个方面《行政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果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话,法院可以采取4种办法:第一种办法就是要通知银行划拨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赔偿金;第二种办法就是要罚款,本案中好像采取的是这种办法;第三种措施就是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就是被告的上级机关的人事和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有关部门接到这个司法建议后应当依法处理,然后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第四种情形是对于被告行政机关抗拒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据北京市高法对城建案件的统计,拆迁引起的行政纠纷在城建案件中占多数,而沈阳中院统计在近两年的“民告官”案件中,城建房产部门成为被告的次数最多,看来由于拆迁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焦点。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此类纠纷的频繁发生。(辛然)

精神病人为了卖房匆匆结婚

文/赵妍李政林

浙江瑞安的郑国金将自己价值百万元的房产以20万元的低价卖掉。经过三次鉴定,法院认定郑国金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当其前妻和独生子准备等待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郑国金又闪电般结婚了。针对这个婚姻是否有效,法院展开了一系列调查。请看——房屋被卖

2001年2月5日下午,瑞安市莘塍镇小学的校园里匆匆走进两个人。他们是来找张秀娟老师的,告诉她其前夫郑国金把自己家的两间房子卖掉了。张老师说,她和郑国金两个人在5年前协议离婚。离婚时,郑国金分到了两间房子,这一回他就是把两间价值近百万元的房子以24万元的低价卖给了一个叫戴银娥的人,并且买房人戴银娥已经向郑国金支付了定金,还约定付清房款之后就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听到这个消息,张老师感到十分意外,因为郑国金有精神病。张老师说,因为前夫郑国金患有精神病,所以离婚之后,他们的长子郑之洋就成了郑国金的法定监护人,并且郑之洋还是这两间要卖房子的法定继承人。于是当天下午,张老师和儿子郑之洋就找到了在瑞安市人民医院工作的买房人戴银娥协商退房的事,但遭到拒绝。随后,张老师母子俩再三找戴银娥均未成功。这让张老师十分着急,如果房子收不回来就意味着郑国金无家可归了。

而就在这时,他们听说郑国金在没有拿到全部房款的情况下,提前同戴银娥办好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为了维护郑国金的合法权益,2001年2月19日,儿子郑之洋以郑国金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请求法院认定他父亲郑国金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而确定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受理了此案。2001年5月,法院通知张老师母子,郑国金已经在浙江精神卫生研究所做过精神鉴定了,鉴定结果认定郑国金有民事行为能力。张老师母子想不通,患有十几年精神病的郑国金怎么会突然正常?而这个鉴定结论将意味着郑国金低价卖房是他自己的一种真实意愿的表达。张老师母子俩都说,郑国金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是整个莘塍镇众所周知的事情,可是鉴定结果却说郑国金很正常,那么到底郑国金是怎么样的一个人呢?张老师说,20世纪70年代,郑国金曾在浙江省某汽车修理厂工作,后来有关部门以投机倒把的嫌疑将其隔离审查,80年代又再次被关押,从此郑国金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到1996年1月病情越来越严重了。

记者好不容易打听到了郑国金的联系方式,我们约他见面他很友善地答应了,并且非常准时地来了。在1个多小时的交谈中,记者也没有发现郑国金有什么异常。郑国金说他之所以把房子卖掉是为了防止张秀娟在离婚后和他争夺房产,并且他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病。

法院审理

2001年5月1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郑国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可郑之洋却因不服鉴定结果拒绝到庭。由于原告没有到场,法院只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这就意味着低价卖房将会使郑国金和他的儿子遭受80多万元的损失。于是2001年5月31日,其子郑之洋又一次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重新鉴定。2001年9月27日,法院委托的司法部鉴定中心的三位专家从上海亲临瑞安做现场鉴定。

3位专家还找到了当地的村民了解郑国金的情况,并且还在郑国金的住所看到了他在墙上写着仇杀等字样。一个月后鉴定结论出来了,被鉴定人郑国金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02年3月4日,瑞安市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宣告郑国金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郑之洋为郑国金的法定监护人。此次结果让张老师觉得很公平合理。但是郑国金本人却不这么看,他对这份鉴定结果很不满意。为了了解郑国金的真实想法,我们答应和他去雁荡山旅游,交谈时他的话题和上次大致相同,在他心目中张秀娟老师是一个总想把他置于死地的狠心女人。谈话中,郑国金流露出一种孤独和无助。不过记者仔细观察他的举动,还是无法把郑国金和一个精神病患者联系起来。可就在第二次判决生效后的第22天,蹊跷的事情又发生了,郑之洋收到了法院下达的再审郑国金一案的通知书,而提出再审的正是郑国金本人,这让张老师母子大惑不解。在监护人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一个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向法院提出再审,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气愤的张老师要求法院对此做出解释。法院说,从郑国金的表现看不出他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此判决结果有误,需要重审。再审判决

虽然遭到张老师母子的强烈反对,但案子还是进入了再审程序,北京市安定医院为郑国金做了第三次鉴定。很快,鉴定结论出来了,医生诊断郑国金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这一次郑国金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02年6月2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据北京市安定医院的鉴定结果做出了再审判决,宣告郑国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2002年7月13日,郑之洋依据郑国金的第三次鉴定结论,向瑞安市法院起诉,要求判定郑国金与戴银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为了搞清楚郑国金是否有精神病,记者在回到北京市以后带上郑国金的所有录像来到北京安定医院,请教曾经给郑国金做过鉴定的精神病鉴定专家陈大夫。陈大夫说,郑国金所患的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主要是以妄想为主症。他认为他的妻子儿子都在害他,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可他坚信这一点。但是只要不涉及这个妄想,他的生活、工作和别人没有什么区别。

2002年8月的一天,张老师到法院问这个案子何时开庭,。当时法官的解释却让她大吃一惊,就在法院审理郑国金卖房一案时,郑国金却闪电式地结婚了,这让儿子郑之洋对他的房产渐渐失去了控制,而此后事态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节外生枝

57岁的郑国金总是疑心家人会害他,于是他把一所价值百万元的房产以24万元的低价卖掉了。经过三次精神病鉴定,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告郑国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郑国金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没有治愈之前是不能结婚的。于是,2003年1月23日,郑之洋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父亲郑国金和朱千美的婚姻无效。郑国金现在的配偶叫朱千美,今年52岁,是瑞安市鹿木乡中心村人。早年丧夫的朱千美是在一个朋友家和郑国金认识的。经过几次接触,两人决定结婚。于是2002年8月16日,他们在鹿木乡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对于这段婚姻,郑国金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对朱千美,郑国金也没有多深厚的感情。

婚后,郑国金把户口从莘塍迁到中心村。很快,中心村委会就向郑之洋发出了变更朱千美为郑国金法定监护人的通知。就在接到通知后不久,张老师和郑之洋向瑞安市民政局申请复议,要求鹿木乡政府撤销郑国金和朱千美的结婚证。原因是郑国金没有向登记机关出示婚检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对于这个情况,鹿木乡的登记员张寒舟是这样解释的:因为郑国金和朱千美已经五十几岁了,如果已经有了孩子的话就不用出示婚检证明。至于婚姻状况证明,郑国金说他弄丢了。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2002年12月30日,鹿木乡政府做出了关于撤销郑国金和朱千美的结婚证的决定。不知道为什么这个决定却是在事隔11天之后,也就是2003年1月10日才以传真的形式告知了瑞安市民政局。而就在当天,民政局把撤销通知给了张老师。但是,让张老师吃惊的是,郑国金和朱千美在1月10日又领取了新的结婚证。原来,鹿木乡政府在向外发出撤销郑国金和朱千美结婚证通知的当天,就又给郑国金和朱千美办理了新的结婚证。第一次郑国金和朱千美就缺少两样关键的证明,那么第二次他们又在什么情况下办理了新的登记手续呢?

记者调查

记者来到鹿木乡政府了解情况。在三楼的楼梯口,我们碰到了一个干部模样的人正匆匆下楼。经询问,我们要找的乡长和书记在楼下。当记者重新回到楼门口,正看到朱书记上了一辆车,随后载满了乡干部的小车匆匆地离开了乡政府大院。最后在乡政府的二楼办公室里,记者见到了第一次给郑国金办理登记手续的登记员张寒舟。她向我们出示了郑国金和朱千美第二次的结婚登记手续,这次各种证件都齐全。按照规定,第一次的婚姻登记被撤销了,郑国金的户口就应该返回莘塍镇。在他第二次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状况证明应该由户口所在地莘塍镇居委会出具才有效。而郑国金补办的婚姻状况证明却是由中心村委会出具的。郑国金和朱千美为什么这么急着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呢?据张寒舟说,一个叫黄孝华的会计声称如果不及早办理郑、朱二人的结婚登记,法院可能会作出另一种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