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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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财产诉讼理还乱(4)

张寒舟说的这个黄孝华就是中心村的会计,郑国金的婚姻状况证明就是他给出具的。在这份齐全的婚姻登记手续中,记者发现了一份特殊的诊断书,诊断郑国金患有偏执型精神病。而这个诊断恰恰与婚检证明的结果相互矛盾。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又来到了为他们做婚检的肖岭中心医院。这家医院是瑞安市民政局指定的婚检医院,负责婚检的郑院长接待了我们,但他以不知情为由回避了记者的提问。奇怪的是记者找遍了所有的病例,就是看不到郑国金和朱千美曾经在此做过婚检的记录。不巧的是,给郑国金出具诊断证明的项纯浩大夫生病了,正在外地治疗。我们请郑院长拨通了项大夫的手机。在电话中,项大夫说当时来开具诊断证明的除了郑国金和朱千美以外,还有那个叫黄孝华的会计。黄孝华曾对项大夫说,这两个人都50多岁了,就不用再进行婚检了。

质疑“热心人”

又是这个叫黄孝华的会计,为什么在郑国金和朱千美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他始终出面帮忙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来到了朱千美家。家里人说郑国金一大早就出门了。巧的是我们在那里见到了黄孝华。黄孝华称自己和朱千美是远房亲戚。我们问起黄孝华为什么要多次出面帮助朱千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说正因为自己和朱千美之间有亲戚关系,他又在村里当会计多年,有一定的关系网,所以只要他出面一切事情都会很方便。在我们谈话的过程中,朱千美始终一声不响地蹲在一旁听。

到了中午,朱千美的孙子放学回来了,我们正在和孩子聊天时郑国金回来了。于是,记者问孩子郑国金是谁,小男孩摇摇头说不认识,还说没在家里见过他。大人们都说郑国金每天都住在家里,可小孩却说从来就不认识郑国金。在这种尴尬的情况下,郑国金显得很难为情。最后他终于向记者说出了他的心思。原来,郑国金匆匆结婚是不想让前妻和儿子干涉他卖房,而更深一层的原因还是担心被人害。所以他要为自己找一个他认为可靠的人做他的监护人,这样就安全了。

那么郑国金的做法真的可以保护他吗?对此,精神病鉴定专家是这样解释的:判断他有没有婚姻能力,关键就在于他的妄想影响不影响他对这个婚姻的判断。是直接关系的,那他就应该没有婚姻能力。如果说郑国金选择匆匆结婚是一种病态的表现,那些选择和郑国金结合的人又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呢?而郑国金的这桩婚事到底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法眼点评】精神病人结婚、卖房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自己对事物的判断。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岁的成年人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意义上说,他才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就是指不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如果按照第一次鉴定说郑国金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话,那么他的卖房行为就是合法的了,第二次的鉴定说他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按照无行为能力人来看,他的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要有区分了。在法律上讲,往往是说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在他发病的时候他的行为就无效了;他不发病的时候,他清醒的时候就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郑国金来讲,我看到了一个安定医院给他做的司法鉴定结论,说他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他在卖房行为上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司法鉴定的结论在法律上来讲都是一个证据,法律并没有规定这3个鉴定机构哪个的效力最大,哪个比哪个更具有证明力,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个证据就需要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全面客观地来审核。

我国法律上规定确认行为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是由他的利害关系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被宣布为精神病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可能治愈了,这个时候他本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来确认他自己是一个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说法律还是给了当事人自己一个说话的机会,否则法律就不公平了。如果我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人,如果这个监护人不向法院去申请,那我永远就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了。

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配偶是排在子女前边的,如果郑国金结婚了,他这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他的法定监护人可能要变更。原来他的法定监护人是他的长子,在他又结婚以后,他的法定监护人可能就会变为他的配偶,所以就会影响到今后他在婚后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婚姻成立的话,跟他结婚的这个配偶就可以替他管理财产,做他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对他人身上的监护、财产的监护,所有的监护事项都由第二个妻子来承担。

但现在看到的情况是,郑国金的第二次婚姻明显是一个无效婚姻,他患有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疾病。偏执型精神病在《婚姻法》里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婚姻的疾病,所以他欠缺重要的结婚条件,这个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另外,他没有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也没有提供一个恰当的婚姻状况证明,所以无论从实质要件还是从程序条件上来看,这个婚姻都不应当看作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无效只有在4种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或者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宣告婚姻无效:一种就是当事人重婚,还有一种就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再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患有法律不允许结婚的疾病,在婚后又没有治愈。第四种就是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在这几种情况下,法院或者是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有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话,这就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了。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当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来宣告婚姻无效,撤销这个婚姻登记。所以在这个案子当中,婚姻登记机关把他第一次婚姻登记撤销了,第二次实际上它也是弄虚作假,婚检根本没有做。

这个婚姻既然是无效了,那么郑国金的法定监护人还是他儿子,所以他儿子当然有权利向法院请求宣告他这个房屋买卖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郑雪倩)父亲卷走房款撇下毁容女儿文/佚名

15岁的慧镦住在广西柳州,大家都叫她阿慧。一个聪明漂亮的女孩,竟被父亲的女友用硫酸泼伤,遭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那么,厄运是如何降临到这个女孩身上的呢?

父亲惹下祸端女儿被泼硫酸

2002年3月的一天,走在上学路上的阿慧突然被一个女人拦住。她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那个女人突然将一茶缸硫酸泼到她的脸上。经医院初步检查,阿慧全身烧伤面积15%,全部为深3度重伤,面部严重毁容、左耳缺失。这样的一场厄运任谁都无法承受。那么那个狠心泼硫酸的女人到底是谁,她究竟为什么要这样做?

行凶者叫卢柳莲,38岁,说起她泼硫酸的原因,竟是为了报复阿慧的父亲。整个事情还要从头说起。阿慧的父母在她3岁时离了婚,她被判给了父亲,从那时起她一直跟着父亲生活。阿慧上了初中不久,他的父亲冯石辛就又交了女朋友,这个人就是卢柳莲。虽然此时卢柳莲还没有离婚,但还是搬进了冯家,与阿慧父女一起生活。表面上还不错的生活其实并不平静。冯石辛一直对卢柳莲还没有离婚的事耿耿于怀,两个人的矛盾越来越深。卢柳莲于是下了决心回去办理了离婚手续,也指望着与冯石辛结婚过平静的生活。而当她再返回这个家时,冯石辛对她的态度更加恶劣,甚至打骂不断,在屋里的床铺下、墙上都还能看到血迹。卢柳莲想不到自己为了冯石辛而离了婚,最后竟落得这样的下场,甚至被扫地出门,被逼得走投无路。自己原本憧憬的美好生活彻底落了空。此时的卢柳莲恨死了冯石辛,她开始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向冯石辛报复。她向冯石辛的家里扔点着的汽油瓶,还用硫酸泼冯石辛的大门。她没想到这些做法非但没有伤到冯石辛一丝一毫,反而因为冯石辛报了警,自己反倒被拘留了15天。

被拘留15天之后,卢柳莲有些气急败坏了。她选择了一种她认为能把冯石辛伤害到最深程度的方式来报复他。几天后,卢柳莲就把浓硫酸泼向了冯石辛的女儿阿慧,这让冯石辛又伤心又气愤。阿慧原本是个非常出色的孩子,不仅学习成绩好,还乖巧懂事。眼见着这样一个优秀的女孩被伤害成这个样子,人们无法原谅将怨恨泼到孩子身上的卢柳莲。尽管她有自己的苦衷,也曾被抛弃被伤害,但任何人都无法理解如此残忍的报复方式。

很快,这个案子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阿慧的家人提出了近30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在法庭上,卢柳莲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可以承担责任,但是现在除了一条命外拿不出钱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卢柳莲无期徒刑,并赔偿阿慧各种损失共计24万余元。但正如她自己所说,她根本拿不出那么高额的赔偿金。卢柳莲现已到广西女子监狱服刑,阿慧前期的治疗费用是靠社会捐款才完成的,可是还有后续的整容费用,这笔钱必须靠阿慧的家人自己想办法了。父亲携款潜逃女儿伤心透顶大家都把目光聚集到了阿慧的父亲冯石辛身上,觉得卢柳莲泼硫酸的事多多少少是因为冯石辛而起,无论是作为对此事有责任的人还是作为父亲,冯石辛都应该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责任。这个时候冯石辛做了一件让很多人感动的事儿,他卖了自己的房子,以筹钱给女儿治疗。买房子的人到医院见到了阿慧,基于对阿慧的同情,当天就把房款11.7万元交给了阿慧的父亲冯石辛。可是谁也没有想到,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第二天,人们发现冯石辛已经带着几万元的存款和所有家当失踪了,一分钱也没有留给女儿阿慧。失踪几天后,冯石辛给阿慧的妈妈打来电话,明确表示这个孩子他不再管了,从此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这件事对阿慧的打击似乎比被硫酸毁容还要大。她明确表示,既然父亲这么狠心放弃了自己,那她以后也不再承认有这个父亲。而且阿慧的母亲没有正式工作,冯石辛的失踪使她们母女一筹莫展。这个时候,更多的人给她们母女出主意,让她们到法院去起诉冯石辛。很快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做出判决,要求冯石辛给付阿慧抚养费每月200元,并支付阿慧医疗费7.5万元。虽然有了这个判决,但事实上在此之前,冯石辛就已经失踪了。阿慧和妈妈希望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急需要的治疗费用。执行法官首先来到冯石辛已经搬空了的家张贴公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冯石辛到法院执行判决。但公告了两个月,根本不见冯石辛人影。

2003年6月11日,法官找到阿慧的妈妈说如果再找不到冯石辛,他们将先中止此案的执行。此时,冯石辛失踪已经快一年了。她们本指望法院能帮她们找到并要来钱给阿慧治病,可没想到这条路也走不通。她们认为法院根本没有去调查冯石辛的下落。对此,执行法官也很无奈,他说不是他们不想找到冯石辛,而是法律没有赋予法院侦查的权力和这方面的义务。

这时,好心人给阿慧母女出主意,让她们去找调查公司帮助。很快,她们就在南宁找到了一家有实力并且愿意免费帮助阿慧的调查公司。调查公司和法院配合进行了一个星期的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分析排查,又运用一定的推理,确定冯石辛现在就在柳州附近的一个叫武宣的地方他的一个朋友家里。于是,调查公司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武宣,准备一同找到他。

根据调查公司的调查,冯石辛就住在一栋民宅的二楼。可是在此守候了整整一天之后才得知,冯石辛就在他们来的前一天搬回柳州去了。这样一来,案子又陷入了僵局。阿慧母女感到调查公司找到冯石辛似乎并不那么困难,她们觉得法院也可以做到。但是执行法官说,这两个月来,他们接收的案件差不多有50件了,人手少任务重,法院从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来讲也没有能力那样做。

然而对于阿慧来讲,父亲没有找到,今后的治疗和生活依然很成问题。记者曾经问阿慧,如果有一天你爸爸站在你面前,你想跟他说什么。阿慧毫不犹豫地回答:“我想对他说,这么久你开心吗?”

【法眼点评】父亲与女友同样无情

这是一个非常极端的案子。首先,往阿慧脸上泼硫酸的那个女人就是一个非常极端的女人,而且阿慧的父亲也是一个非常极端不负责的父亲。但是现在,阿慧所需要的一大笔治疗费用是非常实际的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作为卢柳莲来讲,她目前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支付给阿慧作为赔偿,没有实际的赔偿能力。应该说阿慧还有另外一条路可以走,就是她的父亲,一开始其父的行为令人感动,但是其父亲卖了房子后卷款跑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从执行的角度来讲,法院有什么强制措施可以使用?

这种行为本身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妨害,所以在法律上就把它界定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一个是罚款,一个是拘留,这是在找到人的前提下,可以做出的强制措施。撇开法院人力的不足或者客观上的原因之外,法院可以去调查这个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究竟在什么地方。本案当中,因为被害人的情况是非常危急的,她等着钱来整容,所以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作为一种犯罪来处理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它的危害是很多的。首先最直接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同时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威受到挑战。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这个法律效力就具有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违背、不得抗拒。可是一个具体的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老百姓就看不到判决裁定的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在什么地方,所以久而久之,对于判决裁定的社会公信力是有很大的损害的。任何一个个案都会有它解决的方式。尽管阿慧这个案子从目前看来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也相信当地的法院,包括当地有关部门如果能够积极努力地去想办法,还是能够帮助阿慧解决不少问题的。与此同时,我们也想告诉阿慧的父亲,作为一个父亲,希望你能够回到女儿身边,能够去支撑起她今后的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

黄金铺面纠纷引发十年诉讼

文/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