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党务通:党委、支部建设与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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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4)

(3)收集证人证言。注意证人资格,必须是了解案情、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证人进行政策和纪律教育,使其如实提供证言。证人证言要符合规定,要以书面材料为准,一人一证,一事一证。所有书写证人证言,应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书写清楚,同时包括证明人的工作单位、职务、出证时间,并签字盖章或押印。谈话笔录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两人以上与证人谈话,并为证人保密。

(4)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告知被侵害人控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如实有据地控告,注意了解被侵害人和被检查人之间的以往关系状况。收集证人证言的办法适用于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

(5)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收集被调查人的交代、申辩及对同案人员的揭发材料。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办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要同被检查人或被检查的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听其陈述,提出应了解的问题,作好详细的谈话笔录。

(6)收集视听资料。可向有关单位收取和向有关人员提取。特别注意加强与经济监督、管理、新闻及司法机关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和调取有关资料。

(7)收集现场证据。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检查。作好现场详细笔录,内容为:一是违纪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姓名、职业、住址;二是现场检查指挥人员和参加人员姓名、职务;三是应邀见证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四是检查开始与结束时间;五是检查场所所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六是检查中提取物证、书证的名称、性质、形状、位置、数量和其他特征;七是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的内容和数量。

(8)收集鉴定结论。确定鉴定人资格,办理鉴定手续,明确鉴定内容和要求,向鉴定人提供真实充分材料。

(9)收集勘验、检查笔录。纪检机关派人持公函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司法机关提取。

(10)对受刑事处罚、政纪处分的党员作党纪处理,必须收集主要证据材料。坚持实事求是,不漏不枉。

3、鉴别证据

办案人员对收集的各类证据,在运用时必须对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进行认真鉴别。对物证,书证,证人,被调查人的陈述、交代、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等,通过分析综合的方法,鉴别真伪,防止伪证、错证和含糊不清的材料。经过鉴别,确系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4、重新取证补证

发现证明有疑点或含糊不清,应重新取证补证。在已有证据漏洞很多、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情况下,要重新调查取证,在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一致的情况下,要补充调查取证。

(十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工作

调查工作结束,要做好以下五项基本工作。

1、综合分析案情

调查结束,办案人员要根据全案案情的内在联系,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鉴别证据,认定事实,提出符合实际的定性处理意见。一要审核材料,确定各项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是否要补充取证;二要鉴别证据,是否符合前述鉴别证据的规定要求。

2、认定错误事实

认定错误事实就是根据调查取来的证据,对每个问题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一要抓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是主要错误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二要对事实的发生、经过、后果等每一个环节中所处的地位、作用、表现和责任等,都必须清楚明确;三要认定错误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仅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其他证据确凿充分,而被调查人拒不承认,仍可定案。

3、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调查组把经过鉴别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但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揭发人、证明人等。见面材料可以给本人过目或向其宣读,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如确有修改之处,修改后应再次同本人见面。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另写申辩材料,没有不同意见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名。对拒不签名的,调查组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4、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违纪事实,按照党纪党规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处理意见还要依据错误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还要参考其一贯表现和群众的意见。案情重大,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必要时经过批准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讨论,征询处理意见。

5、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根据调查情况,经集体讨论,实事求是地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有: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问题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者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处理建议,交代清楚调查否定的问题、难以认定的问题;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征询意见。在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中,调查组如意见不一致又难以统一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对不同意见要以适当的形式反映出来。

七、党的纪检案件审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办案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是关系到案件证据审核、案件定性、案件处理等是否准确、严肃、公正的“最后一道工序”,是为保证办案质量,对调查结束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再审查工作。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

审查和处理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材料,根据党的政策和党规党纪认定案件的性质,按规定程序正确处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1)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审案的基础。办案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要始终完整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2)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办案人员必须采取科学的态度,对于调查收集的各种证据鉴别真伪,在准确判断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作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3)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办案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党纪党规,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判断。

(4)案件审理要恰当量纪,有错必纠,办案人员必须结合案件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实事求是地分析认定受审人员应负的责任,恰当量纪。同时,还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纠。为此,办案人员必须坚持党性,坚持真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2、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为准绳,给以恰当的处理。既要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又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工作的机会。这是通过惩处而达到教育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2)坚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教育。审理人员要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热心地对待受审人员。通过和受审人员谈话,当面听取本人的意见,指出他们的错误,帮助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建立改正错误的信心,并为他们改正错误创造条件。同时对受审人员的申诉和辩解,应该耐心听取、认真考虑。

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1)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故意违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实施了违纪行为。过失违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违纪人违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反映了恶性程度的不同,故意违纪的恶性程度较之过失违纪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处理时要注意加以区别。

(2)区分案件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处理就会不同。要注意认真分析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案件性质。

(3)区分违纪的后果。违纪后果的不同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对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审理时应予以注意。

(4)区分违纪责任。应将负主要责任的人与负次要责任的人相区别,将主动策划违纪的人同被动实施的人相区别等。

(5)区分认错态度好坏。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主动交代违纪事实的,配合调查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依照规定自查自纠的,应当从轻处理;对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承认错误的,应当从重处理;对于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的,伪造、销毁证据,打击报复检举人、揭发人、证人的,应以妨碍违纪案件的查处,作为处分依据,合并处理。

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民族、财产等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

案件审理人员在对受审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时,只能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情节出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不能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在追究纪律责任或适用纪律条规上有所不同。对任何党员的申述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

5、民主集中制原则

(1)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案件要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提请纪委常委会议审定。

(2)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的处理。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在不能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3)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对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反映或请求重新审查。但在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改变处理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6、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

(1)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也允许他人为其辩护。

(2)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3)党员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对党员提出的请求和申诉,必须及时办理,并答复本人。

(4)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事实清楚

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对案件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

(1)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2)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3)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案件审理工作为了做到事实清楚,必须认真审查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处分决定、证据材料有无矛盾。如发现问题,应进行补充调查。

2、证据确凿

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对案件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3)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中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案件审理工作为了做到证据确凿,必须认真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证据是否真实,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如发现问题应进行补充调查。

3、定性准确

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对违反党纪的案件,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

(1)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2)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具有这种性质错误的构成要件。

(3)适用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处分条规要准确。

案件审理工作为了做到定性准确,就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定性标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制定党纪党规的依据。只有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才能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

4、处理恰当

案件审理工作要求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1)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2)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3)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案件审理工作为了使党纪案件的处理恰当,必须符合党纪案件的处理标准,综合分析案件对党、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并给以正确处理。同时,要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则,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规则,正确运用“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的规则,做到处理的轻重与错误事实的性质、程度相适应。

5、手续完备

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程序性法规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这些条规中所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每一步骤都要遵照执行。

案件审理工作要做到手续完备,一要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包括审查案件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核、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包括受理、审理案件材料,集体审议和与受处分人谈话等程序。手续完备体现了党在处理党员违纪问题上严肃慎重的科学态度,是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和案件处理质量的重要措施。

(四)违纪案件的审议、执行与监督

1、违纪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是集体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