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党务通:党委、支部建设与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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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党的干部工作(7)

经查,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外段瓦斯大量涌出,3316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致使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临时配电点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孙家湾煤矿的主要领导工作严重失职,煤矿生产技术管理混乱,不按采区设计进行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增加风道之间的联络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多工种交叉作业,非法使用外包工队;孙家湾煤矿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工作失职,“一通三防”、机电管理工作混乱,对违章作业等问题失于管理;孙家湾煤矿值班人员严重失职或擅离职守;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失职,重生产、轻安全,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盲目审批项目和组织施工,对安全隐患和有关问题失察;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对安全隐患未有效组织检查整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原阜新办事处安全监察不到位,对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调查认定,“2·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处理结果

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认为,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爆炸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孙家湾煤矿、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煤炭工业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原阜新办事处存在着安全意识不强,监督监管不力,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教训极为深刻。刘国强同志作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副省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监察部报国务院审批,给予刘国强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此外,辽宁省有关部门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某某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照程序免去其董事长职务。其余31名事故责任人,4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7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案例2重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张宗海,男,汉族,1950年3月出生,重庆市江津县人,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11月起先后任四川省璧山县委书记、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委书记,1997年6月起先后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委书记、黔江地委书记、黔江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黔江区委书记,2002年6月,任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04年8月,因涉嫌受贿罪,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经查,1997年至2002年期间,张宗海利用担任重庆市黔江地委书记、黔江区委书记等职的职务便利,接受重庆市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雷某人民币300万元。张宗海以他人名义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投资房地产,获取非法收益人民币122、9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和非法收益被依法收缴。此外,张宗海还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二、处理结果

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认为,张宗海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300万元,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重庆市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5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宗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宗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协助追回全部赃款和非法收益款,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检举他人,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宗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宗海有期徒刑15年。

案例3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总裁刘金宝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刘金宝,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海安人,1969年5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入党。1993年5月至1997年8月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代行长、党组代书记,行长、党组书记;1997年8月至1998年12月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兼香港分行总经理;1998年12月至2001年10月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2001年10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港)副董事长、总裁。2003年5月被免去中银香港副董事长、总裁职务,2004年3月被免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职务,2004年1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银香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与中银香港原副总裁朱某、丁某某,中银香港总裁办公室原总经理张某某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此外,刘金宝还有与某电视台工作人员李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及嫖娼等违纪行为。

二、处理结果

2004年11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并报中共中央批准,给予刘金宝开除党籍处分。12月,监察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给予刘金宝开除公职处分。此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5年7月12日至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刘金宝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刘金宝本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认为,刘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国家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金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金宝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8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4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严重违纪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照,男,1946年12月出生,汉族,山东莒县人,大专学历,1964年12月参加工作,1981年6月入党;1987年6月起先后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2002年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兼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2004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3月,张恩照辞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并被免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6月13日,张恩照因涉嫌受贿罪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经查,张恩照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某公司董事长覃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所送贿赂10、4万美元、25万港币、10万元人民币;收受邹某某所送物品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此外,张恩照还将本人或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人民币59万余元费用由其他单位支付、报销;兼职取酬55万余元人民币;违反国家房改政策多次购买房改房。

二、处理结果

2005年7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后认为,张恩照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中共中央批准,给予张恩照开除党籍的处分。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张恩照开除公职的处分。此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林孔兴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林孔兴,男,汉族,1940年4月生,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学学历,1965年参加工作,1980年12月入党;曾任华中电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河南电力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河南电力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党组书记、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享受副部级政治待遇),2000年2月被推荐为第三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2004年1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经查,1998年至2002年,林孔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其妻王某收受贿赂36、9万余元。

(一)伙同其妻收受湖北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陈某某2万元

1999年初,陈某某获知国家电力总公司决定从华中电力集团公司范围内推荐一至二名公司领导后,请湖北省襄樊市原副市长赵某某和林孔兴之妻王某帮忙向林孔兴介绍、推荐,赵某某、王某分别向林孔兴转达了陈某某的请托事项。1999年2月经林孔兴提议,陈某某被作为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之一(共两人,陈排在第一位)上报国家电力总公司。1999年7月陈某某为了感谢林孔兴,在华中电力宾馆送给王某2万元,王某将陈某某送钱并表示感谢的事情告诉了林孔兴。陈某某于1999年9月被任命为重庆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二)接受广东省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武汉装饰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分公司)经理白某某为其住宅装修,价值139572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初,白某某应林孔兴之女林某的要求,为林孔兴的住宅进行装修,林孔兴及其家人未支付装修费。为了补偿白,经林孔兴向分管基建的人员打招呼,将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已招标完毕的28层住宅楼的室内装修部分从总合同中分割出来,交由武汉分公司承接。1998年12月,武汉分公司获得了该项工程,合同标的额为3999242元。经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造价咨询中心对林孔兴住宅装修价值鉴定,其装修工程造价为139572元。

(三)伙同其妻收受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20万元

1998年下半年,吴某某请林孔兴、王某帮忙承接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豫发电公司)安装工程监理,并表示事成后给予感谢。为此,林孔兴给时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豫发电公司副董事长刘某某、华豫发电公司总经理裴某某打招呼,王某和吴某某一起找裴某某做工作。1999年5月,吴某某承揽了华豫发电公司安装工程监理(标的额420万元)。2001年4月,为了感谢林孔兴夫妇帮忙,吴某某为林孔兴夫妇准备了20万元,并告诉了王某。2002年10月4日,王某到吴某某家中将20万元现金拿走,并在当晚将此事告诉了林孔兴。

(四)伙同其妻收受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1万元

1996年底,河南公司经理刘某某通过河南省电力局领导找到林孔兴,请其帮忙承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在湖北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发电机组的工程。经林孔兴默许,1997年6月河南公司承接了标的额为37280万元的机组安装工程。1999年底工程将要完工时,刘某某为了感谢林孔兴在承接工程时的照顾,并请其在结算工程款时帮忙,安排其子刘某(河南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从公司支取现金2万元,到武汉感谢林孔兴。刘某将1万元现金及价值8000元左右的礼品送到林孔兴家,因林当时不在家,即对王某讲“感谢林局长对河南公司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林局长在工程款结算上帮帮我们”。事后,王某将上述情况告诉了林孔兴。

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