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党务通:党委、支部建设与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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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党员管理工作(6)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10、严肃查处党费管理中的违纪问题

党费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开支范围挪用、滥用党费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对于贪污党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不能袒护姑息,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不得要求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党费的收缴是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来进行。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2、特殊情况下的党费交纳标准和方法

(1)农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党费交纳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2)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3)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党费交纳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的收入一般不够稳定,且相互之间也不平衡,作为党员本人在交纳党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同时,党组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认真负责地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4)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党费交纳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党费交纳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6)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方法。流动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的交纳党费问题。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收缴党费。

(8)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问题。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的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提出的。目前这项制度已经成为党内的一项经常性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先进,清除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从而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1、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

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

2、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一般程序

民主评议党员的一般程序是:制订计划、部署工作阶段;培训党员骨干阶段;动员、学习教育阶段;对照标准,自我评价阶段;开展批评,集中评议阶段;综合意见,本人表态阶段;表彰、处理阶段。

(三)党员评议格次及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1、党员评议格次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

2、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

八、党内表彰和纪律处分

(一)党内表彰

党内表彰的基本要求是:先进性、时效性、严肃性。

党内表彰的种类一般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委书记、先进基层党组织。

表彰权限:各级党组织表彰的对象由下一级党组织考察推荐,本级党组织审批。表彰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般2至3年,地(市)党委一般2至3年,县(市、区)党委一般1年进行一次表彰活动。

评选办法:表彰工作应在党内“创先争优”活动的基础上进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经过民主评选,组织认真考察和推荐,严格按标准审批。

表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确定表彰范围,制定评选标准;推荐评选,确定对象;考察审批;作出表彰决定,宣传先进事迹等。

(二)纪律处分

1、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分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或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党的纪律处分种类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或错误情节较轻,依据党的纪律,既不构成警告以上处分,又不能免予处分的违纪党员,应给予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党内重于警告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违纪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执行,主要是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而定。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井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任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和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做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是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开除党籍处分,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3、党纪处分的程序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为:

(1)对违反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区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