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党务通:党委、支部建设与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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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几项常用的党务工作程序(2)

4、通过监、计票人员。监、计票人员可由党员提名,也可由党委提名,但候选人皆不得担任。

5、监、计票人员清点有选举权的党员数。预备党员和没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应另指定位置就座。

6、监、计票人员检查票箱,加贴封条。

7、监、计票人员发选票。核对选票发放数和到会有选举权党员数量是否相符,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多余选票封存。

8、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要求,有选举权的党员填写选票。

9、投票。

10、选举工作人员开箱清点选票。核对收回票数与实发票数是否相符,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11、大会主持人宣布收回选票情况和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实发票数,则选举有效;若多于实发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清点人数,发放和填写选票,投票。

12、监、计票人计票。计票结果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并填写书面报告,由监票人签字。若进行的是差额选举,可进入下一个程序;若是预选,则应从程序5开始再进行一次正式选举。

13、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

14、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委员当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15、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结束。

16、将有关选举的文书、选票归档。

注:1、出席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数的一半方可开会。

2、党总支、党支部的换届改选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程序

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其成员除参加党委(党组)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程序如下:

(1)党委(党组)书记与党委成员通气商议有关事项。有关事项为:生活会的具体日期;生活会的中心议题。

(2)党委(党组)办事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办事机构整理归纳群众意见。

(4)党委(党组)书记提前通知各成员做好准备。

(5)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6)记录员做好记录,记清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主持人、参加者(如缺席要写明原因)、记录员等。

(7)书记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统一思想。

(8)由书记通报会前座谈会情况。

(9)党委(党组)成员发言、交流,汇报各自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互相交换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理出班子的共性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10)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分工,落实到人。

(11)办事机构将记录报送上级党组织。上报的记录应是原始记录。

(12)落实改进措施。半年检查一次,改进情况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汇报。

党总支、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参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程序进行。

五、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

(1)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请示。请示内容:改选时间、部署;选举方式;新纪委的组成设想。

(2)起草工作报告。

(3)开好民主生活会,回顾工作及思想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对选举的认识。

(4)党委会统一意见,下发意见工作报告初稿,讲清为什么要选举、怎样选举及选举中要注意的问题。

(5)党支部、党小组组织讨论,明确选举的意义和做法;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选举;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6)党委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党支部、党小组讨论工作报告,并对纪委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8)酝酿候选人名额、条件和组成方案,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纪委确定候选人和选举办法;党支部、党小组酝酿讨论;纪委汇总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纪委提出选举办法提交党支部、党小组讨论。

(9)会前准备。准备选票和投票箱,布置会场。

(10)召开选举大会。报告到会人数,宣布大会开始;通过选举;通过候选人名单;通过选举工作人员;检查和关封投票箱;发选票;填写选票;投票;开票箱、计票;公布选举结果并封存选票。

(11)召开新纪委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委员和正、副书记。

(12)同级党委通过新纪委班子并报上级党委批准。汇报内容为:选举日期;参加人数;选举方式;选举结果。

附:案例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的一个大“动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2004年4月,中纪委监察部决定,对其派驻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监察局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将单派驻纪检组由中央纪委与驻在部门党组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将单派驻监察机构由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监察部直接领导。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单派驻机构管理实行改革的重大举措,其主要目的是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证单派驻机构能够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权威性,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更为有效的监督,切实防止和减少领导干部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向中央和国家机关56个部门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其中,向36个部门同时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即双派驻机构),向20个部门派驻了纪检或监察机构(即单派驻机构)。

2005年,北京市完成了对35家纪检监察双派驻机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这意味着,纪检派驻机构将由此前的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纪检监察双派驻机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从中直机关向地方全面展开。

一直以来,纪检监察双派驻机构既要对所驻机构进行监督,又要接受监督对象的领导。此项改革,则使对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职能作用得到突出。

根据《北京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派驻机构将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勤政等情况。除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汇报外,派驻机构每半年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直接报送市纪委监察局。同时,按照办法规定,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人选一般从有关单位的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办法还规定,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可对群众反映的驻在部门党组(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现在,全国各省区市的纪检监察机关已陆续开展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不再受双重领导的重大举措,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更是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的一个大“动作”。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纪检组组长长时间在驻在部门办公,派驻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工资福利一般也都在驻在部门,其个人利益与驻在部门牢牢地绑在一起。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长基本是铁定的“副手”,受“一把手”直接领导。在这种情况下,纪检干部要想监察本单位的问题,特别是自己顶头上司的问题,其难度可想而知。

从这一角度看,纪检干部实行垂直领导,对我们党的执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具有重大积极意义。它有效地解决了纪检干部在“双重领导”时“有责无权”的尴尬,使“监督者”的身份更加明晰,同时,也必将对党内民主的推进产生积极的影响。

(资料来源:李玉龙《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单位派驻经济、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会议》,《中国纪检监察报》200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