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则上每一组均须组成一个质管团队,并推派团长。
七、每一部门设一评审小组,由部门主管为召集人,部门副主管为副召集人,各组组长为评审员。
八、各评审小组设执行干事一人,由经理室人员担任,承召集人的指示负责有关提案的处理业务。
九、评审小组的职责如下:
1.提案受理与否的决定。
2.提案评审与奖励的决定。
3.提案试行与否的决定。
4.提案试行的交办与成效追查。
5.提案成绩的汇总统计。
十、跨部门的提案,由企划室或协理室协调处理后,呈总经理或协理核实。
提案内容
十一、提案内容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应予受理审核:
1.有关总务、人力资源、财务、会计、营养、生产、服务、生管、质管、采购等管理方法或管理制度的改善事项。
2.有关提高员工工作士气和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的改善事项。
3.销售推广业务和服务方法的改善事项。
4.作业事务方法的改进事项。
5.提高产品质量和设计的改善事项。
6.工作简化和事务简化的改善事项。
7.制造技术和操作方法的改善事项。
8.制作程序和机器配置的改善事项。
9.改进机器、工具的设计、制造与维护保养等事项。
10.物料仓储管理及厂内外运输搬运方法的改善事项。
11.旧废料的利用、原料的节省及其他降低材料成本的改善事项。
12.工作安全的改善事项。
13.工作环境与卫生的改善事项。
14.防止灾害危险方法的改善事项。
15.加工不良及降低生产成本费用的改善事项。
16.员工福利的改善事项。
17.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的改善事项。
18.非职务范围内的错误纠正方法的改善事项。
19.虽属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但有重大突破性的改善建议者(视提案内容状况而定)。
20.其他有利于公司并且有可能实现的提案。
十二、提案内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审核:
1.仅提出缺点或问题而缺少具体改善内容及方法者。
2.业务上被指令改善者或上级指示他人开始进行的改善提案。
3.已被采用过或事前已有的提案(但其有更佳方法或更大效果者不在此限)。
4.个人的诉苦或类似的事情者。
5.业务上应做的工作不得以提案方式提出受奖(视提案内容而定)。
6.已受奖的提案,同一性质的改善应在业务上同时进行,若再提出则视提案内容而定。
7.政治性的问题。
8.对他人私生活的攻击。
9.各种不满的怨言及批评。
10.有关人事变动及任免、调薪等问题。
11.其他对公司没有利益且无实现可能的提案。
提案的提出与处理
十三、改善提案原则上以个人名义提出,每人每期(三个月)至少需提出一件,并列入个人及该单位的绩效考核。
十四、提案需以书面形式填写“改善提案建议书”,并于需要时附具图式、模型或样品,以利于评审。
十五、提案一经提出后,提案人不能再收回提案。
十六、同一内容的提案,以先提出者为准,后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其有更佳办法者,可予接受(提案提出的先后认定,以承办单位签收的时间为准)。
十七、提案的处理程序如下:
提案人拟案一送质管团团长会签登记一送组长会签一送主管会签一提交评审小组执行干事登记提案一执行干事登记编号并存查一提案书上半联送有关单位会审(可签具建议奖别及奖金)一确认提案效果一提报评审小组检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及奖别奖金一领发提案奖金。
十八、各提案评审人员需对提案内容详加了解,若提案内容不充足,可要求原提案人或与其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作为案件评审的参考。
十九、有关提案的评审处理时限,原则上需在两天内提出会签意见后,送还承办人,以利于提案处理的时效。
提案的奖励
二十、提案的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受理奖、绩效奖、优越奖、专利奖、纪念奖。
二十一、非职务内的错误纠正提案,经评审小组受理者,给予发放纪念奖(品)。
二十二、提案经评审小组决定受理者,即颁予受理奖奖金20元整。
二十三、提案经实施后确有成效,但无法以数字来衡量其效益金额时,依相关评分标准颁发优越奖奖励。
××公司员工互助管理规定范本
总则
第1条为发挥员工互助互爱精神,安定员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团结的力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为配合本规定的实施,特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办理有关互助款项的提取、保管、生息、核发、运用等事宜。
第3条凡本公司正式员工,自从试用期满之日起,即为福利保险会员,享有本规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参加本会者,其互助权益享受自交缴互助费,次月开始生效,于离职之日起失效。
约。
组织
第6条本会设委员七人,由公司人事、财务主管及本级各单位主管担任,另设委员3至4人,从员工中推选产生。
第7条本会由当然委员中推选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管理本会一切业务。
第8条本会除常任委员会3人外,其他委员任期一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9条本会设干事两人,由人事、财务部门主管兼任,以承办本会日常工作。
第10条本会所有人员均为兼职。
会议
第11条本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召开例会,紧急事件,可随时召开;如无重大事件,可以采用传阅方式。
第12条本会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时,应由人事委员代理。
会费缴纳规定
第13条参加本会的会员,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
第14条互助费按月薪总额及互助费标准于发薪时扣缴。互助基金为基本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津贴形式每月拨发。
第15条员工每月缴纳的互助费标准如下
第16条员工所缴的互助费及公司所补贴的互助基金概不退回。
互助规定
第17条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按本规定办理但因病假期未愈而转入停薪留职的人员不在此限。
第18条停薪留职人员在未缴纳互助费期间,年资不予计算。
第19条会员结婚时,按下列标准给予互助礼金。
一、结婚互助礼金依人会时间分别规定下列标准:
1.人会一年,补助元:
2.人会两年,补助元:
3.、人会三年,补助元:
4.、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元。
二、员工于婚假期满后即可申请:
三、会员申请领取结婚互助金,需交验户口本后方可给付:
四、会员配偶亦为本会会员时,双方均发互助金:
五、会员如从未向本会申请过结婚互助金而再婚者,按标准额发放。如已申请领取过结婚互助金而再婚者减半发放,但仅限一次:
六、本互助金由本会代表全体会员致赠:
七、女性员工辞职后一个月内结婚者,亦适用于此规定。
第20条会员辞职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饯别费:
一、未满一年者30元:
二、未满三年者100元。
三、满三年后每增加一年,增发10元。
第21条会员本人死亡时,丧葬费按下列标准补助:
一、人会未满一年给付元:
二、人会未满两年者,给付元:
三、人会未满三年者,给付元:
四、人会未满四年者,给付元:
五、人会满四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发元。
第22条丧葬补助金需交验户口、死亡证明后方可领取,限期三个月,过期不予办理。若因家庭状况困难,可由本会酌情增发原定标准×%以内的追加补助。
第23条会员眷属死亡时,丧葬补助金规定如下:
一、父母、养父母,给付元;
二、配偶,给付元:
三、祖父母,给付元:
四、未成年兄弟姊妹,给付元:
五、未成年子女,给付元:
六、以上均凭户口本、死亡证明,并限两月内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七、眷属、遗属多人为本公司员工时,只限领取一份。
第24条会员因故伤残补助标准如下:
一、因故致残严重者补助元,较重者补助元,较轻者补助元。其伤残等级划分按当地保险公司划分为准;
二、因故重伤病,住院一个月或休养两个月以上者,补助元;
三、因故轻伤病。住院十日以上,休养一个月以内者,补助元;
四、限事故、疾病发生后两个月内、凭住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申领。
第25条会员及家属医疗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补助医药费的50%,但以每人每年元,家属每年元为限:
二、限以公立医院或指定医院处方为准。美容院、性病及其他辅助治疗不予补助:
三、凡因保险而享受免费医疗者不予以补助。若个人需承担部分费用时,可酌情补助:
四、家属仅限无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人。申请补助时需交验医院诊断证明、药费收据和户口本,并限一个月内办理,过期不再予以办理。
第26条会员家庭发生意外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时,一经本社确认,核发×元以下互助金。
第27条因上述原因无法筹款时,按上述现定向本会申请无息贷款,每人每年以1000元为限。并限六个月内分期还清,但需两人担保。
第28条会员生育补助如下:
一、生育、流产,每胎付40元;
二、死产、流产限四个月以上胎儿:
三、生育补助每一员工以两次为限,双胞胎加发一倍补助金:
四、限产后一个月内凭户籍或医院诊断向本会申请。
第29条会员子女奖学金规定如下:
一、会员子女每人每学期为大学60元,高中40元,初中20元为限:
二、享受奖学金对象平均成绩应在85分以上:
三、奖学金支付凭学校证明申领。
第30条会员、子女教育贷款规定如下:
一、大学每年无息贷款400元,高中200元,初中100元为限;
二、以子女四人为限,并限四个月内分期还清:
三、本贷款需两名同事进行担保。
第31条会员本人及家属医疗贷款规定如下:
一、每人每年以500元为限:
二、贷款不计利息,限六个月内分期偿还。
附则
第32条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于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每年结算一次,于次年六月公布。
第33条本规定经福利保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出差管理制度
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一、主管级:每日××元
二、一般级:每日××元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则
第十七条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膳、宿杂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出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有效规范管理出差活动,提高出差效率和效果,统一出差费用支出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差旅费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出外(国内外)参观培训、参加会议、联系业务以及科研交流等公务活动。
三、职责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