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舒口水:新闻深呼吸
15574600000018

第18章 杭州地铁“11·15”事故调查报告缘何难产?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发生了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21人遇难。事故发生当天,我一直守候在现场,看到了、听到了诸多细节。我在浙江经视《经视新闻》中进行了连续4天的评论,引来观众热切关注。有热心人上载的相关视频至今还保留在网上。

事故发生至今已有7个多月220多天了,事故的调查报告至今还没公之于众。近日,央视报道说,“从在宁波举行的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上了解到,造成21人遇难的杭州市地铁湘湖站‘11 · 15’重大坍塌事故的调查结果在事故发生7个多月后即将向社会公告。6家事故责任主体的8名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回答记者有关事故调查报告迟迟还没有公布的提问时,浙江省安监局局长徐林说,这主要是由于事故搜救工作结束得比较晚,直到2009年4月,最后4名遇难者遗体才被找到;为使事故调查结果客观公正,调查报告反复征求了各方特别是专家的意见,因此调查报告比规定期限晚了一些。

有关调查报告期限的规定源自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是个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该法规规定,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需要提交报告,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杭州地铁“11 · 15”重大坍塌事故的“事故发生之日”是2008年11月15日,有关事故的报告规定最迟也应该在120天后作出。所谓的“直到2009年4月,最后4名遇难者遗体才被找到”,事实上并不能成为推迟报告出台的理由。我在《新闻深呼吸》中说,还好找到了最后4名遇难者,要是找不到的话,难道我们就有理由不出台事故调查报道?!至于说“为使事故调查结果客观公正,调查报告反复征求了各方特别是专家的意见,因此调查报告比规定期限晚了一些”,这样的说法也难以服众。行政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例外”,如有“言下之意”类的扩大解释,那解释权也在国务院。反复征求专家意见不能成为违规的理由。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这各方到底是哪方?隐隐地我有些担心,所谓的反复征求各方特别是专家意见,会不会是基于利益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