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1日晚,浙江武义县常务副县长王建四驾驶一辆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既已发生,领导高度重视。新华社报道说,“金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此事,立即要求武义县和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指示市纪委介入调查。”可以想见的是,死者家属一定会得到合理合法的抚慰与赔偿;相关部门也会继续重申相关禁令;王副县长估计也会受到通报批评抑或是更严重的处理。
车祸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副县长怎么会自己开着警车回家呢?报道说,王副县长在陪同领导、专家实地考察并用过晚餐后,“因其驾驶员有事请假外出,王建四自行驾驶县交通局所属牌号为‘浙G5093警’的警车回家”。“车辆行至金义线上古井村地段时,受相向来车灯光影响视线受阻,与骑自行车的50岁妇女张淑飞发生碰撞,造成张淑飞受伤”。副县长所以驾车,是因为驾驶员请假;车祸所以发生,是因为受相向来车灯光影响视线受阻;张淑飞所以受伤,是车辆与骑自行车的她发生碰撞。凡此种种,字斟句酌,无不都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副县长。
然而,无论如何,副县长开警车闯祸还是有许多细节会引起关注和议论的。首先,当地交通部门何以配备有警车?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中明确,所谓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武义县交通局并非规定中可以有警车的司法部门。其次,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副县长当然不是人民警察,他当然不能驾驶警车。再次,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作出之前,把事故说成是“车辆与骑车人发生碰撞”,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副县长开警车闯祸的“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同时,当地提出加强干部教育,重申相关禁令,完善相关制度,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禁令事实上早就存在,副县长违反禁令才闯祸,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