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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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罪犯改造价值评价与选择

(一)评价标准

罪犯改造价值是客观的。但评价却是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同时罪犯改造价值的实现与监狱干警的工作水准又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罪犯改造价值评价首先必须解决评价标准问题及干警工作水平问题。

用什么标准来评价罪犯改造价值?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准,还是用资本主义国家的标准?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罪犯改造理论认为,罪犯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是最大的人道主义;而某些罪犯矫正理论却认为强调罪犯改造会侵犯人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罪犯改造理论强调罪犯改造的核心是转化犯罪思想,因为只有转化了罪犯的犯罪思想才可能使罪犯变为有益社会的新人;而某些罪犯矫正理论则认为:人是自由的,人的思想也是自由的。犯罪思想是人思想的一部分,改造犯罪思想是违反思想自由要求的。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罪犯改造理论认为罪犯改造既主要是转化犯罪思想,同时又要矫正行为恶习。对罪犯的改造是一个教育、感化、挽救的过程和启发自觉改造的过程;而某些罪犯矫正理论却说罪犯思想改造是“强迫洗脑”,只能搞行为矫正。由于我们研究的罪犯改造价值是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因而只能采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准,而不能用其他别的什么标准。否则,就会因立足点和指导思想的不同而得出面目全非的结论。

用什么样的工作水准为基础来评价罪犯改造价值,也是一个关系到对罪犯改造价值肯定与否的重要问题。监狱是坚持中央关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真正以改造人为监狱工作的中心,还是以别的什么为中心?是坚持用改造工作来统帅监狱工作的全局,还是坚持以行刑惩罚来统帅监狱工作的全局?是坚持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高标准,还是坚持“不逃跑,不死人,不出大事故”的低标准?是坚持以转化罪犯的犯罪思想为主,同时抓好其他各项改造、矫正工作的综合治理,还是只抓那些“立竿见影”“看得见摸得着”的改造工作?理论和实践都反复证明:只有坚持前者,罪犯改造价值才可能全面显现;只有坚持前者,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才能越来越显出它的价值和光芒。

(二)罪犯改造的负效应

罪犯改造与任何事物的价值效应一样,都具有两重性。尽管罪犯改造价值,即正效应是主要的,根本的,但认真考察它的负效应,对于改进、完善罪犯改造工作,加强、提高罪犯改造的正效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罪犯改造的负效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思想呆板。罪犯处于接受惩罚和改造的境况,权利意识淡化。特别是当他们重返社会之后,这种权利意识的淡化就显得更加明显。由于长时间在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在这种特定的环境效应下,罪犯的思想方法、语言习惯、表达方式,都不免受到监狱环境的影响,都不免与接受改造的处境相联系,久而久之,干警怎么教就怎么想,干警怎么指挥就怎么做,从而形成了这种特定的思维模式,一旦刑满出狱,踏入社会,与长期处于自由状态的公民相比,就必然显得思想呆板。二是行动迟缓。罪犯改造是在监狱这个特定的环境下进行的。特别是各种行为有严格的纪律和规范的约束,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不能乱说乱动的行为走势。他们一旦刑满回归社会,由于监狱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反差,与长期生活在自由社会的公民相比,就处处显得畏手畏脚,行动迟缓。三是权利观念淡薄。长期在监狱接受改造的罪犯,由于剥夺自由,剥夺或暂停政治权利,加之处于接受惩罚和改造的境况,权利意识淡化。特别是当他们重返社会之后,这种权利意识的淡化就显得更加明显。

罪犯改造的负效应的主要危害是使刑满释放人员不能迅速地适应社会需要,更快地充当社会角色。这与改造宗旨相比,不是主要的,而且只要认识统一,方法得当,这种改造的负效应是可以克服的。在监狱工作方面,尽管行刑惩罚是作为罪犯改造的前提和条件出现的,因而惩罚、改造负效应必然存在,然而随着监狱学与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干警素质的提高,这些负效应是可以压到最低程度的。在社会方面,只要刑满释放人员能自强自尊,积极去适应社会,负效应是完全可以在较短时期内消除的。

(三)罪犯改造价值选择

罪犯改造的价值选择,即罪犯改造的价值取向,在当今理论和实践中,有下述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1.在惩罚利益与改造利益之间的选择

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既是监狱两项主要职能的关系,又可以说是在实现改造目标中的手段之间的关系。关于惩罚与改造之间的选择,从理论上讲,从坚持中国特色的监狱工作上讲,当然是改造而不是惩罚。但在实践上,却由于多种原因而选择的首先往往是惩罚而非改造。这种选择对实现罪犯改造价值无疑是有害的。关于手段、方法的选择,基于他们的前提都是实现改造目标,选择的方向只是关系到工作中应注重哪个方面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则应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在首肯惩罚管制这个前提条件下再来论证实施其他改造手段。没有惩罚管制这个前提条件,就谈不上实施其他改造手段。但是,从实现改造人的宗旨和价值讲,而又绝不能把着重点停留在惩罚管制上,而应该是在加强惩罚管制的条件下,重点研究进一步采取何种有针对性的改造措施,借以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2.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选择

在监狱的惩罚和改造工作中,随时都可遇到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问题。罪犯改造理论研究表明,多数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统一起来的,只有少数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是难以协调统一的。前者如维护正常改造秩序与罪犯脱逃的追捕的关系,加强罪犯改造措施与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关系等。后者如促进罪犯改造的指标实现与一般考核指标实现的关系,实现“高标准”与满足“低标准”的关系等等。

从实现监狱工作的最高宗旨和罪犯改造价值考虑,在监狱工作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关系之间,当然应首肯长远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协调与统一。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首肯眼前利益,放松甚至放弃长远利益。这种价值取向,在新中国的劳改史上也常有反映,如变改造第一为生产第一,变“硬任务”为“软任务”等。这种价值取向的影响,在今天人们价值观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就变得更为严峻了。在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今天,提倡、坚持、首肯长远利益,并在此条件下,尽量做到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是监狱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光荣任务。

3.在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选择

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同是监狱追求的目标。在我国监企合一和监企分离时期都是如此。这是因为监狱工作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具有不可分性。在我国,既然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而劳动改造就必然需要劳动对象和相应的其他条件。特别是需要维持再生产所必须的资金,需要有有利于罪犯改造的有效益的监狱生产。所有这些,都是与经济利益直接联系的,而经济利益作为经济基础的一部分,这又直接决定着政治利益。因此,监狱追求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统一是合符情理的正常选择。但是,监狱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将实现政治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能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在监企合一的时期,坚持政治利益第一、经济利益第二就成了我国劳改工作的根本方针。在实行监企分离的今天,二者关系虽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监狱只完成和实现政治利益,而由企业去实现经济利益。但是,鉴于监狱与企业的特殊关系,监狱在坚持政治利益的同时,在劳动力配置等相关工作方面,适当兼顾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更好地坚持监狱的政治利益是大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