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15609600000010

第10章 罪犯改造价值内涵

(一)政治价值

所谓政治价值,是指罪犯改造在促进和实现政治目标和阶级使命某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积极作用。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都要运用监狱来实现自己的政治利益和追求。只不过在封建社会之前,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统治者认识上的局限,还不能自觉运用改造、矫正一类的措施来为自己的政治利益服务。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他们在与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作斗争的基础上,发现了监狱对罪犯的矫正、感化功能,因而在资产阶级监狱改良运动中和以后的年代里,开始自觉或半自觉地运用矫正感化来为自己的政治利益服务。甚至在一段时间达到了这样的高度,即有些国家都几乎不提监狱的惩罚功能,而只讲对罪犯的矫正、感化。尽管在不少国家这种情况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矫正感化罪犯的实践极少,但作为统治者运用对罪犯的矫正感化来为自己的政治统治利益服务的企图却是客观存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之后,由于无产阶级长远利益之所在,包括对罪犯进行矫正感化的罪犯改造,其政治价值也就显得更加突出,运用这种价值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服务也就更加自觉。

1.树立新的国家形象

一个国家,对罪犯采取什么对策和措施,往往反映了这个国家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见地。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以我国历代统治阶级为例,多数的改朝换代、重大庆典,都总要大赦天下,以示国泰民安,帝王贤德。用大赦犯罪者的办法来达到政治目的,已成为我国历代统治者公认的“义举”。此外,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些有头脑的统治者或地方官吏,利用“纵囚归家”的手段,即将判刑乃至要斩首的罪犯,放他们回家团聚,并规定回转监狱的时间,以此昭示贤明,这也是利用监狱罪犯的放、归来为自己歌功颂德,树碑立传的手段。新中国成立后,罪犯改造提到了与惩罚并重,并在实际上成为监狱工作中心的情况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也就更加自觉地运用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来为国家安全、进步和发展服务。

首先,是树立新中国的光明进步形象。在旧中国的监狱里,对关押的罪犯,一是生活条件极差。在报复、威吓的刑罚指导思想下,监狱管理上表现为不管囚犯的死活,不仅“合男女老幼有罪无罪于一处”,而且监狱食不裹肚,衣不避寒,粪屎遍地,奇臭难闻。二是打骂严重。旧监狱不少都是已决、未决犯人于一监。通过严刑拷打,进行刑讯逼供,自不待言,就是已决犯也是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横加罪名,任意凌辱。“奸吏悍卒,倚狱为市”。如囚人有所馈赠,则衣食薪炭均可卖与,甚至妻妾憧仆,都可以携带;如无馈赠,则打骂虐待,施以酷刑。三是无端折磨。用劳役折磨犯人在旧监狱司空见惯。有的朝代犯人服苦役时都要戴上刑具。新中国成立后,尽管经济上十分困难,但由于改造罪犯的政治目的明确,一扫旧监狱的污秽,树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光明进步的监狱形象。

其次,是树立新中国的民主形象。旧中国的监狱一旦入内,就罪犯改过自新无门,就连被马克思称为旧监狱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一生产劳动,在封建社会也是作为惩罚手段而实施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监狱则大都失去了劳动基地和对象,罪犯大都整天像牲畜一样被关起来,没有改过自新,立功赎罪的机会和条件。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劳动改造政策的贯彻实施,不少罪犯获得了新生,学到了重新做人的本领。不少人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立功减刑,提前与家人团聚。大批罪犯经过改造重新做人,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干部、企业经理、劳动模范、治安积极分子。这一切都为新中国树立了民主、伟大的政治形象。只有“身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只有听任虐待、欺凌。一是旧监狱犯人有冤难伸。在旧监狱刑讯逼供的条件下,冤案丛生,除极少数遇到机会和“清官”得以昭雪或部分纠正外,多数冤假错案是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监狱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就明确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已决犯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足以改变案件的确凿材料的时候,应当即时送请原审判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重新审判的根据”。并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罪犯享有申诉、辩护、控告等多种权利及行使办法,还规定了建立监规纪律评议小组、犯人伙食委员会等多种民主管理组织。使监狱、劳改队在惩罚和改造罪犯中,实现了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二是旧监狱犯人找不到立功赎罪机会。在旧监狱的犯人,除一部分政治犯的关押是直接服务于政治统治之外,一般刑事犯的关押,虽然在宏观上有服务于政治统治的一面之外,一般都是以关押、惩罚、报复为满足。

2.维护政权的巩固

利用监狱这个国家机器,维护政权的稳固,这是一切国家监狱的基本属性,概莫能外。新中国成立后,同样要用监狱这个专政机关来维护自己政权的巩固。不同的是,它除利用监狱行刑惩罚职能来巩固政权之外,还充分运用监狱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这一职能来巩固自己新生的红色政权。

第一,通过改造罪犯,消除敌对阶级的残余势力及其影响。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劳动人民和一切爱国人士的当家作主,意味着一切剥削阶级及其代表人物都在限制、改造、消灭之列。新中国,对于敌对分子,只要放下武器,没有非杀不可的罪行,都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末代皇帝、大批战犯、反革命分子、土匪恶霸等都先后在改造政策下得了新生。正如经过改造的骆远奎在宣布特赦他的大会上所说:“我过去是土匪,作了许多恶,毛主席的政策救了我。我过去的头脑里装的是反人民的思想,今天的头脑里装的是靠拢人民的思想;过去我的手是血淋淋的,今天我已经成了四级钳工;过去我只会简单的加减乘除,今天学会了三角几何;过去身体瘦弱不会劳动,今天身强力壮学会了劳动。共产党、毛主席是我再生的大恩人,这个恩情我永世难忘”。这种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力量,对于消除敌对势力及其影响,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无疑有着重大作用。

第二,运用罪犯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个政权的巩固,主要靠人民的拥护和强大的军队,这是历史所证明了的。由于新中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它不同于过去一个剥削阶级取代另一个剥削阶级所建立起来的政权,更不同于同一种类型国家制度的改朝换代。它的运行,势必要荡涤一切污泥浊水,这就在客观上出现了这样的状态: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团结了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调动了他们建设自己国家,巩固自己国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那些由于不能适应社会变革需要而不愿意或不习惯而产生的消极因素,要干方百计予以化解。除一小部分因犯罪受惩直接予以改造之外,多数的则只能依靠群众进行工作,同时也靠罪犯改造成果给他们的转化带来动力和促进。事实证明:不论因犯罪直接投入监狱改造,还是通过罪犯改造成就给社会上消极因素带来的影响和动力,都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消除危害新生政权的力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起到积极作用。

3.推进无产阶级历史使命实现的进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就必须首先要夺取政权,并利用手中的政权逐步实现自己的目标。马克思主义还告诉我们,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实现,不仅在时间上是漫长的,而且在内容和方法上是多方面的。利用监狱及罪犯改造来为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实现出力,也是实现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重要措施。

第一,罪犯改造是无产阶级消灭剥削阶级残余的一项重要工治阶级。对于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来说,既然最终目的是要最终消灭阶级,那它就得采取一切措施为消灭剥削阶级而非消灭剥削阶级分子肉体而奋斗。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消灭剥削阶级,一是消灭其经济基础,没收地主用以剥削他人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没收官僚资本的财产归国家所有,通过赎买政策,通过公私合营等形式,使民族资产阶级走上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道路。二是消除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思想意识。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剥削阶级的经济基础消灭以后,反映和维护旧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即思想意识由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还不可能一下消失,相反,它还会顽固地反映和为维护其阶级利益而挣扎。这种挣扎最剧烈的形式就是对社会主义政权及其有关措施的反抗与破坏。对这部分人的惩罚与改造,自然就成了无产阶级政权实现自己历史使命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就成了无产阶级消灭剥削阶级残余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意味着无产阶级由被统治阶级转变成了统治阶级,而地主资产阶级则意味着由统治阶级转变成了被统治阶级。对于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来说,既然最终目的是要最终消灭阶级,那它就得采取一切措施为消灭剥削阶级而非消灭剥削阶级分子肉体而奋斗。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消灭剥削阶级,一是消灭其经济基础,没收地主用以剥削他人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没收官僚资本的财产归国家所有,通过赎买政策,通过公私合营等形式,使民族资产阶级走上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道路。二是消除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思想意识。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剥削阶级的经济基础消灭以后,反映和维护旧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即思想意识由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还不可能一下消失,相反,它还会顽固地反映和为维护其阶级利益而挣扎。这种挣扎最剧烈的形式就是对社会主义政权及其有关措施的反抗与破坏。对这部分人的惩罚与改造,自然就成了无产阶级政权实现自己历史使命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就成了无产阶级消灭剥削阶级残余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罪犯改造是无产阶级实现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使命的重要内容。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既然是要实现共产主义社会,那就必须在夺取政权后,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改造工作。其中包括对社会、人类和整个环境的改造。这种对社会、人类和环境的改造是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逐步进行的,是在共产主义的物质财富、人们的精神财富和多方面的发展中实现的。罪犯作为人类社会环境中最落后、最消极的一部分,当然更需要加以改造。以财产型犯罪为例,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就连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乃至奴隶社会,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都要取缔和惩处,更何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这个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国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而财产型罪犯的行为是与之格格不入的。这就决定了,除了从一般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出发,需要对其实行惩罚和改造之外,从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的需要看,也需要对其进行犯罪思想转化、恶习矫正和新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适应社会主义自食其力能力的培养。没有这种以旧思想的转化和新道德品质、行为习惯与生存能力的培养为内容的改造,不仅罪犯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就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步伐也要自然而然地淘汰这种落后于时代的思想与行为。所以,我们对罪犯的改造,不仅反映了当今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实现了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内容与要求。

第三,罪犯改造是无产阶级实现解放全人类历史使命重要的一部分。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一项重要目标。因为没有全人类的解放,无产阶级自己也就得不到解放。无产阶级奋斗目标也就难以实现。而要解放全人类,就必须找到束缚着人类,使人类不能正常发展的根源。这些根源主要包括自然、环境的束缚,即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束缚;阶级剥削压迫的束缚;人类自身认识与生存能力的束缚。要去掉这些束缚,这就需要有先进的社会制度及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全人类的共同拼搏。无产阶级实现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就是这种拼搏的基本内容与目标。罪犯是人类的一部分,绝不能因为他们是犯罪人就将他们从人类这个整体中排斥出去。相反,只有加强对他们的改造,才能加快和促进整个人类解放的事业。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有使罪犯得到了解放,即犯罪思想的改造与新品德、知识、技能的培养,整个人类才能逐步得到彻底解放。虽然这种解放,与整个人类最终解放的目标要求相比还相距甚远,但它们不失为实现全人类解放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秩序价值

秩序,古人注释为:秩者,常也,序也;秩序者,常度也。现代人释义为:有条理,不混乱。或称“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立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所谓秩序价值,在我们这里,是专指罪犯改造对维护包括社会治安秩序在内的统治秩序的积极意义。

在阶级社会中,无论古今中外,统治阶级都要运用监狱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维护其统治秩序的要求。不同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运用监狱维护其阶级统治秩序的内容和范围逐步发展、进步罢了。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只知道用监狱的监禁、报复功能来维持其统治秩序。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中期,统治者除继承奴隶主阶级的方法外,已开始发掘新的内容。如我国(周礼)中记载西周时期的“以圆士聚教罢民”。在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已与整个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相一致,统治者除利用监狱的惩罚功能来维护其统治秩序外,还开始寻求矫正、改过迁善等更新的途径和方法来维护其统治秩序。社会主义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阶段,作为阶级社会一部分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会运用监狱功能维护其统治秩序。区别在于它除了运用监狱的行刑惩罚来维护统治秩序外,更多地是通过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来实现其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通过加强改造罪犯来维护统治秩序,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维护统治秩序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早在50年代,中央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谈到罪犯的改造时就指出:国家安危,系于一半。如果说过去的几十年中,罪犯改造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今后也将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发挥出它巨大的威力。

1.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与否,是一个国家、民族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造成国家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一是遭到外来武装侵略,这种情况虽然会造成国家、社会的不稳定,但是暂时的。更重要的它会激发这个国家、民族的自尊心和凝聚力,共同起来反抗外来的侵略,并最终取得胜利。另一种是主要由内部,或外部敌人通过内部的一部分人的捣乱而引发的不稳定,这种情况则比外部武装入侵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但不管哪种情况,在当今社会,利用罪犯改造、矫正来维护社会安定都不失为一项有效决策。

首先,是维护人心的安定。这是社会稳定的首要内容和任务。人心安定,即人心安稳、正常。没有人心的安稳正常,国家的建设无法开展,人民就难以安居乐业,乃至国家的稳定、国防的巩固都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人心不安定,可能由于统治阶级错误方针、政策所致,也可能由外患引起,更多的还是由于社会治安秩序混乱而发生。国内外的发展史证明,社会治安秩序混乱,引起的人心不安定,虽然造成的影响后果相对较小,但却是引起人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国统治者在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同时,也特别注意对引起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监狱罪犯加强矫治。我国近年的实践也证明,监狱监管改造好坏,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极大。例如,80年代初国家实行“严打”之前,社会治安秩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流氓横行,盗窃嚣张,使女工不敢单独上下班,外出人员风声鹤戾,人人提心吊胆,处处小心翼翼。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监狱罪犯改造工作未能到位,一些在狱中未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和从狱中脱逃的罪犯,到处行窃、报复,乃至公开在大庭广众之下大肆进行流氓犯罪活动,这无疑给较乱的社会治安秩序火上浇油,给不够安定的人心雪上添霜。在中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方针号令下,混乱的局面很快得到了整治,广大群众也自然就安居乐业。

其次,是维护罪犯情绪的安定。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与社会治径,就是通过加强监管改造来维护罪犯的安定。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都证明:罪犯情绪的安定,是监狱开展一切监管矫治活动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罪犯情绪的不安定,不仅监管矫治活动难以开展,即使开展也难以收到成效,更重要的是监狱这个“活火山”随时都可能因此爆发,发生凶杀、破坏乃至暴动等等。在西方,对待这类犯人的手段就是镇压和平时加强监管。在我国,主要措施则在于加强罪犯平时的改造工作。改造工作深入了,罪犯情绪也就安定了;罪犯情绪安定了,一切重大不安定因素就会自然熄灭或扑灭在爆发之前。安一样,也需要有一个安定的环境。环境安定,则改造秩序井然,改造质量提高;反之,则监管改造秩序混乱,罪犯改造难以进行,甚至会因此发生更大的不安定事件。监管秩序的混乱和罪犯情绪的不安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转化。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必然影响罪犯情绪;而罪犯情绪的波动,又必然会给监管改造秩序带来不利的结果。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通过加强监管改造来维护罪犯的安定。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都证明:罪犯情绪的安定,是监狱开展一切监管矫治活动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罪犯情绪的不安定,不仅监管矫治活动难以开展,即使开展也难以收到成效,更重要的是监狱这个“活火山”随时都可能因此爆发,发生凶杀、破坏乃至暴动等等。在西方,对待这类犯人的手段就是镇压和平时加强监管。在我国,主要措施则在于加强罪犯平时的改造工作。改造工作深入了,罪犯情绪也就安定了;罪犯情绪安定了,一切重大不安定因素就会自然熄灭或扑灭在爆发之前。

再次,维护罪犯家属亲友的安定。罪犯是社会的人,他们一般都有父母、兄弟姐妹和亲友。一个人犯罪判刑,必然给亲人带来痛苦和不安。这种痛苦和不安,又必然给国家建设和社会安定带来消极影响。在此情况下,唯一能使亲人得到安慰的是罪犯在监狱有良好的表现,能受到表扬、奖励和立功、减刑。这种好的表现,能有效地影响家人、亲友的情绪,由原有的消极影响变为积极影响。从而也就促进了社会的安定。而监狱罪犯良好表现的得来,要靠深入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靠多种改造措施的配合,靠各种激励手段的综合运用,靠罪犯端正的改造态度和自觉的改造行为。如果没有这些条件,罪犯也就不可能得到改造,当然也就不可能因有良好表现而受到表扬、奖励和立功、减刑。如果罪犯以烂为烂,抗拒惩罚和改造,甚至进行敌对行为,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这又必然加重家属、亲友的消极心理,增大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监狱的罪犯改造,虽然是在与社会相对隔绝的条件下进行的。但由于监狱是在社会之中,监狱中的罪犯不可能完全与社会隔绝,不仅社会上的不良信息和不良行为会影响罪犯的改造,而且罪犯的反改造行为和没有得到改造的后果也会在社会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反映和表现,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重大危害。

第一,罪犯改造的正常运转,可以减少服刑人员脱逃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监狱罪犯脱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客观方面,有监狱设施条件较差,罪犯反惩罚反改造心理的客观存在,社会不良信息因素的影响等;在主观方面,有改造工作不深入扎实,有监管控制措施不力,有基层干警责任心不强,有武装警卫力量薄弱等等。正是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我国监狱罪犯脱逃率较高。这些脱逃罪犯逃到社会后,除极个别外,绝大部分或多或少都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他们中或出于报复,进行凶杀、纵火、投毒;或由于留恋犯罪生涯如“猛虎”下山,疯狂地进行抢劫、强奸、盗窃、诈骗。就是那些为了处理家庭问题,为了个人某些特殊需要而逃跑的罪犯,出狱后一般都因生存或其他需要而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减少罪犯脱逃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的危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加强工作,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但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其中最主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却是加强对罪犯的改造工作。罪犯改造工作深入了,罪犯的逃跑心理就会及时掌握,并有的放矢地加强教育转化和采取防范监控措施,从而把绝大多数脱逃问题消灭在发生之前,借以减少由于罪犯脱逃给社会治安秩序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

第二,罪犯改造的加强,可以减少刑满释放人员中的“废次次品”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不能由“工厂”质检部门决定其不准出厂。监狱对刑满人员,就是发现其属“废次品”,除犯有可以逮捕判刑之罪,并办理法定手续可以不予释放者外,其余人员,哪怕是原犯罪恶性一点未得到改造,甚至变得更坏,一面手成了多面手,小偷变成了大盗,只要没有抓住犯罪事实和办理法定手续,都只能依法按期释放。这种“废次品”,一旦流入社会,对本人来说因又犯罪受到严惩属罪有应得,对社会治安秩序来说,那就危害严重,后患无穷。对这种性质的问题,既不能建议修改法律,将这种人强制扣留,待改造好后再释放;又不能在他们释放后,予以跟踪监视。这就是说,只有眼睁睁地让他们危害社会治安,再犯再抓。罪犯惩罚与改造理论及实践都证明: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使他在刑期内得到更好的犯罪思想转化、恶习矫正和新品德、知识、技能的培养,使刑满释放人员的“废次品‘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品’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30年代的监狱学者,曾把监狱比作医院。新中国成立后,又把监狱比作学校、工厂。不管是医院,还是学校、工厂,都可能产生‘废次品’。医院有治不好或治不彻底的病人。作为‘残次品’的伤病人,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健康和给家人带来麻烦;学校的‘废次品’会给升学、就业乃至生活出路带来危害;工厂的‘废次品’也会给社会、给消费者和工厂自身带来损失。而监狱的‘废次品’——未得到改造或未得到彻底改造的服刑人员,则一害本人,二害社会。这种‘废次品’与真正工厂的‘废次品’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不能由‘工厂’质检部门决定其不准出厂。监狱对刑满人员,就是发现其属‘废次品’,除犯有可以逮捕判刑之罪,并办理法定手续可以不予释放者外,其余人员,哪怕是原犯罪恶性一点未得到改造,甚至变得更坏,一面手成了多面手,小偷变成了大盗,只要没有抓住犯罪事实和办理法定手续,都只能依法按期释放。这种‘废次品’,一旦流入社会,对本人来说因又犯罪受到严惩属罪有应得,对社会治安秩序来说,那就危害严重,后患无穷。对这种性质的问题,既不能建议修改法律,将这种人强制扣留,待改造好后再释放;又不能在他们释放后,予以跟踪监视。”

这就是说,只有眼睁睁地让他们危害社会治安,再犯再抓。罪犯惩罚与改造理论及实践都证明: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使他在刑期内得到更好的犯罪思想转化、恶习矫正和新品德、知识、技能的培养,使刑满释放人员的“废次品”率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罪犯改造的强化,可以加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力量。在社会治安案件中,除少部分是犯罪案件外,多数是轻微的违法案件。据统计,这些案件的作案人员,不少是社会闲散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闲散人员越多,出现社会治安案件的可能性越大,社会治安秩序也就问题越多。社会闲散人员的来源是多方面的。监狱刑满释放人员中,一些没有就业技能,或者有一定就业技能,但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愿做;有的嫌钱少,有的嫌活脏;高不成,低不就,流浪于社会。这种闲散不定的人,就不断地补充到这个社会闲散人员的队伍中去,从而增加了社会治安秩序发生问题的因素。尽管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改造质量不高仍是主要原因。要在社会治安秩序方面防微杜渐,一个极为重要的着眼点,就是加强对罪犯犯罪思想的转化和恶习的矫正,加强罪犯就业技能的培养和刑满释放适应社会的心理训练。总之,只有加强罪犯的改造,才能斩断或基本斩断来自监狱方面的祸根。

3.维护监狱的安定

维护监狱的安定,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关押的对象,是社会公认的最不安定的因素。他们被判刑入狱后,虽然由于惩罚和改造的原因,多数罪犯的反社会恶性已有所转变或收敛,不安定因素在不断地减少或削弱。但是,从客观上看,监狱是一个动态的整体,罪犯入监后,多数在不断转变是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则是表现好的或比较好的在不断出狱,新入监,恶性较重的罪犯又在不断增加。因此监狱从总体上是一个不安定因素集聚的场所。只有加强监管改造工作,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

第一,罪犯改造有利于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监管改造秩序是消而有所削弱,但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只要加强罪犯的改造工作,在监狱,在一个大中队或监区,形成了积极接受改造占优势的改造氛围,愿意为争取自己的前途出路积极表现自己的罪犯总是会有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占多数。在这种新人好事有人夸,坏人坏事有人管的条件下,良性监管改造秩序就必然会出现。三是罪犯改造工作的加强,罪犯积极接受改造的比例增大,消极对抗的比例减少,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人员就会孤立。一方面,发生了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事件能够较快查清,有关人员会及时得到相应的处理,因而能有效地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改造;他们自己也会在教育改造的引导下认识自己的罪错,萌发改恶从善的新观念;另一方面,通过对破坏监管改造秩序事件的处理,还可以教育那些可能发生破坏监管秩序的边沿人物,警告他们悬崖勒马,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监狱维持正常运转,开展多项工作的基础。没有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随时都可能给整个监狱和监狱所在地社区造成新的秩序问题。监管改造秩序与罪犯改造的关系,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好的监管改造秩序,能有效地促进罪犯改造,而罪犯改造工作的好坏,又直接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罪犯改造对监管改造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的。一是罪犯改造工作的加强,可以有效地加强罪犯监规纪律的执行,从而直接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罪犯对监规纪律的遵守从宏观上讲是处于被动状态之中的。他们的这种被动状态又是由罪犯的犯罪恶性与监规纪律对他们的约束而产生的。在这种约束与被约束、约束与反约束的矛盾中,影响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的因素就会暴露,破坏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的事件就会发生。加强罪犯改造工作,罪犯由于思想认识的逐步提高,反约束心理就会逐步减弱,遵守监规纪律的自觉性就会逐步增强。二是罪犯改造工作的加强,能增强改造氛围,加大相互监督的力度。监管改造秩序的维持必须要靠监狱的改造氛围和罪犯间的相互监督,除此之外,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是难以维护的。在新的形势下,尽管罪犯间相互监督意识被消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抵消而有所削弱,但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只要加强罪犯的改造工作,在监狱,在一个大中队或监区,形成了积极接受改造占优势的改造氛围,愿意为争取自己的前途出路积极表现自己的罪犯总是会有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占多数。在这种新人好事有人夸,坏人坏事有人管的条件下,良性监管改造秩序就必然会出现。

三是罪犯改造工作的加强,罪犯积极接受改造的比例增大,消极对抗的比例减少,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人员就会孤立。一方面,发生了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事件能够较快查清,有关人员会及时得到相应的处理,因而能有效地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改造;他们自己也会在教育改造的引导下认识自己的罪错,萌发改恶从善的新观念;另一方面,通过对破坏监管改造秩序事件的处理,还可以教育那些可能发生破坏监管秩序的边沿人物,警告他们悬崖勒马,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

第二,罪犯改造能直接维护监狱的安全。监狱安全的维护,从形式要件上看,主要靠监狱监管设施和监管措施,靠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看押、警戒,靠监狱所在地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与协助。搞好这些形式要件的建设,监狱安全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但是,还应该看到,加强罪犯改造,才是维护监狱安全的根本措施,也可以说是维护监狱安全的实质要件。这种罪犯改造对监狱安全的特殊意义,一是由于罪犯改造工作的加强,罪犯中积极因素增加,正气上升,同各种反惩罚、反改造破坏活动作斗争的力量大大增强,从而使监狱中各种不安全因素或破坏苗头,都可能得以及时发现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我国罪犯都是生活在集体之中的,只要这个集体的罪犯不是消极或反改造因素占据主导地位,这个集体中的罪犯进行破坏、捣乱活动就可能被检举揭发。这个集体积极因素的成分越多,这个集体中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小。二是由于罪犯改造工作的加强,正气上升,就必然带来邪气下降,形成改造正气对反改造邪气的震慑力量。在实践中,罪犯群体由于罪犯改造工作薄弱,出现正不压邪,邪气上升的情况是有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看押、监管疏忽,就极易发生问题。但是监狱中每一个大小群体都毕竟不是铁板一块,都是由不同情况人员组成的可分化的改造群体,只要做好改造工作,再差的群体,正气都会扬头,邪气都会低腰,反改造破坏活动心理都会受到镇慑。尽管做好改造工作与不发生安全问题不是同一概念,但做好改造工作与没有做好改造工作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尽管发生问题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也不是每个罪犯都能及时得到转化,极个别抱“花岗岩脑袋”去见上帝的罪犯是存在的,但这些都不能成为“监狱问题难免论”的根据。相反,只要监狱干警真正下决心去做好改造工作,罪犯中正气是完全可以压倒或会震慑邪气的,维护监狱安全的效应也会在有关条件的配合下自然而生的。

(三)文明价值

文明,其基本含义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中,与蒙昧、野蛮相对而言的进步和开化状态。文明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的核心内容。生产力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工具、意识形态和制度形式越发展,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所谓文明价值,是指罪犯改造对文明发展的积极作用。

文明价值,具体包括物质文明价值,精神文明价值和制度文明价值三个部分。尽管它们与罪犯的关系表现形式不同,但内在的促进作用却是客观存在的。研讨罪犯改造文明价值,对于社会文明的促进和罪犯改造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建设

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是社会生产力提高的结果。而生产力的提高,又主要表现为物质生产主体、物质生产工具、物质生产对象及物质生产效率的发展,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与罪犯改造有密切联系。

第一,罪犯改造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社会的物质生产者,是社会物质生产的主体。在阶级社会中,罪犯的地位处于物质生产者与破坏者之间。罪犯改造的主要任务就是把那些物质生产的破坏者变为物质生产的参与者。

物质生产是社会全体成员为了生存、幸福而自觉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在阶级社会,有的人由于聚敛了大量财富而坐享其成;有的人因好逸恶劳而掠夺他人物质生产成果。这些人虽然在整个人类中的比例很小,但他们对人类物质生产进步的影响极大。如果说前者在一定时期内对生产力的发展,还有进步意义的话,那么后者对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则只有危害而无任何进步可言。我们这里讲的罪犯改造对促进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是指罪犯在经过改造,转化了不劳而获思想,矫正了好逸恶劳的恶习之后。这样的罪犯,已与原先的罪犯或犯罪人判若两人。体现在他们身上的对社会物质生产的促进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物质生产的破坏者变为社会物质生产的创造者。对于一个身躯健全的人来说,在从事物质生产方面,只要有劳动对象、劳动工具、本人愿意劳动并有劳动技能,就能对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作出贡献。罪犯在犯罪判刑前,主要缺少的并不是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有的甚至并不缺少劳动技能,主要缺少的是劳动精神——本人不愿意老老实实地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经过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改造,参加物质生产劳动的态度端正或基本端正的,出去重新就业需要的技能也学到或基本学到了,这种由社会物质生产的破坏者向社会物质生产创造者的转化,对社会,对国家的物质生产无疑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二是劳动改造本身也是一种劳动力的利用,对社会物质生产有一定促进作用。毛泽东早在建国初期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时就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如何保存并有效发挥这一大批劳动力的作用,毛泽东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这样就既可以使他们从罪犯变为新人,又可以很好地保护和运用好这批劳动力;既可以使罪犯由破坏者变为建设者,又可以给一切愿意接受改造,回心转意的罪犯提供一个立功赎罪、重新做人的机会。事实证明,由于大批罪犯参加筑路、开矿、修水利等物质生产劳动,不仅预期的目标都基本上实现了,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罪犯改造能减少对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的破坏。罪犯之所以被判刑改造,主要就是因为他们是社会的消极因素,是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的破坏力量。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对社会的危害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判处他们一定的刑罚,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正义惩罚,又是一种促进其改悔向上的手段。尽管由于罪犯的主观恶性,悔改态度和改造环境。条件、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每个罪犯的改悔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作为经过改造的群体而言,他们改造后对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的破坏是极大地减少了。首先,罪犯的改造,直接减少了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的破坏因素。在我国监狱接受改造的罪犯,不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还是普通刑事犯,他们的犯罪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监狱将罪犯中的92%以上的人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就直接为社会减少了蛀虫、破坏者,从而也就减少了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的损失。其次,监狱对罪犯的改造,间接地减少了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的破坏。一方面,罪犯改造以后,回到社会对周围可能对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造成危害的人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无论从他们的改造体会还是从他们因判刑的痛苦损失,都会对一些人产生警示作用和劝诫作用,从而减少危害社会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罪犯变新人意味着社会犯罪数量的减少,意味着人民群众相对的安居乐业和安定的生产、生活。这种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也是一种促进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增加的重要因素。从罪犯不再对社会物质财富和物质生产进行破坏的角度来考察,当然也是一种对社会财富和物质生产破坏的减少。

2.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

精神文明,主要是指与人的意识、思维有关因素的进步与发展。罪犯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这部分人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精神文明的面貌及其发展。因此罪犯改造,对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促进社会精神面貌的改善是罪犯改造在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罪犯中的多数,由于文化水平低,人际交往差等诸多因素,在道德风貌、语言及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反映和代表了社会不太健康的那部分精神文明状况。他们的言行,不仅直接危害社会精神文明,污染社会精神风貌;而且也间接影响社会精神文明,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施恶习传播。罪犯的改造,能使绝大部分罪犯消除或部分消除不良的精神风貌,他们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不仅绝大多数人自己在精神文明方面表现良好,而且还能带动社会落后层的精神文明进步。

促进社会文化水准的提高,是罪犯改造在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各种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都证明:文化程度的高低,不仅是与社会犯罪有关,而且关系到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在罪犯这个特殊群体之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人一般都占罪犯总数的30%以上。文化程度低下,本身就是精神文明落后的一种。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文化程度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低文化的罪犯,这种提高就显得更加明显。他们从监狱回归社会,这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促进。

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罪犯改造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罪犯这个群体中,犯罪前,一部分人本身就是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或相关工作的人员;有的虽然不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或相关工作,但他有条件或有可能从事与此有关的工作,只是由于主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问津。罪犯经过改造,原先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不仅在工作态度上得到了端正,而且科学技术水平一般也有提高,有的在监狱就有重要的发明创造。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部分人回归社会后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有一定贡献的。此外,还有一部分具有从事科技工作基础的人,经过犯罪思想改造和文化、科学技术的学习,由一个社会的废人或破坏者,变成了工程师、教师,或科技爱好者,他们从监狱回归社会,一般都能对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3.促进社会制度文明的发展

罪犯改造对社会制度文明的促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实践的成就。如果没有实践的成就,理论上的论证往往是苍白无力的,法律的保障更是难于成立的。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在监狱制度上有过独居制、自治制等创建,并称监狱机构为矫正机构,但由于对罪犯的矫正只涉及部分行为习惯,因而难以取得重大进展,以致国内在80年代,还有人对罪犯能否得到改造提出质疑。认为监狱应回到它古老的惩罚职能上去。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思想混乱的情况下,如果不是有建国几十年来罪犯改造的巨大成就作后盾,我国罪犯改造的地位也可能动摇,已经确认了罪犯改造的制度文明还可能发生暂时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变化。是罪犯改造对社会制度文明的推进。当人类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对罪犯还只有报复、惩罚,还说不上改造。但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是在长期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虽然从宏观上说不上改造罪犯,但也不是与之相关的因素一点也没有。如我国奴隶社会后期的“聚教罢民”。封建社会的“劳作”、“恤囚”,都或多或少地对罪犯改恶向善起到一些作用。当人类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刑罚理论在总结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罚思想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教育刑论和感化、矫正等理论观点。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我国对罪犯的改造尽管主要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但它也与资本主义社会对罪犯的感化、矫正制度的发展有极为密切的联系。社会主义社会对罪犯的改造,实质上也是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文明的一种继承和发展。不同的是,这种继承和发展,与资本主义对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制度文明的继承有质上的区别。前两种继承发展只是量的积累,只是为行刑而对罪犯感化、矫正,而且这种感化、矫正不涉及犯罪思想这一根本问题;后一种继承、发展是量变到质变,是以行刑为前提,把改造罪犯理论从行刑理论中分离出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几种继承和发展,尽管有质或量的不同,但都是对社会制度文明的推进。二是罪犯改造对社会制度文明的保障。与罪犯改造有关的社会制度文明的发展,需要得到理论上的论证和法律的保障。而不管是理论的论证还是法律的保障,都离不开实践的成就。如果没有实践的成就,理论上的论证往往是苍白无力的,法律的保障更是难于成立的。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在监狱制度上有过独居制、自治制等创建,并称监狱机构为矫正机构,但由于对罪犯的矫正只涉及部分行为习惯,因而难以取得重大进展,以致国内在80年代,还有人对罪犯能否得到改造提出质疑。认为监狱应回到它古老的惩罚职能上去。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思想混乱的情况下,如果不是有建国几十年来罪犯改造的巨大成就作后盾,我国罪犯改造的地位也可能动摇,已经确认了罪犯改造的制度文明还可能发生暂时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变化。

(四)正义价值

正义,意指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和事业。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观点和社会准则,在社会意识中十分广泛,因而也一直影响着监狱制度和罪犯矫正、改造。尽管历代各种不同社会制度、各个朝代、各个阶级与个人的正义观点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根本对立,但正义观念影响和制约监狱制度与罪犯的感化、矫正、改造却一直是存在的。

1.罪犯改造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核心

罪犯改造保障社会正义。由于历史的局限,在人们的传统观念和评价标准中,往往只看到罪犯危害了社会,就应受到惩罚。“杀人偿命,借债还钱”,有天经地义的一面,但往往看不到罪犯在危害社会,受到应得惩罚之后,应该对罪犯加以改造才能真正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社会正义的一面。国家对犯罪人的惩处,虽然实现了部分社会正义,但并不是全部,更不是根本。一方面这种惩罚,只是维护了形式上的正义,而未维护实质上的正义。对罪犯的惩罚,虽然使之受到了痛苦和损失,受害单位和个人在心理上得到了部分平衡,然而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并不因此而得到认识和下决心改正,只有对罪犯的改造才能解决惩罚所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说,只有对罪犯实施改造,才能从实质上维护社会正义。另方面,维护正义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也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而应把可能受损害的对象考虑在内,把权益不受侵犯考虑在内。而国家对犯罪人的惩罚,恰恰只解决了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他们之间的在形式上的正义,而未能从根本上保障整个社会的正义不受侵害,其结果是罪犯刑满出狱后一些人仍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对更多的人造成危害。这种潜在的对社会正义的威胁,不是靠单纯惩罚所能解决的,只有对罪犯实施改造,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全社会的正义。

罪犯改造标准是正义价值的体现。既然正义的内涵是公正和悖于我国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我国法律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民的,那么体现这种社会正义的东西,最完整的就是罪犯改造标准——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因为,我国的这个罪犯改造标准,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正义价值的要素。一是这个罪犯改造标准,体现了行刑惩罚的正义。监狱对罪犯实施改造是以行刑惩罚作为前提和条件的,没有行刑惩罚就没有对罪犯的改造。罪犯改造标准所体现的这种行刑惩罚要素,反映了加害人与受害人形式上的公正;二是这个罪犯改造标准,体现了社会心理上的正义。犯罪行为,从现象上看是对受害人利益的侵害,对社会安全的侵害。而它潜在的对公正、对人民利益的侵害,行刑惩罚是不能完全使这种损失与补偿平衡的。可我国的罪犯改造标准,则能从心理和安全角度实现全社会损失与补偿的平衡。三是这个罪犯改造标准,更能体现刑事法律上的正义价值。我国的法律,体现了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包括正义价值在内的根本利益在罪犯改造标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为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使之有利于整个社会稳定、进步与发展。反之就必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进步与发展,这种损失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结果,显然有悖于我国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我国法律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2.罪犯改造是实现个人正义的基础

个人正义是价值正义的重要内容。没有个人正义,就没有实质上的社会正义。而与犯罪问题有关的个人正义,又只有与罪犯改造直接联系,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罪犯改造是实现个人正义的基础。

罪犯改造是全面实现受害人个人正义的基础。作为刑事受害人,在他们遭受到犯罪侵害之后,只有当他们在身心上和物质上全面得到补偿才可能实现正义的平衡。但客观事实是,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许多情况又是无法实现补偿的。如杀人、强奸对人身的伤害。抢劫、诈骗、盗窃对物质的侵害,虽然由于破案及时能追缴部分赃物(款)退还失主,但全部或大部分追回赃物(款)却是很难做到的。在上述情况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受害者也只能是部分地得到了正义的心理补偿。受害者由于受到伤害,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所造成的伤害,除判处加害人死刑,受害人已无法维护正义补偿心理之外,判处重刑都是远远不能抹平因犯罪而造成的心理伤痕的。要解决这种正义的补偿与平衡,唯一的途径就是犯罪者本人有一种能使受害者心理得到正义补偿、平衡的表示。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实际的或表态的等等。而所有这些,则只有对罪犯实施改造并能得到了成效之后才能实现。因此,从个人正义的角度考察,罪犯改造,对全面实现受害人的正义补偿与平衡进而稳定社会,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罪犯改造还是实现犯罪人个人正义的基础。犯罪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从正义观念的角度研究,主要有两种状态。一是有正义观念的犯罪,如报复性质的行凶、纵火,心怀不平的拘禁、绑架人质、抢夺财物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虽有正义观念,但他们所持的正义观念是偏颇的,其中有的人的正义观念虽有合理的部分,但所采取的实现正义的方法却是违法犯罪的,因而也要受到刑罚惩罚。二是无正义观念的犯罪。这种情况居犯罪者中的多数。但不论有正义观念的犯罪,或无正义观念的犯罪,他们都不可能在犯罪判刑之后,就能站在社会正义的立场上认识犯罪对社会受害者、自己、家庭亲人的危害,从而自觉地去实现对社会、受害者、自己、家庭、亲人正义的补偿,抚平由于自己的犯罪给各方面造成的心理创伤。要如此,唯一的办法就是国家实施对罪犯的改造。让犯罪者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逐步悔悟,认识自己的罪错,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从而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实现自悔、自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犯罪者及其亲人的正义补偿,使犯罪者本人和亲人从犯罪者的犯罪痛苦中解放出来。反之,如果只服刑不改造,或者有改造之名,无改造之实,罪犯不能最终实现自悔、自立,犯罪者本人和亲人的正义是无法实现的,犯罪者及其亲人可能都会因个人正义得不到补偿而终身痛苦,犯罪者也可能因此而再次犯罪,受到刑罚的再次惩罚。

(五)人道价值

人道,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人道价值是指罪犯改造所表现出来的在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人道的理解,同许多词汇一样,不同的阶级、国家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同时,由于人道和人道主义紧密相连,而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加之人道、人权有着深刻而广泛的历史、地域和政治渊源,因此我们讲的人道与西方国家有重要差别。我国一般习惯地在讲人道主义时都要冠以“革命”或“社会主义”。这种在人道主义前面冠以副词的习惯,并不是完全出于政治原因,主要的是它包含着内涵上的重大差异。

1.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是最大的人道

我国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政策,是从罪犯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相统一的基点上考虑的,是从罪犯的根本利益与社会的大众利益相结合的角度考虑的,是从人道的整体利益与各分支系统的具体利益相协调的精神考虑的,因而它也是着眼于人道的根本点进行的。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是对罪犯的生命、健康的最大的关心、爱护。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发展而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底子薄,“一穷二白”。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里,是学西方国家让罪犯“坐吃闲饭”,服刑守法?还是让罪犯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50年代颁布的第一部监管改造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选择了后者。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虽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将改造目标由“新人”变为“守法公民”,但要将罪犯由一个社会的破坏者变为一个社会的建设者的基本精神没有变。因为在我们这个国度里,只有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才是从根本上爱护罪犯的生命和健康。如果不对罪犯实行有效改造,而只是单纯地“服刑守法”,这不仅在我国难以实现,就是这样做了,除了少数因犯罪受惩而不敢再犯罪者外,多数罪犯要么像西方国家的犯罪者一样,成为累犯,成为监狱的常客;要么在犯罪生涯中变成残疾、病体,直至死于非命。这两种结局,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一个正常的、有是非观念的人,都会得出这是很不人道的结论。与之相反,将一个犯罪者变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成为个人家庭幸福美满的社会成员,任何一个公正的、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会结论为这是最人道的作法。

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是从根本上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在这里主要是指对罪犯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的尊重。在罪犯改造中,涉及到罪犯的人格尊重问题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具体改造工作中,涉及到罪犯的人格尊重问题。如工作方法不当,影响到罪犯的自尊心;对问题处理欠妥,影响到罪犯应享权利的保障等。但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由于罪犯改造本身所要求的,也不是罪犯改造必然出现的。而是由于有的干警素质低而造成的。从罪犯改造效应和要求考察,理论和实践都反复证明:越尊重罪犯人格,改造工作越顺利,改造效应越好。这就是说,从根本上讲,罪犯改造要求与效应,同尊重罪犯人格是完全一致的。而且两者互为条件:一方面要实现罪犯改造要求和有好的改造效应,必须尊重罪犯人格,只有尊重罪犯人格,才有好的改造效应;另一方面,要尊重罪犯人格,又必须以罪犯改造要求和效应为前提。只有以罪犯改造的要求和效应为标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对罪犯人格的尊重。二是在宏观评价上,涉及到罪犯人格的尊重问题。一方面,我国对罪犯的改造,虽然与惩罚同为监狱的任务,而且在实际上是以改造人为宗旨,但它毕竟是在执行刑罚惩罚的前提下和过程中进行的,加之我国执行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又都主要是由监狱管教干警进行,两者之间的问题就很难划清。而且,前者由于执行刑罚惩罚,要给罪犯造成一定的痛苦和损失,出现不尊重罪犯人格问题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另一方面,我国对罪犯的改造目标,是要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罪犯人格的尊重。如果不能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在刑满后不能自食其力或重新犯罪,这就在实际上出现了罪犯不要别人尊重自己人格和自己不尊重自己人格的状况。由此可见,只有改造罪犯,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罪犯人格的尊重。

2.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是救治罪犯心灵疾患和矫正其行为恶习的救死扶伤

过去不少学者把监狱比作医院,这在旧监狱制度下虽然名不狱同医院联系起来,把对罪犯的改造比作救死扶伤,则是恰当的,因为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实质上也是对罪犯心灵疾患和行为恶习的医治。医治罪犯的心灵疾患是最彻底的人道主义。由于人生理本能所决定,患了病都希望得到医治。罪犯从一个正常人走上犯罪道路,从根本上讲,是他的心灵深处有了疾患。但是这种疾患与生理疾患不同,自己往往感觉不到痛苦,在犯罪得手之时往往还感到高兴、痛快。正是由于这种现象与本质的不统一,才使得不少人的心灵疾患得不到及时治疗,从而走上犯罪判刑的道路。有的人甚至在锒铛入狱之后,仍讳疾忌医不思改造,最后落得个“二进宫”、“三进宫”的下场。无数生动的实例证明:罪犯改造犯罪思想,虽然对本人来说是痛苦的,但对包括犯罪者亲人在内的全社会却是件极大的好事。医治心灵疾患与治疗生理上的疾患一样,良药苦口利于病,长痛不如短痛。治好了病人的疾患,对医生来说,就是尽到了最大的人道主义。监狱对罪犯心灵疾患的医治,往往不被人们所认识、了解,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攻击我们是“洗脑”,好像真是大逆不道似的。只要稍有良知的人和不怀敌意的人,都会在事实面前肯定罪犯犯罪思想改造在人道主义方面的巨大功绩。符实,但它却不是没有道理。在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条件下,把监狱同医院联系起来,把对罪犯的改造比作救死扶伤,则是恰当的,因为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实质上也是对罪犯心灵疾患和行为恶习的医治。医治罪犯的心灵疾患是最彻底的人道主义。由于人生理本能所决定,患了病都希望得到医治。罪犯从一个正常人走上犯罪道路,从根本上讲,是他的心灵深处有了疾患。但是这种疾患与生理疾患不同,自己往往感觉不到痛苦,在犯罪得手之时往往还感到高兴、痛快。正是由于这种现象与本质的不统一,才使得不少人的心灵疾患得不到及时治疗,从而走上犯罪判刑的道路。有的人甚至在锒铛入狱之后,仍讳疾忌医不思改造,最后落得个“二进宫”、“三进宫”的下场。无数生动的实例证明:罪犯改造犯罪思想,虽然对本人来说是痛苦的,但对包括犯罪者亲人在内的全社会却是件极大的好事。医治心灵疾患与治疗生理上的疾患一样,良药苦口利于病,长痛不如短痛。治好了病人的疾患,对医生来说,就是尽到了最大的人道主义。监狱对罪犯心灵疾患的医治,往往不被人们所认识、了解,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攻击我们是“洗脑”,好像真是大逆不道似的。只要稍有良知的人和不怀敌意的人,都会在事实面前肯定罪犯犯罪思想改造在人道主义方面的巨大功绩。

医治罪犯行为习惯上的疾患是最明确的人道主义。罪犯之所以成为罪犯,不少人除了有思想疾患这个根本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行为习惯上的疾患。这种行为上的疾患虽然对罪犯之罪不起决定性作用,但不少这方面的疾患却是使不少人成为罪犯的重要帮凶。因此,医治罪犯行为习惯上的疾患,也是监狱治病救人的重要内容。但是,在一个较长时间里,对罪犯行为习惯疾患的医治,即对以坏习惯为内容的恶习矫正,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深化,对罪犯行为习惯疾患的医治,从法律制度到实际工作上都得到了有效地加强。使得不少这方面的患者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这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重要成就。

(六)权利价值

权利价值是指罪犯改造对保障全体公民权利得以享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这里讲的权利,虽然也涉及到一般社会权利,但主要是指法律权利,指那些法律化了的权利,指那些具有法律规定性、法律保障性和法律自主性等基本属性的权利。

1.尽可能使较多的罪犯提前恢复作为公民的全部正常权利

罪犯作为犯罪的公民,由于判处徒刑或死缓,而被剥夺了自由,剥夺或暂停了政治权利,有些民事权利也因剥夺自由而部分受到了限制、影响。罪犯改造的权利价值之一,就是使罪犯早日全部恢复其正常权利。从权利价值的角度讲,罪犯改造与单纯地刑罚执行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只能使极少数罪犯提前在原判刑期届满前恢复全部正常权利,而前者则能使更多的罪犯尽快恢复全部正常权利。

罪犯改造能变压力为动力,加快改恶从善的步伐。一个人犯的行列。罪判刑,锒铛入狱,应该说是人生的最大的挫折和痛苦,在心理上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如果不加以改造而任其自然发展,只能有这样三种可能:一是混刑度日或申诉不成后混刑度日,以消沉悲观的态度混完刑期的全程;二是少数以死相拼,进行脱逃、破坏、凶杀等再犯罪活动;三是极少数慑于刑法的威力和铁窗生活的痛苦,有悔改表现而得到减刑或提前释放,成为正常公民。反之,如果不是任其自然发展,而是积极加强对罪犯的改造,理论和实践都反复证明:监狱的绝大多数罪犯,都能由被动改造转化为自觉改造,大大加快他们提前出狱而获全部公民权利的步伐。在加强犯罪改造的情况下,尽管在罪犯刚入狱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罪犯犯罪思想恶习的顽固性和改造、转化的渐进性,也会出现一些混刑度日、随大流乃至抗惩抗改言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造工作的深入,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会陆续分化而先后转入自觉改造和积极前进的行列。

罪犯改造能提高罪犯对其前途出路的认识,化消极心理为积极心理。入监前期,多数罪犯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朝犯罪,终身作废”的悲观思想。他们大都看不到服刑改造后的前途、出路,认为自己是“玻璃瓶里的苍蝇,前途光明无出路”,“青春毁在牢里头”。如果只是单纯地刑罚惩罚,这种认识必然给监狱带来种种消极影响和危害;反之,如果在实施刑罚惩罚的同时,加强对罪犯的改造,罪犯的上述心理与认识,尽管也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它会随着改造工作的深化和事实的教育而逐步改变,化消极心理为积极心理,自觉地去为自己今后的前途出路而拼搏、奋斗。尽管他们在为自己好的前途、出路而积极改造的过程中,对自己今后的前途、出路还会有种种疑虑,但在积极改造的大环境中,他们也会在“自觉走”与“推着走”的共同作用下,早日实现自己全部权利的恢复。

2.保护社会上全体公民的正当权利

人们习惯称罪犯为社会上的害群之马,或社会的破坏者、捣乱者。应该说,国家对这些犯罪者的惩办,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正当权利的保护。但也应该看到:这种对广大公民的正当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人民法院基于对罪犯犯罪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实现的。主要是对罪犯已对公民权利侵犯的惩处,不是主要基于罪犯今后不再侵犯公民权利的考虑而作出的制裁。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客观上还存在着罪犯对犯罪所判刑罚不服的问题,不愿意改恶从善的问题。古今中外,各国单纯执行刑罚惩罚的实践都告诉我们:罪犯不认罪服判和不愿意悔改的比例很大。正因为这样,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监狱中关押的罪犯都是多次入狱的累犯。如果监狱能实施和加强罪犯的改造,则罪犯认罪服判和悔改的比例,必然大幅度上升。由于绝大多数罪犯的犯罪思想和恶习得到了改造,坚定了重新做人的决心,刑满释放后自然也就能成为一个不再侵犯他人权利的守法公民。

罪犯改造能增强罪犯的认罪服判意识,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权利。思想支配行动。罪犯走上犯罪道路,正是因为在他们心灵深处,潜伏着一种犯罪思想,一旦条件成熟,他们的犯罪动机就会变为犯罪行动。罪犯在犯罪受惩后,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思想道德观念和法律文化知识等主客观原因,他们对自己的犯罪危害、犯罪根源并不都能认识,对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惩罚并不完全服气。据典型调查,有的基层中队有不认罪服判思想的竟高达80%之多。对于这样一些罪犯,如不实施改造,他们除少数基于刑罚威慑力量而不敢犯罪外,多数都不可能立地成佛。甚至可能在相互影响和不良心理的汇聚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坏。相反,对其实施以犯罪思想为核心内容的改造,这种不认罪服判的思想就将在众多改造措施面前,逐渐转化。使绝大多数罪犯在刑满释放时,不愿再去干危害社会、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活动。这种基于对罪犯犯罪思想改造和转化而实现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从根本上实施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罪犯改造能有效提高罪犯重做新人的能力,有效地防止其对福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问题会遇到一些暂时困难,但由于有思想改造和重做新人技能的基垫,经过改造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减少。公民权利的侵害。古人云:“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这条古训在今天看来,虽然不是真理,饥寒的人并不一定要起盗心,有盗心的人不等于都有作案条件而从事盗窃犯罪活动。但如果把饥寒起盗心理解为饥寒者有起盗心的可能性则是正确的。罪犯在服刑期中,如果单纯执行刑罚惩罚,不仅罪犯犯罪思想依旧,罪犯也不可能学到重做新人的技能。刑满释放回到社会,危害社会,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由于在监狱内的相互濡染,他们危害社会、侵害他人的危险性更大。反之,如果在实施和加强对罪犯改造,在改造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同时,促使罪犯塑造美好的心灵,学会自食其力的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这样就能使罪犯在刑满出狱后有自食其力的能力,有重新创业的条件,从而为造福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问题会遇到一些暂时困难,但由于有思想改造和重做新人技能的基垫,经过改造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减少。

(七)法制价值

所谓法制价值,是指罪犯改造对监狱法制建设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古今中外,监狱法制建设都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同时,由于历史上的监狱,其主要任务是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因而在监狱法制建设上又主要表现在行刑监管、生活卫生等方面,而罪犯犯罪思想的转化和恶习的矫正方面,则十分薄弱。实施和加强对罪犯的改造,不仅直接促进和加快监狱改造、矫正罪犯法制建设进程、速度,而且能通过改造、矫正罪犯方面法制建设的加强,促进和完善行刑、监管、生活卫生等方面的法制建设。

1.罪犯改造能促进监狱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完善

首先,罪犯改造的实施和加强,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罪犯改造法律制度。罪犯改造,必然需要规范改造目标、原则、措施和方法。而这些内容的规范,由于涉及面广,加之改造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目标与宗旨,它不仅需要理论探索、研究,而且更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验证,因此罪犯改造法律制度的建设必然是一个缓慢前进地和逐步完善的过程。监狱罪犯改造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尽管也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受国际形势的制约,受国内相关学科、部门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取决于国内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深度和罪犯改造经验的积累。这方面的进展越快,对与罪犯改造相关的法制建设的速度要求也就越高。

其次,罪犯改造的实施和加强,要求健全和调整罪犯改造与刑罚惩罚关系的法律制度。罪犯改造虽然在监狱工作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改造人是监狱工作的宗旨,但毕竟罪犯改造是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的基础上实施的。尽管在我国的监狱制度下,惩罚可以而且应该和罪犯改造统一起来,惩罚应该为罪犯改造服务,为罪犯改造创造条件,但应该的东西还不等于现实的东西。随着罪犯改造工作的地位、作用为更多的人认可,随着罪犯改造的要求、措施更多地为法律所肯定、规范,就必然在监狱法制建设中进一步提出完善监狱罪犯改造与监狱行刑惩罚的关系问题,提出在监狱如何防止单纯刑罚惩罚问题,提出监狱刑罚惩罚如何为罪犯改造服务、为罪犯改造创造条件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能有效地促进罪犯的改造之外,也能有效地加强和促进监狱刑罚惩罚制度的健全和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关系制度的更加完善。

再次,罪犯改造的实施和加强,要求更加健全和完善罪犯法律地位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监狱罪犯的法律地位及应有的权利、义务,早在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中就已经作过明确规定。尽管这个法规层次不高,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够完善,但它说明:在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权利、义务是基本明确的。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总则第七条中专门对罪犯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并在相关条款中对保障罪犯应享有权利的行使作了原则规定。这说明,我国监狱罪犯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权利义务,在法律制度上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随着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深入,随着罪犯改造实践的发展,进而使罪犯改造与罪犯法律地位关系的价值为社会和国家更多地承认,为人民群众更深地了解,那么,罪犯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就将出现一个更新的视角,彻底将罪犯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罪犯改造统一起来,排除一切将罪犯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罪犯改造处于对立、矛盾的认识和思路,从而进一步理顺对监狱罪犯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和健全、完善罪犯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把加强罪犯改造和健全、完善罪犯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更好地统一起来。

2.罪犯改造能促进监狱法律地位的增强与提高

监狱的法律地位,是与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紧密联系的。在国际上,刑事法学界公认监狱法是与刑法、刑诉法共同构成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在我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监狱方针、政策,也极大地增强了监狱在我国政法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但是,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罪犯改造的“滑坡”,特别是对监狱性质、职能、任务的认识在立法和理论认识上的差异,使得监狱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也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不仅监狱法低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传统观念得到了强化,而且还在客观上加深了监狱法就是行刑法、刑罚执行法的印象。尽管这种情况反映了我国监狱学理论与实践的某种必然性,但它却给我们提出了通过实施和加强罪犯改造来改变监狱法律地位的深深思考。

第一,实施和加强罪犯改造,能有效地改变监狱单纯惩罚罪犯的形象,提高监狱的地位。对罪犯实施惩罚是监狱自古以来就有的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逐渐发现单纯地惩罚罪犯,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实现和巩固与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还必须辅之以教育感化、矫正等活动,才能使更多的罪犯改悔,不再危害统治秩序。因而各国都或多或少地对监狱罪犯进行了一些教育、感化、矫正工作。但在世界多数国家的监狱里,虽然在法规上有教育、矫正之名,而在实际上由于教育、矫正运行困难而无教育、矫正之实,或者虽有一些教育、矫正措施,但不搞犯罪思想转化,因而成效甚微,以致无法改变“监狱就是惩罚”的古老观念。在这些国家,社会发展进步反映在监狱里只是行刑惩罚条件的变化,而没有罪犯改悔向上的实效变化。监狱仍然是单纯地行刑惩罚机构。可是当社会发展使得一些国家实行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对罪犯的改造便提到了议事日程。新中国的第一部劳动改造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把改造从惩罚中分离出来,并与之并列为劳改机关的两项职能,而且在实际上以改造来统帅监狱的全部工作,从而使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新人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被誉为“人间奇迹”、“东方经验”,彻底改变了监狱单纯惩罚罪犯的形象。

第二,实施和加强罪犯改造,能有效地改变监狱工作是监禁“死老虎”的形象。在社会上和政法机关的一部分人眼里,监狱工作只不过是关押死老虎的场所,是无关紧要的工作。监禁死老虎,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关押在监狱中的罪犯,都是已经抓起来判了刑的人,已不可能再危害社会了;二是监狱的工作就是同这些已判刑的人打交道的工作,没多少出息。把监狱工作说成是监禁死老虎,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历史原因是指在历史上的监狱,都是把犯罪人关押监禁起来,必要时再加脚镣、手铐、绳索,这种犯罪人与在社会上进行犯罪活动的人相比,在一定意义上是可称得上“死老虎”的。现实原因,是指一些人总认为自己的工作对巩固政权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别重要,而监狱工作就不一样了。即使说重要,那也只是看着老虎不要让其出门伤人而已。这种以历史上监狱的职能来推断今天的监狱工作,以旧的眼光来评价监狱的片面结论,固然是不好的,但要改变人们已经形成的印象,却需要事实和时间。这里讲的事实,就是我国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守法公民的事实,将社会的破坏者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事实。这里讲的时间,就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要自始至终,不要时紧时松。只有真正地实施和加强了罪犯改造,监狱工作是监禁死老虎的形象才能够得到改变。

第三,实施和加强罪犯改造,能有效地改变监狱干警与旧监狱形象,真是叫人一看就令人憎恨、厌恶。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人维护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反动统治者的帮凶;另一方面则是他们的工作,只是看门开锁,管理和敲诈犯人,看不出他们有多大能耐。就是到了近代社会的监狱看守人员,主要任务也只是防止犯人脱逃、破坏、暴狱,这些工作仍然改变不了人们对牢头禁子、狱卒狱吏的联系。人们的思想、印象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旧监狱看守人员的形象是与他们职责、任务相一致的,是与他们是反动统治秩序维护者的地位相一致的。要改变这种传统的形象,唯一的途径就是实施和加强罪犯的改造,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地对待青少年犯,真诚地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把监狱的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长此以往,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的形象就将取代牢头禁子、狱卒狱吏的形象。的牢头禁子、狱卒狱吏的联系,树立起监狱干警是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的良好形象。小说、电影、电视常对旧监狱管理人员进行描绘,那种一手提枪支或大棒,一手拎钥匙的牢头禁子、狱卒狱吏的形象,真是叫人一看就令人憎恨、厌恶。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人维护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反动统治者的帮凶;另一方面则是他们的工作,只是看门开锁,管理和敲诈犯人,看不出他们有多大能耐。

就是到了近代社会的监狱看守人员,主要任务也只是防止犯人脱逃、破坏、暴狱,这些工作仍然改变不了人们对牢头禁子、狱卒狱吏的联系。人们的思想、印象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旧监狱看守人员的形象是与他们职责、任务相一致的,是与他们是反动统治秩序维护者的地位相一致的。要改变这种传统的形象,唯一的途径就是实施和加强罪犯的改造,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地对待青少年犯,真诚地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把监狱的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

长此以往,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的形象就将取代牢头禁子、狱卒狱吏的形象。

(八)道德价值

所谓道德价值,是指罪犯改造在维护和加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道德在社会发展和变迁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影响。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社会主体维护道德与反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是始终存在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民族的传统道德,维护社会公共道德,是与全社会都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加强传统和社会道德规范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1.罪犯改造,能在维护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实现社会道德的回归,是罪犯改造的重要作用。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了受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侵袭这一主要根源之外,社会道德的沦丧也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有的罪犯,不知道道德为何物,提出道德与自己有什么关系?有的罪犯,对社会道德不屑一顾,提出“道德值几文钱一斤”。在不少罪犯的眼里,有钱就是道德,有钱就有道理;吃喝玩乐,就是道德,不劳而获、好逸恶劳就是道德。对于罪犯中道德沦丧的情况,虽然不能同罪犯人数直接划等号,但罪犯中道德沦丧的程度,应该说比社会上严重十倍、百倍。因此,在罪犯改造中,加强道德教育和与道德回归有关的个别思想工作,就成了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中国改造罪犯成功的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尽管罪犯的道德沦丧达到了惊人的程度,但只要加强包括道德教育、个别思想教育工作在内的罪犯改造工作,绝大多数罪犯的道德良知是可以萌发的,绝大多数罪犯的道德沦丧是可以得到纠正的。

申张道德正义是罪犯改造又一重要作用。罪犯在犯罪过程中,不仅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亵渎了道德。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既是改造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将罪犯塑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过程,也是在罪犯中申张道德正义的过程。通过劳动改造,可以使罪犯认识劳动成果来之不易,从而批判“顺手牵羊不为盗”的道德行为标准,批判“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道德观念准则;通过教育改造,可以荡涤罪犯心灵深处亵渎道德的一切污泥浊水,清除罪犯头脑中在道德方面的精神垃圾。

促进伦理道德观念的升华,是罪犯改造的再一效用。罪犯之所以亵渎道德,干出种种伤天害理的勾当,根本原因之一是因为罪犯道德知识奇缺,道德水平低下。他们有的不以亵渎道德为耻,反以悖离道德为荣,有的则视社会道德为儿戏,“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想怎么耍就怎么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通过一系列的正面道德教育和罪犯在道德教育中的自我体会,从而使原有低下的道德观念逐步得到升华,罪犯也因此逐步进入了有较高的道德情操的有益于社会的新人的行列。

2.罪犯改造,能为社会上全面推进共产主义道德创造条件

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道德是共产主义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实现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物质建设的重要条件。罪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道德水平太低必然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罪犯走上犯罪受惩的道路,是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最好证明。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改造,由于能有效地唤起罪犯的道德良知,提高罪犯的道德水平,这就直接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道德需要创造了条件,为全面推进社会的共产主义道德水准创造了条件。

推进全社会共产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在时间上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空间上,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整个社会如此,每个社会成员也是如此。作为社会的特殊成员的罪犯,他们也更不例外。不同的是,他们的起点更低,需要的过程更长。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之台起于垒土。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就是对罪犯进行的共产主义道德启蒙教育,就是对罪犯进行的共产主义道德良知教育。只有从一点一滴的实际工作做起,罪犯才可能经过自己的努力,逐步使自己在道德观念、道德水平上由量的积累到质的变化,进而在刑满出狱后,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基本的共产义道德规范方面,为共产主义的道德建设添砖加瓦。

3.罪犯改造,能为社会创造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与良好的道德环境

道德,作为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力量,使人们具有善恶、荣辱、美丑、正义与非正义等概念与界限。

监狱中的罪犯,是一个亚文化群体。从宏观上讲,由于罪犯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多,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罪犯占监狱罪犯总数的比例大,因而在客观上他们中的多数不完全具备分清善与恶,荣与辱、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界限的能力,加之长时间与有犯罪恶性的人和与是非标准不清的人交往,使得不少罪犯的道德评价标准模糊不清,甚至根本颠倒。也正是因为这种“模糊”和“颠倒”,使得罪犯在接受改造过程中进展迟缓。监狱为了加快罪犯的改造进程,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不得不从基础工作做起,从文化知识教育抓起,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抓起,从做人的一般是非界限、标准抓起。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加强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和犯罪恶习的矫正。

监狱实施和加强罪犯的改造,在罪犯的道德建设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用。一是撒下了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的种子,二是为社会创造良好的道德舆论环境加重了砝码。前者表现为,监狱通过道德教育,特别是通过善与恶、荣与辱、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等基本知识和界限的教育,就为罪犯思想上在划定是非界限时确定了几根“杠子”或界限,使之今后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用这几根“杠子”去衡量,用几条基本的“界限”去界定,也为刑满出狱重新做人过程中处理和评价有关问题,撒下了正确界定的“种子”。后者表现为,监狱通过罪犯改造的多种措施、手段,使得绝大多数罪犯初步懂得了人活在世上,应该遵守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应有的行为规范。初步懂得遵守或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与自己前途出路的关系。所有这些基础性的东西,对罪犯刑满释放后所在地的社会道德环境,无疑会增加正确意见的比例或砝码。

(九)人生价值

所谓人生价值,是指罪犯改造对罪犯今后新的人生道路所带条通往灿烂前程的光辉大道。对罪犯个人来说,犯罪判刑,虽然不能认为是“一朝犯罪,终身作废”,但犯罪判刑对个人今后的前途是有影响的。如果处理不当,改造不好,确也可能因此给本人带来终身遗憾。来的积极作用。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罪犯中,不少人在犯罪判刑前,都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有一份较为满意的职业,有一条通往灿烂前程的光辉大道。对罪犯个人来说,犯罪判刑,虽然不能认为是“一朝犯罪,终身作废”,但犯罪判刑对个人今后的前途是有影响的。如果处理不当,改造不好,确也可能因此给本人带来终身遗憾。

1.罪犯改造可以为罪犯新的人生价值开创新的起点

在罪犯中,不少人在犯罪前对人生价值的追求是踌躇满志的。尽管由于在思想和行为上走上了歧途,对原有人生价值的追求计划,投入了一枚重型炸弹,对原来美好人生的追求是一个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但这种打击,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可能彻底毁灭罪犯对今后人生价值的追求。

在监狱接爱惩罚和改造的罪犯中,还有一部分人,他们犯罪前,对人生价值的追求,处于一种懵懵懂懂的状态,似有非有,糊里糊涂。他们在经历犯罪判刑的打击后,没有像前一种人那样在人生价值上受到特别大的刺激,但犯罪受惩、自由的剥夺,不少人对前途丧失信心。尽管如此,他们中的多数还是在求生本能的驱使下,没有完全放弃对今后人生价值的追求。

监狱实施和加强罪犯的改造,能有效地扬起对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风帆,鼓起他们追求新的人生价值的勇气。罪犯因判刑入狱而对前途出路丧失信心或悲观失望,首先是因为失去了精神寄托。犯罪前的人生追求,不管是好的还是不好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都被“一纸判决葬送了”,而新的、刑满释放后可能的前途出路,还一片茫然。罪犯在这种极度痛苦的情况下,唯有改造的功力才能使罪犯在犯罪思想转化和恶习矫正的过程中,通过端正对犯罪危害根源的认识,重新评价判刑入狱前人生价值追求的是非,建立从实际出发的追求人生价值的基础。只有当罪犯把自己摆放在正确的位置,体会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对照刑满释放人员实现人生价值追求的光辉事例,才能顺理成章地、脚踏实地来看待自己的前途出路,才可能重新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扬起新的人生追求的风帆。而这一切,只有真正实施和加强罪犯改造才能实现。否则,即使在争取生存的愿望中,萌发了新的人生价值的追求,那也很可能是脆弱的、不健康的、不牢固的。

监狱实施和加强罪犯改造,还能有效地给罪犯新的人生追求创建物质基础、增强罪犯人生价值追求的力度。实现人的价值追求,既要有精神力量,也要有物质力量,二者缺一不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谈到红与专的关系时曾经说:光红不专,是空头的革命家,而光专不红,则是失去了方向的实践家。罪犯对人生价值的追求,虽然不是这里讲的红与专的关系,但提升到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上来看,道理却是相通的。罪犯经过改造,学到了文化科学知识和就业技能,如果没有正确的人生价值目标的追求,学到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就业技能就可能用到斜路上去。罪犯经过改造,有了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信心和勇气,但如没有实现新的人生价值的本领,没有文化科学知识,没有为社会作贡献和为自己就业谋生的技能,有再大的信心和勇气,也难以实现自己追求的人生目标。尽管有了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信心和勇气,没有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可以去学习、去创造,但在建立新的人生价值、追求信心与勇气的同时,能建立起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物质基础条件,它就能实现与精神力量相互促进,精神变物质,物质变精神,极大地增强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力度。

2.罪犯改造,可以为实现新的人生价值追求打好基础和进行精心预构、设计

罪犯改造,可以为罪犯新的人生价值追求奠定良好的思想基发点或立足点上,关键取决于罪犯对犯罪危害、根源的认识和犯罪受惩后新的人生价值追求基础的正确评估。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对原犯罪危害、根源的正确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新的人生价值的追求,没有对犯罪受惩后新的人生价值追求基础的正确评估,就不可能有实事求是的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正确态度。而这两个层面却都是罪犯思想改造的重要指标和要求。在正常情况下,罪犯改造都能有效地解决好上述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关于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目标,主要涉及人生价值观念和人生价值取向问题。罪犯由于受资产阶级的人生观和其他错误价值观念的腐蚀和影响,由于受剥削阶级和其他不良价值取向的误导,使得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从表面上看,有些犯罪好似一念之差,但从心灵深处考察,从人生观、价值观上考察,罪犯之所以成为罪犯,都有一个错误思想、观念逐步积累、发展、演变的过程,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就能促使罪犯从犯罪根源上清理自己、反省自己,端正自己错误人生价值观念和人生价值取向,为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新人创造好条件。至于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信心和勇气,同样是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重要基础,因前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言。础。罪犯实现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思想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出发点或立足点,二是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目标,三是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信心和勇气。这三个方面内容的圆满和谐的解决,既是罪犯改造任务的组成部分,也是罪犯实现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思想条件。在罪犯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出发点或立足点上,关键取决于罪犯对犯罪危害、根源的认识和犯罪受惩后新的人生价值追求基础的正确评估。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对原犯罪危害、根源的正确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新的人生价值的追求,没有对犯罪受惩后新的人生价值追求基础的正确评估,就不可能有实事求是的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正确态度。

而这两个层面却都是罪犯思想改造的重要指标和要求。在正常情况下,罪犯改造都能有效地解决好上述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关于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目标,主要涉及人生价值观念和人生价值取向问题。罪犯由于受资产阶级的人生观和其他错误价值观念的腐蚀和影响,由于受剥削阶级和其他不良价值取向的误导,使得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从表面上看,有些犯罪好似一念之差,但从心灵深处考察,从人生观、价值观上考察,罪犯之所以成为罪犯,都有一个错误思想、观念逐步积累、发展、演变的过程,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就能促使罪犯从犯罪根源上清理自己、反省自己,端正自己错误人生价值观念和人生价值取向,为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新人创造好条件。至于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信心和勇气,同样是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重要基础,因前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言。

罪犯改造,可以为罪犯实现新的人生价值追求进行精心的预构、设计。罪犯的改造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新的自我的预构和设计的过程。犯罪,对绝大多数人都是意味着有一个重新做人的选择问题。我国几十年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告诉我们,除了极少数死抱花岗岩脑袋去重新犯罪或企图脱逃被击毙者外,除了因病和自然事故夺去生命而还没来得及转变者外,除了觉悟太晚,而刑期已满不可能实现转化者外,不论早转变者或迟转变者,都是会在人生价值观念上有所转变的。而这种转变,实质上也就包含了对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预构和设计。当然,由于各监狱改造工作的深度、要求不同,由于罪犯改造的环境的不同,由于罪犯自觉改造的程度不同,由于罪犯转变早迟的时间不同,罪犯新的人生价值追求预构、设计的精细程度也不同。但是,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无论在时间上、空间上,还是在有关条件上,都有利于罪犯对新的人生价值追求的预构和设计,都有利于罪犯重塑自我。无数罪犯变新人的事实就是这一问题的最好证明。

(十)经济价值

所谓经济价值,是指罪犯改造在节省国家经费开支,增加社会供给、增强罪犯改造物质基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以转化思想塑造新人为核心的创造性的工作,它能在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罪犯的潜能,为国家社会在经济上作出一定的补偿与贡献。

1.罪犯改造可以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在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手段中,劳动改造是最基本的手段之一。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在劳动中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1994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了突出劳动的改造性质,防止对罪犯劳动性质的误解,将罪犯劳动改造并入教育改造之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强调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要执行国家的上述法律规定,要实现劳动改造的目的,就必须组织罪犯从事有价值、有效益的劳动,从而达到既改造人,又维持好再生产,创造良好的劳动改造条件的要求。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直接参加国家铁路、水利、边疆开发和其主义经济基础方面也作出了贡献。他生产劳动,为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几十年来,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参与了成渝、成昆等铁路建设;参与治淮、四湖排水等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参加边疆省区和国内一批矿山、农场的开发与建设。他们的参与,不仅加快了我国经济建设前进的步伐,而且在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和自力更生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方面也作出了贡献。

罪犯的劳动改造,为国家、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物质产品,有效地增加了社会供给。过去几十年的劳动改造实践已经证明,现在、今后还将继续证明: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一旦发挥出来,他们除能创造为自己需要的部分生活产品外,他们还能为社会、为国家提供一些物质产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几十年来,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农业单位除创造了满足自己需要的大部分农产品外,还为国家、社会提供了大批粮食、油料、水果、茶叶、甘蔗等人民生活必需品;工业单位也为国家、社会生产了大批煤炭、石棉、冶金、轻纺、建筑材料和其他生活用品。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2.罪犯改造,可以为国家、社会节省一定数额的经费开支罪犯在劳动改造中,通过创造物质财富,能直接或间接为国家、社会节省大批经费开支。传统的监狱,是关押、监禁罪犯的场所。国家既然要将那些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抓起来判处自由刑,就得保证其生存、健康,为其提供必需的生活日用品。这些开支是国家维护统治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由于国家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者,不是采取单纯执行刑罚惩罚的办法,而是采取劳动改造的办法,采取调动他们自觉改造积极性的办法,采取让他们在劳动中立功赎罪,重塑自我的办法,因而在建国后的前四十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了监狱基本自给自足的政策。由于罪犯改造工作的实现和加强,由于罪犯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前几十年的劳改企业不仅直接给国家上缴了一定数量的税金和利润,而且还自己解决了监狱、劳改队罪犯的生活费用开支,和传统的监狱经济开支相比,这无疑是直接或间接为国家节省了一大笔经费开支。近年来,由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监狱企业经营发生一些困难,国家采取了监狱“吃皇粮”的改革。但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还不雄厚,很多方面还靠以罪犯劳动改造阵地为主的监狱企业提供援助,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国家经费节省的形式。

罪犯在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多种改造手段、方法的综合作用下,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悔改或立功表现不断涌现,大批罪犯获得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从而节省了国家经费开支。由于罪犯改造工作的实施和加强,现在的罪犯比传统监狱罪犯争取提前出狱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加之监狱在罪犯改造中千方百计为他们早日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材提供帮助和创造条件,使得不少在传统监狱不可能得到减刑的人能得到减刑,这也为国家较多地节约了经费开支。尽管我国目前的罪犯改造工作和减刑工作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但罪犯改造,促进更多的罪犯进入减刑行列,确能有效地节省部分国家开支。

3.罪犯改造能减轻国家对监狱有关经费的投入,减轻国家财政开支的压力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始终把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好人、有用挥。的人作为监狱工作的根本要求。要如此,国家就必须投入一定数量的经费。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国家里,要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对监狱工作的要求,决非易事。几十年来,党和国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通过组织罪犯大规模劳动改造的办法,不仅使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普通劳动者,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成了无害于社会的守法公民,而且为今后监狱的建设,为罪犯改造基地的建设,创造了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创造了一定数量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这些,应该说都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工作提供物质基础和发展条件。当前,这些基础和条件,虽然还需要随着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作相应调整,而且从监狱发展和罪犯改造来看这些物质基础和条件是很不够的,但这些物质基础和条件已经和正在对监狱建设和罪犯改造发挥作用。只要继续坚持罪犯改造的宗旨,罪犯劳动改造的建设、发展物质基础的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和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