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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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罪犯可改造性的理论依据

早在1875年,马克思在他的巨著《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提出了使罪犯改过自新的重要命题。毛泽东也在1949年的光辉著作《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作过让反动阶级、反动派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论述。新中国成立后,60年代他又提出“人是可以改造的”著名论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这些光辉论述,是指导我们研究罪犯可改造性的基本理论依据。

(一)罪犯的犯罪思想是发展变化的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万事万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罪犯的犯罪思想也不例外,同样是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罪犯由社会来到监狱,经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场面。从被捕到提起公诉,从法院审判到监狱执行,每个大小环节都必然或多或少地触动罪犯的心灵,引起剧烈的思想斗争。尽管斗争的结果不一定是正义战胜邪恶,但这种斗争却会使罪犯对犯罪动机、行为、危害、后果的认识产生总体或局部的变化,从而产生对待犯罪受惩的动机和对策。罪犯由社会进入监狱,还意味着犯罪被否定、自由被剥夺、行为受矫正。思想要改造的新生活的开始,这对罪犯的心理也必然引起巨大的震动。当罪犯由犯罪的侦查、公诉、审判阶段进入执行刑罚和改造阶段后,高墙电网的威严、武装警戒的镇慑、监规纪律的约束、管理制度的规范,加之改造措施的触动性也必然使罪犯的思想同入狱前发生变化。

罪犯心理的触动与变化,除来源于客观条件变化之外,更重要的是来源于罪犯自身思想深处的矛盾斗争。毛泽东指出:“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它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罪犯的犯罪思想和恶习,之所以存在可变性,就是因为罪犯头脑里存在着对立面的矛盾斗争。这种矛盾斗争,不仅在进入监狱前有,在进入监狱之后同样有。进入监狱前,有些人由于思想斗争引起犯罪中止;有的从抗拒交待到坦白交待;从不完全承认到全部承认犯罪事实,都是经过内心世界激烈的矛盾斗争的结果。进入监狱后,绝大多数罪犯又都存在着认罪服法与拒不认罪的矛盾;存在着接受改造与抗拒改造的矛盾;存在着改恶从善与留恋犯罪的矛盾。总之,存在着向好的方面转化同固守阵地或向坏的方面转化的矛盾。这种矛盾在罪犯头脑里引起激烈的、不断的思想斗争,迫使罪犯对改造态度和自己的命运作出选择。罪犯的思想斗争和对出路的选择,在监狱相同的监管改造工作条件下,由于罪犯罪恶的大小、犯罪性质、犯罪经历等情况的不同,矛盾斗争的内容和剧烈程度以及出路选择的快慢也有所不同。监狱干警的任务就是促进罪犯的思想斗争、制止、预防罪犯向坏的方面发展的可能性;扶持、培植罪犯向好的方面,即向接受改造的方面发展的可能性。

(二)罪犯的犯罪思想、恶习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后天形成的

包括罪犯犯罪思想和恶习在内的犯罪恶性,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后天形成的观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恶性是社会性的内容而不是生物性的内容。马克思主义原理告诉我们:存在决定意识。人的认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只有当人来到社会后,社会存在才会使人们对它产生反映。作为罪犯恶性,则是当人来到社会,并经历一个较长的接触社会的过程,受到社会的不良因素的不断刺激、影响后才逐渐形成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只有当这种恶性达到了一定程度才会走上实施犯罪的道路。犯罪,对一个刚来到人间的小孩子,不仅体力、智力不具备犯罪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小孩子头脑一片空白,没有,也不可能有犯罪念头;没有,也不可能有犯罪需要和动机。因为犯罪念头、犯罪需要与动机是不会也不可能从母胎中带出来的,世界上没有天生犯罪人。所谓“先天犯罪者”是毫无科学根据的主观结论。

第二,人的生理需求与犯罪恶性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人的生理需求,是指与人的生存有关的一些基本的需求。如小孩充饥的需求,休息的需要,排泄的需要,保暖的需要;稍大后安全的需要,发育成熟后性的需要等。这些东西是不需要专门的外界引导就会产生的。而犯罪恶性则不然,它不仅不为社会公民所共有,而且有犯罪恶性之人,其根源并不是生理原因,而是社会的不良因素的刺激和影响,产生于不良的社会环境与条件。尽管某些犯罪与生理因素有关,但生理因素在犯罪中不起决定作用。如强奸犯罪,与性欲有关,尽管人人都有性欲的需要,但犯强奸罪的却只是那些受了社会的不良因素刺激和影响而不能自控,并有作案条件的极少数人。又如盗窃犯罪,尽管它与生理需求有一定的关系,但同样生理需要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不劳而获或好逸恶劳的犯罪思想、恶习。古人讲的“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并不是无条件的真理,它只是一定条件下的产物。饱暖不一定思淫欲,饥寒也不一定起盗心。

第三,人性恶是不科学的。犯罪恶性是生来就有,还是后天形成,古今中外都有争论。尽管科学发展已经反复向世人证明:人的恶性不是先天带来的,而是后天形成的,但由于一些有较大影响的论点在世间的流传,加之一些人认识问题方法的偏颇,因而人性恶,或者认为人的恶性与遗传有关的看法还有一定的市场。在国外,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1830年~1909年)的以“天生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人类学派理论,尽管在世界上相信的人越来越少,但它的影响仍不可低估,以至到了20世纪末的今天,还有一些人认为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不大可能的。在国内,战国时的思想家荀子(约公元前313~230)提出的与孟子“性善”论相反的“性恶”论,就认为人性生来就是恶的。荀子的“性恶”论,尽管在国内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影响力已明显减少,但时至今日,当有些人在罪犯改造遇到困难或分析问题走入峡谷时,也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拿人性恶来为自我开脱。此外,我国有些历史小说的不科学描绘,也对世人有一定影响。如《三国演义》中讲蜀将魏延天生有反骨,因此在诸葛亮死后必反的不科学描述,不论是出自罗贯中的“创作”,还是真的是诸葛亮的认识,都或多或少对今天的罪犯改造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具有可塑性

现代科学研究证明:“心理活动,是人受到某种特定的外界刺激的反射。当刺激物作用于感受器的细胞时,在感觉细胞内立即产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造成正负电位改变,引起电荷移动,产生兴奋,这些电位变化又引起兴奋区的电位改变,又产生兴奋,依次进行下去,就产生了神经冲动,这样由原来的物质运动就转化成了神经活动”。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就是运用了现代科学中的调节刺激与反射的原理,来实现其转化罪犯思想的目的的。

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人的高级神经活动是可变的。现代生理学研究,进一步证明了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与精神关系的原理。人的高级神经活动,是受客观外界物质存在及其刺缴左右的。当长时间的客观存在固定地反映入人的神经系统,人的高级神经系统的反映也就形成了基本固定的内涵;当这种客观外在条件发生变化,人的高级神经活动也会发生变化。这种生理学的研究成就,不仅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新的论据,而且也为罪犯的可改造性提供了生理学的依据。俄国著名生理学家巴甫洛夫通过对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的研究后指出:“用我的方法研究高级神经活动,经常得到的最主要的最强烈的印象,就是这种活动的高度可塑性及其巨大的可能性。任何东西不是不可变化的,不可受影响的。只要有相应的条件,一切总是可以达到的,并向好的方面转化。”这是对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的高级神经活动是可变的最好证明。

其次,支使罪犯犯罪的神经兴奋点是可以转移的。心理学研究证明,罪犯犯罪的心理,是由于与犯罪有关的神经点因受到刺激而引起兴奋所产生的。既然刺激可以使罪犯产生犯罪心理,进行犯罪活动,那么,可否采取改换刺激部位,通过引导神经兴奋点的转移来实现改造罪犯呢?罪犯心理学和犯罪改造学的研究都证明:这种兴奋点转移法,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方法。这是因为,根据高级神经活动,有什么客观刺激物就产生什么样的心理活动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地改变产生犯罪心理的客观刺激物,即给罪犯以新的刺激信号,并不断加以强化,使刺激信号与高级神经建立和强化新的联系,从而形成新的神经兴奋点,把罪犯心理注意力引向新的、正确的方向。久而久之,新的神经兴奋点由于不断强化的连续刺激而不断强化,旧的导致犯罪的神经兴奋点因停止或减少刺激而逐步淡化乃至消失。这一罪犯心理学原理,不仅与生理学上“用进废退”原理相一致,证明是可行的,而且与唯物辩证法中的破与立的关系的原理相统一。在罪犯改造中,把批判、清除旧的犯罪思想同树立、培养新的人生观念、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结合起来,就能够将罪犯变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将社会的破坏者变为社会的建设者。

再次,改变罪犯犯罪神经活动具有可操作性。促使罪犯高级神经系统的变化,转化罪犯犯罪兴奋点所需要的刺激活动不是自然形成的。促使罪犯变化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监狱干警手中。如果说罪犯走上犯罪道路,除极个别情况外,都是在自然而然的影响过程和环境中形成的,那么,对于罪犯与犯罪有关的高级神经系统的转变,从转变的目标到转变的要求、方法,从刺激点的选择到刺激量的掌握,都是根据需要而有目的、有计划进行的,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监狱干警手中。尽管在工作过程中也有自然的、非计划的因素的干扰,但那毕竟是个别的情形。而且监狱干警还会有目的、有计划地排除干扰,集中力量实现预定目标,达到预期要求。这种有目的、有计划地改变旧的与犯罪有关的神经活动的工作,与罪犯形成犯罪神经活动的状态,与某些环境影响相比,尽管耗费的时间长,所需物力、精力多,但毕竟它是一项可控性活动,因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

(四)罪犯具有乐生恶死、向往生活的心理特点

乐生恶死、向往生活是包括罪犯在内的一般人的心理特点,只恶从善、悔过自新的道路顺利前进,最终达到罪犯要求目标与国家、社会对罪犯改造要求目标相统一的目的。不过这一特点对于犯罪受惩的罪犯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认识罪犯的这一心理特点,利用罪犯的这一心理特点,就能使罪犯沿着改恶从善、悔过自新的道路顺利前进,最终达到罪犯要求目标与国家、社会对罪犯改造要求目标相统一的目的。

罪犯乐生恶死、向往生活的心理特点,来源于对美好未来的希望。作为高级动物的人,不到自己主观上认为实在无法活下去的时候是绝对不会想到死的。人生只要还有一丝希望,那怕极为微弱的生存希望,他都总会千方百计去争取的、拼搏的。闯过这一关,就会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美好情景的心理,支配着许许多多的人绝处逢生。罪犯虽然因犯罪而受惩,身陷囹圄,但刑期有限,希望无限。所以,无论改造态度积极还是改造态度消极乃至抗拒的人,在对未来抱有希望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尽管有不同改造态度的罪犯对未来希望的理解、构想是那么的不同,甚至完全相反,但是他们心灵深处都有一个自己美好未来的设想,从而驱使着他们去为这些设想而努力奋斗。有的积极改造,争取主动减刑,早日与亲人团聚;有的努力改造,学习文化与技能,争取刑满回到社会上自食其力;有的尽管改造态度消极,但对刑满释放后的未来寄予厚望。当然,也有的对未来的追求采取脱逃、自残等错误作法。尽管他们各人努力或希望的结果各异,但动力却基本同一。监狱干警只要紧紧抓住罪犯对未来寄予希望的心理,就能从罪犯的实际出发,设法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罪犯乐生恶死、向往生活的心理特点还来源于对未来幸福的追求。古人云:人往高处走。争取个人未来的幸福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罪犯尽管在人生道路上出现了一些重大挫折,甚至会因此而带来人生的根本转变,但对未来幸福的追求却不会因此而停止。尽管在判刑改造之后,一些罪犯由于看不到今后仍有光明前途,因而悲观失望,消极抗改,但是对未来的希望的向往却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只要对未来的幸福有一线希望,他们就会采取不同的方式,使用不同的方法去追求的。监狱干警只要认识到罪犯的这一心理特点,利用这一心理特点,就能设计、引导罪犯走上积极改造的正确道路。特别是随着监狱教育与劳动改造的深入,随着罪犯对未来幸福的理解不断修正与更加符合实际,在监狱干警的引导下,罪犯的改造步伐就会逐步加快,使罪犯离未来幸福的目标也就越来越近。

(五)罪犯身上存在着隐蔽的积极性、闪光点

从宏观上讲,罪犯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但是,绝不因罪犯走上犯罪道路,他们身上就一无是处。罪犯改造理论和实践都反复证明:在我国监狱关押改造的罪犯中,都或多或少潜藏着一些积极性或闪光点。随着监狱改造工作的深入,多数人的这种积极性或闪光点就会逐渐显露出来,逐渐被发现、被认识。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原有的积极性会逐步发挥出来,闪光点逐步增多,最后成为其改造的主流。当然,也有一些落后顽固和反改造的罪犯,在他们身上很难发现这种隐蔽的积极性和闪光点。因此,能否发现,寻找到这些罪犯身上隐蔽的积极性或闪光点,就成了能否顺利地将这些罪犯早日改造过来的突破口。

罪犯身上有对改造需要的隐蔽的积极性或闪光点,根据之一为法盲或知法太少而违法犯罪的,但他们从犯罪侦查到接受预审,从公诉、审判到执行刑罚与改造,他们都或多或少补上了一些法律课。就是在那些对法不感兴趣的人中,不少人也知道“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的古代法律常识。从劳动技能到生活常识,从体育爱好到文艺美术,不少人都或多或少有一技之长。监狱干警只要善于发现和利用这些方面隐蔽的闪光点,就能找到改造、转化那些顽固和抗拒改造罪犯的途径。是因为今天监狱关押改造的罪犯,除外籍犯外,他们都生长在新社会,受到过新社会不同程度的教育和影响。在社会道德方面,虽然他们中多数人道德水准低下,但生长在社会主义社会,从家庭到学校,从机关、单位到社区,占主导地位的却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生活在其中,耳濡目染,总是会受到一些好的、正面的影响的。那怕只是一星半点,对于一个需要通过寻求闪光点而加以突破改造难关的罪犯来说就是十分重要的。在民族文化传统方面,监狱关押改造的罪犯中,在这方面大都少得可怜,但作为一个中国人,从书本知识到言传故事,从电影、电视到戏剧小说,都无不贯穿着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的传播。生活在其中的成员,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些教育与影响。在法律知识方面,虽然在押犯中多数都是因罪犯身上有改造所需要的隐蔽的积极性或闪光点,根据之二是事物两重性的理论与实践。罪犯和罪犯的思想、行为同任何事物一样,都具有两重性。监狱干警改造罪犯的工作,也应与看待、分析其他事物一样,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否则,就会发生偏差,走入歧途。毛泽东曾精辟地指出;“我们必须学会全面地看问题,不但要看到事物的正面,也要看到它们的反面。在一定条件下,坏的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好的东西也可以引出坏的结果。”对于罪犯和罪犯的思想、行为的分析,对积极改造者,既要看到他们接受改造的一面,也要看到他们隐蔽在思想深处不利于改造的一面。对于消极乃至对抗改造的罪犯,则既要看到他们消极抗改的言行,更要发现、了解他们隐蔽在心灵深处不易被人发觉的有利于改造的一面。只有像毛泽东指出的那样全面地认识问题,改造罪犯工作的指导思想才不致陷入片面性的死胡同。在罪犯改造中,虽然在理论上没有公开否定全面看待罪犯的言论,但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麻烦时,“不堪改造”之类的片面观点就会冒出来:“头上长疮,脚底流脓”之类的看不到罪犯隐蔽闪光点的看法就会产生。尽管上述情况多数带有一时说气话的性质,但它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对罪犯的全面分析,影响对罪犯隐蔽的积极性与闪光点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