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15609600000018

第18章 有与罪犯改造相适应的监狱工作人员

罪犯改造,有了正确指导思想和正确的方针、政策、法律还必须有去具体实施这些指导思想和正确方针、政策、法律的人。没有相应水平的工作人员,再好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也难于发挥作用,再好的动机和再高的要求也难于达到。毛泽东曾经指出:“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因此,建设一支与罪犯改造任务相适应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是实现罪犯改造职能和目标的重要条件。

(一)监狱工作人员应有相适应的素质要求

素质,即素养,它是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员要求的基本内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

1.政治素质

监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场所。不仅政治性强,而且情况复杂,要求极高。为了全面正确实施监狱职能,完成监狱改造罪犯的光荣任务,监狱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一,要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改造罪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干警要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观点。首先,要有较高思想觉悟。监狱工作人员要能时时站在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思考问题。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奋斗目标和具体要求毫不动摇,对罪犯中的各种错误观点、言论,要能及时识别和批判,而且还要能从有利于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角度进行冷静地分析和进行积极的转化工作。只有这样,才算符合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才算有了较高的思想觉悟。其次,要坚决拥护并在工作中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鉴于四项基本原则对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和监狱工作的职业特点,我国监狱干警,一般都能自觉坚持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四项基本原则与罪犯改造的的关系特别密切,因此对监狱工作人员坚持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高。特别是在罪犯改造实践中,掌握和运用四项基本原则的能力要求就更高。强调监狱工作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素质,是搞好罪犯改造工作的特殊需要。再次,要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要掌握住罪犯的思想脉搏。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人员政治敏感性的高低,对于鉴别、判断罪犯的思想动态,酝酿改造决策、采取改造措施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个罪犯改造工作人员,如果政治上反映迟钝,就可能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判断错误,丧失时机,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政治敏感性是监狱干警坚定无产阶级立场的重要内容。

第二,要有拒腐防变的能力。监狱干警工作的重要特点之一,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三部分组成。就是同阴暗面打交道。这种阴暗,从形式上看,表现为罪犯原有犯罪思想与恶习的存在,表现为罪犯在监狱中的消极言行,表现为罪犯恶性的扩散与濡染,表现为罪犯为达到某一目的向干警实施的腐蚀行为。从性质上看,既包括原有恶性的“腐烂发臭”,即对干警的消极毒害,也包括原有恶性的主动传播,即对干警的积极毒害。如果说在传染病医院工作的医生护士,只要能做好预防工作,做好消毒防病工作,截断自然传染源就能防止病毒对医护人员的传染的话,那么,在同阴暗面打交道的监狱干警,则既要防止“病毒”的自然传染,还要防止“病毒”的故意传染。据此,监狱干警,首先要特别注意提高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借以防止“病毒”自然传染和故意传染。既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又做到“刀砍不进,枪打不入”,对各种明的和暗的腐蚀都能拒之门外。监狱干警提高政治思想上免疫功能的核心是思想上拒腐防变闸门效能的好坏。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监狱工作的干警,特别是有权力的干警,时时刻刻都可能遇到“病毒”传染与进攻的危险,但只要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强,拒腐防变的闸门效能好,就不会在明炮和糖弹面前倒下。其次,要增强防范意识。既然在监狱工作时时刻刻都可能受到“病毒”的侵袭,监狱干警就应从思想上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一方面,加强外部防范,注意消毒预防;另一方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三部分组成。

第一,专业知识,即罪犯改造以及与罪犯改造相关的知识。一是熟悉罪犯改造原理。具体包括熟知国家对罪犯改造的目标,内容要求及手段,罪犯改造的根据、价值、可改造性和条件,罪犯改造的特点、规律和罪犯改造的方针、政策等。二是熟知罪犯改造的法律规定。对罪犯改造,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虽然不够健全、系统和完善。但基本的东西都可找到法律根据。上至宪法,下至一般的监管改造法规、条例、细则、办法都对罪犯改造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包括直接的规定和间接的规定,实质要件方面的规定和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都是专业知识的重要内容。三是熟知罪犯改造的主要方法及其灵活配伍的运用。罪犯的基本情况各不相同,罪犯的犯罪思想和恶习更是千差万别。要将他们都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它不是只靠一种方法可以完成的。既要靠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又要靠方法的针对性实施。没有多种改造方法的掌握和熟练运用,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就是一句空话。四是熟知改造和与改造相关的各种制度与措施。比如各种监管制度,改造措施,防范措施,处置突然事故办法等等。熟知这些制度和措施,运用起来得心应手,就能极大地帮助罪犯改造效应的提高,收到综合配伍之奇效。

第二,基础知识。即实施罪犯改造的相关必备知识。罪犯改识。二是指法律知识。除监狱法律知识之外,与罪犯改造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律知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必须熟悉,其中直接与罪犯改造关系特别密切的是关于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和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刑法是定罪量刑的知识,监狱干警在与罪犯交往中,常常要用刑法知识来解决罪犯的思想认识问题。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律知识虽然与刑法比较相对用得较少,但也在罪犯改造中必不可少。三是指历史知识。在罪犯改造中特别是在犯罪思想转化中,历史知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狱干警掌握历史知识的多少,往往是在说服教育中起着砝码的作用。历史知识越多,说服教育力越强,说服教育效应越好。相反,历史知识越少,一般说服教育力越差,因而说服教育效应必然也差。四是指现代社会科学知识。现代社会科学知识,主要是指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价值论和心理学、教育学、行为科学等与罪犯改造有密切关系的知识。在罪犯改造中,特别是罪犯改造理论研究中,必须运用现代新兴社会科学来充实和发展罪犯改造理论,用现代新兴社会科学原理来教育罪犯,用现代新兴社会科学理论来指导罪犯改造工作的设计与实施,从而有效提高罪犯改造工作的质量。五是指自然科学知识。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虽然主要适用的是社会科学知识,但监狱干警掌握适当的自然科学知识也是十分必要的。自然科学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罪犯改造理论研究之中,同时也表现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之中,在罪犯的管理和对罪犯的恶习矫正中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造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除了需要熟悉、精通专业知识之外,还必须具有与之相应的基础知识。在一定意义上讲,基础知识是专业知识的一部分。离开了基础知识,也就很难有精深的专业知识。正因如此,不仅整个监狱干警的业务素质离不开基础知识,就是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也离不开基础知识。基础知识一是指哲学知识。在罪犯改造中,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是基础知识中的基础。教育改造罪犯,分析处理罪犯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无一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发生关系。因此监狱干警必须有一定的哲学知识。二是指法律知识。除监狱法律知识之外,与罪犯改造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律知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必须熟悉,其中直接与罪犯改造关系特别密切的是关于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和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刑法是定罪量刑的知识,监狱干警在与罪犯交往中,常常要用刑法知识来解决罪犯的思想认识问题。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律知识虽然与刑法比较相对用得较少,但也在罪犯改造中必不可少。三是指历史知识。在罪犯改造中特别是在犯罪思想转化中,历史知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狱干警掌握历史知识的多少,往往是在说服教育中起着砝码的作用。历史知识越多,说服教育力越强,说服教育效应越好。相反,历史知识越少,一般说服教育力越差,因而说服教育效应必然也差。四是指现代社会科学知识。现代社会科学知识,主要是指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价值论和心理学、教育学、行为科学等与罪犯改造有密切关系的知识。在罪犯改造中,特别是罪犯改造理论研究中,必须运用现代新兴社会科学来充实和发展罪犯改造理论,用现代新兴社会科学原理来教育罪犯,用现代新兴社会科学理论来指导罪犯改造工作的设计与实施,从而有效提高罪犯改造工作的质量。五是指自然科学知识。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虽然主要适用的是社会科学知识,但监狱干警掌握适当的自然科学知识也是十分必要的。自然科学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罪犯改造理论研究之中,同时也表现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之中,在罪犯的管理和对罪犯的恶习矫正中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实践能力。监狱干警要实现对罪犯的改造,除了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基础知识之外,还必须具有将上述知识转化为改造罪犯的实践能力,还必须具有一些与罪犯改造有关的操作应用能力。一是思维能力。一个监狱干警,要实现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对罪犯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不仅要善于分析,更要善于归纳,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进行必要的加工理顺工作。这是适应罪犯改造工作的基本能力。二是反映能力。监狱干警对罪犯中发生和提出的问题,要具有敏锐联系和反映能力。没有这种能力,或虽有这种能力但质量不高,就可能在罪犯改造中不能及时针对罪犯中发生和提出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而使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反映能力是监狱干警实践能力中的重要方面,也是监狱干警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内容。三是判断能力。判断能力,是对监狱干警,特别是直接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干警的基本要求。在监狱活动中,特别是改造活动中,时时刻刻都会遇到对事件、问题的是非、善恶、美丑等的判断。作为一个罪犯改造工作者,不仅要求对事物的性质作原则性的评判,而且要求对事件、问题的具体内容作分析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在罪犯改造的第一线及时而正确地处理各种问题,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四是指处置问题的能力。在监狱工作中,特别是第一线的罪犯改造工作中,随时都可能遇到罪犯中发生和提出的各种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怎样才能处置得当,关键取决于在场监狱干警处置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内容和要求,就是在处置问题时既符合改造要求,又符合法律规定;既得心应手,又处理得当。要如此,既要求干警加强学习,增长知识;又要求干警不断实践,积累经验。五是指组织指挥能力。由于监狱特殊职能所决定,有关干警,特别是各级负责人员,随时都可能面临组织指挥处理各种事件的情况。这就要求监狱各级领导和罪犯改造工作人员学会和掌握处理监狱各种事件的能力。这种组织指挥能力,既包括组织干警、武警处理重大问题的能力,也包括组织指挥罪犯处理一般事件的能力。监狱干警,只有学会和掌握这种能力才能维护好监狱的监管改造秩序,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六是表达能力。在监狱进行罪犯改造工作,既面对罪犯大量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又面临工作汇报,工作总结等文字工作。而这两个方面,都需要监狱干警有较高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能力,前者主要指口头表达能力,即将要讲要说的内容,能通过口头顺畅、准确的表达出来;后者主要是指文字表达能力,即将要讲要做的内容,通过文字、书面准确简练的表达出来。这是对监狱干警,特别是监狱罪犯改造第一线干警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狱干警实践能力和业务素质要求的重要内容。

3.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指监狱干警从事罪犯改造工作在文化水平上的要求。罪犯改造工作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造对象既有文盲、半文盲又有高级知识分子。这就要求监狱干警应当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第一,新入监工作的监狱干警文化素质的要求应具有层次性。我国监狱干警,一方面都是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但同时内部又有业务分工。从进入监狱工作的基础文化素质要求看,根据监狱内部业务分工的状况,除了作为企业管理干部的工作人员外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行刑看守人员和一般管理工作人员。根据警察法,他们入监工作时的最低文化素质要求,在当前应是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二类是基层直接从事罪犯改造的工作和监狱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根据罪犯改造工作和有关工作的实际需要,比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入监工作的最低文化素质要求应是与罪犯改造相关的高等专科学校毕业。三类是监狱各级负责罪犯改造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监区以上各级领导,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他们入监工作的最低文化素质要求应是与罪犯改造相关的大学本科毕业。

第二,原有监狱干警的文化素质要求应有特殊性。鉴于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在原监狱干警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只占少数。特别是监企分开后,在监狱工作的干警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在整个干警中的比例就更低,而且还有一部分人只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为了适应罪犯改造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改变监狱工作社会地位低下的状况和不利于监狱工作发展的局面,对原有监狱干警的文化素质,应根据需要,组织培训,限期达到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水平。直接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干警必须限期达到大专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不能达到的应在内部加以调整。

第三,对监狱干警文化素质的要求应有坚定性。长期以来,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环境和社会地位的低下,许多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不愿到监狱工作;已经到监狱工作的不少人也千方百计离开监狱,另谋职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大部分监狱地处边沿,条件艰苦,经济待遇差,社会地位低。如果不从指导思想上引起重视,改变监狱工作“不需要很高文化水平同样能办好”的错误观念,将会使监狱工作长期陷入进来的平均文化水平低,出去的平均文化水平高的恶性循环的困境之中。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领导,只有彻底清除监狱就是“看死老虎”观念的影响,真正树立我国监狱是改造人的特殊学校的思想,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从干警文化素质抓起,监狱工作才可能有新的更大发展。

(二)监狱工作人员应有与之相适应的职业道德要求

监狱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在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监狱干警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我国监狱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它既要体现机关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集体主义原则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要求;它又要体现监狱实施惩罚、改造罪犯的特殊道德要求。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监狱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特点。这种特殊职业道德的内容是:

1.为罪犯服务

为罪犯服务是监狱干警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毛泽东1965年在接待外宾时曾经指出“学校的校长教员是为学生服务的,不是学生为校长教员服务的。我们的法院工作,检察工作是为犯人服务的,不是要犯人为我们老爷服务的。”既然法院工作,检察工作都是为犯人服务的,那么直接从事罪犯惩罚和改造的监狱工作就更是为犯人服务的了。

第一,为罪犯的身心服务。罪犯是因犯罪判刑而在接受惩罚和改造的。作为一个活着的人,有与生理相关的身心需要,有与罪犯改造相关的身心需要。这两者不仅在我国监狱罪犯身上是密不可分的,而且在监狱干警的工作上也是密不可分的。为罪犯的身心服务,既是为罪犯生理有关的身心需要服务,也是为罪犯改造相关的身心服务。首先是真正把罪犯当人看。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人,就有人的思想,有人的需要,有人的感情,因而需要干警的尊重,并为他的思想、需要和感情,提供帮助与服务;二是,人,就有做人的资格,这种人格应该得到尊重,为罪犯人格尊严的保障提供必须的帮助和服务。只有既看到罪犯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思想、有需要、有感情的真正的、活生生的人,又看到罪犯是一个有做人资格、需要得到尊重的公民时,才可能真正去贯彻革命人道主义政策,真正去为罪犯服务。这既是为罪犯服务的具体内容,又是监狱干警为罪犯服务的认识基础。其次,保障罪犯的权利。罪犯作为国家公民,只要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没有专门加以剥夺,他们就享有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罪犯作为一个公民的存在所必须,而且由于罪犯被惩罚、被改造的特殊身份,罪犯的权利又最容易被监狱干警所忽视。既然罪犯权利与罪犯生存有密切关系,鉴于只有保障罪犯权利,才能为进行罪犯改造铺平道路,才能更好地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监狱干警必须自觉的树立尊重和保障罪犯权利的观念,并积极为罪犯享有各种法定权利创造条件。再次,为罪犯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咨询与思想教育有某些共同点,但这两者不能互相取代。思想教育是直接为罪犯改造服务的工作,而心理咨询则是通过为罪犯身心服务而间接地为罪犯改造服务的工作。思想教育是根据改造工作需要而进行启发、引导、影响的工作,而心理咨询则是根据罪犯心理需要提供的心理服务。这种心理服务,虽然是直接服务于罪犯心理需求,但这种心理需求服务却往往是罪犯改造的最重要的条件。

第二,为罪犯生活服务。罪犯既然送入监狱服刑,就意味着罪犯不需要剥夺其生命,而罪犯只要还保留生命,你就得保证其生存的一切基本条件。这不仅是执行刑罚的需要,保障罪犯生存权利的需要,而且也是监狱实施惩罚和改造的需要。一是保证吃饱、穿暖,这是人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二是保证罪犯有足够的睡眠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条件,这是保障罪犯生存权利的另一基本条件。三是保障罪犯生活空间的卫生条件,要有洗衣、洗澡、理发等一切维持正常生活的卫生条件和制度,这同样是保障罪犯生存的重要条件。四是保障罪犯在有病患时能得到及时的医治,使健康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恢复。这也是保障罪犯生存的基本条件。做好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既是监狱干警的基本职责之一,又是为罪犯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为罪犯成材服务。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是要使之其次是围绕使罪犯变为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的有用之材而进行的服务工作,这里既包括作为社会有用之材的一切必要的文化科学知识的教育工作,又包括作为社会有用之材就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狱干警认真做好上述工作,既是工作职责的要求,又是为罪犯成材服务的需要。再次是围绕使罪犯成为一个热爱劳动、有劳动习惯,能自食其力的公民而进行的服务工作。如果说为罪犯成材服务的前两项内容,主要方法是教育、启发、引导、灌输,是理性和知识性的,那么,实现热爱劳动、养成劳动习惯和学会自食其力的主要途径就是实践。尽管这种实践过程也需要有教育的配合,但教育代替不了劳动的磨炼。正确组织、安排、指导罪犯的劳动,让其在劳动中既提高对劳动的认识,变好逸恶劳为热爱劳动,又在必要的正规劳动过程中养成劳动习惯,同时掌握劳动技能,从而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好公民,这也是监狱干警在实现自身职责过程中为罪犯成材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成为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思想转化、恶习矫正和一系列地塑造人的工作。这些,从监狱工作的角度,是改造工作的需要;从罪犯和社会的角度,是罪犯成材的需要。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就是为罪犯成为社会有用之材服务。首先是要围绕保证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而进行一系列的服务工作。这里既包括提供一切实现这一目标的硬件和软件,又包括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和步骤;既包括一切强制性的监管改造措施,也包括一切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手段。总之,一切为罪犯加速改造而依法进行的工作,都是为罪犯变为守法公民服务的具体内容。

2.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监狱是国家重要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刑罚惩罚,是刑罚执行的直接体现。罪犯改造虽然不是刑罚执行的具体内容和直接体现,但从执行宪法和监狱法关于罪犯改造的规定来讲,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活动也是执法活动。因此监狱干警无论从作为罪犯改造前提、条件的刑罚执行来讲,还是从罪犯改造本身的各种制度、激励机制的执法活动来讲,都有个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问题。

第一,要实事求是。这是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思想基础。离开了指导思想的实事求是,就无从谈论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从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角度来考察实事求是,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评价罪犯表现要实事求是。对罪犯表现的评价,是一切执法的基础。只有对罪犯表现有个客观、全面的评价,才可能有实事求是的结论。监狱干警是人,人就有人的思维、感情和爱好。一方面监狱干警在接触罪犯中,是很有可能对相同表现的罪犯产生不同的评价或看法的。另方面,监狱干警要接触周围的干警、工人、家属,因而也会受到他们对事对人的看法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因素都可能影响实事求是的评价罪犯。二是处理罪犯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对罪犯有些问题的处理,在惩处方面,小至生活小事,大至违反监规纪律乃至又犯罪活动。在奖励方面,小自表扬、鼓励,大至记功,乃至报请减刑、假释,都有个实事求是的问题。只有监狱干警真正从思想上树立了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才有可能采取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动,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第二,要执法公平。执法公平不仅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条件。犯罪受惩,是罪有应得。法院判决的是否公平和产生什么结果,因不是监狱所为,那是另当别论。但监狱执法是否公平却关系到干警的形象,监狱的形象,社会的形象,国家的形象,因而也就必然影响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影响到监狱改造措施的效果。监狱干警执法公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罪犯的考核记分的公平。我国对罪犯实行百分考核记分方法。这对促进罪犯改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对罪犯改造的积极推动作用,是建立在考核记分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考核记分的公平公正,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毕竟这种考核记分是在监狱干警的领导下进行的,而且增、扣分都要经过干警的审定、调查。因此监狱干警对考核记分的是否公平应负主要责任,对因考核记分不公正而影响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负主要责任。二是对罪犯奖励的公平。对罪犯奖励的公平与否,是罪犯最关注的,因而对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影响也是最大的。赏罚分明是监狱奖励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而要做到赏罚分明,除原始材料和对原始材料的评价外,关键就是决定赏罚时干警的主观态度。从奖励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属于行政奖励的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和评选改造积极分子,还是属刑事奖励的减刑、假释,都与干警的主观因素有关。特别是在我国奖励法规尚不十分健全,留给监狱干警灵活处置的余地较大的条件下,监狱干警能否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就与罪犯奖励的是否公平有直接关系了。三是对罪犯惩处的公平。罪犯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期间,有违反监规纪律乃至又犯罪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正常的,合符规律的。监狱对这些违反监规纪律乃至又犯罪的惩处,也是必然的。但这种对罪犯违纪和又犯罪的惩处,既涉及到违纪、犯罪事实的认定,更涉及对这些违纪、犯罪危害程度的评价和惩处意见的界定。因此,监狱干警在惩处问题上的主观态度和惩处意见是否公平就不仅直接影响到被惩处罪犯今后的改造态度,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罪犯的改造态度,影响到他们对监狱干警和国家形象的评价。

第三,要不枉不纵。监狱干警在执法中,做到不冤枉,不枉法,同时又做到不放纵,不纵容,是监狱干警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监狱干警枉法、纵容的原因,既有主观故意的,也有客观原因引发的。监狱干警不仅要避免由于客观原因引发的枉、纵事件,更要坚决克服由于主观故意造成的枉纵事件。监狱干警要在实践中做到不枉不纵,主要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严格遵循执法无私的原则。无私才能无畏。没有私心,不仅能抵制一切不正之风,而且能在研究和处理问题时坚持真理。尽管执法问题的枉和纵也有认识问题而不完全是与私心有关的问题,但认识问题造成枉和纵不仅相对容易纠正,而且随着干警水平的提高将会越来越少;而与私心有关之枉和纵,不仅相对难以纠正,而且造成的影响极坏,不及时处理纠正,还将会像毒瘤一样迅猛发展。二是在调查处理罪犯的问题时做到不偏听偏信。监狱干警对待各类人员反映、汇报的情况要一视同仁,一个标准,不能对印象好的积极分子或事务犯反映的情况偏听偏信,而对其他人讲的情况就主观地、不加分析地半信半疑。监狱干警如果持这种态度,势必会给执法公平带来严重恶果,枉或纵就随时有可能发生。三是对待罪犯中的问题不能主观臆断。监狱干警对待问题出现主观臆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原因是监狱干警对待罪犯的问题草率马虎所至。监狱干警一定要避免那种对待罪犯的问题不以为然,利用职权,不负责任,胡乱处置的行为。尽管这种干警为数极少,但危害极大。要做到不枉不纵,必须防止干警的主观臆断。四是在处理罪犯之间的问题时不能凭好恶偏袒一方。由于主客观原因,监狱干警对某几个罪犯印象好,而对另几个罪犯印象坏,在一定意义上是正常的。但是,监狱干警在处理这种印象好的罪犯和印象坏的罪犯之间发生的问题,却不能凭平时印象,凭主观好恶加以处理,而应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分析,冷静处理。任何怕麻烦和凭印象、好恶办事的结果都可能造成枉纵问题。

3.耐心诚恳

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转变人的犯罪思想的工作,是改造人的灵魂的工作。它要求监狱干警不仅要具有完成上述工作的本领,而且要具有进行上述工作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耐心诚恳,就是作为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

第一,对罪犯的改造要做到耐心。监狱干警面对的对象是犯了罪的公民。在他们的头脑中,既有对判决的评价反应和对惩罚、改造的态度问题,又有与作为监狱罪犯和面对的刑期、家庭、前途等引发的一系列思想认识问题。监狱干警要把他们引导上愿意接受改造和自觉改造的道路上,既非一日之功,也非一帆风顺。罪犯不仅会自觉不自觉地维护其犯罪思想与恶习,而且还会因此而与干警产生隔离和保持距离。他们在监狱干警强大的改造攻势面前,原有抵触抗改防线会发生动摇,会随着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而卷入到接受改造的队伍中去;而且会在前进道路上不断发生反复、曲折、动摇。面对罪犯的复杂心理和表现,监狱干警必须从思想深处树立耐心对待罪犯的职业道德观念。首先是耐心教育。罪犯的犯罪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要加以改造,也绝非谈几次活,上几次课就能解决的。相反,应根据罪犯的思想和认识的变化,反复、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监狱干警要克服因罪犯思想认识变化反复而产生急躁情绪和不耐烦的念头。耐心教育罪犯,这是改造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也是罪犯改造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决定的。其次是耐心启发开导。罪犯由于各人的情况、经历千差万别,思维方式、对改造的认识和态度也必然千差万别。监狱干警既不能寄希望用一种模式、一种方法解决所有人的问题,也不能设想用大体相同的教育内容去解决所有罪犯的改造问题。尽管针对罪犯群体共同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必要的统一内容的教育或集体教育,但更多地是应针对罪犯不同思想认识和特点,进行耐心的启发和开导。拨亮他们那心中的灯,开启他们那心中的锁。只有耐心启发、开导,才能收到较好的改造效果。再次是耐心对待反复。罪犯由于特殊的身份和处境,思想认识上的反复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罪犯的心往往就像小孩的脸,说变就变。因此,监狱干警一定要按照罪犯认识易反复、易变化的特点,抓反复,反复抓。正确对待反复,而不是厌烦罪犯的反复。再其次,是要耐心听取罪犯的意见。监狱干警在改造罪犯过程中,不论是在与罪犯个别谈话时,还是在处理罪犯发生的问题时,都应耐心听取罪犯的申辩意见,防止以改造者自居,居高临下,不愿听或听不进罪犯的辩解或意见。监狱干警耐心听取罪犯的辩解和意见,不仅是改造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实现改造目的的要求。它既能防止干警的主观片面,又有利于针对罪犯的心理活动进行改造工作。

第二,对罪犯的改造要做到真诚。罪犯因犯罪受惩,对国家政法机关,一般都怀有抵触不满情绪,有的甚至抱敌对仇视态度。监狱虽然不是定罪量刑机关,但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机关,长时间剥夺自由,给其造成痛苦和损失,因而他们同样对监狱怀有抵触不满情绪乃至抱敌对、仇视态度。我国监狱如果是单纯地执行刑罚机关,或者是以刑罚执行为主的机关,罪犯的这种抵触不满情绪与敌对仇视态度,则可在防止其不脱逃、破坏、暴狱等问题的条件下,让其慢慢地自行消失。但我国监狱是以执行改造职能为主的机关,而要真正把罪犯改造过来,首先就必须着手消除抵触不满或敌对仇视情绪;而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必然会遇到罪犯心理防线的阻挡,改造工作就难以很快奏效。因此,监狱干警只有具有真诚的改造愿望和诚恳的改造行动,才有可能收到“诚能感人”的效果。监狱干警在真诚改造罪犯的工作方面,一是要诚心诚意地关心罪犯的前途出路。一个因犯罪而失去自由的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自己今后的前途出路。因此,监狱干警要抓住这个关键问题,诚心诚意地关心、引导罪犯,为罪犯排忧解难。监狱干警在罪犯前途出路上有真诚的态度,就一定能赢得罪犯的信任,取得对罪犯改造的主动权。二要正确处理干警与罪犯的关系。既要自觉清除极左思潮的影响,把正确的改造方法、态度,上纲为“立场问题”,影响对罪犯的改造;又要在思想和生活上划清干警与罪犯的界限,防止“烟酒不分家”,放松对反改造罪犯的警惕,被罪犯的糖衣炮弹击中。既要热情帮助罪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又要防止罪犯利用干警的关心、帮助而放松、回避自己的改造。三是不嫌弃顽固落后分子。监狱干警,喜欢改造积极、遵守监规纪律的罪犯是很自然的,应该的。但是,应该明确,我们的任务是改造所有罪犯。因此对那些顽固、落后罪犯,就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了解他们顽固落后的原因,分析他们顽固、落后的症结所在,积极寻找转化顽固落后罪犯的途径、方法。事实证明,任何顽固、落后的罪犯都是可以转化的。只要监狱干警不嫌弃他们,不“丢了不要”,而是在思想上有改造好他们的坚定信念,并给予更多的帮助、关心,顽固、落后分子就一定能够得到转化、改造。这种信念和行为既是罪犯改造工作的要求,也是监狱干警职业道德的要求。

4.言传身教

言传身教,是指监狱干警在罪犯改造中,一方面要口头向罪犯传授知识,讲述道理;一方面又要在行动上以身作则,在言语行动上起示范作用。《韩诗外传》曰:“智如泉源,行可以表仪者,人师也。”监狱干警是罪犯做人的老师、楷模。在“智”和“行”两个方面都应严格要求自己。言传身教既是监狱对监狱干警作为罪犯改造工作者的一种行为要求,又是作为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的监狱干警的一种职业道德。它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第一,做好言传。作为罪犯改造的监狱干警,言传是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主要渠道和方法。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言传,就没有教育改造。因此,监狱干警,不仅要具备言传的条件和素质,更重要的要勤于言传、善于言传。所谓勤于言传,是指监狱干警在对罪犯教育改造的过程中,要以改造人为宗旨,勤奋地不厌其烦地对罪犯进行口头教育。这种口头教育,既包括根据改造需要进行的知识性和针对性的教育,也包括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基本道理和个人人生体会的传授。勤于言传,不仅有利于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实现强化正面刺激,加速罪犯转化的作用;而且可增进干警在罪犯中的信任与威信,从而为进一步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创造条件。所谓善于言传,是指监狱干警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要能针对罪犯的改造需要,选择最适当的教育内容,挑选最恰当的教育方法,寻找最佳时机对罪犯进行面对面地教育。如果说勤于言传是言传中量的要求的话,那么善于言传就是言传中质的要求。言传中质和量是不可分割的,既不能单有量没有质,也不能单有质而不讲量。因此,在讲求言传中量的要求的同时,还必须强调言传的方法和效应。只有既强调勤于言传又强调善于言传,言传的职业道德含义才是完整的。

第二,做到言教与身教相结合。监狱干警作为教育者,作为改造人的灵魂的工程师,需要做到言教与身教的结合与统一,单会言教不是好的罪犯改造工作者,而单有身教也不是个全面的改造人的灵魂的工程师。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结合统一起来,才是监狱干警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内涵。首先是要求监狱干警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防止说一套,做一套。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是对作为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的监狱干警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言行不一,表里不一,这种人就是说教起来口若悬河,头头是道,但由于不能说到做到,其说教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往往就被他自己表里不一的行动所抵销,有时甚至还会因此发生负效应,影响整个教育效果。其次是要求监狱干警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人、对己都同样严格要求。不要对人严,对己宽;对人马列主义,对己自由主义。对人对己保持同一尺度和标准,是监狱干警职业生活的重要内容。监狱干警要做好改造工作,最基本的就是要给被教育改造者树立榜样。如果对人严,对己宽,那就必然失去教育改造人的基本条件,你所讲的、要求的就会自动打折扣,使你的教育改造收不到预期的效果。

第三,要特别注重身教。从监狱干警的职业道德讲,在言传与身教的关系中,在做到言教与身教紧密结合的基础上,特别注重身教,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理论上,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重点论的体现,对于从理论上完善和发展监狱干警职业道德大有好处。在实践上,它大大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说十遍不如做一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加里宁讲:“教师的世界观,他的品行,他的生活,他对每一现象的态度都这样那样影响着全体学生。这点往往是察觉不出的。可以大胆地说,如果教师很有威信,那么这个教师的影响就会在某些学生身上留下痕迹。正因为这样,所以一个教师也必须好好检点自己。他应该感觉到,他的一举一动都处在严格的监督下,世界上任何人也没有人受到这样的监督。”为此,一是在改造罪犯中要求自己要做到身教重于言教。对罪犯的言教,尽管从准备到实施,都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但它和身教相比,都相对比较容易做到。而身教,你把对罪犯的教育要求,用于适用自己。尽管绝大多数干警都能在实践中大大超过对罪犯要求的标准,但毕竟罪犯是把监狱干警当成自己重新做人的标准和楷模,不但重视你的言教,而且随时随地都重视你的行动。如果言行不一致,那就将给你精彩的言教投下阴影。因此,监狱干警要在言教与身教结合的基础上特别注重身教。二是在一般做人处事方面,要求罪犯做到的自己一定要做到。对罪犯的改造要求,除干警职责权利外,一般都既适应于罪犯,也适用于干警。作为改造者,如果只要求被改造者做些什么、遵守些什么,而自己却认为自己是管人者、监狱警察、国家干部,而不必受此约束,那就必然给人以干警只要求别人,不要求自己,妨害教育效果。应该明确,要求罪犯遵守监规纪律和要求罪犯提高认识、转化思想是两回事。前者罪犯必须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惩处。后者则是一个由外因转化为内因的过程,只有当罪犯认为信得过,能接受才可能实现由外向内的转化。因此,要求罪犯在做人处事方面应该做到的,监狱干警一定要做到。否则就会影响言教的效果。三是时时处处都要做罪犯的楷模和榜样。我国监狱干警是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不是旧监狱的牢头禁子、看守人员和单纯执行刑罚的惩罚者,而是在执行惩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教育者。如果只是刑罚执行者,当然没有必要强调做罪犯的楷模和榜样,但如果既是刑罚执行者,更是罪犯改造者,那就只有一言一行都能做罪犯的楷模和榜样,才能取得教育改造罪犯的主动权,才能增强教育改造罪犯的说服力。

(三)监狱工作人员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地位

1.有与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相当的社会地位

监狱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是与监狱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无论古今中外,监狱者,监禁犯人的处所也。在文学作品中,历史上的监狱,大都是阴森、恐怖、黑暗、污秽的代名词。文学作品中,监狱工作人员大都是只会手提钥匙、棍棒或枪杆的刽子手,是贪图小利的牢头禁子。在国外,1923年的一份刊物上,可待·爱尔指出:“由于公众对监狱的漠不关心,管理监狱工作就落在最腐朽的政客手中。监狱工作变为职业政客安排低能和不宜委用的亲属堆垃圾的场所。”是“人类愚昧无知的人类渣滓,智力缺陷,道德败坏,他们往往比他们所管理的犯人还低卑得多。”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监狱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有所改变,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牢头禁子”和“人类渣滓”的处境。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监狱不再是单纯行刑的工具,而变成了以改造人、造就人为主的特殊学校,监狱工作人员也一改过去牢头禁子的地位为“无名英雄”、“特殊园丁”、“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和“攀登十八盘的勇士”。但是监狱工作人员的这种受人称赞的社会地位,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中和会议上,还没有写进法律,还没有完全为群众所接受。10年内乱,极左思潮的泛滥,使得监狱工作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名声和地位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报纸上、广播上描写迫害老干部和知识分子的手段,大都少不了“劳动改造”。辽宁张自新烈士平反文章面世,监狱干警一段时间都成了割人喉头、杀害烈士的刽子手。背着包袱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由于得不到社会的真正理解和支持,心理压力大,当然就很难做到一心一意地去进行罪犯的改造工作。为了公正地对待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如实地反映他们所从事的以改造人为主的工作职责,真正体现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的社会地位,我以为:

第一,监狱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应当像社会思想政治工作者那样受到尊重。我国思想政治工作者,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内,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社会地位一时有所降低,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地位的提高,我国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地位又基本上恢复到了原有的地位。监狱工作人员,是特殊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尽管他们的工作对象是犯罪者,但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普通思想政治工作者基本上是相同的,而且他们的工作更艰巨、更辛苦,理应受到更多的尊重。党和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法律时,对监狱工作人员应该有这样的比较和对待。

第二,监狱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应当像社会上学校教师那样受到尊重。教师这个职业,在中国历来都是受人尊敬的。在封建社会的家神牌位上,“师”排在第五位。我国历史上大教育家孔子,曾被日本学者竹安实誉为中国第二伟人。新中国成立后,就是那知识分子是“臭老九”的年代,教师在老百姓中还是受尊敬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教师的社会地位又有了新的提高。监狱工作人员,从广义上讲,都是为人师表的教师;从狭义上讲,也大都是罪犯教育工作者。鉴于我国监狱工作人员职责任务的改变,党和国家应该通过政策、法律规定,使监狱工作人员获得与社会上教师同等的社会地位。

2.有与法院、检察院机关的司法人员基本相同的文化素质要求

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已被公认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不仅担负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司法任务,而且担负着在服刑期间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狱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要求还应该高于普通司法人员。但是,按警察法的规定,监狱工作人员的起点文化素质要求只是高中毕业,而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文化素质起点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这就无形之中造成监狱工作低人一等的印象。不可否认,人民法院执行员的工作是艰巨的,因而要求应与审判人员具有同等文化素质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圆满完成法院的执行任务。监狱的刑罚执行同样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种执行丝毫不比法院本身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轻松,相反,他们由于同时还担负着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之人的艰巨任务,在文化素质的要求上应该是更高而不是更低。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有关法律时予以调整。也许有些同志会说,监狱工作人员中,有一些是看守人员和其他人员,他们不担任更多的惩罚和改造任务,用不着规定那么高文化水平。不可否认,这种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因而可在修改法律时,对这部分人比照法官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适当处理。这样就从主体上保证监狱工作人员文化素质的高要求,从而为加强监狱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工作创造条件。

3.要有相应的经济待遇

经济待遇既是监狱干警做好罪犯改造的物质、生活保障,又是监狱干警社会地位的物质评价与表现。它关系到监狱干警稳定和罪犯改造任务完成的质量,进而也就必然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实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监狱经济运行机制的重大变化,国家为了保证罪犯的改造和监狱的稳定,变监狱干警和罪犯改造工作的“自给自足”为“吃皇粮”,从而解决了监狱干警和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后顾之忧。尽管目前因种种原因,有些省、自治区的“皇粮”还未全部落实兑现,但毕竟这个问题已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现在的问题是监狱干警的实际收入同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相比,悬殊过大。加之监狱工作人员社会地位低,工作艰苦等多种原因,青壮年、有文凭、有能力、有关系的干警大量流失。除少数经济待遇好,又身居城市或靠近市区者外,监狱干警素质越来越低,有的监狱留下的几乎都是“没人要的老弱病残”。对此,如不采取措施,势必使监狱干警和监狱工作陷入越穷越走,越走工作越难于开展;罪犯改造工作越上不去,社会经济地位就越低;社会经济地位越低,监狱工作就更没有人愿干,干警素质也就会更低的恶性循环,甚至可能因此而使监狱干警回复到旧监狱牢头禁子的境遇。

解决监狱干警实际收入偏低的措施,主要应靠国家增加监狱干警罪犯改造岗位津贴和地区津贴,这是主要渠道。其次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监狱企业经济收入中,给监狱干警拨发适当数量的奖金或补贴。在解决监狱干警实际收入偏低的过程中应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把增加收入同把监管改造罪犯的实际成绩挂钩,避免平均主义。

4.要有勤政廉洁的良好形象

监狱工作人员良好的勤政廉洁形象,是监狱干警提高其社会地位的重要环节。回顾古今中外监狱官吏和看守,一是刽子手的形象。对犯人实行镇压,压迫,以犯人家属为敌,对老百姓凶神恶煞;二是敲榨贪婪的形象。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犯人及其亲属,特别是对有求于他者乘机进行敲榨勒索。由于这两种历史形象的综合效应,使得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在老百姓眼中的印象很难在短时期内彻底改变。要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就必须坚持高标准的勤政廉洁,做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和服务工作,勤政爱民。同时,严肃处理和不断清除腐败分子,坚决同贪污受贿、敲榨勒索行为作斗争,防止“靠山吃山”,做到廉洁自律。只有这样,监狱工作人员由于历史形成的坏印象才可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