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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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正确的方针、政策、法律

(一)正确方针、政策、法律析

所谓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是指党和国家为监狱工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在宏观上能保证罪犯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微观上能促使监狱干警以改造为宗旨,能够使罪犯积极改造。正确的方针、政策、方法和法律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方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国家制度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对待罪犯,既需要惩罚,更需要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自力的新人,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国家制度的稳固,又有利于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同时还有利于实现无产阶级革命人道主义的要求。

2.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们行动的基本指针。党和国家制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为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的原理。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实现自身彻底解放的科学。它认为只有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自己才能得到彻底解放。罪犯作为人类的一部分,不经过改造将其从犯罪深渊中解放出来,无产阶级自己获得彻底解放是不可能的。因此,马克思主义主张彻底改造罪犯,需要把罪犯改造放到监狱工作头等重要的地位。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应该体现这一基本原理的要求。

3.符合各个发展阶段的实际

监狱工作是发展变化的,监狱面临的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的。门,也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发布过多项单行法规。1994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就是这种发展变化的法律体现。尽管这部法律由于是我国监狱工作第一次正式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它也必然会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监狱法典的修改而不断完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变化,适时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的监狱工作方针就调整过三次。监狱工作的具体政策,建国50年来也有过多次调整。监狱主管部门,也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发布过多项单行法规。1994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就是这种发展变化的法律体现。尽这部法律由于是我国监狱工作第一次正式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它也必然会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监狱法典的修改而不断完善。

(二)正确执行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几点要求

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正确,包括它们内容本身的正确和执行正确两个方面。几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应该说内容本身是基本正确的,它们在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上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上,也应该说基本上是好的。由于广大干警对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贯彻执行,罪犯改造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尽管贯彻执行与方针、政策和法律本身相比,存在的问题更多一些,但在宏观上,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正确性还是应该肯定的。几十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正确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法律,必须实现下列要求:

第一,必须充分发挥监狱干警的主观能动性。毛泽东指出:“客观因素具备着这种变化的可能性,但实现这种可能性,就需要正确的方针和主观的努力。这时候,主观作用是决定的了。”首先,监狱干警要对监狱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正确性和可能性有坚定的信念。只有监狱干警有了这种信念,才可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它,才能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去克服困难、战胜困难;才能在工作中头脑清醒,不致在纷繁复杂的情况面前迷失方向。其次,监狱干警在贯彻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奉献精神。监狱工作,特别是罪犯改造工作,由于工作性质、内容所决定,既不可能像公、检、法那样“风光”,又不可能像公、检、法那样“体面”,成天在一个狭小的天地里,与罪犯打交道,不仅工作辛苦,而且鲜为人知;不少人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充当“无名英雄”,而且做罪犯改造工作基本上不好量化,做了工作往往看不出成绩,有时还“费力不讨好”。在这种既艰苦,又不容易被理解,社会地位低,经济待遇也不高的条件下,要贯彻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还必须有一股拼劲和勇气。因为,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强调的重点是改造好罪犯,而罪犯改造工作,在监狱又往往容易被其他工作所冲击,往往形成“写在文件上,挂在口号上,落实不在行动上”的“软任务”。反之,监狱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工作、刑罚执行工作却往往不强调都会在实践上成为“硬任务”。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干警要贯彻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没有拼搏精神,没有韧劲和勇气是很难做出成绩的。

第二,既要从微观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具体要求,又要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总体精神。再次,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抓住和处理好改造与有关方面的关系这对主要矛盾,带动和处理好监狱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监狱工作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既有干警、工人、家属的管理工作,又有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既有监内的工作,又有监外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繁重,千头万绪,而不论那一方面的工作,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矛盾。如何才能处理好这些困难和矛盾,当然只能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抓住主要矛盾,才能带动各项工作同步前进。而要如此,又必须是在指导思想上,既要从微观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具体要求,更要从宏观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总体精神。否则,你就很难在纷繁复杂的矛盾面前,真正抓住主要矛盾,做到纲举目张。从宏观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总体精神。首先,只有这样,才能站得高,看得远。方针、政策作为宏观上的指导原则,如果只注意具体要求,而忽视宏观精神,就很容易在实践中眼光短浅,不能做到高屋建瓴。就是主要规定具体规范的政策和法律,如果只注意它们的具体内容,而忽略它们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同样不能从根本上贯彻执行好政策、法律。因此,只有在注重具体要求的同时,更注重于从宏观上对总体精神的把握,才能使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贯彻不出偏差。其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从小处着手,从大处着眼。正确贯彻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不仅需要准确,而且需要全面。既需要从具体要求上下功夫,也需要从总体功能上动气力。在具体操作上,应是从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具体规定、要求入手,从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宗旨、原则或大方向着眼。只有正确处理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才能使方针、政策和法律及时正确有效地贯彻。而要正确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其前提必须是在指导思想上,既从微观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具体要求,更要从宏观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总体精神。再次,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抓住和处理好改造与有关方面的关系这对主要矛盾,带动和处理好监狱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监狱工作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既有干警、工人、家属的管理工作,又有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既有监内的工作,又有监外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繁重,千头万绪,而不论那一方面的工作,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矛盾。如何才能处理好这些困难和矛盾,当然只能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抓住主要矛盾,才能带动各项工作同步前进。而要如此,又必须是在指导思想上,既要从微观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具体要求,更要从宏观上把握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总体精神。否则,你就很难在纷繁复杂的矛盾面前,真正抓住主要矛盾,做到纲举目张。

第三,要把监狱办成转化犯罪思想的熔炉和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的特殊学校。监狱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根本要求,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如何才能在实践中贯彻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除了实现相应的要求以外,还必须找到一种恰当的形式,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首先,只有把监狱办成转化罪犯犯罪思想的熔炉,才能在监狱制造一种氛围,以便彻底地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实现罪犯变新人的目标。罪犯犯罪思想的转化,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工作的配合,其中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要监狱有一种适合罪犯犯罪思想转化的氛围。作为监狱,从职能上讲,它首先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此基础上,才能说改造机关。刑罚执行,自然有强迫罪犯走改过自新道路的镇慑氛围,但却不具有全面促进罪犯犯罪思想自觉改造的氛围。这就是说,这种有利于罪犯犯罪思想改造的氛围需要监狱工作人员去创造,去争取。通过将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落实于实践工作,找到一种适合于罪犯犯罪思想转化的形式——犯罪思想转化的熔炉。只有把监狱真正办成犯罪思想转化的熔炉,形成犯罪思想转化的氛围,罪犯犯罪思想的转化才具备了转化的外部条件,才有可能实现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从而最终实现罪犯变新人的目标。其次,只有将监狱办成罪犯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的特殊学校,才能使罪犯变成自食其力的有用人材,实现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追求的目标。罪犯改造,既需要对犯罪思想、恶习的改造、矫正,也需要对新的思想品德,重做新人的知识与能力加以培养和塑造。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才可能将罪犯真正变成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监狱统计资料和罪犯改造实践都表明,罪犯之所以成为罪犯,除了犯罪思想意识和恶习方面的原因之外,文化科学知识和劳动就业技术缺乏,也是原因之一。尽管这方面的原因在过去的犯罪中是次要的,不起主导作用的,但在刑满释放重做新人中却有重要作用。因为重做新人,既要有好的思想品德又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既需要有热爱劳动的正确态度和良好的劳动习惯,又需要有较高的劳动就业技能。没有后者,即没有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就业技能,就难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找到满意的工作,而不能找到满意的工作,反过来又会动摇犯罪思想改造和恶习矫正方面的成果,甚至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第四,要充分重视改造方法在正确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中的重要性。“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要政策和方法正确才行。”毛泽东的这句名言,已为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所证明。毛泽东把方法提升同政策相同的层次和地位,说明在罪犯改造中,方法问题更需引起特别的重视。首先,罪犯改造中的方法,尤如过河时的船或桥。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是党和国家提出的战略任务。要完成此项任务,就必须有恰当的方法。没有或不使用恰当的方法,罪犯就不可能实现改造目标。作为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统治者,以巩固其阶级统治利益出发,他们并不一般地反对罪犯改造。他们反对的只是罪犯思想改造及有关方法。因此,他们难以实现对罪犯的真正改造。毛泽东把方法问题比喻成过河的桥或船是十分恰当的。其次,罪犯改造中的方法问题,尤如上山的路。正如鲁迅所说,路本来是没有的,走的人多了,路也就踩出来了。而上山的路是砍柴、采集、放牛、打猎、割草的人,为完成特殊的任务踩出来的。我国监狱是改造人的场所。要完成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就必须像砍柴、割草、放牛或打猎一样,去艰难地探寻道路。只有找到了上山的路,你的任务才可望完成。寻找罪犯改造的方法,不仅像探寻上山的路那样需要付出力气、时间,而且还需要有勇于探索的精神。不愿付出力气和时间、没有勇于探索的精神,好的、新的罪犯改造方法不可能出现,就是有好的方法也不一定能正确使用。再次,罪犯改造中的方法问题,犹如治病的药。病有千百种,治病的药也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原有疗效不高或副作用大的药物不断退出市场,而新的好药不断问世;罪犯改造方法也有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问题。生理疾患治疗有个对症下药问题;有个药物配合问题。罪犯心理疾患和恶习的治疗,也与生理疾患治疗的一样,既要找到罪犯的病根对症下药,又要针对罪犯的实际情况,辩证施治,综合治理。生理疾患中,同样的病,不同的医生可能使用不同的方剂;罪犯心理疾患和恶习的治疗,不同的干警也可能采取不同的措施。尽管不同的方剂和措施都可能实现殊途同归之效,但哪种方法效应最佳却有水平高低之分。罪犯改造由于主要涉及犯罪心理这一无形病灶,不仅诊断更加复杂困难,辩证施治,正确使用药物的要求也就更高。

第五,要解决好精神与物质的关系。精神与物质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课题。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我们的工作是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因而从原则上讲,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在几十年的罪犯改造实践中,精神与物质关系问题的正确处理却成了一大难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物质可以变成精神,精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成物质。这两个方面应该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但在监狱几十年的罪犯改造实践中,往往把这个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绝对化。在一部分人的指导思想或具体操作中,只见物不见人或者口头承认二者的辩证统一,实际上总把二者绝对化地对立起来,结果严重影响了罪犯改造。监狱工作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正确处理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关系,即经济利益与罪犯改造利益的关系,让经济利益服务于罪犯改造利益,用罪犯改造工作去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才能全面正确地把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在我国监狱“吃皇粮”和实行“监企分开,双轨运行”的今天,人与物关系的矛盾,尽管不像过去那样突出,但在新形势下重视精神与物质、人与物关系的研究仍然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