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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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情感交融中的几个问题

情感交融作为一种改造罪犯的理论和方法,在实践运用中,既可能遇到极左思潮流毒的影响而不敢实践,又可能因对情感交融的含义、适用范围不清而发生偏差;既可能因其“麻烦”而不屑一顾,也可能因遇到困难而丧失信心。因此,探讨情感交融中的问题,妥善处理好情感交融中的一些关系,就成了情感交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条件。

(一)铁石心肠与菩萨心肠的关系

我国监狱干警的基本职责是惩罚和改造罪犯。具体执行这一职责的监狱干警被称为管教干部。在直接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大、中队干警,一般都集惩和改、管和教于一身。尽管惩罚和改造、管理和教育在目的上有一致性,但毕竟二者,特别是惩罚和改造存在着重大差异,因为作为工作繁忙、学习机会少的基层干警往往是难以处理好这两项工作内容的关系的。从情感交融理论的要求看,处理好二者关系,特别是惩罚与改造的关系,就要求基层监狱干警既要有铁石心肠,又要有菩萨心肠,而且在处理运用上要各就各位,各得其所。

我国监狱学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的对待罪犯应恨其罪、爱其人的观点,可以说是处理铁石心肠与菩萨心肠关系的准则和要求。这个观点既是我国几十年来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经验总结,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罪犯犯罪,危害社会、危害国家,法院判处的刑罚就是对罪犯所犯罪恶的严厉谴责。监狱干警作为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人员,当然要站在国家、人民的立场上,谴责和痛恨其所犯的罪恶,而不是同情、支持其所犯罪恶。这样做不仅是执行刑罚惩罚的要求,而且也是改造罪犯的要求。没有对罪犯罪恶的痛恨就不可能有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严厉态度,就不可能有对罪犯的严格监管,就不可能有对罪犯改造必要性的认识与动力。但监狱干警只有对罪恶的恨是很不够的,因为它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虽然它也能为罪犯的改造创造一定的条件,但在一个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国家里,还必须直接从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增加适当的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从罪犯是人,改造罪犯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思想工作,是一种特殊的情感交融活动,“爱其人”就成了这一要求的最佳选择。监狱干警只有爱其人,才可能全心全意去贯彻执行党、国家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才可能从心理上真正把罪犯当人看,才可能真正做到“三个像”,才可能千方百计去做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二)法与情的关系

所谓法与情的关系,在这里是指监狱干警执行刑罚惩罚要求的严肃性与改造罪犯要求的情感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安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监狱执法水平和提高改造工作效应的需要。

法与情,在我国监狱工作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由于我国监狱的基本职能是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而且以改造人为宗旨,重在改造和转化。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强调其严肃性,而在执行改造职能过程中必须强调以情感人。这种双重职能决定的双重要求,它与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要求不同。他们履行职能的要求主要体现为执法的严肃性,绝不能讲情或以情代法。如果监狱工作只讲执行刑罚惩罚的严肃性而不讲改造工作的情感性,则等于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改造罪犯的阵地,削弱了对罪犯的改造效应,违背了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根本要求。

法与情在监狱工作中,是矛盾的,也是统一的。矛盾的一面既表现为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工作中“执法必严”与罪犯改造中以情感人的理性矛盾与冲突,又表现为监狱干警在实施罪犯惩罚和改造过程中心理上的矛盾与冲突。这种矛盾、冲突的存在,导致了一些同志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认为法与情在监狱工作中是水火不容的,加强专政会否定“三像”政策,严格执法会排斥教育感化挽救。统一的一面,其一表现为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和罪犯改造,都是国家监狱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任务。监狱干警实施这两项职能、任务中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有统一的政策法律根据。其二表现为有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共同目标。监狱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而且应该做到法与情的统一。我国实行的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执行刑罚惩罚不仅应服务于改造,而且作为改造罪犯前提和条件的刑罚惩罚只有体现“执法必严”的要求才能真正服务于罪犯改造。从法与情在监狱工作中的关系看,没有包括法律规定和执行刑罚惩罚在内的法就谈不上情的运用;而没有情,包括法律规定和执行刑罚惩罚在内的法的目的也就难以达到。同时,不讲“情”的改造就不是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

(三)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研究情感交融理论的目的,在于运用它去改造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监狱干警不仅需要掌握情感交融的准确含义、特点、功能效应、体系机制,而且需要有勇于实践和善于实践的精神。

在罪犯改造实践中,有两种倾向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一是不能用理论指导实践。有的同志对感化、以情感人等理论有兴趣,对有关规定也比较熟悉,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想去加以实践,或者不积极去实践。他们不是像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彭真指出的那样:去认真地、扎扎实实地去做,关心他们的吃、住、健康、学习,组织帮助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等,使他们感到有出路、有前途,是为他们好。敢于把理论变为实践,善于把有关的政策规定变为行动。二是错误地理解与实践。他们或者仅仅把感化理解为服务于刑罚执行的方法,因而在实践中不能充分展示其改造罪犯的功能效应;或者把感化理解为同罪犯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吃吃喝喝,违背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或者为了感化而放弃原则,迁就罪犯,乱许愿,甚至弄虚作假。所有这些都是与情感交融理论的要求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