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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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教育引导结构体系

我国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是在以思想教育为主干,以文化技能培训为配伍,以心理咨询为辅助,以解决犯罪思想改造问题为目标的教育改造体系中的一项关键环节和实现条件。有了它,整个教育改造工作就活了,各项教育改造功能就能较顺利地输出,宏观和微观的教育改造效应也就能得到提高。因此,系统研究教育引导理论的结构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任务

教育引导的任务,是指教育引导在罪犯改造中所担负的责任。教育引导的这种责任,是与我国罪犯改造制度紧密相连的。没有监狱的罪犯改造制度,也就没有教育引导理论;教育引导理论如不为罪犯改造服务,它也就构不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更不是罪犯改造性质的教育引导。教育引导的任务同整个教育改造的任务是一致的。

1.教育引导任务的层次性

教育引导的任务,既具有整体性,又具有层次性。所谓整体性,是指教育引导任务的不可分割性。所谓层次性,是指教育引导任务的可分解性。这两个方面紧密联系,相互贯通。但为了深入研讨教育引导任务,又不能不从分析教育引导任务的层次性着手。

教育引导的根本任务,是将罪犯教育引导成为“四有”公民。罪犯的教育改造是实现整个社会的改造和人的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罪犯教育不能离开整个社会教育发展的要求而孤立地进行。尽管罪犯教育有其独有的特点,不同于社会教育的具体要求,但罪犯最终是要回到社会的。如果对罪犯的教育引导脱离整个社会关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的教育要求,罪犯刑满释放后,就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最终导致监狱教育引导和整个改造工作的失败。因此,尽管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的教育引导和整个改造工作有特定的目标,但在教育引导的指导思想上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绝不能脱离培养“四有”公民这个根本任务而孤立地去完成其特定任务。改造罪犯的理论实践证明,离开培养“四有”公民的要求,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而且罪犯改造的具体任务和具体目标也难以实现。

教育引导的基本任务是将罪犯改造和造就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我们党和国家赋予监狱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当然也就是教育引导的目标与任务。我们之所以将这一目标与任务认定为教育引导的基本任务,是因为教育引导系监狱的改造行为。监狱的改造行为当然应以党和国家对罪犯改造的目标要求为基本任务。如果一个人连自食其力、不犯罪、不危害社会的这一基本要求都不能做到,当然也就说不上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了。

教育引导的具体任务是消除罪犯的抵触不满情绪,调动其接受改造的积极性。罪犯因犯罪受惩来到监狱服刑,无论从心理学、监狱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实际表现的角度,罪犯在入监之初,甚至更长时间,都不可能真正心平气和,心情舒畅。相反,绝大多数罪犯都会因犯罪受惩而心情沉重,绝大多数罪犯也都会因种种原因而抵触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再去对其实施改造,就必然会遇到各种来自罪犯方面的阻力和障碍。尽管对罪犯的改造包括对罪犯本人前途出路的关心,包括对罪犯未来幸福的考虑,改造是为了罪犯好,但由于罪犯对犯罪受惩的抵触不满和对改造本能的反感,是不可能真正一开始就积极接受改造的。而改造罪犯又是监狱的职能和任务,是必须实施的。因此,消除罪犯的抵触不满情绪,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就成了教育引导的具体任务。

2.教育引导任务的具体内容

由于罪犯情况千差万别,因而教育引导任务的具体内容也纷繁复杂、各式各样。但归根到底,不外是除旧和布新两个方面。其中,除旧是基础,布新是发展。没有基础就没有发展,而要发展就必须打好基础。实现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就是教育引导任务具体内容的全部。除旧,就是破除罪犯心理深处的错误认识和犯罪思想根源,矫正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不良习惯。要实现这项任务,就必须从罪犯思想深处解决好各种矛盾,比如好逸恶劳与自食其力的矛盾,纵欲与守法的矛盾,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以及惩罚与被惩罚、规范与放任、改造与守旧等方面的矛盾。只有随同这些矛盾的解决,除旧目标才能实现,教育引导的任务才能顺利完成。

布新,就是帮助罪犯树立新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劳动和其它良好行为习惯,学到必要的文化科学知识和职业技能。监狱机关要实现这项任务,就必须促使罪犯从心灵深处划清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苦与乐的界限,确立在一切行动之前考虑社会利益、考虑法律规定、考虑劳动致富的要求。如果说除旧是痛苦的,那么布新更是艰巨的。教育引导就是在除旧布新的“痛苦”与“艰巨”过程中,去逐步完成其预定任务的。

(二)原则

教育引导的原则,就是监狱干警在实施教育引导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由于教育引导是在罪犯教育改造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因此它与教育改造罪犯的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表现为教育引导的原则与教育改造原则含义的交叉,后者则表现为教育引导原则是侧重于对思想教育方面行为准则的归纳。

1.教育引导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结合的原则

在监狱工作中,要实现教育引导罪犯自觉积极改造的目的,就必须像做自由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样,尊重罪犯的人格和权利,理解他们的情感,关心他们的需要。这是做罪犯教育引导工作的基本态度。罪犯虽然是犯罪受惩的公民,但他们的人格尊严依然存在,他们仍然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照样有一般人的情感和各种需要。如果我们的教育引导工作不考虑罪犯这些方面的情况,不把教育引导同尊重罪犯、理解罪犯、关心罪犯结合起来,而是采取极左的态度,否定罪犯的人格尊严和享有的权利,否定罪犯的正常情感与心理、生理的正常需要,不把罪犯当作人,不考虑思想教育工作规律的客观要求,而把按思想教育工作规律办事斥之为“立场不稳”、“放弃专政”、“警犯不分”,就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名副其实的教育引导,更不可能取得调动罪犯自觉积极改造的应有效应。

要坚持教育引导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提高监狱干警的思想认识,又要采取正确的方法。一是必须明确教育引导的性质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而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取得好的成效,又必须平等地、设身处地地与罪犯在一起分析问题。如果老是摆着一副教训人的面孔,其结果必然是事倍功半。在教育引导工作中,我们既要看到监狱干警是惩罚者和改造者,罪犯是被惩罚者和被改造者,地位不平等的一面,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法律关系上,干警与罪犯都处于主体地位。更主要的是从思想教育工作的规律看,教育引导者与被教育引导者只有处于平等地位才能取得工作的最佳效应。因此,监狱干警在教育引导工作中,必须注意自己的角色转换,用改造者、思想工作者的身份,而非管理者、惩罚者的身份去进行教育引导工作。二是必须把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的好的愿望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罪犯由于身陷囹圄,他们的思想感情和各种需要往往比自由公民更突出,更需要有人去理解和关心。而要顺利地进行教育引导,使得与干警处于抵触乃至敌对状态的罪犯转变态度,走自觉积极改造的道路,就必须从理解其思想感情,关心、满足其正常需要着手。只有在基本改变了敌对状态或者取得了罪犯信任之后才可能使教育引导工作事半功倍。

2.积极疏导原则

所谓积极疏导,即通过积极主动疏通引导的方法,将罪犯的思想、行为规范到正确方向上来的原则。疏导,就是疏通和引导。疏通,要求对罪犯的思想问题采取让其讲出来,实现改造主客体的沟通,而不是采取“堵”的方法。引导,就是对罪犯进行循循善诱、说服教育。疏通与引导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相互依赖,密切联系。

积极疏导中的积极。是指监狱干警对罪犯中存在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必须热心主动地加以疏导,绝不能视而不见、见惯不怪,更不能认为“罪犯罪犯,铁窗规范”,对罪犯的思想认识问题采取听之任之,不予理睬的态度。

坚持积极疏导原则,要求监狱干警一要勇于疏导,二要善于疏导。所谓勇于疏导,就是监狱干警在思想认识上,要看到疏导对于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性,从而去积极实践。应该看到,罪犯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其堵在“心”里,很可能堵出毛病,甚至发生“癌变”。如果有计划地加以疏导,不仅无害,还会因而能更好地对症下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所谓善于疏导,就是监狱干警应对罪犯中存在的各种错误认识、观点,既积极主动而又讲究方法地去加以引导。这种善于引导,强调积极主动和注意方法,但并不排斥对错误思想观点进行必要的批评斗争,相反,应结合正面教育,是非分明、理直气壮地对错误思想和观点进行适当的批评、斗争,引导和帮助罪犯认识错误,吸取经验教训,从而使之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3.诚恳信任原则

所谓诚恳信任原则,是指在教育引导中,监狱干警要诚心诚意地帮助罪犯,并对罪犯的悔改愿望,采取支持、相信态度的原则。罪犯改造的重大障碍之一,是对监狱干警的不信任。不少罪犯往往把自己犯罪受惩的抵触不满情绪都发泄到监狱干警头上,把监狱干警视为惩治犯罪方面的总代表,从心里深处就对监狱干警仇视不满。还有一些罪犯虽然不一定都把监狱干警视作惩治犯罪方面的总代表,不把监狱干警当成敌对势力,但因身陷囹圄,处于严格的监规纪律约束和严格的监管制度限制之中,这种被剥夺、限制自由的反感与愤恨,在没有分清是非、认罪服法之前,是会很自然地归结在直接实施惩罚与改造的监狱干警头上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干警要去做罪犯的教育引导工作是十分困难的。一般的教育改造,罪犯会觉得“来到矮檐下,不得不低头”,会在强制环境中,表面听从。但教育引导主要涉及的是深层次的思想教育,监狱干警的教育引导能否拨动罪犯的心弦,取得成效,那就必须创造工作条件,表现出诚心诚意地帮助罪犯改邪归正的态度。相信罪犯重新做人的决心,信任罪犯改过自新的行为。这是做好罪犯教育引导工作,并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条件。

贯彻诚恳信任原则,一是需要有改造好罪犯的决心和信心。对罪犯的教育引导,特别是落后顽固罪犯的教育引导,由于他们主观恶性深,难以很快收到成效。如果没有改造好罪犯的决心和信心,没有坚定的信念,就可能在教育引导中“碰钉子”,或者遇到反复时,就发生动摇,出现“半路下马”,造成前功尽弃。二是需要有耐心。对罪犯的教育引导,要善于耐心等待,要像毛泽东论述过的那样,不性急,慢慢来。一次不成两次,两次不成三次可至九次、十次、几十次上百次。不论是遇到什么情况都坚持工作。罪犯,特别是一些主观恶性深的罪犯,其不良思想和行为,不可能在短时间发生变化,没有耐心,不仅难以表明诚意,而且难收教育引导预期之效。三是工作要有计划安排。诚恳信任,既是教育引导罪犯的原则,也是教育引导罪犯的一般条件和方法。要贯彻和运用好它,就必须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事先搞好设计,提出计划安排。这样才可能做到目标明确,计划周密。如果采取走一步看一步,“见子打子”临时动意的做法,主观愿望上的诚恳信任就难以在客观效应上充分反映出来。

(三)方法

教育引导罪犯的方法,是取得教育引导成效的关键。动机好,方法不好,难以收到成效,甚至走向主观愿望的反面。教育引导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应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选用。从宏观上考察,教育引导的主要方法有个别谈话法、典型引导法、寓教于乐法等。

1.谈话法

谈话法,亦称个别教育法、个别谈心法,它是指监狱干警用个别交谈的方式,引导罪犯运用事实和基本理论与道德原则,分析和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的方法。采用谈心方法,由于能给教育引导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与环境,它就既有利于启发罪犯开展积极的思维活动和思想斗争,更有利于干警搞清罪犯的思想脉博,集中问题,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效果。

谈话法,从实施方式上,可分为启发式、讲解式和问答式三种。启发式是监狱干警根据谈话的要求和罪犯的实际思想情况,提出一些逻辑性强而又有启发作用的问题,引导罪犯按照正确思路,认真思考,得出正确结论,否定或批判错误思想。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便于引导罪犯进行自我认识、批判和提高。讲解式是监狱干警围绕罪犯的某个或某方面的思想问题,以监狱干警讲解为主的谈话。它的好处是有利于联系实际、抓住重点,把道理讲深讲透。问答式是指监狱干警根据罪犯存在或提出的问题,以回答问题为主的方法。这种方法有问有答,比较灵活,便于有针对性地解决罪犯的思想问题。

个别谈话是一种极好的教育引导方式。但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谈话必须事先有一定思想准备。谈什么、怎么谈、达到什么目的、遇到问题怎么解决等。二是谈话要注意语言艺术。话语既要能吸引人、教育人,又要尽可能鲜明、生动、准确,有逻辑性、知识性和洞察力;既要合符干警的身份,又不要过于严肃。三要掌握谈话火候。个别谈话火候要根据外界环境和罪犯的思想状况决定。该热则热,该冷则冷,既要防止“火上加油”,又要防止“时过境迁”。谈话中还要注意思想变化,择机而发。四要注意程序。就一般情况而言,对罪犯的个别谈话,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开谈阶段,也就是创造谈话氛围和导入正题的转接阶段;正题阶段,也就是解决实质问题的阶段;结束阶段,也就是通过鼓励和希望,巩固谈话成果的阶段。五是个别谈话尽可能不要作记录,以缓和气氛和减轻罪犯的压力,从而增强谈话效果。

2.示范法

示范法亦称典型引导法,它是指借助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来进行教育引导的一种方法。从行为科学的角度看,运用英雄模范事迹与罪犯过去的犯罪行为的对比与反差,这就能激发罪犯积极向上的热情。尽管激发的程度不等,但罪犯都还存在有自尊心和上进心,有弃旧图新的愿望。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示范法是一种极好的教育引导方法。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榜样示范符合人们的模仿心理。罪犯虽然入狱,但他并没有丧失作为一个社会生活成员那种自觉不自觉地学习、模仿自己心目中的榜样的心理功能。尽管罪犯中多数人学习、模仿的对象不是英雄模范人物,但在监管改造的条件下,只要先进事迹生动、对路和引导得当,就一定会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运用示范法教育引导罪犯积极改造自己,应注意下列四个问题。一是选好示范典型。示范典型能否对罪犯的弃旧图新、积极改造起激励作用,关键看选择的示范典型与罪犯的改恶从善有无心理上的直接联系点。有,效果就好;没有,效果就不好。因此,选择那些对全国人民都有激励作用的战斗英雄、事迹生动的模范人物给罪犯作报告;选择那些从本监或附近监狱改造出去事业有成的典型人物给罪犯讲心得、谈体会,当推最佳选择。二是要制定教育引导计划。学什么、怎么学,学习目的和时机怎么掌握,学习方法怎么运用等等,都要事先周密计划。防止盲目行动,费力费钱不得好。三要造成舆论,形成气氛。舆论和气氛,是一种环境效应,是一种导向工具。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给每个罪犯打下一定基础,造成一种学习上的紧迫感和心理上的压迫感,从而加大示范效应。四是监狱干警带头学习。监狱干警虽不是每个罪犯学习做人的榜样,但却至少是部分愿意重新做人的青少年心目中的榜样。监狱干警组织和号召罪犯学习英雄模范人物及其先进事迹,如果监狱干警本人不能走在前头,示范的教育引导效应是不会好的。

3.寓教于乐法

寓教于乐法,即指寓说理性的教育引导于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之中,在文体活动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引导的方法。寓教于乐的教育引导方法,由于它有直观性强、具体、形象的特点,因而特别能为处于亚文化层的监狱罪犯所接受。寓教于乐的教育引导方法不仅由于它寓说理性教育引导于形式生动活泼、内容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因而可避免说服教育的单调、枯燥,能增强思想教育的吸引力,而且还在于充分利用学习、劳动的空余时间,占领了业余阵地。并在愉悦的活动中,陶冶情操,增加知识,发展有益的兴趣、爱好,抵制一切不利于改造的东西对罪犯的侵扰。

把寓教于乐作为教育引导的主要方法,一方面需要人们重新审示它对罪犯改造的功能效应,真正把它列入教育引导工作的日程,改变监狱组织文体活动是让罪犯打发休息时间,减少违纪违规的错误观念,做好罪犯的文体活动的组织、安排、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和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娱乐活动内容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相互脱节,甚至相互抵销。更要注意文体活动中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的有机结合,真正体现寓教于乐的特点,还要考虑罪犯中不同文化层次的需要。尽管在监狱罪犯中文化层次低的较多,但毕竟各种层次的人都有。组织安排者既要照顾多数,也要防止顾此失彼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