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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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教育引导理论的渊源

教育引导的理论渊源可以从教育学、监狱学和其他相关科学中找到。但最基本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有关原理。一是关于政治与经济关系辩证统一的原理。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来源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恩格斯1890年10月27日致康·施来特的书信中指出:“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且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政治对经济的这种反作用,既表现为政党和国家通过自己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经济活动实行的领导和调节,又表现为“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来统一人民群众的认识和行动,充分调动群众参加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是体现政治反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渗透于各种政治因素之中。没有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政治对经济的反作用就会受到影响。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理论,就根源于政治与经济关系辩证统一原理。尽管在这里政治对于经济的反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罪犯的行动作用于经济的,但从根本上讲,还是这一原理的作用。罪犯改造活动和教育引导理论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的范畴,它在宏观上直接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微观上直接服务于生产力中最重要的要素——经济建设人材的塑造与培养。二是关于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的原理。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但意识对物质又具有能动作用。正如毛泽东说过的:“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而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意识对于物质世界的反应是积极的、能动的,而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因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不仅是感觉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思维的过程。只有在认识过程中善于对各种感性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加工提炼,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人们要取得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就要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有正确的思想路线。而思想政治工作则是通过向人们传播正确的思想,帮助人们端正立场、观点和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理论,核心是思想教育,是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它是监狱干警改造罪犯中主观能动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引导罪犯在自我改造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教育学原理

教育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教育现象及其规律。教育学主要研究教育的本质,教育的目的、方针、教育制度,教育中各项工作的任务、过程、内容、方法和认识形式,教师以及学校管理与领导等问题。其中与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理论直接有关的是教育的作用和教育的目的两个问题。

1.教育在人的成长中的主导作用

教育学原理认为,影响人的发展、成长因素很多,但概括起来,不外遗传、环境和教育三个方面,但这三个方面的作用是不相同的。正确认识这三种因素的不同性质及在人的发展、成长中的不同作用,对于研究罪犯改造的教育引导理论有重要意义。

遗传是指人从上代继承下来的机体结构、形态、感官和神经系统等生理特点。由于遗传差异性,它对人的成长、发展是有一定影响的。但遗传的影响主要是人的发展的生理方面的可能性,而且从对人的成长、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天资”上看是差别不大的。马克思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这说明,人的遗传因素虽有差别,但不大,且不是人发展、成长中的决定性因素。

环境,是指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人的发展、成长起作用的主要是社会环境。在社会环境中,主要是指家庭、学校、邻里亲友、劳动娱乐场所和风俗习惯等。环境影响本身既有自发因素,也有教育因素。环境同遗传一样,都是与人不可分割的。不同的是,遗传是先天,环境是后天的。它对人发展、成长的影响作用比遗传大,因为人一来到社会,就受着环境的影响。在不同环境生活、成长起来的人,必然有他生活、成长的那个环境的烙印。但是,人接受环境影响又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由于人本身具有自觉的能动性的特点,他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一方面接受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改造着环境。人的社会实践对人的发展、成长起着决定作用,大体相同的社会环境与不同的社会实践,其结果是大不相同的。“环境决定论”的观点是错误的。

教育,与遗传、环境的自发影响相比,它对人的发展、成长的作用,就不能不居主导地位。其一,是因为教育多数都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工作。“它能根据一定社会(阶级)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向,选择适当的内容,采取有效的方法,利用集中的时间,对人进行有系统的教育和训练,使人获得比较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形成一定的世界观和道德品质”。这些都是环境的自发影响等所不及的。其二,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教育者都是受过专门训练的人,他们不仅有明确的教育目的,而且懂得教育方法,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而环境影响中自然因素乃至教育因素,一般都不如学校教育对人的发展、成长的影响力大。其三,年轻一代知识的获得和思想品德的形成,主要靠成年人给予他们的教育。成年人知识的增长和思想品德的提高,除依赖于所受的教育外,更多的还要靠工作的实践,自学和自我修养。两者相比,教育对年轻一代的影响作用就更大一些。

教育学原理认为,在看到遗传、环境、教育三因素中,教育对人的发展、成长起主导作用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作用,重视环境对人发展、成长的影响。“只有学校的影响和学生家庭、校外环境的影响一致,教育的力量才更大,教育的效果才更好,年轻一代才能顺利地、健康地、迅速地成长”。如果环境影响中,消极的、与教育影响相悖的因素太多太大,就必然排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因此要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做好工作,保持环境影响与教育影响的一致性。

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理论,渊源之一就是来自教育学原理。尽管监狱的罪犯教育,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教育,也不同于学校教育,但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是整个社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有学校教育的形式和要求,又有一般成人教育的特点。由于罪犯的教育是一种特殊教育,它不仅要培养人、造就人,而且首先还必须改造人。鉴于监狱教育改造的特点,因而在运用教育学关于遗传、环境、教育三因素中教育起主导作用原理的过程中,自然就更应突出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作用。

2.教育的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

教育学原理认为,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培养人的质量规格都是教育目的规定的。“教育的目的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依据,也是教育活动的归宿,它对教育制度的建立、教育内容的确定和教育方法的选择都有决定的意义。”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是和教育目的直接联系的。没有教育目的就没有教育引导理论。教育目的原理不仅是教育引导理论的重要渊源,而且它对教育引导的具体运作也有着决定性作用。

首先,教育目的具有社会制约性。教育学原理认为,教育目的要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决定的。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教目的通常是由这个社会的教育家或这个国家的政府提出的,因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教育目的不同,有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差。这些在教育目的上的不同或差别,并不是纯主观性的,它要受会的制约,它是由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决定的。在阶级社会,育目的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不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教育目的是不存在的。这说明,在阶级社会,教育目的具有阶级性。历史上不少教育家提出自己关于教育目的的主张,如孔子、孟子认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道也。”提出培养“君子”和感化“小民”的教育目的,英国洛克提出培养“绅士”的教育目的等,实质上只不过是提出了他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教育目的,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产物。教育目的除了它受政治、经济决定的一面之外,还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制约。由于人智力和体力的发展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客观联系,不论“在任何社会形态时,在培养什么样人的问题上,都必须大体反映生产力的水平……资产阶级在培养什么样人的问题上,与奴隶主和封建主有所不同,除了把其子女培养成各种国务活动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外,还注意把劳动者子女训练成能够为他们创造最大利润的各种劳动者。”教育目的社会制约性原理为罪犯改造中教育引导目标理论提供了理论根据。

其次,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教育目的理论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发展、成长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受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人们在现成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基础上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创造物质和精神文明过程中改造自己、发展自己。为了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即人要智力和体力获得充分的自由发展,要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只有这种全面发展的人,才能适应未来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需要和实现共产主义的需要。列宁、斯大林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列宁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任务要由青年来承担,因此他提出青年“应当把自己培养成共产主义者”。斯大林在总结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又提出要“以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精神教育新一代。”希望青年“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文化的自觉的建设者。”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总结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之后,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应当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他在1985年强调指出,“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时,一定要坚持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坚持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明确提出了培养“四有”新人的问题。所有这些关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论述都是我们研究罪犯改造中教育引导目标问题的最基本的理论根据,是教育引导理论的基本观点。

再次,教育方针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和方法。在阶级社会,教育方针是政党、政府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要求和一定阶级的利益所制定的。它规定着社会的教育方向。考察阶级社会的历史,一切剥削制度的国家,不论它是否明确规定教育方针,但实际上都有教育方针,而且这种教育方针都是使教育为它的政治服务的。比如清政府1906年颁布的教育宗旨是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要求受教育者在忠君、尊孔、爱国、守法思想的统治下,用科学技术和军事知识为封建买办专政服务。国民党政府的教育宗旨是着重进行以礼义廉耻和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内容的“四维”“八德”教育,使受教育者在这种思想统帅下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封建、买办、官僚势力专政服务。新中国成立后,明确提出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只有教育为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将来向共产主义过渡服务,为国家当前的四化建设服务,才能体现无产阶级教育目的的根本要求。只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摒弃剥削制度下教育与生产劳动相分离的作法,才能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当1981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之后,中共中央又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对我国的教育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5年3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适用于全国人民的,当然也适用于罪犯,也适用于对罪犯的教育。教育方针既包含着对罪犯教育目的的指导,又包含着对罪犯改造中教育引导目标的规范和制约。

(二)监狱法学原理

监狱法学原理是与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原理联系最为密切的原理之一。作为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监狱法,规定着各国统治阶级关于监狱问题的基本政策,体现了他们在监狱管理问题上的基本指导思想。我国监狱法也不例外,它也要反映、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我国监狱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而且还专门规定了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这些规定和监狱法学的有关原理,就是教育引导理论的重要法律和理论根据。

1.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教育引导的基本根据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强调的侧重点是改造。在传统的监狱模式中,基本职能是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即使有的国家也讲改造、矫正,但是附属于刑罚惩罚之中。不像我国将改造职能从刑罚惩罚中分离出来,并以改造人为宗旨。而要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要求,就必须认真做好罪犯的教育引导工作,这是长期罪犯改造实践证明了真理。因此,正确理解和坚决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坚决贯彻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全面贯彻执行监狱法,认识和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引导都有重要意义。

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基本内容。惩罚管制是指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过程中的强制管束。思想改造则是在执行刑罚惩罚过程中和基础上对罪犯犯罪思想的除旧布新。监狱实现对罪犯的强制管束,这既是执行刑罚的基本形式和要求,又是执行刑罚惩罚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主要表现为镇压、压服。由于这一方法简单易行,因而容易为监狱干警所接受和执行。而罪犯犯罪思想的除旧布新,则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的工作,它主要表现为说服,表现为教育引导,由于工作艰巨,难见成效,因而一般难以为监狱工作人员自觉执行。从一定意义上讲,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坚持以镇压、压服为主要形式的惩罚管制与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要形式的思想改造相结合。

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是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基本方法与要求。严格管理既是执行刑罚惩罚的方法和要求,又是改造罪犯的条件和前提。教育感化挽救则纯系改造罪犯的方法措施。在监狱工作中,做到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偏颇,一是有关人员容易把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对立起来,认为二者矛盾对立,不能统一,要严格管理就不能教育感化挽救;要教育感化挽救就不能严格管理,更不能专政、惩罚。二是监狱干警容易偏爱严格管理。这是因为尽管在客观上严格管理也须做不少工作,但毕竟比教育感化挽救简便易行,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而教育感化挽救则因艰苦繁杂又无科学的评价标准,故极易被冷落、排斥。总之,严格管理相对容易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执行相对困难。从一定意义上讲,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难度,也就反映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难度。坚持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也就基本上坚持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也就为罪犯改造中的加强教育引导提供了法律根据和理论依据。

2.对罪犯实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是教育引导理论的重要依据

包括思想、文化、技术在内的教育和生产劳动,其实质都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引导。监狱法将教育与劳动相结合,规定为监狱工作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罪犯改造中应将教育的手段、方法与劳动的手段、方法紧密联系起来,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于罪犯及其犯罪思想与恶习这一改造客体。教育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教育在社会上是指一切与教育有关的活动,在我国监狱是指包括劳动在内的一切与教育有关的改造活动;狭义的教育,在社会上一般是指学校教育,在我国监狱是指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这里讲的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中的教育,是狭义的教育。

教育离不开劳动。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都表明,教育与劳动的关系是形影不离的。在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在内容上是以思想教育为核心的思想、文化、技术的全面教育;在目的上是围绕实现罪犯改造目标而施行的改造人、造就人的教育。因此,教育离开劳动,它的改造功能就难以全面发挥。这样的教育不仅针对性差,而且效果不易检验。教育在罪犯改造活动中就会显得苍白无力。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不仅反映了中国监狱制度的特色,而且为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理论提供了法律和理论的根据。

劳动离不开教育。在我国,劳动与教育的密切关系,是由罪犯劳动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的监狱制度中,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劳动既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设置的制度,也不是单纯为了追求劳动的经济效益而实施的措施。罪犯参加劳动的目的是为使之在劳动的过程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尽管由于经济运行规律所决定,罪犯在生产劳动中要考虑经济效益,不如此,再生产就无法进行,改造罪犯就会失去阵地,但这种经济效益的考虑,完全是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一根本目的的。正因为罪犯劳动的改造性质,它就必须与教育紧密结合,否则,就可能使劳动异化为惩罚或被罪犯当作惩罚而更加抗拒,抵消其改造效应。如果发生这样的结果,是与我国罪犯劳动的目的完全相悖的。劳动与教育相结合,不仅同样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特色,而且为罪犯改造中的教育引导提供了又一项法律和理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