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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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恶习矫正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监狱学界,有的学者认为,恶习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恶性,它是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自当属改造之列;但也有学者提出,恶习并非罪犯专有,罪犯的改造不应将恶习列入其中。对此,我以为作为坏习惯的恶习,与犯罪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恶习矫正既不等于犯罪恶性改造,又不是可有可无。

恶习矫正理论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开始研究的。由于它与罪犯改造关系密切,因而受到我国监狱学界,特别是研究犯罪和罪犯改造工作者的普遍重视。由于对恶习矫正的界定和恶习矫正理论的研究对象不够统一,因而恶习矫正理论研究的进展还不理想。本章仅就恶习矫正理论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从罪犯改造的角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恶习矫正辩

恶习,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坏习惯”。罪犯改造理论研究认,这种坏习惯是人们不良心理外化的一种比较稳定的表现形式,反映坏的动力定型的一种行为和倾向,是人们长期不良心理、动的综合结果。我们这里研究的恶习,既不同于西方国家讲的恶习,也不同于人们常用的恶性。西方国家讲的恶习,在范围上,包括犯罪心理和行为。而我们研究的恶习,仅指坏习惯,而且主要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坏习惯。至于恶性,我国刑事法学界通常是与主观二字连起来使用的,单独适用的较少。但在监狱学和犯罪改造理论研讨中,也不时见到有把恶习与恶性通用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恶性的释义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如恶性循环,恶性肿瘤。按此释义,恶性与恶习是不能通用的。不管这些同志的通用是出于何种考虑,都不利于恶习概念的科学界定。在学术界未找到新的定义前,以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不失为统一认识的现实之举。

恶习矫正,即对坏习惯的改正、纠正,是我国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它在我国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恶习矫正与罪犯改造之间在我国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非同一层次并列概念的关系。它不仅与某些西方国家的恶习矫正与刑罚执行外延大体相同用法不同的,而且与国外某些学者把恶习矫正当成对犯罪心理、行为进行生理性的药物治疗的主张也不同。它是我国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恶习矫正紧密相连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恶习矫正一词的来源问题。有人认为恶习矫正一词来源于西方,因此认为在给恶习矫正定义时应考虑它的原意。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意见,认为恶习矫正一词是起源于东方而不是西方。我赞成后一种意见,但要作具体分析。我国监狱学起步较晚。最早的监狱学著作见于民国初年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在此著作中确实没有讲到恶习矫正的问题。而从现有已见到的资料看,西方在监狱学理论中提出恶习矫正问题的时间比我们早。我国在监狱学理论中使用恶习矫正或单独使用恶习,大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因此认为恶习矫正的含义应随原意的主张,在这个意义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主张又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从恶习矫正观念产生的时间看,在我国最早见于公元前的战国时代。荀子(约公元前313年~230年)在他的《性恶》篇中就曾提出“故构木必将待隐括矫然后直,纯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提出了恶习矫正的思想。在以后的《汉书·诸候王表》中也有“汉兴之初……可谓挢(矫)扌王(枉)过其正矣”的记载。在《南史·刘穆之传》中亦有“穆之斟酌时宜,随方矫正。”的论述。而国外,矫正的提法是在16世纪以后,即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才出现的。从字面涵义上看,我国同西方国家是有区别的。从国外引进某一提法或概念的目的,是为了洋为中用。在我国汉语词汇中,一直有恶习和矫正这两个词,这种土生土长的词,不仅为我国人民所熟悉,而且词意准确、简炼,完全适用于罪犯改造。既然如此,为什么不采用汉语词汇中的含义而要采用国外生僻的涵义呢?

(二)恶习矫正的地位与作用

恶习与犯罪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不仅表现在恶习与犯罪都对社会有危害性,有大体相同社会根源,都需要加以矫治上,而且表现在恶习可以是犯罪的直接原因上。据某省一监狱和一未成年犯管教所对青少年犯犯罪原因的调查分析,有50%左右的犯罪原因与沾染上恶习有关。据前几年几个少管所的统计,沾染有与犯罪有关的酗酒、打架、斗殴、撒谎恶习的也均占50%以上。另据某市对70名犯罪少年的调查统计,全部都有抽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恶习。保尔·柯察金说过:“人应该支配习惯,而绝不能让习惯支配人;要是一个人不能改掉坏习惯,那他就毫无价值。”正是由于恶习矫正能帮助罪犯去掉坏习惯,早日实现改造目标,因而对它的研究和实践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一,恶习矫正,是改造罪犯,特别是改造惯、累犯的重要手段。犯罪学理论和罪犯改造实践都证明: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那些惯犯、累犯的判刑和改造,固然根本原因是出于剥削寄生腐败没落思想的支配,但大都与他们长期的放荡生活和犯罪生涯有密切关系。古人云:“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罪犯的恶习就是在长时间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自然形成的。要彻底改造罪犯,根除罪犯今后一切可能引起旧病复发的病因,这就要在认真转化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同时,有目的有计划地加强对罪犯、特别是对那些惯犯、累犯进行恶习矫正。只有把恶习矫正列入改造工作的内容,把它作为改造手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罪犯,特别是在惯、累犯的改造手段、措施、方法上才可能有所突破,惯、累犯的改造效应才可能更好。

对罪犯恶习的矫正,尽管一直都在进行,但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由于罪犯改造理论和实践中没有把恶习矫正当作一项重要手段来使用和对待,因而它的改造成果也只是其它手段的附属品。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后,对罪犯恶习的矫正,开始引起各地的普遍重视。一些单位先后摸索、总结出了不少可贵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90年代初,司法部也制定了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从而极大地推进了恶习矫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各地罪犯改造工作实践表明:对罪犯恶习的矫正,既要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劳动等手段结合进行,但又必须如实地把恶习矫正看成是罪犯改造手段的一个重要方面,看成是罪犯改造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罪犯恶习的矫正,尽管在实践工作中已经融合在有关改造手段,方法和目标要求之中,是它们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从理论上和思想认识上,把它专门提出来加以研究和考察,使之更加系统和深入,使之在实践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对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第二,恶习矫正是提高改造质量、减少废品率的重要保证。我国对罪犯的改造成就是举世瞩目的。罪犯刑满释放后,长期只有6%~8%的重新犯罪率。这在全世界都是比较低的。但是,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的比例,与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要求,与党和国家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希望相比,这种重新犯罪率是高了而不是低了。监狱机关和监狱干警决不能满足于这个水平,应该采取措施,千方百计提高改造质量,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正品率,降低废、次品率。

据各地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尽管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就业安置问题,也有社会舆论问题;有犯罪本质的改造问题,也有旧的犯罪条件、环境的影响问题。但从监狱机关的责任来看,也确有改造质量不高的问题,而且一般都占重新犯罪原因的主要方面。其中,除了罪犯旧的犯罪思想转化不好,新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没有确立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罪犯的恶习没有得到应有的矫正。有的虽然在思想上部分认识到好逸恶劳、剥削寄生腐朽思想是自己走上犯罪的根源,但却没有真正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劳动的技能;有的虽然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平时也能遵守监规纪律,表现得规规矩矩,老老实实,有时还能检举揭发他犯违规抗改行为,但却并没有真正改掉自己如好逸恶劳与盗窃、欺诈、赌博恶习;有的在劳动生产中表现积极,能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有时还有一些立功表现,比如在生产劳动中提合理化建议,自己主动搞生产劳动工具、工艺等方面的革新等,但却因此“一好遮百丑”,把一些实际上存在的、影响改造质量与改造成效巩固的流氓、哥们义气等恶习矫正忽视了。据有的监狱机关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调查,发现在重新犯罪人员的犯罪根源中,68%的或多或少地与原有恶习的影响有关。

在实践中,所谓恶习与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有关”,一般是指恶习在重新犯罪中的始发作用和促进作用。有些罪犯由于其恶习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矫正,因而回到社会之后,对工作、劳动挑肥拣瘦。想多挣钱,又不想出大力气。由于好逸恶劳恶习在头脑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了又走上犯罪的老路。有的虽然在服刑中犯罪思想得到了一些改造,原有的恶习也因监狱严格的监督而被抑制,刑满释放后,在完全自由的或回到原有犯罪的环境的条件下,恶习故态复萌。这种情况,虽然大都因囹圄之苦记忆犹新,一般不敢放肆,不致直接导致重新犯罪,但也往往在重新犯罪中起着很坏的促进作用。有个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很快安排了工作,找到了满意的恋爱对象,但在操办婚事的过程中,为了购买结婚所用的各种时髦家俱,在经济来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本来就没有得到完全矫正的偷摸恶习又死灰复燃,由偷摸到盗窃,最后不得不再次入狱,“重新回炉”。

第三,恶习矫正能更好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为监狱的监管改造秩序服务。恶习这个促使重新犯罪的因素,当它还没有得到矫正之前,它总是会对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在狱中的罪犯,可能因恶习导致抗拒监管和劳动改造,甚至脱逃,危害社会;刑满释放之后,可能因恶习而不愿从事比较艰苦的职业而流浪社会,或因恶习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尽管在狱内抗改、脱逃和刑满释放重新犯罪、危害社会的人中并不都是由于恶习未能得到矫正所致,但无数事实证明,恶习是促使上述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从监狱方面讲,如果监狱干警在指导思想上能明确恶习矫正的地位和作用,在具体工作中作好集体和个人恶习矫正的计划安排,把思想改造与恶习矫正结合起来,把养成劳动习惯、学习劳动就业技能同恶习矫正结合起来,就能使罪犯中的恶习传播、濡染失去市场,正气上升,邪气下降,监狱机关的监管改造秩序就会得到维护。同时,由于监管改造秩序良好,因恶习而导致脱逃和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勾结犯罪的案件减少,罪犯刑满释放后因恶习而导致的重新犯罪减少,这就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贡献。从罪犯方面讲,如果能认识到恶习与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关系,认识到恶习矫正对自己、对他人的必要性,就能在监狱干警的指导下,自觉地对自己的恶习进行有计划地矫正,克服困难,坚持到底;就能高标准、严要求地对待自己的恶习矫正和周围的恶习传播事件,就能在客观上起到维护本单位监管改造秩序的作用,起到促进和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