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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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恶习的种类

研讨恶习的种类及其特征,是为了深入剖析恶习,是为了给矫正恶习提供条件。没有对恶习及其种类的深入了解,就不可能深入考察研究各种恶习的具体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恶习进行实实在在地矫正。

(一)直接危害社会的恶习

恶习都有一定的危害性,但以直接危害社会的为最重。其特点是它不仅危害染有恶习的人自己,而且危害社会,危害周围的其他人。

1.赌博

《辞源》对赌博的释义是“用钱财作注比胜负。”“以财物作注来比输赢”。古人则称赌博为:凡游戏钱财之有胜负者皆曰赌。由此可见,赌博是指以财物作注比胜负的“娱乐”游戏行为。

赌的形式和工具多种多样。国外有赛马、彩票等;国内有麻将、骰子、扑克、纸牌等。近年来赌博的形式和工具越来越多,甚至把打球、下棋、划拳、猜子等都用来为赌博服务。

赌博是促使人滑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古人云,“奸出人命赌出贼”。清人刘德新《戒赌博说》称“赌博,盗之媒也”。不论是社会上还是监狱里,赌博都只有百害而无一利。赌博的后果,一是诱发盗窃犯罪。在监狱机关,因盗窃犯罪而被判刑改造者中,不少人都与赌博有一定的联系。二是诱发诈骗、贪污犯罪。据某监狱统计:在诈骗犯中,有26.2%的犯罪原因与要还赌债或染上赌博恶习有关。此外,还可能诱发杀人、伤害、抢劫等犯罪。

赌博恶习不仅危害大,而且矫正难度大。其原因是它具有娱乐性、诱惑性和刺激性三大特征。一些罪犯,因犯罪判刑,过着剥夺了自由的“铁窗生活”,本应老老实实地接受惩罚和改造,可是在“三性”特征的吸引下,仍暗中参与赌博活动,乃至因此而跨入又犯罪分子的行列。

2.偷摸

从字面上讲,偷者,盗取或私下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也。摸者,用手接触物体或接触后轻轻移动也。现实中的偷摸,一般指小偷小摸行为。

偷摸,是危害社会、危害行为人自己的重要恶习之一。偷摸恶习,是出于对财物的占有欲望的习惯,在一定条件下,自然而然地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主要表现是“顺手牵羊”。有的人由于尝到了甜头,在“顺手牵羊不为盗”的心理支配下,经常地顺便偷公私财物。长期的不良行为使得有些人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动力定型,遇到可以顺便盗取的财物,总是要想方设法拿到手。

偷摸中的偷窃,是一种有预定目标的少量秘密窃取行为。它既不同于“顺便”窃取少量财物的“顺手牵羊”恶习,更不同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它的主要特点是窃取数额不大,属于不够刑罚处罚的行为。

偷摸恶习中的拿摸,是一种秘密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与偷窃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临时动意”而非“早有预谋”。拿模行为的主要对象是生活食用品。拿模的方式主要是秘密窃取和半公开夺取,这是拿模与偷窃区别的重要内容。

偷摸行为既是盗窃、抢劫犯罪的基础,又是直接危害社会和毁灭自己的不良习惯。染上偷摸恶习的人,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监狱,都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一是可能发展成为盗窃犯罪。偷摸与盗窃,既然主要区别是盗窃财物的数量,那么随着恶习的加深和占有欲的膨胀,偷摸恶习随时都可能发展成为盗窃犯罪。二是可能发展成为杀人犯罪。现实生活中,偷摸恶习发展为杀人犯罪的,虽然为数不多,但也不是绝无仅有。据某监狱一个大队的统计,在杀人犯罪的罪犯中,有11.5%的人是偷摸或由偷摸发展成为盗窃再演变为杀人犯罪的。

3.酗酒

所谓酗酒,指没有节制地饮酒。酒作为一种饮料,在正常情况下,在节假休息或喜庆时节,少量饮用,不仅可以助兴,增加欢乐气氛,而且还可以舒筋活血,帮助消化。但是饮酒过量,就会给身体造成危害。如果发展成为酗酒或酗酒恶习,那就不仅会给酗酒者的身体造成损害,而且还会给社会造成危害。一是可能导致凶杀、斗殴。在社会上,因酗酒后神经失控,持刀杀人或取物砸人而发生人命案的时有发生。致于因酒后神经失控或“借酒发疯”而进行流氓械斗、打群架的情况更是常见。在监狱机关,虽然在一般情况下罪犯没有酗酒的机会,但由于酗酒恶习的驱使,一些罪犯总是要千方百计设法“过酒瘾”和“借酒消愁”,从而引发酗酒闹事乃至行凶杀人。二是可能导致流氓、强奸等犯罪行为。这是酗酒导致的又一重大社会危害。在社会上,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就是在监狱里也同样可能发生。某监狱罪犯刘某,犯罪前有酗酒恶习。一次,通过就业人员搞到一瓶白酒。刘某在烂饮之后,躺在树下休息,后一干警家属路过,该犯就跃起来将家属拖至一角强奸,并杀人灭口。此外,在社会上因酗酒导致车祸和生产事故的事件也不少。

酗酒的危害,国外有这样几组统计数字:原苏联,因酗酒引发的性犯罪,占性犯罪总数的1/3.波兰,酒后强奸占强奸犯罪总数的70%,酒后犯流氓罪的占流氓犯罪总数的95%。匈牙利1980年有45%的犯罪男子和10%的犯罪女子是在酗酒情况下作案的。

4.吸毒

它是一种危害吸食者健康和滋生制毒、贩毒、运毒犯罪的行为。就连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写成的《当家书》都发出“当家们要发奋,嫖赌洋烟是误人”的告诫。

吸毒这一在我国早已绝迹的恶习,近年来又死灰复燃。它的原因除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客观上为毒品非法进入国境创造了条件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吸毒、犯毒是一个国际性问题。据有关资料透露,美国1978年~1981年间平均有45万人~60万人吸毒。仅纽约一地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的人数即达16万人~17万人。在美国监狱关押的犯人中,有1/3是因吸食毒品犯罪的。据英国警方统计,该国常年服用海洛因的有10万人,毒品走私活动越来越猖獗,1986年被警方缴获的毒品猛增到一吨。据香港警方1985年的估计,香港吸毒者有30万人,平均每18个人中就有一个吸毒者。

近年来在我国出现的吸毒恶习,尽管目前还主要是以西南边境省份为最,但其发展趋势不可低估。尽管我国目前监狱染有吸毒恶习者很少,但它的危害已为人们所公认。

5.吸烟

直接危害社会的吸烟恶习主要是指青少年吮吸香烟的恶习。吸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劳动之余,想通过吸烟来消除疲劳;有的是由于心头烦闷,想通过吸烟来解除忧愁;有的是出于交际的需要而吸烟;有的则是为了表示自己的“身份”而吸烟。一些青少年,在众多烟民的不良环境影响下,也逐渐染上了吸烟恶习。他们不仅继承了老烟民的“饭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的体验,而且发展为“为人不抽烟,枉在世上颠”的流俗。

吸烟恶习,对成年人的危害主要限于身体健康方面,据美国资料统计,在癌症患者中,有30%的人与吸烟有关。但对青少年就不仅危害吸烟者和周围人的健康,而且对社会治安,对预防犯罪有着严重危害。大量事实表明:吸烟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青少年由于染上吸烟恶习,往往逐步发展成偷烟偷钱、盗窃,甚至抢劫、杀人。据一个中学调查,在犯盗窃罪的学生中,有35%是由吸烟所致。据光明日报载,重庆市少管所二中队159人,在犯盗窃罪的127人中,有107人,即占84.25%从小就养成了吸烟的习惯,当他们无钱买烟时,就先偷家里的米、肥皂出去卖,慢慢地,烟瘾大了,恶习深了,便逐步走上偷盗犯罪的道路。

我国青少年吸烟恶习量及对社会的危害呈上升趋势。一些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专家们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吸烟是青少年自我表现的形式之一,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吸烟是长大成人的标志。二是家庭娇惯与放纵,有的父母在物资方面毫无节制地满足孩子的无理要求。三是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十年动乱后形成的“烟酒不分家”等拉关系的手段,电视电影中的吸烟镜头等。四是大量吸烟人对青少年的影响。仅据1979年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香烟的社会零售量是13522万箱,全国平均每人一年吸烟680支。五是没有禁止青少年吸烟的具体法令。中央卫生部等单位虽曾在1979年发出《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建议教育部门在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并作为纪律禁止大、中、小学生吸烟”,但成效不大。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但由于没禁止其吸烟的规定,未成年人吸烟恶习对社会的危害至今仍相当严重。尽管吸烟恶习的危害在监狱相对较轻,但它作为一种引发又犯罪的因素还是客观存在的。

6.打架斗殴

作为恶习的打架斗殴,已非偶尔的行为,而是把它作为一种爱好,具有习惯性的特征了。打架斗殴是一种流氓恶习,其主要成员是青少年。统计资料表明,染有这种恶习的成员一般有三个特征:一个是文盲、法盲多。这些人往往惹事生非,相互打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二是流氓习气重的多。青少年打架斗殴恶习多数来源于有流氓习气的人濡染和哥们义气及渲染斗殴作品的影响。三是野蛮好斗的多。这与青少年容易冲动、好争、好胜的特点直接有关。

打架斗殴恶习,不仅是社会上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而且也是监狱又犯罪的根源。据某监狱近三年对有杀人、伤害犯罪行为人的统计,原有打架斗殴等流氓恶习的即占总人数的11.8%。这说明打架斗殴恶习与狱内犯罪有着密切关系。

7.语言粗鲁

语言粗鲁虽然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直接联系,但它同时又是不良习惯的产物。其主要表现,一是讲粗话。在现实生活中,粗话主要指那些不文明礼貌的话。二是讲脏话。现实生活中,脏话主要是指那些骂人的话,“带把子”即话头带脏词的话。三是下流话。一些人由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流语言往往构成了他们生活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分析,染有语言粗鲁恶习的人,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文化低。由于文明语言少,往往粗话、脏话、下流话就多。二是社会生活环境差。这种“差”的环境,往往既是语言粗鲁恶习的濡染源,又是语言粗鲁恶习存在的条件。三是精神空虚。有些人思想没有寄托,专以搜集、使用脏话、下流话为乐,或者是非颠倒,把粗话、脏话、下流话当成“生动的生活语言”加以使用。

语言粗鲁,表面看来只是一般生活恶习,对社会危害不大。其实,它有着严重的社会和个人危害性。一如伤人。俗话说,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粗鲁、凶恶的语言对人心理是一种严重的刺激。它可以引发疾患而致人死亡。二是引起纠纷。现实生活中,因语言粗鲁引起纠纷,甚至引起杀伤等严重后果的情况时有所闻。三是败坏风气。语言粗鲁对社会风气是一种严重污染。其中受害最严重的是青少年。

语言粗鲁引发犯罪目前尚无专门的统计数字,但仅就监狱影响监管改造秩序因素的分析中,也可以发现它不仅对罪犯变新人的进程有直接影响,而且也会因语言粗鲁恶习而引发打斗伤人、致死,或因语言伤人而种下祸根。因此,语言粗鲁恶习与又犯罪亦有着密切关系。

(二)间接危害社会的恶习

间接危害社会的恶习主要表现在生活行为作风方面。从表面上看,它只对恶习污染者有害,实际上它也间接危害社会。

1.懒

古人云:懒者,懈也,怠也,慢也。作为恶习的懒,是好逸恶劳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有人认为懒怠是人的一种本能,不承认它是一种恶习。事实上,懒怠完全是后天形成的,绝非遗传因素与“本能”。作为恶习的懒,是在好逸恶劳思想的影响支配下,经过较长时间的生活体验而形成的坏习惯。

懒恶习,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劳动中表现为懒惰。养成懒惰恶习的人,心理上对劳动厌恶、抵触。他们往往一提劳动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不满情绪;行动上对劳动消极应付。在生活中,懒恶习表现为懒散。这种人一般都是精神松懈,行动散漫,很不振作。

懒恶习也往往会发展成为犯罪因素。据某监狱一个中队对盗窃犯罪的调查统计。犯罪前有懒恶习的人占总人数的69.8%。由于懒恶习很难通过自我克制实现自我矫正,如果监狱不加强对有此类恶习的改造、矫正,懒恶习导致犯罪的因素,必将在监狱的又犯罪中继续发挥作用。

2.馋

古人云:馋者,饕(音:滔)也,食不廉也,食利也。所谓饕,即贪嗜饮食;食不廉,即不清、不俭;贪利,即欲物、反廉、爱财。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染上馋恶习而不能自拔。

作为恶习的馋,与一般人口头上讲的馋有质的区别。生活语言中的馋,是指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和儿童对食物的欲望和希望吃到好的东西的心理。而恶习意义上的馋,则是指对食物的欲望已经成为习惯性的条件反射,看到或接触到自己希望得到的食物自然而然地被吸引,并千方百计妄图吃到或占有。其主要表现,一是贪吃,即嘴馋;二是贪利,即眼馋。这种馋恶习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潜在的危险性。据某市少管所对犯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罪犯犯罪的统计,有60.75%的少年犯或多或少的与沾染馋的恶习有关。实践证明:这种恶习如不能得到有效的矫正,不仅教育改造成果难以巩固,而且还可能因馋恶习驱使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放荡

放荡,即放纵、不受约束或行为不检点。这种放荡不羁的恶习,主要表现为:(1)无拘无束。有的人觉得生活本来就是无拘无束的,自己想干啥就干啥,谁都不能约束自己。(2)无法无天。他们往往无视社会生活规范,一切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他们中不少人把国家法律、法规视为“绊脚石”。在社会交往中,天不怕,地不怕,横冲直撞,毫无顾忌。

放荡恶习的形成有多种原因。一是家庭对他从小就溺爱骄惯。不少父母对子女有求必应,百般迁就。久而久之,恶习形成,追悔莫及。真所谓“爱子反误子”、“好心做坏事”。二是长期无人管教。人的成长,特别是青少年的成长,都是按照自己的兴趣、愿望来指导和调节的。而这种兴趣、愿望的形成又是与环境影响直接相通的。如果一个人长期受不良因素的影响,又无人进行正确有效的管教,其结果必然是畸形发展。三是不懂法纪。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群体中的人,现实中的人,就必须懂得法纪,遵纪守法,否则,必然会是“盲人骑瞎马”,随时都有堕入深渊的危险。放荡恶习因恶习深度及行为人的年龄、处境的不同而对社会的危害不同。轻者将妨碍社会公德,重者将导致违法犯罪。原河南劳改四支队罪犯冯某,是1983年判死缓的恶习很深的流氓强奸犯,在减为有期徒刑15年时曾说:“我过去一味追求西方生活方式,生活作风放荡不羁,更不知道还有什么法律可循,认为人生在世就是私欲的得到和满足,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还表示要“用自己不学法、不懂法而导致犯罪的事实,以反面教员的身份,尽自己报答人民改造自己的心愿。”放荡不羁可以导致初次犯罪,当然也可以导致又犯罪。

4.流氓

流氓,即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现实生活中的流氓恶习最突出的是下流言行。一是下流语言。这里讲的下流语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下流语言,而是以淫乱为特定内容的下流语言。他们以交谈淫乱、下流事件为乐事。淫乱、下流语言已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二是下流动作。这是流氓恶习的主要特征。有些流氓恶习严重的罪犯,在监管十分严密的条件下都会在罪犯中耍流氓行为。如抱倒他犯做流氓动作,摸他犯的胸部或下部,扭人家的脸蛋等。三是侮辱妇女,有的一见到妇女下流活就“一涌而出”。有的通过取绰号,打分数,哼小调发泄恶习,有的通过故意挑逗发泄恶习。有的甚至公开动手动脚,直接猥亵、侮辱妇女。这种情况表明,流氓恶习矫正难度大,如果不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专门矫正,不仅难以真正将他们的恶习改掉,而且流氓恶习还有发展、加深的可能,甚至在流氓恶习的驱使下直接进行犯罪活动。

(三)特殊类型的恶习

所谓特殊类型的恶习,是指那些前述两个方面不便概括,但又都不同程度地与之有关的不良习惯。故须专门加以分析、解剖。

1.自私

自私,古人释义为“反公为私”。私者,邪也,利也。自私一般同自利连用。古人认为自私自利,即凡事只谋求个人利益,不顾别人和集体利益。

作为恶习的自私,与一般人的自私心理是不同的。从心理活动序列上看,恶习者由于动力定型的原因,遇事首先考虑的就是一己的私利;而一般私心,虽然也是以关心个人利益为特点,但不是任何时候都把私利摆在首位。从心理活动的程度上看,恶习者自私欲望十分强烈,大都达到了贪婪的程度。一般私心者,他们虽然追求个人利益,但还未达到贪得无厌的程度。从心理与行为的性质上看,恶习者表现为极端自私自利和严重的个人主义。他们往往见利忘义,唯利是图;而只有一般自私心理者虽然也有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的心理行为,但在性质上与极端自私自利和严重个人主义是有根本区别的。

自私恶习的形成,除了家庭和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外,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个人在生活经历中消极经验的积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由于每个人看待问题的角度、方法和出发点不同,因而结论也就各异。有的人在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无形中就发展、加深了自私自利、利己贪婪等心理恶习。

自私恶习对自己,对社会都有较严重的危害性。俗话说,个人主义是万恶之源。而自私恶习者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严重的个人主义,它往往是把人,特别是把青少年引入歧途的重要因素。滑下犯罪深渊的原江西省省长的下场和他对姘妇讲的一段话就是这一结论的最好注脚:“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什么省长不省长,我就是为了我和你才去干的。”“自私是为人之本,人就是以自私为基点,互相暗示,互相利用,为达到个人目的,施展各种手段。”罪犯自私恶习得不到有效矫正,也很难保证在改造中和改造后不再犯罪。

2.好逸恶劳

好逸恶劳,即贪图安逸,厌恶劳动。在现实生活中,它主要是一种心理活动,同时也见之于习惯动作。好逸恶劳的主要表现,就罪犯而言,一是怕苦,害怕劳动给自己带来不舒服和痛苦。劳动是人生之本,不劳动就不能获得维持人类生存所必须的物品。而劳动就意味着体力、精力的消耗,还可能汗流夹背、腰酸背痛。因此,好逸恶劳恶习者是畏惧劳动的。二是怕累。累,主要表现为由于体力、精力的消耗而引起的困倦。劳动,特别是紧张的劳动,在持续一定时间后,困倦是必然的,但经过必要的休息和热能补充,困倦是会自然消除的。好逸恶劳恶习者的怕累,不仅是害怕困倦,还害怕因此给自己带来疾病。三是憎恶。好逸恶劳恶习者,不仅怕苦怕累,而且从思想上就憎恨劳动,他们认为劳动,特别是体力劳动,是下等人干的,是下贱之事,而自己不是或不应该是这种人。因而压根讨厌、憎恨劳动。四是逃避。古人云,逸者失也,逃也,去也,奔也,遁也。为了求得安逸,舒适,好逸恶劳恶习者,总是千方百计逃避劳动。五是对抗。劳动既意味着体力、精力的消耗和劳动后的困倦,这与好逸恶劳恶习者追求的安逸、淫乐、闲耍等目标是直接矛盾的,因而他们或者放纵自己,“用之不使其劳,安其血气”,或者妄图暗中、公开对抗。如制造事故,软拖硬抗,自伤自残等。

好逸恶劳恶习,有两个方面的根源。第一,不能在认识上处理好劳和逸的关系。劳和逸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劳,才能有逸;也只有逸,才能有劳。只有有劳有逸,劳逸结合,人类才能生存和发展。但好逸恶劳恶习者,却只贪逸而厌劳,这是好逸恶劳恶习的认识根源。第二,是剥削阶级寄生剥削、不劳而获思想的腐蚀。在我国,剥削阶级虽然消灭,但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却还在毒害着人们,它是好逸恶劳恶习的阶级根源。

在我国好逸恶劳虽然为社会所否定,但也有人认为,人们要追求幸福,好逸恶劳是正常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好逸恶劳恶习的矫正造成了障碍。一般的好逸恶劳心理是非评价不是我们研讨的范围,但好逸恶劳恶习却必须否定,因为它不仅危害自己,而且发展下去危害社会。各地监狱的财产犯,绝大多数都是好逸恶劳者。这种恶习,在监狱中不抓紧改造矫正,同样还会发展成为驱使其又犯罪的因素。

3.哥们义气

哥们义气,它是江湖义气在现代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有哥们义气的人,不等于已形成哥们义气恶习。作为恶习的哥们义气,主要特征是不分是非,一切以“义气”为标准,一切以“哥们够意思”为转移。哥们间的私益高于一切,大于一切,而且在生活中会自觉地维护这一“准则”。

由于哥们义气恶习的驱使,使得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他们害人、害己、害社会。有的因哥们义气杀了人还不知对方是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深化,社会上哥们义气恶习开始得到遏制,但监狱罪犯中的哥们义气恶习,在一些单位还有市场。在罪犯中出现的这样帮,那样派,就是哥们义气恶习在监狱的表现,哥们义气恶习不仅影响监狱的监管改造秩序,而且还会成为狱内又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