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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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检验目标

所谓检验目标,是指罪犯刑满出狱时,监狱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检查验收评价标准。罪犯的改造是在罪犯既定的刑期内进行的。罪犯刑期有长有短,罪犯的恶性有大有小,罪犯接受改造的态度有好有坏,罪犯所处的改造环境有优有劣;改造罪犯的干警水平有高有低,责任心有强有弱。这就决定了刑满释放时改造程度的参差不齐。改造质量的高低,需要由监狱或监狱主管机关,采用逐个考核、鉴定、验收的办法,像工厂产品出厂时一样,对监狱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这样,既可以了解监狱的改造工作,评定改造“正品率”和“废次品率”,又可以向国家,向社会有个交待,还可以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时做到责任分明,更重要的是进行一些包括“提醒”、“警告”在内的补救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实现改造目标为内容的检验标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需要,是提高质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年来,改造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改造质量检验制度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目前各监狱实行的罪犯刑满释放鉴定制度,虽有检评改造质量的性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检验标准、完善的手段、科学的程序,因而还远远不能达到“出厂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刑满出狱时的改造质量检验目标和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推动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而且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罪犯改造法律制度,改变罪犯改造是“软任务”的被动局面。建立健全罪犯出狱的改造质量检验目标和制度,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理论的必然。

制定监狱罪犯刑满出狱检验目标,建立健全改造目标检验制度,是监狱改造目标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运行目标与检验目标之间,既是操作目标与终结目标的关系,也是分项目标与总检目标的关系。二者相辅相存,是罪犯改造目标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改造目标和要求。

(一)犯罪思想改造程度

所谓犯罪思想改造程度,是指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犯罪思想转化达到的状况。衡量罪犯的犯罪思想改造程度是检验工作中的关键内容。尽管现象与本质差异的存在使得此项内容有时很难把握,但鉴于它在罪犯改造目标中的重要性,尽可能准确地衡量其改造变化状况仍是十分必要的。要保证尽可能准确地检验其改造变化状况,除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外,具体检验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原犯罪事实及危害的认识程度

对原犯罪事实及其危害的认识是衡量犯罪思想改造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对原犯罪事实的认识和原犯罪危害的认识之间,应以后者为主。罪犯在经过服刑和改造之后,对原犯罪事实的承认已由原决定是否接受改造的支配地位下降到即将回归社会时的次要地位了。对原犯罪事实认识的检验,主要起一个基础作用。只有真正或较好的认识了犯罪危害,才能更好地防止重新犯罪。

2.对原犯罪根源的认识程度

能否真正找到犯罪根源,这对防止重新犯罪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改造罪犯时要注意解决的问题,更是检验罪犯改造时应注意考核的内容。对原犯罪根源,绝大多数罪犯,在出狱时都能有所认识,但深度却区别很大。而恰恰是在深与浅、真正找到根源与笼统或一般找到犯罪根源之间,往往对罪犯是否重新犯罪起决定作用。因此,在检验对犯罪根源的认识时,要特别强调真实、准确。

3.对原犯罪教训吸取的深刻程度

对原犯罪教训的吸取,因是否得到改造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面,从自己犯罪技能不高、犯罪时空条件选择不好、准备不足等方面吸取“教训”。但由于罪犯反惩罚反改造心理的支配,罪犯在出狱检验时又不能暴露出真实思想,出现在检验人员面前的是以假乱真或混淆是非的情况,因此,对犯罪教训吸取的深度一定要结合平时表现加以评定。内涵。得到了改造的罪犯,能从正面,即从犯罪对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后果去吸取教训;而未得到改造的罪犯则会从反面,从自己犯罪技能不高、犯罪时空条件选择不好、准备不足等方面吸取“教训”。但由于罪犯反惩罚反改造心理的支配,罪犯在出狱检验时又不能暴露出真实思想,出现在检验人员面前的是以假乱真或混淆是非的情况,因此,对犯罪教训吸取的深度一定要结合平时表现加以评定。

(二)恶习矫正程度

所谓恶习矫正程度,是指罪犯与犯罪有关的原有主要坏习惯纠正达到的状况。它是罪犯出狱时检验改造目标达标内容中仅次于思想改造的内容,必须认真检测,准确评论评价。其具体检验内容包括:

1.原犯罪直接相关恶习的改正程度

原犯罪直接相关恶习的改正程度,不仅是衡量整个改造程度的一个方面,而且关系到改造成果能否巩固。罪犯出狱时改造目标的检验必须将罪犯原犯罪直接相关的恶习列出,并实事求是地进行检评验收。对达不到中等以上改正程度的恶习,必须及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补救工作。

2.劳动习惯养成程度

如果说原犯罪直接相关恶习改正程度的检验因每个人的内容各不相同、且数量有多少的区别而工作量差别较大的话,那么劳动习惯养成目标的检测则工作量相对较小。尽管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恶习的检验难度较大,但由于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恶习矫正的重要性和劳动习惯养成对实现改造目标的关健性,对直接因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犯罪者的劳动习惯养成的验收与补救要特别注意。同时由于对每个罪犯都要养成劳动习惯的目标要求是统一的,检验时不能认为有的罪犯应该养成劳动习惯,有的罪犯可以不养成劳动习惯。

3.以文明语言、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达标程度

文明语言与行为不仅与许多罪犯原犯罪有一定关系,而且对重新做人,回到社会能否立足,改造成果能否得到巩固也关系极大,应该列入罪犯出狱改造目标检验内容。作为一项对全体出狱人员普遍要求的目标,不论原犯罪性质如何,都应加考察。实事求是地加以评定。

(三)生活技能的培训程度

所谓生活技能培训程度,是指罪犯回到社会上,与其生活技能直接相关的技能所达到的状况,它是保证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一个罪犯思想改造和恶习矫正都得满分,但却无生活技能,长期找不到职业,生活无着或困难,这就很难保证罪犯改造成果的巩固,就很难保证罪犯成为一个守法公民。因此,必须将生活技能列入出狱检验目标的内容。

1.实用生产劳动技能的项目及证书

在监狱接受改造的罪犯中,不少人犯罪前是有生产劳动技能的,但由于犯罪服刑的变化,大部分已不可能回到原单位或原工种,原有生产劳动技能就可能用不上或根本无法用。因此,让罪犯在改造期间,学会生产劳动技能,并列入出狱时的检验项目是完全必要的。所谓实用技能,是指其所学技能在其回到社会后能找到相应工作的技能。没有实用的劳动技能,出狱人回到社会后仍然可能就业无门,找不到职业,生活没有出路。考虑到出狱后就业的需要,在具体检验中,既要有生产劳动技能的项目数量,也要有生产劳动技能的质量。每个出狱人最少应掌握一项实用的生产劳动技能,并达到领取等级证书的质量标准。实际工作中,有些罪犯虽然结合所在监狱的生产劳动内容,学到了一些生产技能,但却并不适用。如城市罪犯种田、采矿,这种不适用的生产技能不能通过检验合格标准。

2.适应社会和处理人际关系技能的掌握程度

由于监狱与社会相对隔绝,经过几年乃至更长的时间的监狱改造生活,出狱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也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除了在日常改造期间,要没法与社会进行接触,培养适应社会的能力外,在出狱时将其列入检验内容,有利于促进监狱改造工作对这一内容的重视,有利于及时采取一些权宜之计的补救措施。否则,其他改造工作再好,也可能因此缺陷而造成大的遗憾。

(四)文化科学知识掌握程度

所谓文化科学知识掌握程度,是指不同文化程度的罪犯,在刑满出狱时,文化科学知识提高的状况。改造工作是特殊的教书育人,提高罪犯的文化科学知识对提高罪犯的知识水平、接受改造、预防再犯罪和出狱后就业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应该也必须纳入出狱检验内容。但根据罪犯的不同状况,需要有不同的检验标准。

1.未成年犯的检验标准

对未成年犯,凡刑期在三年以上者,犯罪前未念完初中的,出狱时应持有初中毕业文凭为合格标准;刑期在三年以下者,则视原基础及有关情况,灵活掌握。对原已在初中毕业程度以上者,出狱时要在巩固原有水平的基础上有新的提高方谓合格。

2.成年犯的检验标准

对成年犯,凡刑期在三年以上者,且入狱时年龄在50岁以下,出狱时文化程度都必须分别按监狱法规的不同要求,分别进行检查验收。对刑期三年以下和入监时年龄在50岁以上者,则应视具体情况确立检验标准。

(五)法律知识掌握程度

所谓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是指罪犯经过改造,在出狱时对一些与预防犯罪有关的法律知识的熟知状况。罪犯在改造期间,一般都系统地进行过主要法律的学习,一般都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但由于罪犯学习法律知识时的心理状况、动机目的不同,对作为一个社会的自由公民应该遵守的法律就不一定在当时都能引起重视。加之守法与知法的特殊联系,把相关法律知识作为罪犯出狱时的检验内容就显得十分必要。

1.宪法常识的知晓度

出狱罪犯,必须知晓宪法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有知晓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才称得上检验“合格”。

2.刑法常识的知晓度

对每个出狱人,都必须考核其对刑法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的掌握,特别是犯罪刑事责任、累犯、与原犯罪相关的刑罚处罚等条文规定的掌握。只有知晓上述内容才算合格,反之,则不算合格,并要尽可能给予补课。

3.其它法律知识

根据出狱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出狱后就业方面的可能性判断的情况,应分别对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的知晓状况进行检验。如分别就婚姻法,民法,合同法,税法等予以抽检。此项内容的检验标准虽与前两项相比可以适当放宽,但检验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可以提示出狱人在出狱后增强守法意识,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在押罪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六)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程度

所谓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程度,是指罪犯经过改造,对即将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的检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成为社会上某个方面一分子的形象的心理准备状况。罪犯从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监狱,回到自由交往、生活的社会,成为这社会的一员,必然有很多不可能马上就适应的东西,会遇到种种烦恼或不顺心的事情,做好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对每个出狱人都是十分必要的。在监狱的时间越长,这种准备就要求更高。正是由于监狱与社会的差别,要由监狱的罪犯角色转换为社会上的自由公民角色,所以必须将社会角色准备列入出狱检验内容,这对保证罪犯适应社会生活,成为适应社会生活需要的公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适应家庭、婚姻心理准备

罪犯犯罪服刑,有的给家庭婚姻带来困难和问题,有的给家庭婚姻关系造成了伤害。罪犯刑满出狱,一方面由于随着离家人监时间的流逝,各种情况已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出狱人去适应;另一方面,出狱人还要去抚平由于犯罪入狱给家庭、婚姻带来的创伤,去调节、重新建立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出狱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心理准备,就必然会处处伤心,处处碰壁,甚至丧失重新做人的信心。

2.适应就业困难心理准备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社会待业人员增多;单位进人条件增高,竞争激烈;自谋职业的门路虽较多,但困难不少。在这种情况下,除少数择业条件较好者外,一般就业都有一个谋求和等待的过程,特别是当可能谋求的职业与主观希望差距过大时,就可能给自身带来极大的痛苦。如无心理准备,就可能因心理承受不了而倒下或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3.适应生活困难心理准备

与就业直接相关的另一问题是生活困难。家居城市的,除有家有房有生活来源,短期内不能谋职不存在困难的除外,其余人在出狱后,生活补助费用完后就会生活拮据,如无心理准备和相应措施,就会因生活无着而重操旧业或铤而走险。家居农村的出狱人,房屋、土地、生产工具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同样会发生生活困难,心理上如无相应准备,也会带来严重后果。

4.适应人际关系的心理准备

这里讲的适应人际关系心理准备,一方面是指由于本人犯罪服刑,离开所在社区,时间较长,情况变化,人际关系不可能那么融洽,需要有个调整的过程;另一方面是指或由于犯罪前的矛盾,或犯罪后家庭的影响,社区内人员的议论,谴责或辱骂,也有可能因犯罪入狱的历史而出现不尊重人格的事件发生等等。在这方面,如无必要的心理准备,就会因承受不住压力而发生问题。

5.抗环境干扰心理准备

所谓抗环境干扰心理准备,是指出狱人由监狱返回社会,还可能遇到入狱前的那些团伙或不务正业的好友影响。特别是当原犯罪有关人员主动前来相邀或来往时,如无抗干扰的心理准备,就可能前功尽弃,再次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