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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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监狱改造运行目标

在我国,有的学者提出:罪犯改造目标不是对共产党员的要求,不能太高;太高了也只是一句空话,有害无益。我赞同这个观点。但是我以为,罪犯改造目标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应该结合实际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罪犯改造目标的制定,既要严密科学,又要体现国家意志。但不管怎么表述,变罪犯为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都应是题中之义。罪犯改造目标是研究罪犯机理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罪犯改造与世界各国改造、矫正目标差异的重要内容。理清罪犯改造目标的有关问题,对于发展罪犯改造科学,提高罪犯改造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目标,《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要想达到的境地或标准。罪犯改造目标当然就是监狱改造罪犯要达到的标准。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与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提出“监狱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国家对罪犯改造目标所作的具体阐述和要求。

罪犯改造目标是一个系统。界定罪犯改造目标,既需要遵循原理;既要把它置于中国这个特定环境内来进行考虑,也需将其放在世界范围和历史长河的发展中去探索。法律规范,也需要考虑理论研究成果;既要考虑它的质的规定性,也要研究它量的合理性;既要运用一般逻辑方法,也需要运用系统原理;既要把它置于中国这个特定环境内来进行考虑,也需将其放在世界范围和历史长河的发展中去探索。

所谓运行目标,即罪犯改造实践中所要求的目标。运行目标的确定,对罪犯改造起着基础性的关键作用。罪犯改造实践,能否按照要求去做,关系到整个罪犯改造的成败。就个体罪犯而言,若运行不能按目标的要求,到时,无论是一个阶段或刑期届满,时间过去了目标未达到,改造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或者是未能全部达到要求的“夹生饭”与“废品”、“次品”。因此,运行目标的定性定量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犯罪思想改造目标

所谓犯罪思想改造目标,是指在改造使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与犯罪服刑后对犯罪服刑的认识所要达到的标准。这种目标或标准。包括转化目标和塑造目标两个方面。犯罪思想改造目标,从组成罪犯犯罪改造体系的要素看,当前至少应该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内容:

1.改变旧的犯罪意识,塑造罪犯的改造和守法观念

何谓改变旧的犯罪意识?改变旧的犯罪意识是指监狱采取措施,改变罪犯头脑中对客观物质反映的过程、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意识是存在的反映,存在决定意识,而意识又反作用于存在。由于罪犯头脑的错误意识,导致其不能正确反映存在或不能正确理解、对待存在,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犯罪意识。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有了犯罪意识就很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被剥夺自由乃至生命。由于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致使它并不因犯罪服刑而自动消失,甚至可能因某些新的不良因素和错误意识的积聚使原来的犯罪意识得到加强或增殖。因此,改变旧的犯罪意识,就成了促使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关键所在。旧的犯罪意识改造得越彻底,新的守法公民意识就树立得越牢固;旧的犯罪意识改造得越坚决,罪犯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就越有保障。

罪犯的犯罪思想意识,是一个纵横交错的整体,它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第一,反社会意识。所谓反社会意识,即以社会、国家、集体为反对对象的心理活动。在罪犯中,反社会意识的存在是较为普遍的。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具有政治上的反社会意识外,在普通刑事犯中,多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政治的、一般性的反社会意识。所谓非政治性的、一般的反社会意识,是指罪犯对社会、对国家、对集体、对法律秩序的不满,并不主要是政治上的原因,并不主要是由于从根本上对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和反对,而是由于某些个人需求未得到满足或对某些问题认识上的偏颇而发生的对社会、国家、法律秩序的不满或敌视。这种反社会意识,尽管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的反社会意识有质的区别,但同样属于反社会意识,若不加以改变,同样给社会、国家造成危害,同样会给犯罪者本人带来痛苦和不幸。反社会意识是罪犯的犯罪思想意识的重要内容。不改掉反社会意识,罪犯就不可能认罪,更不会自觉地接受改造。

第二,反刑罚意识。所谓反刑罚意识,即以刑罚惩罚威慑为反抗对象的心理活动。犯罪受罚,就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而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这种刑罚处罚,在其犯罪判刑前,给犯罪者以威慑力量;在犯罪服刑后,直接给监狱罪犯带来剥夺自由和剥夺部分公民权的痛苦和损失,这是罪犯存在反刑罚意识的思想基础。

罪犯的反刑罚意识,是反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和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罪犯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就是因为它触犯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也就触犯了反映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刑律,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

罪犯的反刑罚意识,在狱中最集中、最主要的表现形态是仇视和抵触刑罚处罚。由于这种反刑罚意识的存在,使得罪犯轻则不认罪服刑,重则由一般的反社会意识质变为政治性的反社会意识。有的甚至变意识为行为,组织反动集团,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因此,反刑罚意识是罪犯旧的犯罪思想意识的又一重要内容。不清除反刑罚意识,罪犯的改造就是一句空话。

第三,犯罪意识。所谓犯罪意识,即罪犯对犯罪有关问题的错误认识和心理活动。犯罪意识是与反社会意识,反刑罚意识直接相连的一个问题。能否改变犯罪意识,对罪犯能否成为守法公民起关键作用。

罪犯的犯罪意识,主要的有下列三个方面。一是对犯罪性质的看法。在监狱受惩罚和改造的罪犯中,不少人认为自己的犯罪并不危害社会,不应该作为犯罪来定性处理。或者虽有社会危害性,但后果不严重,可以不按犯罪来处理。认为自己被判刑是吃了“严打”的亏。二是犯罪侥幸心理。不少罪犯觉得“社会上犯罪的人多,我只不过是运气不好,碰到了,该倒霉”。认为只要犯罪技能提高,或者“有朝一日时来运转”,就不一定被抓到了。三是对判决的错误看法。不少罪犯对法院判决都持抵触不满态度,认为是无罪判罪、轻罪重判、判决不公平,是“遭了审判员的整”,“是社会不公”,是“倒了八辈子的霉”等。上述各种犯罪意识不彻底破除,改造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第四,犯罪辨解意识。所谓犯罪辨解意识,即罪犯在犯罪判刑后,千方百计寻找理由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的心理活动。犯罪辨解意识,直接根源于犯罪判刑后带来的痛苦和损失。如果犯罪给本人未带来痛苦和损失,罪犯就对犯罪持无所谓的态度,因而也就不去或很少为犯罪辨解。由于罪犯犯罪判刑,身陷囹圄,加之在监狱内存在着多种导致其为犯罪辨解的影响源,特别是因辨解使刑期减少乃至取消刑罚的事实,使不少罪犯在侥幸心理支使下千方百计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广种薄收”,以求一逞。

监狱罪犯为犯罪辨解形式多种多样,但比较集中的有三:一是反复书面申诉。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的正当民主权利。正确行使申诉权,对防止和平反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讲的反复申诉,是指那些没有否定犯罪的根据或虽有“根据”,但都是不足以影响判罪定刑的细微末节。有的几经法院驳回,仍不死心,通过各种渠道将铅印或复印好的申诉状定期向有关机关和领导发送。二是口头无理纠缠。一些罪犯在侥幸心理支配下,尽管不书面申诉,但在干部谈话,小组学习,平时言谈中,总是表示对自己犯罪判刑不满。或认为自己根本无罪,或表示自己是轻罪重判,或扬言自己被判刑是遭人报复,或认为自己入狱是执法不公。总之,无罪可认,或虽有罪,但“判刑过重,叫人想不通”。三是犯罪有理。有的罪犯并不申诉,也不纠缠,但在合适的场合,就流露出或表示出自己犯罪有理。或言犯罪是社会分配不公造成的,或讲自己犯罪是生存需要所致,或说自己坐监是市场经济的“替罪羊”,或称自己入狱是“两厢情愿”等等。总之,犯罪有理,犯罪是社会的责任,是他人的责任,自己虽有过错,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辨解意识的最大危害是阻隔罪犯去接受改造。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认为:罪犯改造规律之一是认罪才能思悔。罪犯根本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虽有罪错,那也是社会、是别人造成的,当然也就谈不到去主动接受改造,当然在他们身上也就难以实现思想改造目标了。如果说清除反社会意识、反刑罚意识和犯罪意识是实现思想改造目标的重要内容,那么,清除犯罪辩解意识也是实现罪犯思想改造目标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从改造实际过程和效应考察,反社会意识、反刑罚意识和犯罪意识在改造过程中也必然表现为不认罪或不完全认罪,是另一种形式的犯罪辩解。因此,改变罪犯辩解意识对实现罪犯思想改造目标意义就显得特别重大。

何为塑造罪犯改造和守法观念?塑造罪犯改造和守法观念,是在改变旧的犯罪意识的同时,通过教育等措施,促使罪犯坚定改造决心、确立守法意识。罪犯改造与守法观念的塑造,与改变旧的犯罪意识,理论上相互联结,互相依存,实践中也是结合交叉进行的。单有旧的犯罪意识的改变,而无新观念的塑造,则旧的意识改变难以巩固;单有新观念的塑造而无旧意识的改变,则新观念难以塑造。所以,毛泽东讲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

第一,确立犯罪改造观念。所谓确立犯罪改造观念,是指监狱通过工作,使罪犯确立接受改造的思想意识。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监狱行为,但能否取得好的成效,关健取决于罪犯能否确立接受改造的思想意识。因此,监狱在加强和实施多种改造措施改变旧的犯罪意识的同时,必须大力促使罪犯确立犯罪改造观念。

犯罪改造观念,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要使罪犯确立应该改造的观念。应否改造,是罪犯接受改造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表明:许多罪犯之所以改造不好或根本没有得到改造,主要原因就是没过“应然关”。当罪犯认为没有必要或不应该去改造自己的犯罪思想意识,而实际上改造表现又好,那倒是件值得研究、分析的违反常规的现象。造成罪犯过不了改造“应然关”的原因主要有工作上的原因,即监狱干警针对罪犯的思想实际,进行改造应该性教育力度不够,造成罪犯忽视应该改造观念的确立;罪犯主观上的原因,如罪犯根本不认罪或根本不思改造,因而混刑度日或阳奉阴违乃至公开抗拒改造;环境方面的原因,即罪犯长期处于抗改或忽视改造的气氛之中,久而久之,改造与“蹲大牢”、“坐监”成为划等号的同义语,甚至不知改造为何物。此外,还有一种混杂型,多种因素共同发生作用,造成罪犯不思改造。

确立犯罪改造观念的第二个层次,是要使罪犯确立必须认真改造的观念。如果说应该改造观念的确立对一个在监狱接受改造的人来说是改造起步的思想基础,那么必须认真改造观念的确立则是罪犯把改造付诸实际行动的动力。监狱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和罪犯改造实践的经验都反复证明:认识到应该改造的罪犯,不等于能够积极投入改造。这是因为理论上的改造应然性与实践行动上的必然性之间,还需要一个条件,即真正有决心,有勇气去改造自己。思想观念的改造与失掉自由同样是痛苦的,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没有真正的决心和行动,单有改造的应然性,那也无济于事。不少罪犯正是由于过不了“必须认真改造关”而止步不前,浪费几年乃至更长的可以把刑期变为学期的大好时光,结果是于己、于家庭、于社会都没有好处。有的甚至因过不了这一关,而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进了与国家、社会、法律对抗到底的死胡同。总之,只有在思想上过了改造的“应然关”又过了“必须认真改造关”的人,才称得上是真正确立了犯罪改造观念的人。

第二,确立守法观念。所谓守法观念,即在罪犯心灵深处树立只有从守法观念上找到了原因,才可能为守法观念的确立打下认识基础。其次,必须从遵守监狱法规、纪律做起。一个连监管法规、纪律都不愿或不能遵守的在押犯,是谈不到确立守法观念的;再次是从守法与今后前途出路的关系抓起。只有认识到应该真正守法,今后才可能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人,成为一个真正幸福的人。当然,上述三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结和相互促进的,必须统筹兼顾,确立守法观念目标才有可能达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思想意识。罪犯之所以成为罪犯,从法制角度分析,根本原因是不懂法不守法。因此,确立守法观念对罪犯改造十分重要。它是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内容。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刑满出狱仍然可能再犯罪而“二进宫”、“三进宫”,成为监狱的常客。确立守法观念,必须首先从找准违法犯罪原因做起。

2.改变消极的人生观,塑造积极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念

人生观是人对人生的根本看法。所谓改变消极的人生观,是指监狱通过各种改造手段改变罪犯不求上进的错误的人生价值观念。消极人生观是导致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思想根源,也是妨碍罪犯积极改造的障碍。改变消极的人生观,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变罪犯消极的人生观,主要涉及罪犯对人生目的意义的看法,对人生价值的看法和对人生行为评价标准的看法三个方面。

第一,改变罪犯消极的人生目的、意义观。在罪犯这个特殊群体中,不少罪犯在什么是幸福,苦乐,荣辱问题上界限不清乃至混淆和颠倒。在有些罪犯看来,“人生在世,吃喝二字”,“人生等于虚无,人生就是逢场作戏”,“人生一切都是空的、假的,没有什么可以留恋的”,“不玩不乐,一生白活”。这种消极颓废的腐朽的人生观,在多数罪犯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它不仅影响罪犯对所犯罪恶的认识,反省,更影响罪犯积极自我改造的态度。第二,改变罪犯消极错误的人生价值观。罪犯的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有一定联系。但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的价值观的消极性显得特别集中、突出。基本特征是以我为中心,以钱为中心,以实惠为中心。他们信奉的价值尺度是个性绝对自由,“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奶就是娘”。他们中不少人的行为准则是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和及时行乐。只要对自己有利,只要有钱或能得到实惠就是好的,美的。这种消极错误的金钱万能的价值观,不仅影响他们认罪服法,而且影响其接受管教义务的履行。由于直接与罪犯改造目标相抵触,因而改造成功率低,废次品比例大。

塑造积极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念是与改变消极的人生观密不可分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在改变消极人生观的同时,确立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念,才可能真正实现消极人生观改造目标的要求。

塑造积极的人生态度,主要有积极的认识和积极的行为两个方面。所谓积极的认识,是指在对社会的奉献与索取之间,不能只求索取不求奉献;在勤俭与消费之间,不能只顾后者而不要前者;在社会与个体之间,在精神与物质之间,在理想和实惠之间,不能丢掉前者而只要后者。所谓积极的行动是指对人生应该有积极的追求。人生不是虚无,人生也不等于吃喝,人生更不等于空的假的。只要对人生有正确积极的认识,并积极进取、追求,人生是大有可为的。拼搏就是幸福,奋斗就可能取得成功!反之,不积极进取追求,有再好的物质条件也是不会有真正幸福的,当然也就难以享受到成功的喜悦。

3.改变错误的道德意识,塑造正确的道德观念

道德意识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有关道德问题心理活动的总称。道德意识与犯罪思想并非因果关系,但错误的、歪曲的道德意识却可以是犯罪思想形成的基础因素或犯罪思想形成的帮手。因此改变错误的道德意识,塑造正确的道德观念就成为犯罪思想改造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变错误的道德意识,首先必须明确它的基本构成。错误的另一方面,他们又实际上在遵照错误道德意识观察问题。他们是非不分,善恶颠倒,把公众斥责的好逸恶劳、助纣为虐、挥霍浪费、控制别人作为追求的目标;把流氓视为英雄,把耻辱视为光荣,把丑恶视为美丽等等。这些错误的道德意识不仅在犯罪前起了“帮手”作用,犯罪后还对犯罪思想起到“稳固”作用,使罪犯对自己的犯罪难以产生负罪感和内疚感。不改变罪犯错误的道德观念,难以清除罪犯的犯罪思想,实现罪犯改造的目标。塑造正确的道德观念的核心,是要使罪犯认识遵守社会道德的必要性和把握住社会道德内容的标准。作为社会的人,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离开社会公德的遵守去讲自食其力守法公民的塑造是片面的。不遵守社会公德的人,也不可能真正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好的守法公民。懂得了遵守社会公德的重要,了解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等道德内容与标准也就容易了,实现罪犯改造目标动力也就增强了。道德意识,在罪犯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在道德认识上,一方面,他们不少人根本不讲道德,是“道德值几文钱一斤”的叫嚷者;

4.改变不当的需求结构,塑造合理的需求观念和自控能力

罪犯不当需求结构的改变和合理需求观念与自控能力的塑造,是罪犯思想改造的重要内容。不当需求结构是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心理因素,而合理需求观念则是罪犯重新做人的重要条件。

所谓不当的需求结构,是指罪犯因需要而产生的要求和各要素的不同排列组合。罪犯作为人的一部分,有需求是正常的。问题是他们的需求结构往往与正常人不同。主要表现为各种需求内容排列组合的错位。对人的需要,行为科学将其具体化为生理的,安全的,社会的,尊重的和自我成就的五个方面,也有的提出更多方面。不管以什么标准对人们的需要进行分类,人的需要在大的方面无外乎是物质的、精神的和安全的三类。对这三方面的正当需求是人类所共有的,但罪犯的需求往往偏离正常的结构组合。为了满足一方面的需要可以无限扩大其需求要素的质和量;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可以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为了获取追求目标,可以超越自己实际收入条件的可能。这种不当的需求结构,在罪犯中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不合理的需求意识。自己不劳动又想吃好穿好,收入不高却追求高消费,想索取又不愿投入。还有空虚的头脑导致颓废的精神需求等等。二是非份的占有欲望,如对物质金钱永不满足的贪欲;对异性的近乎兽欲与占有;对尊荣的无限扩张与追求等等。三是过度的享受追求。如对高档烟酒的追求;对高规格餐饮的需要;对高层次娱乐的向往;对高价衣着、穿戴的垂涎等等。

所谓塑造合理的需求观念和自控能力,是指监狱通过教育改由自由公民变为被处剥夺、限制自由的罪犯,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观念不强,以身试法,触犯刑律。在人的多种需求中,不论是生理的还是金钱的,你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藐视法律,侵犯社会、国家、他人的利益,必然受到制裁。罪犯被送入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起因于他们在实现自己的需求时,不顾法律规范的要求。监狱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他们学法,懂法,吸取犯罪教训,增强守法意识。四是培养就业技能。罪犯不当需求结构的产生和恶变,还与本人就业状况或多或少有一些联系。因此,要保证罪犯经过改造能在社会上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不再犯罪,还必须注意其就业技能的培养。造等手段,促使罪犯在需求的心理上,去旧立新,确立正确的需求和控制能力。这种需求意识的确立和自控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痛苦的改造过程,既需要监狱干警的努力,更需要有罪犯的积极配合和在改造过程中的艰苦磨练。我国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理论与实践证明,正确的需求意识至少应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处理好需要的无限性与投入的有限性的关系。需要的无限性与投入的有限性,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对矛盾,但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人能控制自己无限的需求欲望,量入为出,因而这对矛盾在大多数人中始终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只有极少数的人,其中包括监狱里关押改造的罪犯,他们不能正确处理这对矛盾,放任自己无限需求欲望的膨胀,最后只得身陷囹圄,受到应得的惩罚。二是需要培养抵制各种不良思潮、风气影响的能力。人生存在社会上,必然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能否抵挡这种来自周围环境因素的诱惑,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生活在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大都有抗御这种消极因素影响的能力,只有极少数才随风飘摇,有的最终走上不可收拾的地步。监狱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培养罪犯抗御消极作用影响的能力和自身的免疫能力。三是增强罪犯的法律意识。法律就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存在的,罪犯之所以由自由公民变为被处剥夺、限制自由的罪犯,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观念不强,以身试法,触犯刑律。在人的多种需求中,不论是生理的还是金钱的,你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藐视法律,侵犯社会、国家、他人的利益,必然受到制裁。罪犯被送入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起因于他们在实现自己的需求时,不顾法律规范的要求。监狱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他们学法,懂法,吸取犯罪教训,增强守法意识。四是培养就业技能。罪犯不当需求结构的产生和恶变,还与本人就业状况或多或少有一些联系。因此,要保证罪犯经过改造能在社会上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不再犯罪,还必须注意其就业技能的培养。

自控能力是一种意识品质。这种能自我调节和支配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意识品质的培养,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法律中坚意识。即遇到问题首先想到法律的规定;二是行为的坚定性,即有了法律意识,还需要对自己行为的坚定性,要有抵御不良因素引诱的能力作保障;三是思维转移能力,即遇问题缠绕,能自己设法转移自己的兴趣或注意力的能力;四是错误行为教训的联想能力;五是情绪波动,如愤怒、嫉妒等的控制能力。这五个方面自控能力的要素,主要靠平时有计划有目的地训练与培养。改变不当的需求结构,塑造正确的需求观念,是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重要环节。这里不仅关系旧的需求结构能不能打破,新的需求观念能不能确立;新的需求观念无法确立,旧的需求结构也难以彻底打破,而且关系到罪犯刑满释放走入社会后做什么的问题。旧的需求结构的打破和新的需求观念的树立问题解决不好,从个人讲,如同人身上的病毒,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病,如再得不到及时医治,必然导致彻底毁灭。从社会讲,尤如定时炸弹,刑满释放回到社会后,随时都有爆炸和危害社会的可能。

5.改变偏颇的思维方式,塑造正确的思维模式

罪犯偏颇的思维方式的改变,正确思维模式的塑造,在罪犯的思想改造过程中,虽不是最主要的,但要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的目标,这项内容却是必不可少的。

所谓偏颇的思维方式,是指罪犯头脑中偏颇的分析、综合、判虑心理,人皆有之。适当的疑虑心理机制,对一些特殊职业的人来说,还可能构成优点或才能。但一些罪犯的疑虑,既不是常人应有的疑虑,更不是从事特殊职业的人的优点或才能,而是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障碍。他们常常疑虑重重,每做一点事,都怕给自己带来灾难或损害,总是疑神疑鬼,生活中没有一个安全地带。断、推理方法和形式。作为一种偏颇的思维方式,必然引导行为人走向错误的道路,发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甚至于直接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改变偏颇的思维方式,在罪犯犯罪思想改造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监狱学基础理论和教育改造学的研究,罪犯偏颇的思维方式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过分的自我中心倾向。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在一般人的思维方式中都存在着,只要不过分,就不会有大的危害,过分的自我中心倾向者,排斥一切不利于己的环境因素,不考虑他人利益,完全以个人的利益为标准来区分是非、好坏、善恶。二是偏颇的评价倾向。古人云,人贵有自知之明。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是正确的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少罪犯,看自己一枝花,看别人牛屎巴;自己明明是缺点、毛病的言行,却要为其辩解,总认为情有可原;别人明明是优点、长处,总要踏亵别人一番,甚至认为一无是处。三是高度的自我服务倾向。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种认识问题的片面性,是一般人也常犯的毛病,但一些罪犯在看问题时往往只知道自己的有利因素,不顾自己的不利因素;只讲别人的不利因素,不讲别人的有利因素,这就不仅仅是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而且是思维方式上的一种恶疾,是罪犯剥削阶级世界观、方法论的具体反映。四是奇特的自我有理方式。为自己的错误、缺点辩解或自我批评时轻描淡写,这也是不少人容易发生的毛病。而一些罪犯则远非为自己的错误、毛病辩解原谅,而是千方百计将错误说成正确,把无理说成有理,哪怕公认的恶行,他也要找几条所谓的理由为其开脱,或者言其效果不好但动机是好的等等,死不认错,常年有理。五是超常疑虑心理。疑虑心理,人皆有之。适当的疑虑心理机制,对一些特殊职业的人来说,还可能构成优点或才能。但一些罪犯的疑虑,既不是常人应有的疑虑,更不是从事特殊职业的人的优点或才能,而是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障碍。他们常常疑虑重重,每做一点事,都怕给自己带来灾难或损害,总是疑神疑鬼,生活中没有一个安全地带。

所谓塑造正确的思维模式,是指监狱通过教育改造等措施,促使罪犯确立正确或基本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从而在改变偏颇的思维方式的同时,学会和树立社会需要的科学的思维模式。监狱干警要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罪犯在改造生活的思维中,跳出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的小圈子,站在社会关系中正确看待和处理问题;要教育罪犯实事求是地认识自己,不仅要看到自己的长处,更要看到自己的短处和不足,实事求是的评价自己,既知彼更知己;要教育罪犯跳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和只顾自己得利不管他人死活的圈子,做一个正确、理智地处理人际关系、履行社会义务、乐于助人的好公民;要教育引导罪犯全面认识自己的优缺点,发挥长处,克服或弥补短处,做一个勇于剖析自己加速前进的勇士;要教育引导罪犯客观全面地对待社会。在日常生活中,既要正确理解古人讲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意义,更要总结个人多疑虑的教训,小心而又大胆地去面对人生。

(二)恶习矫正目标

所谓恶习矫正目标,是指监狱纠正罪犯与犯罪有关的坏习惯的要求。它是我国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运行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虽不如犯罪思想改造目标那样复杂、重要,但它却是变罪犯成为新人、好人、有用之人,实现改造目标必不可少的内容。

恶习,主要内容表现为罪犯坏的行为习惯,而主要不是心理,思想上的问题,因此,从目标性质和矫治的要求上也与犯罪思想改造有显著区别。把恶习矫正同犯罪思想改造并列起来研究,不仅是科学分类的需要,而且也是实现罪犯改造目标的需要。只有将恶习矫正目标提到与犯罪思想改造同层次的地位来研究讨论和认识,才能建立起科学的改造目标系统工程,才能克服过去罪犯改造实践中,重思想改造,忽视恶习矫正,致使少数在改造中认识犯罪根源、危害不错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到社会,坏习惯难改,再度因恶习而“二进宫”、“三进宫”的教训。

在我国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中,坏习惯的品种门类是全社会的缩影和集中表现。但与罪犯犯罪和与改造目标关系密切的、需要特别注意矫正的,却为数不多。

1.纠正好逸恶劳,好吃懒做的坏习惯,培养确立勤劳朴实、艰苦奋斗的好作风

“好吃”和“好逸”主要来自生理需要。使生活过得安逸舒服些,是人们的共同追求,无可厚非。但恶劳、懒做则是与人类追求幸福相悖的。把好逸与恶劳,好吃与懒做联系起来,势必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危害。研究监狱中盗窃、诈骗、抢劫犯罪的罪犯,就不难发现,好逸恶劳、好吃懒做与他们中的多数人的犯罪有直接联系。因此,在罪犯改造过程中,要通过科学的劳动改造等手段,纠正罪犯的好逸恶劳,好吃懒做的恶习;在正常的劳动生活中,培养其乐于参加劳动的良好习惯,就成了恶习矫正目标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和要求。

2.纠正赌博恶习,培养良好的娱乐情操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中,不少人玩扑克、麻将等,要来生活中,因赌博造成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有之,它是犯罪的重要根源。因此,在罪犯改造中,一定要把纠正赌博恶习,培养良好高尚的娱乐方式与情操作为恶习矫正的重要目标。点“刺激”,以金钱为刺激物。有人形容“十亿人民八亿赌”。可见赌博在我国十分普遍。但构成赌博恶习却需要有一定条件,不能说过年过节娱乐中“刺激”一下,就是赌博恶习。条件之一是“刺激”量要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刺激”的时间有一定的连续性。赌博之害,古人把它列为“当家人”必戒的三大误人内容之二。现实生活中,因赌博造成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有之,它是犯罪的重要根源。因此,在罪犯改造中,一定要把纠正赌博恶习,培养良好高尚的娱乐方式与情操作为恶习矫正的重要目标。

3.纠正占便宜的偷窃恶习,培养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风尚

对于偷窃,一般人都会把它列入不良行为之中,都会加以谴责,但也有的人认为“顺手牵羊不为盗”,把小偷小摸行为列为“小事”和不予重视的范围中,结果其中不少人由于偷窃成性,由小偷小摸发展到大盗大窃,走上犯罪道路。在监狱财产型罪犯中,特别是盗窃罪犯,绝大部分都有偷窃史就是证明。因此,监狱在罪犯改造中,一定要把纠正偷窃行为列为重要的恶习矫正目标内容。特别是对那些原犯盗窃等财产型犯罪的罪犯,更要严加矫正,不能因在监禁条件下一般不可能发生大偷大窃或偷窃数量不大就因而放松警惕。对偷窃恶习矫正和培养珍惜别人劳动成果风尚的工作,一定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抓起,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4.纠正“出口成脏”的恶习,培养语言美的良好习惯

语言美是人类文明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一个人修养和素质的重要方面。有些人对一些生活语言不够重视,影响了自身的形象,特别是不少罪犯“出口成脏”,满嘴粗话、流活、脏话。这种在语言上的不文明行为,不仅是部分罪犯在犯罪前后与他人引起矛盾的重要原因,甚至因此而导致悲剧或犯罪的发生。讲粗话、流话、脏话虽然本身不会直接构成犯罪,但它作为一种恶习,却是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5.纠正恃强凌弱或人身攻击的恶习,培养扶助善弱和相互尊重的良好品德

恃强凌弱,人生攻击是社会上的一些人奉行的行为准则,他们把恃强凌弱、人身攻击同古人总结的“人善受人欺,马善被人骑”二者划上等号,从而为自己的不良行为找到了根据。在这些人当中,有的从恃强凌弱、人身攻击中得到益处,尝到甜头,便在行为中“定型”化,并以此为荣,以此为乐,以致最后走上犯罪道路,这是监狱中有些罪犯的犯罪轨迹。改造好这些罪犯,在他们身上实现改造目标,必须花大力气,在教育改造的配合下,运用监管手段,彻底纠正其恃强凌弱、人身攻击的恶习,培养其扶助善弱,相互尊重的良好品德。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部分罪犯不再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实现恶习矫正目标,需要一定的认识基础。首先必须澄清恶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的改造目标是不利的。习矫正与实现改造目标无关的思想。改造罪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有些同志看来,只要清除其犯罪思想就行了。有的甚至认为只要使罪犯不敢再犯罪就行了。因而觉得矫正坏习惯在改造罪犯中可有可无,不值得重视。据典型调查,因恶习未除而直接或间接引起重新犯罪的比例,大约在27%~48%之间。尽管这种典型调查的对象和标准并不公允,但它至少可以说明矫正恶习与重新犯罪有密切的关系。恶习矫正是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是实现改造目标有关的内容,而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其次,是部分人认为思想改造这个主要矛盾都抓不过来,哪有时间去管那些坏习惯的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基层大、中队,人少事多,干警“手脚一伸,忙到息灯”,确实是工作千头万绪,够忙的。现在,理论上和法规上又把坏习惯的矫正列入改造目标,势必困难不少。但为了改造人,造就人,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为了实现社会稳定,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监狱改造工作应该勇敢地担起这副担子。再次,是有些人认为恶习已经包括在思想改造中了,没有必要再提出恶习矫正的改造目标。在西方不少国家,他们不提犯罪思想改造,因而只提恶习矫正,也就是说,恶习矫正就是监狱改造、矫正工作的一切,这当然就不存在把恶习矫正单独列出来的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有的学者引进国外的做法,用矫正取代改造。作为一种学术观点可进行争鸣,但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用恶习矫正包括、代替以犯罪思想改造为主要内容的罪犯改造是不科学的,对实现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的改造目标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