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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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罪犯改造价值引论

有的同志认为,罪犯是社会的渣滓,罪犯改造只不过是尽量使之不再危害社会,不能看得太高。我以为,罪犯改造价值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要不要去正视它、宣传它和利用它。肯定罪犯改造价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强化改造措施,提高改造质量和监狱效应的基本条件。

罪犯改造价值,是研究罪犯改造机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罪犯改造价值含糊不清,或者否定罪犯改造价值,就会对罪犯改造的必要性提出疑问;相反,罪犯改造价值明确,罪犯改造的必要性就会得到确认,国家对罪犯改造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就会得到加强,国家、社会、罪犯本人及其家庭就会因此得到收益,各种不利于罪犯改造的观点就会得到抑制,罪犯改造效应也会因此而得到提高。

(一)罪犯改造价值界定

“价值”一词,在国外对它的理解和使用差异很大。就是在哲学家那里,或理解为包括正当、美、真、神圣等抽象名词;或用作具体评价的术语;或当作评价与被评价某词组中的动词。

“价值”一词,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界也众说纷纭。但居主导地位的是根据马克思关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论述来理解的。至于对“价值”一词本身,一般都是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因此构成价值这一完整概念,从哲学上讲,应是物质与精神、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在价值关系中,不仅主体要求客体的合目的性,而且客体要求主体的合规律性。这种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一是主体的需要;二是具备一定机制的客体;三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社会实践。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可以给罪犯改造价值作如下界定:所谓罪犯改造价值,是指监狱对罪犯实施改造的积极作用。在这个界定中,监狱是代表满足诸方面需要的主体,罪犯是代表“外界物”的那个客体,积极作用就是监狱对罪犯改造实践所取得的正效应。

(二)罪犯改造价值的性质

正确界定和理解罪犯改造价值,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弄清罪犯改造价值的性质,即弄清罪犯改造价值区别于其他事物价值的根本属性,才能真正认识罪犯改造价值,驾驭罪犯改造价值。

1.罪犯改造价值是转化犯罪思想所体现的积极作用,而非行刑惩罚和其他措施所带来的消极作用

在监狱学和刑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靠行刑惩罚的威慑力来实现的。教育、劳动等手段虽也起一定作用,但只是处于第二位的。言下之意是只需把行刑惩罚搞好了,其他都无关紧要。持这种观点的人数不多,但对实现罪犯改造价值的危害极大。罪犯改造的价值,是要实现以监狱为代表的主体对罪犯思想转化需要的满足。只有当罪犯的犯罪思想真正得到了转化需要的满足,只有当罪犯的犯罪思想真正得到了转化,才可能谈得上监狱需要的满足。而这种需要的满足是不能单靠行刑惩罚来实现的。因为行刑惩罚对罪犯改造虽有积极意义,能对罪犯改造起促进作用,但行刑惩罚的特征是给罪犯以痛苦和损失。这种痛苦和损失能使罪犯体会到犯罪受惩的痛苦,反省自己的过去,萌生弃旧图新的念头。但是,单纯的受惩罚而无教育等改造手段、措施的作用,罪犯犯罪受惩带来的痛苦体验,多数是不会转化为反省过去、萌生弃恶从善念头的。有的甚至因行刑惩罚的痛苦而萌生新的恶念,或者因犯罪受惩而变得更加抵触、不满、反社会。我国几十年改造罪犯的实践经验一再证明,罪犯犯罪思想转化的积极作用,只有在监狱行刑惩罚的前提下,运用教育、劳动等多种改造措施和手段,才可能变单纯行刑惩罚的消极作用为转化犯罪思想的积极作用。犯罪思想转化是人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过程的变化,只有靠教育引导、感化、挽救作条件。思想认识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解决,而不能用镇压的方法解决。镇压,压迫的方法,对罪犯思想转化作用是很有限的,在多数情况下,镇压、压迫都是无济于事的。

2.罪犯改造价值是对罪犯重做新人的塑造产生的积极作用。而非以其他目的所产生的消极作用

罪犯改造价值的重要体现之一是将罪犯变成无害于他人,有动惩罚。如果实践中有这种现象,那也只是在极个别偏离党和国家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法律的人所管辖的场所。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艰巨的塑造工作。塑造人作为改造罪犯内容的一个方面,在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践中,却并非尽如人意。如有的认为罪犯改造主要是劳动改造,劳动改造就是劳动惩罚;有的认为罪犯改造主要就是犯罪思想改造,其他都是可有可无的;有的认为罪犯改造只要能使他出去不再犯罪就行,关键是要控制、防范,学不学技术、文化没有多大关系。有技术、有文化要犯罪还是要犯罪。这些看法尽管有的有它的“根据”,有的反映了某些现象,但这些看法应该说是偏颇的。它们没有反映事物的本质,有的则违背了我国改造罪犯的基本宗旨。罪犯改造,绝不是单纯的劳动改造,更不能说劳动改造等于劳动惩罚。如果实践中有这种现象,那也只是在极个别偏离党和国家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法律的人所管辖的场所。

罪犯劳动改造既包括犯罪思想的转化,也包括劳动习惯的养成和劳动技能的学习。尽管在实际工作中劳动时间比学习时间多,尽管有的单位为了完成生产任务,为了赚钱出现过加班加点,时间过长的非正常情况,但绝不能因此而得出罪犯改造主要就是劳动改造,更不能得出劳动改造就是劳动惩罚的结论。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劳动改造尽管出现过缺点、错误,但积极作用仍是主要的,不可否定的。

罪犯改造也绝不仅仅是犯罪思想转化。罪犯的犯罪思想转化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内容,但绝不是全部内容。只有犯罪思想的转化、改造,而无新人素质的培训,则这种人回到社会后也很难生存。改造人、造就人历来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中所强调的。正是由于部分单位贯彻不力,才使得罪犯改造质量受到影响。如有的忽视罪犯劳动习惯的养成和就业技能的培训,罪犯刑满出狱后,或由于不愿劳动而重操旧业,或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或所学技能不适用导致就业无门而再次犯罪。又如有的忽视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罪犯刑满出狱后,或因文化低而不能复学或升学,或由于文化科学知识缺乏而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而重蹈复辙。因此,在罪犯改造的理论和实践中,任何忽视塑造的积极作用的倾向都是必须克服的。只有对消极因素的克服和积极因素的培植、增强,罪犯改造的塑造价值才能充分体现。

3.罪犯改造价值是矫正罪犯恶习的积极作用,而非单纯关押、惩处的消极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要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就是说,单纯的关押、惩处不仅不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且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与此相反,只有在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重新塑造社会需要的有用之材的同时,加强对罪犯与犯罪有关的坏习惯为重要内容的恶习矫正,才能保证犯罪思想改造和重塑新人目的的圆满实现。这种坏习惯是由罪犯长期形成的不良心理与行为沉积而成的。一些人犯罪与坏习惯成了形影相随的东西,单有犯罪思想改造和重做新人的塑造,而不矫正恶习,罪犯改造价值是很难全面、圆满实现的。体现在恶习矫正性质方面的罪犯改造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误区。一是无限扩大恶习矫正的外延,有的几乎达到了与罪犯改造外延同等的程度,有的甚至用恶习矫正取代罪犯改造。其恶果是不仅否定了罪犯改造中罪犯改造的价值和新人要素塑造的价值,而且彻底否定了罪犯改造的根本属性。这种由于性质上的混淆带来的价值上的否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极其有害的。二是淡化恶习矫正的性质及其价值。主要表现为有意无意否定它在改造罪犯中的地位与作用,或者看不到恶习矫正的改造价值与改造属性。这种理性观念的存在势必误及他人;在实践中的存在,则必然危及改造质量。因此,无论是表现在理论上还是表现在实践中的误区,都是不好的、有害的。

(三)罪犯改造价值的属性

所谓罪犯改造价值的属性,是指罪犯改造价值所具有的性质、特点。它既是对罪犯改造价值性质的深入讨论,又是从特点上,即从罪犯改造价值区别于其他相关事物价值的地方来进一步剖析罪犯改造价值。搞清罪犯改造价值的属性,对于掌握、驾驭罪犯改造及其价值,深化学科理论研究和加强罪犯改造实践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罪犯改造价值属性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有三方面:

第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罪犯改造价值,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公民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告诉我们,法是为了维护、巩固其利益和统治秩序,它所代表的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守法是守社会主义之法,守法公民是遵守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我国国家法律的公民。二是体现在改造罪犯犯罪思想上。一方面各个阶级对犯罪思想的认定有着明显的阶级烙印,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犯罪及其思想的认定差别很大。另一方面,犯罪思想在工人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认为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内容,犯罪思想得不到改造,罪犯也就根本谈不上改造;而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一般都认为犯罪思想与一般人的思想一样是自由的,改造犯罪思想就是侵犯思想自由,就是违反其宪法的行为。很明显,这种差别也是阶级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性。二者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区别。首先,罪犯改造价值不是超阶级的。不同阶级属性的罪犯改造、矫正,具有不同的价值标准,不同阶级属性的罪犯改造、矫正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选择。我国罪犯改造阶级性的突出表现,一是体现在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告诉我们,法是为了维护、巩固其利益和统治秩序,它所代表的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守法是守社会主义之法,守法公民是遵守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我国国家法律的公民。二是体现在改造罪犯犯罪思想上。一方面各个阶级对犯罪思想的认定有着明显的阶级烙印,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犯罪及其思想的认定差别很大。另一方面,犯罪思想在工人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认为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内容,犯罪思想得不到改造,罪犯也就根本谈不上改造;而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一般都认为犯罪思想与一般人的思想一样是自由的,改造犯罪思想就是侵犯思想自由,就是违反其宪法的行为。很明显,这种差别也是阶级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罪犯改造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也具有社会性。罪犯改造、矫正是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的产物。奴隶社会的监狱是关押奴隶和对被奴隶主阶级认定为犯罪人的报复;封建社会的监狱是封建地主阶级对他们认定的犯罪人的奴役和惩罚;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监狱才逐步由奴役、单纯惩罚向改造、更新、矫正过渡。在现代,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就明确称呼他们国家的监狱为“矫正机构”。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新的国家形态。在对待罪犯问题上,它自然地要在吸取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成就的基础上前进一步,把执行刑罚惩罚只当作改造罪犯的前提和条件。尽管监狱仍然存在执行刑罚惩罚的职能,但改造罪犯已经成为它的中心内容和主要任务。尽管如此,但各国监狱在许多方面的职责、任务都是共同的。例如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监狱安全,在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和文化知识学习,从而培养劳动习惯、就业技能,尽量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等等。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罪犯改造的社会性属性,这些方面的方法措施各国都可以互相借鉴、学习,一起享用社会文明进步的共同财富。

第二,主观性与客观性。罪犯改造价值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统一。没有罪犯改造的客观性就没有罪犯改造的主观性;没有罪犯改造的主观性,更没有罪犯改造的客观性。罪犯改造价值就体现在主观性向客观性转化过程和结果之中。

罪犯改造措施的主观性与罪犯改造表现的客观性同在。这一方面表现为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罪犯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具体对策,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具体落实到罪犯身上来进行的。这个具体落实的过程,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狱运用的各种措施、手段,都是监狱干警主观制定和采取的,它是否符合实际,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它能否起到改造罪犯的预定效果,还需要到实践中去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调整。这种改造决策、方法、措施、手段的主观性是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责任务所决定的。另一方面。罪犯是监狱改造的对象。监狱对其采取的一切改造措施、手段,都必然要引起一定的反应。只不过这种反应,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也就是说,同样的措施,对不同的罪犯,对同一罪犯在不同时间或不同场所影响的大小各不相同。尽管存在着这种重大差别,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罪犯在改造措施面前会有反应,有表现。这种反应、表现具有客观存在性,只不过有的反应表现突出,有的表现一般。有的表面虽然无动于衷,但内心必然有所活动和斗争。只要注意搜集和善于观察,他们心理活动或多或少会流露于言行之中的。这种改造表现的客观性既是对改造措施手段的反映,又是罪犯改造的必然过程。

罪犯改造标准的主观性与罪犯改造标准评价的客观性共生。还处在运作过程中,还不是改造标准的现实,还是主观性的东西,但是没有它的存在,就不会有罪犯改造标准的实现。正是由于有了监狱干警为实现罪犯改造标准的各种主观措施、手段的运作才一步一步地使得多数罪犯向不同的改造标准靠拢。尽管这种靠拢的速度有快有慢,在刑满出狱时离标准有近有远;有的实现了改造标准,有的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它毕竟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反应。这种反应、表现是完全可以用客观标准、尺度加以衡量的。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活动有一定的规格标准,有达到这些规格标准的措施、方法。这些罪犯改造的规格、标准与实现它的措施、方法是监狱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体制定的。因而也就体现了监狱干警对实现罪犯改造标准的愿望和心血。尽管这种“心血”

第三,层次性与潜在性。罪犯改造价值具有多种属性。这种价值属性,不仅处于不同层次之中,而且有明有暗,有外露的,也有潜在的。剖析罪犯改造价值的这种属性,对于深刻理解、掌握罪犯改造价值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罪犯改造价值的层次性,既表现于罪犯改造某一价值内部的层次上,也表现在罪犯改造价值之间的层次上。这种层次,在微观上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加以剖析。但在宏观上,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即现实价值和理想价值。所谓现实价值,是指罪犯改造价值在“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就能够实现的价值。例如人道价值、权利价值、个人价值等,通过对罪犯的改造,使罪犯获得了一个自由公民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通过对罪犯的改造,为罪犯的个人发展和前途出路创造了重要条件等等。这些都是罪犯改造现实价值方面的体现。所谓理想价值,是指罪犯改造所体现的自身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罪犯改造可以给社会带来稳定,但从社会价值目标看,它还有社会进步、社会发展的更高的理性价值的追求;罪犯改造可以维护统治秩序,但从政治价值目标看,它还有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犯罪、改造社会、造福人类的更高的理性价值的追求;改造罪犯有维护现实社会道德的价值,但从道德价值追求目标看,它还有实现比现实社会道德价值更高的共产主义道德价值的追求等等。罪犯改造价值的潜在性,是指罪犯改造价值未能明确规定,但又有可能追求的罪犯改造价值。一是罪犯改造法律规范所包含的价值观念是潜在的。任何罪犯改造法律规范,不可能将罪犯改造价值观念—一地表现在法律条款的字里行间。要探寻法律规范所体现、包含的价值观念,需要对法律规定作深入思考细心研究才有可能。二是罪犯改造价值的实现具有潜在性。一方面罪犯改造价值,包含人类和国家关于罪犯改造目标、措施的规定、要求,也包含了监狱干警对罪犯改造目标、措施的认识与理解。但在这二者之间是存在着差距的。这种差距,体现为罪犯改造价值实现的潜在性;另一方面,罪犯改造价值需为监狱干警所认识和理解,才有可能去为此而努力工作、拼搏。但是由于实际工作条件诸多因素的限制,就连已经认识、理解到的罪犯改造价值也往往难以全部实现。这其中的差距,也是罪犯改造价值实现具有潜在性的一部分。

(四)罪犯改造价值的作用

1.罪犯改造价值是党和国家制定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法律的思想先导

任何与罪犯改造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制定,都是在一定双丰收。它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罪犯改造价值观对具体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措施的思想先导作用。又如建国40年后的90年代,国家政治经济状况与建国初期比已发生极大的变化,在改造对象已由历史反革命犯、旧社会渣滓变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普通刑事犯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调整监狱政策,正确处理改造与刑罚惩罚的关系?如果没有正确的罪犯改造价值观作先导,就很难提出适应形势变化、正确处理监狱矛盾和突出罪犯改造的方针。价值观指导下的行为。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内容都必然为价值观所决定并为其服务。我国50年代初期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提出的“大批应判处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就是罪犯改造价值观与罪犯改造具体方针政策要求最好结合的体现。建国初期。国家经济困难,而又百废待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待罪犯改造?是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社会、劳动改造人类,以及生产劳动这一改造罪犯的“唯一手段”与我国国情结合起来,既抓住罪犯的劳动改造,又面对当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呢?还是被困难压倒只抓经济和眼前利益,放弃或暂缓抓改造?国家采取了前者,结果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就获得了罪犯改造和经济上基本自给自足的双丰收。它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罪犯改造价值观对具体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措施的思想先导作用。又如建国40年后的90年代,国家政治经济状况与建国初期比已发生极大的变化,在改造对象已由历史反革命犯、旧社会渣滓变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普通刑事犯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调整监狱政策,正确处理改造与刑罚惩罚的关系?如果没有正确的罪犯改造价值观作先导,就很难提出适应形势变化、正确处理监狱矛盾和突出罪犯改造的方针。

2.罪犯改造价值是监狱干警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法律,搞好罪犯改造的基本的思想条件

首先,罪犯改造价值是监狱干警领会、认识、执行中央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法律的重要条件。党和国家的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法律是以罪犯改造价值观念为先导制定的,但有了正确的方针、政策、法律,还不一定能得到认真的贯彻。因为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者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权力机关,而贯彻方针、政策、法律,则主要是监狱工作人员,特别是监狱直接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这个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与落实的两端,不仅体现了中央与基层,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对罪犯改造价值观念领会、理解的不同层次关系。正因为如此,几十年来多次出现中央方针、政策、法律规定正确,而有些地方贯彻落实却总是出现偏差的情况。例如,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的目标是在劳动中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劳改工作的方针是“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应该说这个规定是以马克思主义罪犯改造价值观为指导制定的,是全面的正确的。但实际上在各劳改机关的执行中却差距很大。有的劳改工程队,违反中央方针政策和劳改条例的规定,不是以罪犯变新人为目标,而是以经济效益为目标;不是搞两个结合,而是单纯追求生产任务的完成。这种情况的出现,充分说明,马克思主义的罪犯改造价值观没有为所有基层罪犯改造工作干警所领会、认识和理解。正是因为基层干警没有具备这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法律的思想条件,正确的方针、政策、法律在他们手下才不能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其次,罪犯改造价值是监狱干警具体实施党和国家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法律的重要条件。党和国家的罪犯改造方针、政策、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它的贯彻执行是检查、评价各级干部水平、政绩的主要内容。因此,监狱领导一般都能够去认真贯彻执行。尽管有的贯彻执行很不得力,但至少要喊在口号上,讲在会议上,写在文件上。而直接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基层干警则情况就大不一样了。长时期在监狱、劳改队流行的“生产是硬任务,改造是软指标”的群众语言,通俗概括地反映了罪犯改造价值在基层干警中的地位,反映了错误的价值观对正确的价值观的冲击。也正因为这样,一些基层干警,甚至一些直接从事教育改造罪犯的干警,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想到的是上级规定的具体指标任务、统计数字和有关材料,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往往与实际工作无缘,最多也只是空洞地写上几句口号、套话。这种现象尽管不具有普遍性,也不是这些基层干警不愿意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罪犯改造的方针、政策、法律,而关键在于罪犯改造价值观在他们的头脑中没有扎根,在于罪犯改造价值观在他们的思想和工作中不占主导地位。

3.罪犯改造价值是罪犯接受改造和实施自我改造的思想基础

罪犯接受改造和实施自我改造,必须解决这样一个认识前提,从思想上对改造抵触、对抗或消极应付。而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证明,罪犯对改造必要性问题的态度,直接与罪犯改造价值的影响相联系。如认识到改造自己的犯罪思想,是保证今后不再犯罪的基本条件,是自己刑满后过正常人生活,享受家庭和个人幸福的基本条件时,他的神经中枢就会指挥自己往接受改造的路上前进。又如当罪犯认识到判刑剥夺自由和部分政治权利,是自己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国家利益或他人权利的结果,只有好好改造,重做新人,遵纪守法,才能恢复和享受公民的一切权利时,他才能因对自由公民权利的渴望而主动接受改造。即有无改造的必要,应不应该改造。在一般罪犯中,除了认罪与否直接影响这个问题的解决外,就是改造对自己有什么好处,这是绝大多数罪犯或多或少都想过的问题。解决得好,或者基本得到解决,这个罪犯就能积极地投入改造或跟着干警的要求走,反之,则从思想上对改造抵触、对抗或消极应付。而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证明,罪犯对改造必要性问题的态度,直接与罪犯改造价值的影响相联系。如认识到改造自己的犯罪思想,是保证今后不再犯罪的基本条件,是自己刑满后过正常人生活,享受家庭和个人幸福的基本条件时,他的神经中枢就会指挥自己往接受改造的路上前进。

又如当罪犯认识到判刑剥夺自由和部分政治权利,是自己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国家利益或他人权利的结果,只有好好改造,重做新人,遵纪守法,才能恢复和享受公民的一切权利时,他才能因对自由公民权利的渴望而主动接受改造。

罪犯接受改造和实施自我改造的另一个认识前提,是衡量自己能否实现改造,即有无改造的可能性。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也是与罪犯改造价值观的影响直接联系的。尽管影响源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自己刑满后有无前途、出路。毛泽东说,有前途就有信心。心理学研究也认为,处在困难中的人,哪怕是只有一小点希望,他都会去尽力争取。罪犯能否在服刑受惩的条件下和过程中接受改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今后前途出路的认识和理解。罪犯对改造价值观的接受与否直接决定着罪犯对改造措施的态度,罪犯对改造价值观的接受程度决定着罪犯接受和实施改造的积极或消极程度。

(五)研究罪犯改造价值的意义

1.研究罪犯改造价值,是加强监狱学基础理论和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的重要途径

监狱学基础理论和罪犯改造理论的发展,都离不开罪犯改造价值的研究。在我国,由于监狱的性质、职能所决定,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改造罪犯,而罪犯改造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罪犯改造价值。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又联系着监狱学科的方方面面。因此,罪犯改造价值的研究,必将促进整个监狱学基础理论和罪犯改造理论的发展。

从监狱学基础理论和罪犯改造理论发展的深度看,罪犯改造价值的研究,必将直接促进对罪犯改造根据和意义方面的认识向纵深发展。多年来,在回答为什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时,一般都只是从罪犯改造的必要性方面作一些粗略的表述,未能对此作出深入的系统回答。对于罪犯改造价值,从原因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角度考虑的多,而从与之相联系的其它方面考虑的少。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阶级斗争学说,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自不待言的。但如果偏颇地,特别是从极左的角度理解阶级斗争学说,那么就会影响对罪犯改造根据和意义的认识和理解。从价值的角度来研究罪犯改造的根据和意义,这本身就意味着监狱学基础理论和罪犯改造理论的深入发展。

从监狱学基础理论和罪犯改造理论发展的广度看,罪犯改造价值的研究,必将促进其各方面的发展。五、六十年代,尽管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监狱及罪犯改造理论研究上却相对滞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监狱及罪犯改造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地发展,但由于起步晚,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相比,仍相距甚远。对罪犯改造价值的研究,就必然影响和推动监狱学基础理论和罪犯改造理论各个方面的深入发展,给它们的研究带来活力,并扩展其研究领域。

2.研究罪犯改造价值,是强化罪犯改造工作,加大罪犯改造力度的重要举措

50年来,我国的罪犯改造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从封建社会的法的情况还是从刑满释放后不再犯罪的数量来看,都不能令人乐观。这一切说明罪犯改造工作需要加大力度,需要加强工作。末代皇帝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普通公民,从战争罪犯到和平使者,从社会主义的破坏者到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都历历在目,受人称赞。但历史只能说明过去,成就不能表明未来。近几年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各种腐朽、错误的人生价值观的影响和冲击,使得我国罪犯改造效应出现“滑坡”趋势,无论是从罪犯的改造态度,还是从刑满释放时可检验指标的考核来看,无论从罪犯认罪服法的情况还是从刑满释放后不再犯罪的数量来看,都不能令人乐观。这一切说明罪犯改造工作需要加大力度,需要加强工作。

提高罪犯改造工作质的强度,是加强当前罪犯改造工作力度的首推之举。就增强罪犯改造工作质的强度而言,这是监狱和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措施问题,是这些工作措施本身质的强度问题。但是,监狱的罪犯改造措施,与其它工作措施一样,都是需要工作人员去贯彻实施的。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央,上级主管部门,乃至监狱机关,纵然有高强度的系统措施,而基层工作人员无法全面真正落实,那也是无济于事的。更何况从上到下,要真正采取有一定质的强度措施,必须要有相关理论的武装。没有相关理论的武装,不仅有一定质的强度措施难以出台,就是出台了,贯彻落实也仍然难度很大。罪犯改造价值的研究,虽不能直接遏制当前罪犯改造“滑坡”的势头,扭转这种不利局面,但它却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理性认识,促使广大监狱干警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它的迫切性。

加强罪犯改造工作的量度,也是增强当前罪犯改造工作力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和中央对监狱工作的重视,随着主管机关关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要求的逐步推行,监狱在硬件建设上和一些困难问题的解决上前进了一大步。这些成绩的取得,应该说是来之不易的,是上上下下多年来努力的结果。但是,在罪犯改造工作的措施上,力度还是不够,因而不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不利于罪犯改造目标的实现。罪犯改造价值的研究,虽然远水难救近火,不能直接加强罪犯改造措施,也不能增加罪犯改造措施的量,但它在理论上的影响力却是巨大的,它肯定是会带来包括提高罪犯改造工作质量在内的社会效益的。

3.研究罪犯改造价值,是发挥以罪犯改造为中心的监狱系统效应的重要保证

我国的罪犯改造,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经过了一个逐步发展、日臻成熟的过程。“文化大革命”前,在监狱等劳改机关基本形成和确立了以改造罪犯为中心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体系,出现了一个以罪犯改造为母系统,以相关工作为子系统的劳改工作体系,获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10年内乱,这一系统受到了冲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拨乱反正使监狱工作基本恢复,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罪犯改造为中心的监狱工作系统再次受到影响,使得不少监狱工作决策人员在以改造为中心,以生产为中心和以行刑为中心三者中犹豫、徘徊。尽管支配影响监狱有关人员决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毕竟罪犯改造价值的研究有利于加重对罪犯改造工作认识的砝码,有利于促使监狱领导人员做出正确决策,有利于监狱内部系统效应的发挥。

以罪犯改造为中心的监狱工作内部系统效应的正确发挥,需要两个重要条件。一是监狱领导成员能真正认识到:监狱只有以罪犯改造为中心,才能带动多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二是监狱主管机关在指导上不能出现大的误区。几十年来我国成功地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哪个单位能真正坚持以改造为中心去带动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哪个单位就必然取得好的成效;反之,就可能在困难中徘徊不前。几十年来监狱工作的实践证明,凡是整个监狱工作出现曲折,都或是由于放弃集中领导,或是放松罪犯改造这个中心。而监狱系统效应正常发挥的这两个方面的条件的满足,都与对罪犯改造价值认识的深刻程度有直接关系。因此,加强罪犯改造价值研究,对监狱工作系统效应正常发挥是至关重要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是监狱系统效应发挥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