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刑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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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引子

[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6条至第12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国际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

[引例]

被告张某,男,中国公民,1954年1月10日生,系河北省邯郸市人。

1997年10月至12月,张在担任村掘土机配件厂厂长期间,曾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639元,本人分得5505元。鉴于他能坦白罪行,积极退赔赃款,1999年12月2日,当地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他免予起诉。但张却对检察院的审查不满,蓄意劫机外逃。1999年12月16日,他携妻子和儿子登上了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01航班B2448号飞机,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人。张及其妻和子买的是去上海的机票。飞机起飞约20分钟后,张将背面写有“飞行员请把飞机降落在南朝鲜,3分钟不答应我就将飞机炸了”的1角人民币纸币递给机组乘务员交机长。后又对乘务员和机长威胁说:“我要去南朝鲜,我带了6公斤TNT炸药,我们家都来了,不想活了”,“你别骗我,要是骗我,落地后我也要把飞机炸掉”。同时他还用右手食指拉着一根尼龙引线做出随时引爆腰间爆炸装置的姿态来威胁机组人员。鉴于此种情形,机长为了保护飞机、乘客的安全,不得不同意将飞机飞往韩国。由于韩国的机场拒绝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落在日本福冈市的福冈机场。

问:对被告张某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