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刑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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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律,更应当贯彻这一宪法要求,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仍时有发生,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是对宪法所规定的上述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职务高低、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对于切实维护刑法在适用过程中的公正性,坚定人们信任与遵守法律的信念;对于严格捍卫刑法的尊严,防止司法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亵渎法律;对于惩处犯罪,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都有着非常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除第4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外,这一原则还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刑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表明,在我国只要是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不论犯罪人是什么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都体现了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某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均以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作为处刑根据,而绝不依据犯罪人的地位、身份、职务为依据规定罪与刑。同时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以权压法,以钱买法,以人情亲情枉法的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罪行规范,例如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在立法上保证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坚决贯彻执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就必须做到:其一,坚持定罪上一律平等,也就是不论任何人犯罪,不管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其二,坚持量刑上一律平等,对于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同的犯罪,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罚,即做到同罪同罚。当然同罪同罚并不意味着只要是犯同一性质的罪就判处完全相同的刑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在犯罪情节上,各有关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往往有所不同,只要依据刑法关于量刑的有关规定,做出与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的刑罚,尽管在轻重上有所差别,这种差别也是正常的、合法合理的。但是如果因为犯罪人权势、地位和财力方面的原因而同罪不同罚,则是违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的,因为这等于承认某些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三,坚持在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刑相同、主观恶性相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刑罚的处置也应相同,不能因为受刑人的职务高低、地位贵贱、财力大小的不同给予部分人特殊优厚待遇,而给另一部分人歧视待遇。另外,在掌握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时,也应体现平等,谁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必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分亲、疏、贵、贱。总之,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人平等,才能使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