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刑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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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金融诈骗罪

[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192条至2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本节重点问题]

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3.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引例]

被告人:尤某,女,40岁。某街道居委会主任。

1998年2月至2000年11月,尤某为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利用其在居委会担任副主任兼会计职务的工作便利,虚构居委会兴办工副业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利息为诱饵、擅自使用居委会的公章,以居委会的名义出具借条、收据,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向郭某某等3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90余万元。案发后尚有60余万元未能归还。

问:被告人尤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集资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所谓“使用欺骗方法”,是指采取虚构资金用途,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假的高利回报为诱饵等方法,骗取集资款。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而吸收他人存款的,不构成本罪。另外,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个人或本单位所占有的目的。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二是应当注意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按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客观上都有使用欺骗方法取得他人集资的行为,犯罪主体都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其目的是为了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本人或单位所有,从而改变资金的所有权。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行为人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争取他人临时的集资,并非要将他人的资金据为本人或单位所有。(2)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司财产所有权,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

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非法集资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与集资诈骗罪有很大区别:(1)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营利活动。(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3)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三)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2条、199条、200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具有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进行贷款诈骗。(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即除前述诈骗贷款行为以外的骗取贷款。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犯罪主体为个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贷款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所谓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签与其预留在金融机构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名章。(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以上行为所骗财物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99条和第200条的规定,犯票据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银行结算凭证即金融凭证包括:(1)委托收款凭证,即行为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等款项时,所填写和提供的凭据和证明。(2)汇款凭证,即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汇给外地的收款人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3)银行存单,即储户向银行交付存款后由银行开具的载有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期、存款时间和到期时间、利率等内容的凭据和证明。(4)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指除票据及上述凭证以外的各种银行结算凭证。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99条和第200条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本罪的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所谓附随的单据、文件,指使用信用证时必须附随的单据、文件,如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合同、提单、保险单据等。(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如使用过期的信用证、失效的信用证等。(3)骗取信用证的,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开证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如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等。所谓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附加设置一些隐蔽性条款,使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取得主动权,以便能够单方随时解除信用证,以达到限制信用证的使用效力,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陷阱”信用证。所谓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诈骗,是指利用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较长远的特点,在信用证到期付款时,故意制造付款障碍或不付款的理由,达到骗取货物,拒不付款的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5条、第199条和第200条的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六、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发卡银行批准,仍可以使用此卡消费。透支实际上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消费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人民币信用卡透支的额度,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单位普通卡为5000元。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谓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实施有价证券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犯罪主体是为个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犯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保险诈骗罪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保险管理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保险活动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作为已经投保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索赔的行为。(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虚假原因,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对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编造使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是指故意夸大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程度,以更多地骗取保险金的行为。(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报发生了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毁坏保险标的,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即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等方法,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三个人。单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用欺骗方法骗取保险金的,也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二)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4款又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引例评析]

引例中被告人尤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尤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尤某长期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既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尤某主观上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及自己日常花费,骗取群众钱财,案发后尚有60余万元无法归还,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再次,在客观上,尤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居委会会计、副主任职务和工作便利,虚构某居委会兴办工副业资金短缺的事实,以高利息为诱饵,擅自使用居委会的公章,以居委会名义,骗取群众信任,先后向郭某某等37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尤某非法集资,案发后尚有60余万元无法归还,造成众多被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尤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思考题]

1.什么是集资诈骗罪?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

2.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

3.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