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儒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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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儒学伦理思想简评

(一)儒学伦理实为名分制伦理,也可称之为身份制伦理

所谓名分制,用孔子的话来说,即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它要求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名”与其“分”相等,有什么样的名,就要尽什么样的分。这里所说的“名”是具有次序的人际关系中的个体身份标志,是个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如君臣关系中的君与臣,父子关系中的父与子。“分”是指具有某种身份或处于某种位置的个体所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和所应履行的伦理义务。例如夫义妇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仁臣忠、朋友有信等。

由于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和位置是多样化的,所以个体的名与分也非单一的。由于个体的位置和身份是在社会关系中所获得的,总是相对于自己以外的他人而言的,所以作为个体伦理义务的“分”也是相对于个体与他人之间的不同关系而言的。比如说,一个人在国家中是子民的皇帝或皇帝的子民,在家庭中是父母的儿子或女儿,是儿女的父亲或母亲,是妻子的丈夫或丈夫的妻子等。因此,要根据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不同关系确定不同的名与分。

儒学名分制伦理到西汉以后遂演化为“名教”。所谓“名教”,即把符合统治利益的政治观念、伦理纲常、道德规范等立为名分,定为名目,号为名节,制为功名,用它对百姓进行教化,强调“以名为教”的教化方式。“名教”又有多种称谓:如“礼教”(指依据礼的规范进行教化),“德教”(是取道德之义),“王教”(即王权介入教化),“风教”(是见于风化濡染之功),“儒教”(因其为儒家所标榜)。儒学的伦理思想和名教观念在古代起到了一定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的作用。但宋明以后,名教被称做“天理”,成为禁锢人们言行与思想的桎梏。

(二)儒学伦理主张男女有别,强调男尊女卑

早在先秦时期,在中国的一些典籍中便已经蕴涵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如《周易·系辞上》就有“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之说。儒家伦理主张男女有别,实际上就包含有男尊女卑的观念。如《礼记·郊特牲》中提出“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正是在儒家的大力倡导下,以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主女从为主色调的礼的制度逐步确立起来。

汉代以后,对男尊女卑观念阐释越来越细致精密。如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思想,他把男女关系与阴阳关系相对应,认为天有阴阳,人有男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春秋繁露·基义》)提出“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春秋繁露·顺命》),强调男尊女卑的不可变易性。

东汉的班固继承了董仲舒的思想,并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指出“所以称三纲何?一阴一阳谓之道,阳得阴而成,阴得阳而序,刚柔相配……三纲法天地人”“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白虎通·三纲六纪》)班固之妹班昭,也积极参与对男尊女卑观的理论化加工。在其所著《女诫》一文中有“阴阳殊性,男女异行。阳以刚为德,阴以柔为用,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意即阴和阳的特性各是不同的,男女的行为也应有别。阳性以刚强为品格,阴性以柔弱为表征,男人以强健为高贵,女人以柔弱为美丽。班昭在《女诫》中还对“三从四德”进行了详细地阐释。“三从”把女子的一生固定在一个依从他人、毫无自我的整体框范之中,“四德”则为女子的举止言行提供了严格而细致的规定,稍有逾越,便会遭到惩罚,致使男尊女卑观继续得到强化。

到宋代之后,随着理学的兴起,理学家们将男尊女卑视做不可违背的天理,进一步强化男尊女卑的绝对性和永恒性。

(三)儒学伦理体现着感恩意识

所谓“感恩意识”,是指人们感激他人对自己所施的恩惠并设法报答的内在心理要求,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基本道德律。儒学伦理是以双方之间的恩情为基础的,故而其内在核心就是感恩。如:

节为报夫恩。夫妻之间的情是恩情,是由结合而带来的恩。妻平时“女为悦己者容”,感谢丈夫对自己的欣赏之恩;关键时刻要为丈夫守节保贞,这是妻对丈夫保护、收容之恩的报答。丈夫应尽抚养和关爱妻子之义,以感谢妻日夜相伴、生儿育女之恩。对有恩情而不与对方结合或抛弃有恩于自己的配偶,不论男女,都被认为是忘恩负义,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孝为亲报恩。“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从爱惜身体发肤到扬名天下,都是为报父母之恩。为报父母之恩,孝敬父母并不局限于生前,还包括身后;“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要孝敬父母,子女还要做到孝而无违,接受父母对自己婚姻的安排,满足父母早抱孙子的愿望,因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

忠为报君恩。儒学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这种家国同构,使君臣如父子。做臣子的一定要忠,所谓“文死谏”“武死战”,以报君王的知遇和宠爱之恩。

义为报友恩。对朋友邻居要讲究信誉,不背叛朋友,不见利忘义,必要时为朋友两肋插刀,这是对朋友信任之恩的回报。即使是朋友分道扬镳,也应先报答他对自己的恩惠,然后才是各奔东西,否则便是忘恩负义。

可见,感恩意识是儒学伦理的重要特色。在儒学看来,有施予、有回报,才可以称之为伦理。如果一个人不知或不肯回报,则是不仁非礼。《论语·阳货》篇记载孔子与宰我讨论丧葬问题时,宰我认为三年丧期太长,一年即可以了。孔子批评他“不仁”。因为幼儿至少三年才能离开父母的怀抱,因此为父母守丧也应三年。这是一种对等的人伦关系,这就是回报(当然,如果从生活实际出发,宰予的说法是对的)。根据回报原则,儒学将五伦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对等的关系。如隋代的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认为:“君不仁则臣不义,父不慈则子不孝,夫不义则妇不顺,兄不友则弟不恭”,都视之为当然之理。

不过,后儒也有人主张君要臣死,臣不死是为不忠;父叫子亡,子不亡则为不孝等愚忠、愚孝。但中国人更强调人要知恩图报,所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不报非君子”“礼尚往来”等观念对中国人的影响更深。对中国人而言,记住一个人的恩是至关重要的,唾弃那种“忘恩负义之人”,更痛恨“恩将仇报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