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文明交往论》中,曾提出人类文明交往的四大内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和生态文明。对制度文明的作用,我的提法是这样的:“只讲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讲制度文明,是对人类文明由物质生产开始而伴随文化观念进步过程中人和人关系的疏略”。制度文明包括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诸多文明中的核心问题。制度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尺。
最近读美国新制度派代有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和另一位经济学家罗伯特·托马斯合写的《西方世界的兴起》后,感到有必要对制度文明作一些补充。
早在1970年和1971年,这两位经济学家就合作在《经济史评论》上发表过两篇论文:《西方世界成长的经济理论》和《庄园制度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式》。他们对经济增长和国家发展得力于资本、劳务投入和技术革新的观点,提出挑战,提出制约经济增长和国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制度和制度创新的论点。对此,我在2000年的《悠得斋笔记》中,已有评述(见附录Ⅰ:《什么是制度》)。
诺斯是从经济领域角度提出制度问题的,而出发点是为个人经济刺激、特别是保证个人所有权的制度。为此他提出了三种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制度、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他所说的制度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契约,包括:(1)有形的经济管理组织(如银行、股份制企业等);(2)无形的经济管理方式(法律、章程、习惯等);(3)所有权(实质上是政府、个人、民间制定或提供的保证私有权的契约);(4)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他所说的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他所说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他所谓的制度创新是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潜在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实际上是指现存制度安排的变革。他的制度创新的“内涵性均衡模式”,是指生产要素(土地、劳动、资本)变化不大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对制度的选择和行为决断。
诺思上述思路给人类文明交往史、尤其是近代文明交往史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一国文明兴衰和经济发展领先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经济史和经济理论的统一”。制度在诺思看来,是保证经济增长的制度,而制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是国家(统一的国家有利于贸易交往和统一的法律制订与监督),从而使制度保证私人所有权的实现。无论是封建庄园制的兴衰或近代工业革命的发生,都与所有权的变革有直接关系。西方世界之所以兴起,经济增长最早出现于荷兰和英国,关键是这两国首先在制度上实现了完善的私人所有权。国家作为文明的主要标志,东西方在封建社会形成的途径是不同的。西方国家封建主义发展较晚,国内分裂、关卡林立,王权是在商人、企业家们支持下确立的,因而它在所有权方面是站在资产阶级方面的。东方国家如中国,很早就产生中央集权大一统国家,体制完善,皇权不可能与资产阶级妥协,保护其所有权。在这一点上,法国与中国在封建社会有类似之处,法国王权过于强大,它剥夺三级会议的征税权,实行严格的王室检查制度(该制度虽然维护了商品良好声誉,却因通过行会实行检查,从而限制了生产发生),这就是法国在早期落后于荷兰和英国的原因。至于意大利诸城邦,在1870年并未形成统一强大国家而落后了。
这个历史考察从制度文明中看出西方强国之路中包含的文明交往的奥秘。商业革命最早为什么出现在荷兰?除了最早实施了国家保证的所有权制度之外,还在于荷兰是一个移民国家。荷兰国家的制度是平等而开放的移民制度,各地的移民,无论是新教徒,还是基督教徒,或是到处受歧视的犹太人,都可以在荷兰找到安身之地。移民的增加,对促进交往和市场体系的发展,起很大作用。此外,荷兰还汇聚各地有效管理模式和组织,例如多元结构使意大利诸城邦的汇票、银行等商业技术和手段,在荷兰得到了发展。荷兰农业占比例很小,主要是商业和航运业,城化比例很高,1622年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60%,这就避开了农业效率提高缓慢给整个经济带来的滞阻作用。
工业革命为什么最早出现于英国?在诺思看来,这主要是英国较早的拥有一个保护所有权的完善的自成体系的国内市场。这比荷兰较早采纳新的管理方式更重要。英国也经历过皇权强大的时期,但英国国会与法国三级会议不同,它对征集税收有很大的发言权。王室仅靠微薄的王室庄园收入难以维持时,只得用转让特权来弥补。但国会来越用法律限制其特权转让,后来以专利权取代。1624年英国颁布第一个《独占法》。专利权的作用是制度文明的巨大进步,它保证了具体发明人预期收益的实现,这就进一步刺激了技术革命。
国家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是近现代西方文明兴起的重要问题。从外部交往关系讲,制度创新在善于学习外国先进制度而用于本国的实际。不善于学习外国,会由先进落后,中国的清王朝即是一例。近代的日本,是东方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优等生,它在制度文明交往中由落后变为先进。近代统一的民族国家,是西方文明交往中的标志性产物,它的使命就是保护私人的所有权,而要作到这一点,就要用制度创新来协调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把这种冲突保持在各方能接受的法制秩序之内。荷兰和英国是西方近代国家在制度创新上较为突出的历史个案。德国是后起的统一民族国家,德意志帝国时期的社会结构和精神文化本身固然有许多革新之处,但它的专制遗留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延续及其对议会民主制的破坏,挫败了政治制度的革新。这说明政治制度的改革必须有整个的社会结构与精神文化方面相应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历史遗留下来的社会结构和精神文化,如德意志帝国的整体专制制度,会将创新的政治制度重新拉向倒退,为纳粹主义得逞创造了条件。但是,制度交往关系是多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德在重建民主制度初期,没有彻底清算纳粹主义遗产,却并未影响到西德社会制度的巩固,而东德与德国旧制度作了决裂。以色列的“基布兹”的组织形式,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细胞”,其发展原因给人许多启示。这种内外制度交往关系的复杂性,于此可见一斑。
诺思所界定的制度文明定义中,强调经济组织,并且对博弈作了均衡解释,当然有把制度与行动混同为一之弊。任何制度(从宪法到法规)都是在为人们行动划出一条可行和不可行之间划出一条界限。人们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诸多领域的交往活动中,都有制度文明在约束着自身,并在制度保证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制度在不断创新中。好的制度,一定是创新的文明制度。好的制度,一定要有文明化程度高的公民来执行。否则,制度再好,公民的素质赶不上,制度很可能成为形同虚设。制度文明越发展,公民文明化程度越高,文明交往力就会在制度和人的交互作用下,发挥其推动社会前进的作用。制度之所以有生命力,在于它能够伴随着社会文明交往的前进而前进,在于它作为规则,始终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存在,在于它处于创新状态之中。
总之,高高在上的权威,并不必然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保护神。人们希望由制度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但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制度不管如何有效率和如何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甚至废除。这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
制度要利于稳定,又能接纳新事物;制度强调继承,但不能阻碍发展;制度不鼓励人们超越法律,但总是给合理抗议留有余地。
制度需要在文明交往中创新。制度要对凶猛的狼加以严厉的限制,不然就不会对羊群有利。制度要保证权力有序,要使管理者有序。
优良的制度才能让人们产生尊重制度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