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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教师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规范(2)

教师的评教工作,由各系、室负责组织,原则对每一个教师每学年进行两次评议,评议以课堂教学为主,同时参考教案、作业批改、辅导等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评分(各项比例及评分标准见考核表),其中对系主任教学情况的考核评分材料由系办主任收齐后交教务处核分,由教务处保存。其他人员的考核材料由系、室主任组织核分,原始资料由系、室保存。

(二)对各系、室考核工作的情况,教务处应进行抽查,以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评估教师的工作,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贯彻教书育人的方针,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对教师的考核,以学期为单位积累资料,在学年度结束时汇总,由系、室负责实施。对系、室负责人业务工作情况的考核。由教务处协助主管校长进行。其他项目由有关部门协助主管领导进行。各项考核均按百分制记分,再按权重记入总分。

第三条凡属划等评分的项目,先定等级、然后根据等级取值范围,给出具体分。

第二、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政治思想表现,教书育人

(一)政治学习与集体活动出勤率,包括学校、教务处、系(室)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活动、集体活动等。病、事假按缺勤计。公出按出勤计。每学期末汇总一次,满勤者得满分,无故缺勤一次,所在学期不得分,累计无故缺勤两次,本学年不得分。经批准的缺勤次数超过活动总次数的5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算:出勤率百分比×200-100=得分。

(二)工作态度,根据实际表现分三个等级记分。

1.积极承担教学及其他任务,工作主动性强、热情高,努力做好所承担的各项任务(86—100)。

2.能够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所承担任务(71—85)。

3.只能承担分内教学任务(60—70)。

无故不承担分配的工作,本项不得分。无故缺课一次或迟到,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累计两次,该项不得分。迟到25分钟以上按缺课一次对待。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按学校教书育人条例规定考核记分,如有违犯纪律、受到处理或有其他问题不能起师表作用,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本项不得分。

第五条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每14小时教学工作量得1分,一学年计算一次,超工作量20小时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注:满工作量为1680小时,其中教学工作量1400小时)。

(二)教学水平与效果:以学生评教和教师互评为主要依据,学生评教得分×40%+教师×60%即为该项得分值。在教师评教有困难或未进行全面评议的情况下,按学生评教平均分经消除误差处理后记入总分。

(三)获国家、省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分别加分50分、30分、20分。二、三等奖酌情加分。在统考中学生平均成绩在全省师专列1、2、3名的任课教师,分别加40分、30分、20分,辅导教师减半加分,不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者,酌情加分。

第六条教研教改工作

(一)听课(不包括带学生实习听课):听课时数×3分,满分30分,以听课记录为据。一学期考核一次,两学期平均为年度成绩。

(二)教研、教改成绩评定办法另订。

第七条科研水平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系指已由各级组织鉴定的成果):按国内外先进、国内先进、省部级先进、地厅级先进分别记100分、80分、60分、40分,各类成果得分可相加,但不能超过100分。获奖成果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分别给50分、30分、20分。

(二)学术论文:根据发表刊物等级,按下列办法计算得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全国性学术会议:每千字×2+60,最高分为80分,地厅级单位(含专科学校)主办刊物发表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交流:每千字×2+40,最高分为60分,不同级别的论文得分可相加。但总得分最高为100分,获奖论文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分别加相应得分的50%、30%、20%。同一篇论文获不同级别奖时,只对最高级别加分。

(三)论著、译著(不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教材按本人实际承担字数计分。学术性论著、译著16万字以上记100分,其他按每万字×6记分,教材和科普作品按每万字×5记分,最高不超过80分,内部使用教材按每万字×4记分,最高不超过70分,三部分兼有者,得分可以相加,但最多不得超过100分,获奖论著、译著、教材,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分别加得分的50%、30%、20%。主编教材被国家教委定为全国通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者加得分的30%。省教委指定为通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加得分的20%,科研成果考核均以成果通过鉴定或发表、出版、印刷时间为据,印刷周期长,而跨年度者可列入下一年度考核。

(四)资料整理、古籍整理等成果列入论、译著项内。参照编教材标准评分。

第八条社会工作及其他:

(一)行政、党、群、团工作:较好地履行系(含学校直属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支部书记职责,工作有所创新,得分81分以上;较好地履行系属教研室主任、基层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班主任、系办公室主任、系(室)秘书职责,得分61分至80分;党群团组织的委员等得分59分以下。兼职可累加,但不能超过100分,虽担任相应职务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得分要下降一至两个等级。系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考核单位同第二条。其他人员由系、室或党支部考核。系、室工作突出,在省、地、校级获奖或介绍经验者,系、室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别按各自本项得分的100%、80%、50%加分。

(二)其他工作:学校、教务处、系(室)规定的常规工作,如编写授课计划、命题、监考、成绩统计、学生考勤及临时性工作,由系、室和教务处根据平时掌握分别进行考核评分。

(三)非经常性的社会工作,根据实际发生时间记入教师工作量,不计社会工作分。

第三、附则

第九条量化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评定技术职务及工资晋升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得分,总分列前者优先,总分相等者,以教书育人、教学、科研三项合计得分多者列前。

第十条各级考核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情况、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者,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一般教师的考核成绩由系、室汇总,报教务处一份。系、室留存一份,系和直属教研室正副主任,由系、室提供有关资料,报教务处汇总核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将通过试行逐步完善,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某校教职工奖罚条例

一、凡代表学校参加地、市音体美等各项活动并得到相应的名次者,对参加本次活动的领导和辅导教师区分情形给予表彰奖励。

二、凡代表学校参加省、地市各科竞赛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名次,对辅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三、在教学工作中改革创新,推行新的教学方法,教学实验以及各项管理改革成绩显著,有推广价值,群众公认可,给予奖励。

四、凡教职工积极撰写论文、教学经验及有关教书育人方面的重要材料在省、地、市有关报纸杂志上发表或有关学会认可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五、凡在单科考试中成绩优秀者在小学名列市前三名,学校将名列前一名者,对所任学科的教师和成绩突出的班主任给予奖励。

六、凡代表学校参加省、地、市各科赛讲活动中取得赛讲能手的教师学校根据取得成绩层次给予表彰奖励。

七、能模范地执行义务教育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或帮助提高中差生成绩显著,有专题材料群众公认可给予表彰奖励。

八、在教师工作中,职工在教服工作中勤奋创新,踏实肯干,备课认真,教学成绩突出,学生欢迎,经审查属实的可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