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最新学校实用百科全书-校园暴力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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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学校管理与权益保护(3)

(2)学校与教师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教师在履行自己的职务过程中,若有创作作品,必然会有相关的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纠纷发生于其与学校之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教师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教师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相关做职务作品,教师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教师同样只享有署名权。但如果教师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学校;申请被批准后,该学校为专利权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老师之间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当然,学校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老师给予奖励;该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该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学生管理

(1)学生伤害事故。这是学校在与学生纠纷当中最易出现的法律纠纷,由此产生众多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于此项纠纷的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即学校只有在自己有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而上述十二种情形中,前五种又会产生学校向致害物品制造单位的追偿法律关系。第九和第十种情形中,会产生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共同侵害责任,以及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劳务关系的中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纠纷。学校是法律授权的行使一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它在处理行政事务中与学生则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对于学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事务区分为重要性事务和非重要性事务,具体包括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惩权、教学权、毕业文凭发放权和学位授予权等7种基本权利,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当学生的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允许学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学校不能阻碍其实现。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受理学生提起的这方面的行政诉讼,因此就有法可依。凡学校从事的普通内部管理事务是非重要性事务,如制定作息时间、考绩评定、宿舍楼的管理等,还包括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之外制定相应的一些内部管理规定。学校据此可以及时而全方位地对学生加以规范和管理,既能够维持必要的教育教学秩序,又能够获得对学生广泛的概括性的排他支配权。当学生的这类事务受到学校的干涉和影响时,学生不能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4.学校设立法律顾问的职能和作用

(1) 法律顾问的职能

——代表学校参加法律诉讼活动。高等院校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活动主体,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法律纠纷。正如前文所述,学校在运营过程中会面临来自各个不同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学校只有依靠法律顾问机构的帮助,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利益。

——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前开展咨询活动,提出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在学校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学校对外签订协议合同、校内各部门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前,预先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或者进行必要的审核,避免以后产生法律纠纷,避免带来声誉或者经济上的损失。

——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法律顾问机构要针对学校管理中经常碰到的法律问题,结合顾问工作中发现的学校管理薄弱环节与疏失之处,对学校有关人员开展有关专题的法律知识培训。通过提高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加工作人员防范风险、维护学校权益的法律知识。

(2)法律顾问的作用

法律顾问机构在学校规范行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顾问机构为学校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带来了很多启示。

——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依法行政。随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依法治校也日益深入人心,师生员工对学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除对管理科学化、高效率的期望外,更希望学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如果学校管理上不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不协调统一,或者学校在处理师生权益时忽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等,都可能成为学校管理的漏洞和隐患,可能酿成学校经济上或者名誉上的损失。

因此,法律顾问首先可以在推进学校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上有所作为。一方面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中,要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除了征求各阶层、各类机构代表的意见外,还应充分向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征求意见,保证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不与法律法规抵触;另一方面学校在各种社会活动,特别是比较重大的教育、科技、经济等对外合作中,重视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中预先吸收法律顾问的意见。同时,可以利用法律顾问人员既懂法律又有实践的优势,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校内印章、介绍信管理,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在涉及学校的法律纠纷中,许多案件与印章管理有关。由于学校的下属机构众多,为了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下属部门、院、系以及研究所、中心等都刻制了印章,而这些下属单位大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在印章管理上不够严谨而产生诉讼纠纷时,最后法律责任往往由学校承担,这类诉讼案件要占学校碰到的法律纠纷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学校要严格对印章使用,特别是下属机构印章使用的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加强印章管理的制度保证。学校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对本校的校印管理和下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包括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日常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下属机构印章刻制的校内审批权应集中在学校一级。

严格用印制度,规范用印程序。原则上盖哪一级机关的印章,应由哪一级负责人批准。要以文字批准手续为凭,执行用印登记存档制度,并妥善保存备查。有些纯属日常事务、不涉及重大事宜的,单位领导人可授权保管印章的工作人员掌握。

提高印章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管理人员对所盖印章的文字内容应认真审阅,涉及重大事情或协议、合同等的用印,更要严谨认真,必要情况下应该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加强对学校下属单位用印的监管。学校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其印章主要是对内使用的,一般是为了学校内部管理的方便,其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只能履行学校授权范围内的一定职责,所以其印章对外使用应严格掌握。

要重视印章的保管。正式印章、专用印章、钢印和校领导私章等都应指定机要秘书或政治上可靠的人员保管。按照保密要求,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有保密设施的地方,尽量做到专柜保管。此外,盖出的各种印章,要求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形清晰。

与印章紧密相关的,是要规范介绍信的使用。介绍信表示单位的一种授权或证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单位的保证责任,由此而带来的一些法律后果要由介绍信的开具单位承担。要防止有人利用学校介绍信以学校名义擅自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发生担保行为,或者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介绍信如果不严格管理,也会给学校带来很大风险。

所以,学校应该建立并严格执行开具介绍信的制度流程。审批手续应以文字为凭,对介绍信的文字内容要仔细审核把关,并做好介绍信存根归档工作。没有特殊情况,严禁发出空白介绍信。

——重视合同协议管理,注意风险防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相应地,以学校作为合同或者协议一方,与地方或企业的合作也不断增加。这些协议或合同按内容分,有经济合同、科研开发合同、成果转让合同、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等;按合作对象分,有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协议,与企业的科研合作协议,与教师、学生或其他个人的出国、住房等的各类合同;按学校方的行为主体分,既有以学校为合同主体的协议或合同,也有通过学校授权给其下属机构作为合作一方而发生的合同协议。

在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由于种类繁多,管理层次也多,而且一般教师或管理人员往往并不精通法律事务,也较少有咨询律师的意识,导致一些合同签订时就存在漏洞,给学校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高校应加强对协议与合同的管理,重视法律顾问的意见与作用,防止管理漏洞的发生。

——加强各级领导,特别是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重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加强对学校下属机构对外合作中合同与协议的审查。按照《合同法》规定,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应具备法人资格。法人下属的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他证据证明法人对其下属部门的签约行为已授权或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由法人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应该分级分类管理,经济、科研等合同的管理中,除了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把关外,更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重视他们的意见。

——在注重合同签订的同时,要重视合同的履约,并应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重视合同建档工作。